●卷三十三 選舉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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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又置書判拔萃科,以待選人之應書者。

    又高蹈邱園科,沉淪草澤科,茂材異等科,以待布衣之被舉及應書者。

    又武舉以待方略勇力之士。

    其法,先上藝業於有司,有司較之,然後試秘閣,中格,然後天子親策之。

     後數歲,李淑上書言:"吏部故事,選人以格限未至者,能試判三節,謂之拔萃。

    此特有司之事耳,而陛下乃親策之,非其稱矣。

    又所謂茂材異等,本求出類之隽也,而士之不利鄉薦者,始出而應焉。

    臣以為此二者皆非國家求才之本意也,宜有以易之。

    "於是罷書判拔萃科,令幕職州縣官皆得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谏等科;諸常試鄉舉被黜者,毋複應茂才異等科。

    其後十馀年,又诏:自今制科須近臣論薦,毋得自舉。

    初,禦史唐詢與參知政事吳育有隙。

    帝數稱近歲制科得人,以育為賢,而詢奏言:"自古災異乃冊賢良,今者,六科率不用公卿推引,而特視進士之期。

    凡應此科者,至自稱曰賢良方正,曰茂才異等,曰博通墳典,臣以為習扇澆浮,莫甚於此,可悉罷之。

    "而育複奏曰:"冊賢良自晁錯始,錯非以災異舉也。

    "帝以育言為然,由是制科得不廢,而特禁其自薦而已。

     公是劉氏《雜說》曰:"夫自舉之與人舉之,所以厲世矯俗,豈可同日而語哉?今不惟進士自舉而已,至於賢良方正亦自舉也,豈不過乎!夫賢良,美稱也;方正,善行也。

    古之當此名者,方将高卧潛處,不知羔雁珪璧之聘,三四至而遂能起乎,今皆循循然窺顔色、求便利而進矣。

    争門齰指,不足以谕其情;側肩攫金,不足以況其态;鼓腹自鬻,不足以比其羞:無乃其實與名不相符哉!今世皆知高賢良於進士矣,不知賢良之害於俗,甚於進士也。

    何以言之邪?人有言曰:'南城之澤有兔焉,可逐而取也。

    '彼聞之者,必争先緻力焉,然其至者,必遊手惰農耳。

    又有言曰:'有鹿焉。

    '則不獨遊手惰農而後争之,必将有舍業而往者矣,則兔小而鹿大故也。

    夫進士,兔也;賢良,鹿也。

    二者皆足以動貪利之心,而賢良之所動者多,可不慎哉!" 石林葉氏曰:"富公以茂材異等登科,後召試館職,以不習詩賦求免,仁宗特命試以策論,後遂為故事。

    制科不試詩賦自富公始。

    至蘇子瞻又去策止試論三篇。

    熙甯初,罷制舉,其事遂廢。

    " 又曰:"故事,制科分五等,上二等皆虛,惟以下三等取人。

    然中選者亦皆第四等,獨吳正肅公嘗入第三等,後未有繼者。

    至嘉祐中,蘇子瞻、子由乃始皆入第三等。

    已而子由以言太直,為考官胡武平所駁,欲黜落,複降為第四等。

    設科以來,止吳正肅與子瞻入第三等,故子瞻謝啟雲:誤占久虛之等。

    " 玉山汪氏曰:"範子功亦入制科第三等,後熙甯間,孔文仲考中第三等,以忤王安石,特旨绌之。

    " 神宗熙甯七年,呂惠卿以為制科止於記誦,非義理之學,且進士已試策,與制科無異。

    乃诏罷之。

     先時,秘閣考制科,陳彥古六論不識題語何出,字又不及數,準式不考。

    蓋自秘閣試制科以來,未有如彥古空疏者。

    次年,乃罷制科。

     哲宗元祐元年,複制科。

     紹聖元年,罷制科。

    自朝廷罷詩賦、廢明經,詞章記誦之學俱絕,至是而制科又罷,無以兼收文學博異之士,乃置宏詞,以繼賢良之科。

     三省言:"唐世取人,随事設科,其名有詞藻宏麗、文章秀異之屬,究其所試,皆異乎進士、明經。

    今既複舊科,純用經術,諸如诏、诰、章、表、箴、銘、賦、頌、赦敕、檄書、露布、誡谕,其文皆朝廷官守日用而不可阙,先朝已嘗留意,特科目未及設。

    "二年,诏立宏辭科,歲許進士登科者詣禮部請試,若見守官,須受代乃得試,率以春試上舍日附試,不自立院也。

    差官鎖引,悉依進士,惟诏、诰、赦敕不以為題,所試者,章、表、露布、檄書用四六,頌、箴、銘、誡谕、序、記用古今體,亦不拘四六。

    考官取四題,分二日試,試者雖多,取毋過五人。

    中程者上之三省,三省覆視,分上中二等,推恩有差;辭格超異者,恩命臨時取旨。

     徽宗大觀四年,改為詞學兼茂科,科舉歲,附貢士院試,取毋過三人,不中率,許阙。

    仍不試檄書,增制诏,分二日試四題,其二以曆代史事借拟為之,馀以本朝典故或時事。

    宰臣執政親屬毋得試。

     高宗紹興元年,下诏複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谏科。

    有司講求舊制,每科場年,命中丞、給、舍、谏議大夫、學士、待制三人舉一人,不拘已仕未仕(命官仍以不曾犯贓私罪人充)。

    先具詞業(策、論共五十篇),繳送兩省、侍從參考之,分三等,文理優長為上,次優為中,常平為下。

    次優已上并召赴閣試。

    歲九月,命學士、兩省官考試於秘閣,禦史監之,試六論(每首五百字以上),於《九經》、《十七史》、《七書》、《國語》、《荀》、《揚》、《管子》、《文中子》正文内出題,差楷書祗應,四通以上為合格。

    仍分五等,以試卷繳奏禦前拆号,入四等以上者,召赴殿試。

    其日,上臨軒親策(限三千字以上),宰相撰題,差初覆考、詳定官。

    赴試人引見賜坐,殿廊兩廂設垂簾、帏幕、青褥、紫案,差楷書祗應,内侍賜茶果。

    對策先引出處,然後言事。

    第三等為上,恩數視廷試策第一人;第四等為中,視廷試第三人,皆賜制科出身;第五等為下,視廷試第四人,賜進士出身;不入等,與簿、尉差遣。

    以上并謂白身者,若有官人,則進一官與升擢。

     舊制,六論於正文及注疏内出題。

    至是,有司請除疏義勿用。

     七年,诏以太陽有異,氛氣四合,令中外侍從各舉能直言極谏一人。

    呂祉舉選人胡铨,江藻舉布衣劉度,上即日除铨樞密院編修官,而度不果召。

     孝宗乾道元年,诏令尚書、兩省、谏議大夫已上、禦史中丞、學士、待制,各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谏一人,仍具詞業繳進。

     苗昌言奏:"國初嘗立三科,景德增而為六。

    仁宗皇帝時,李景請依景德故事,親策賢良秘閣,六論專取《六經》及問時務,其史傳注疏乞不條問。

    帝亦以為問隐奧觀其博,不若取其能明世之治亂,有補阙政。

    又诏以景德六科定為制舉之目,俾少卿、監已上奏舉内外京朝官;增置書判拔萃科、高蹈丘園科、沈淪草澤科、茂材異等科,總為十科,并許布衣應诏。

    於是何詠、富弼、餘靖、尹洙、蘇紳、張方平、江休複、張伯玉輩出焉。

    其立法寬,故得士廣也。

    自紹興複科,三歲一下诏,垂四十年,未聞有一介魁壘豪傑之士出應制書,豈盛治之世無其人耶?蓋責之至備,而應之者難;求之不廣,而來者有隔爾。

    臣請參稽前制,間歲下诏,權於正文出題,其僻書注疏不得以為問目。

    追複天聖十科,開廣薦揚之路,振起多士積年委靡之氣,太平之治不難立也。

    "上诏禮部集館職、學官議之,皆曰:"注疏誠可略,科目不必廣。

    天下之士屏處山林,滞迹遐遠,侍從之臣豈能盡知?伏見國初制科,上命監司、守臣解送。

    乾德中,以無人應制,許直詣閣門請應。

    若依乾德故事,恐起僥幸,請如國初之制。

    "诏可。

     先是,翰林學士汪應辰以眉山布衣李垕應诏,上覽其文稱獎,命依格召試,會有沮之者,不果試。

    是歲,宰相虞允文為上言之,始依元祐獨試故事,命翰林學士王曮、起居舍人李彥穎考試,參詳垕六論凡五通,上喜曰:"繼自今其必有應诏者矣。

    "十一月,上親策於集英殿,有司考入第四等。

    複禦殿引見,賜制科出身,授節度推官,其策依正奏名第一甲例,謄寫為冊進禦及德壽宮,并焚進諸陵。

    淳熙四年,李垕之弟塾複舉賢良方正,而近習又恐制科之攻己,其搖沮焉。

    會台州趙汝愚舉姜凱,信守唐仲友舉鄭建德,吏部侍郎趙粹中舉馬萬頃應诏。

    上問輔臣:"召試賢良,故事有黜落者否?"對曰:"昨李垕止獨試。

    若數人,須分優劣。

    "既而監察禦史潘緯言:"制科不過三事,一、繳進詞業,二、試六論,三、對制策。

    而進卷率皆宿著,廷策豈無素備,惟六論一場謂之'過閣',人以為難。

    若罷注疏而複以四通為合格,則與應進士舉,一場試經義五篇者何異?"乃诏增為五通。

    其年,始命官、糊名、謄錄如故事。

    所試六論,後二日,試院言:"文卷多不知題目所出,及引用上下文不盡,有僅及二通者。

    "上命賜束帛罷之,舉者周必大等皆放罪。

    舊試六題,一明一暗。

    時考官所命多暗僻,失國家求言之意矣。

     淳熙十一年,诏罷注疏出題。

    於是郡國舉莊治、滕峸,試六論皆四通,而考官顔師魯以其文理平凡,不應近制,又罷之。

    自是薦紳重於特舉,山林恥於自耀,褎然而起者鮮矣。

     自李垕之後,制科無合格者。

    又三十馀年,永康何緻者,為郡守陳缵館客,缵入朝薦之,有旨召試。

    會同薦者滕峸、杜富遭憂不赴诏,須服阕并召。

    緻躁急,欲先得試,缵介蘇師旦言之韓侂胄,得内批如所請,中書繳還,後又為台谏論其進論中言"伊尹始負堯舜之道,而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