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一 選舉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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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得試於其州,類其名上之轉運司,使與廳者同試,率七人特立一額以解,不用其所避州解額。
" 五年,诏宗室非袒免親,許應舉補官。
十年,始立宗子試法:凡祖宗袒免親已命者,附鎖廳試;非袒免以外,例許應舉,國子監、禮部皆别試、别取,十人取五,試者雖多,解毋過五十人。
廷試策問與進士同,而别考累舉不中,年及四十以聞,而錄用之。
六年,诏進士、諸科及選人、任子并令試斷案、律令大義或時議,始出官。
其後又诏進士第一人以下并試。
初,诏自三人以下始令試法,中書習學練亨甫言:"高科任簽判及職官,預一州之事,其於習法豈所宜緩?前此試刑法者,世皆指為俗吏。
今朝廷推恩既厚,而應者尚少,若高科不試,則人不以為榮矣。
"乃诏悉試。
帝因言近世士大夫多不習法令,吳充曰:"漢儒陳寵以法律講受,徒衆常數百人。
有律學在六學之一,後來缙紳,多恥此學。
明法一科又徒能誦其文,罕通其意。
近歲将補官者,必聚而試之,此有以見恤刑之意。
" 舊制,進士諸科以甲次高下率錢期集,貧者或稱貸。
是年,始賜錢三千缗為期集費。
舊制,新進士入謝,進謝恩銀百兩。
至是,罷之。
八年,頒王安石《詩》、《書》、《周禮》義於學官,謂之《三經新義》。
先是,安石奏學官試文,且言黎侁、張谔文勝而違經旨,帝曰:"今談經者人人殊,何以一道德?卿有所著,其以頒行,使學者歸一。
"安石曰:"已令陸佃、沈季長訓釋《詩義》矣。
"帝曰:"佃輩信能發明奧旨乎?"安石曰:"雖命之訓,而臣實商度也。
" 舊制,開封府發解三百馀額,國子監額不及其半。
至是,合試而通取之。
九年,殿試進士。
初,覆考官陳澤等考上一甲文卷失當,贖金有差。
诏自今唱名盡四甲,而禮部正奏名上十人,未與者奏聽裁決。
元豐元年,诏開封府、國子監舉人并試,通取解額。
其諸州不滿百人者,令漕司取便近州各用本所額,就一州考取。
禦史黃廉言:"别試所解試業《詩》者十人而取至四五,《書》之一經止取一人,等之業文,不應能否相絕如此。
願分經立額,均收其長。
"诏自今《詩》、《易》悉占三分,《書》二分,《周禮》、《禮記》通二分。
又言:"朝廷多用講官考試,諸生在學,熟知其平時議論趨向,則試文易投其好,而遠士往往見黜。
考官毋用監學講授人。
"诏差官日取裁。
知谏院黃履言:"諸科舊試記誦,故口授為傳義,重其法禁。
今大義須文,豈容口授?而重法如故,仍釀立告賞,證左又皆其徒,慮有誣枉,請改立法。
"從之。
五年,先是,帝見黃裳所為文,愛之。
至是,禮部奏進士,有裳名。
及進讀試策,在前列者皆不稱旨。
命求裳名,至未甲始見,乃擢為第一。
考官以高下失實贖金。
八年,濟、博、棣三州諸科舉人訴於禮部,言:"諸科舊額多歸進士,僅有存者,又有以盡解新科明法。
今試而中,無額可解。
"於是常留諸科舊額十分之一,以待不能改業者。
知徐州蘇轼上言,乞為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五路之士别開仕進之門。
(事見《胥吏門》)
哲宗元祐二年,更科場法。
進士分四場:第一場試本經義二道,《語》、《孟》義各一道,第二場賦及律詩各一首,第三場論一道,四場子史、時務策二道。
經義進士不兼詩賦人許增治一經,詩賦人兼一經。
以《詩》、《禮記》、《周禮》、《左氏春秋》為大經,《書》、《易》、《公羊》、《榖梁》、《儀禮》為中經,願習二大經者聽,不得偏占兩中經。
尚書省言:"近歲承學之士聞見淺陋,辭格卑弱,患在治經者專守一家,不識諸儒傳記之說,為文者唯知解釋,不通聲律體要之學,深慮適用之文從此遂息。
兼一經之内,可以為題者無幾,有司所試,多其平日已嘗宿為,若非議而更之,必且大弊。
"而禮部請置《春秋》博士,進士專為一經。
又侍禦史劉摯奏:"國朝取士,試賦、論、策,更百馀年,号為得人。
熙甯初,以章句破碎大道,乃罷詩賦而改試以經,可謂知本。
然今之治經,大與古異。
專誦熙甯所頒新經、《字說》,佐以莊、列、釋氏之書,試者累輩百千,概用一律,其中雖有真知聖人本指,該通先儒舊說,與時尚不合,一切捐棄。
且詩賦、經義,均之以言取人,賢否邪正,未可遽判。
第從有司去取較之,詩賦有聲律法度,故工拙易見,所從命題者廣,故寡重複;經義命題不出此書,既可夙具,稍更數試,題多重出,既格律不嚴,難以一見判其高下,或時得竊他人之文以為已作。
此於取棄難易之間,科第當否,由之以分。
願複詩賦,與經義兼行,其解經通用先儒傳注及自已之說,禁用字解、釋典,以救文弊,亦使學者兼通他書,稍至博洽。
"又言:"近制,明法舉人試律令大義及斷案,謂之'新科明法',中其選者,吏部即注司法,叙名在進士及第人之上。
古者治本禮義,而刑法僅以助之。
舊制,刑法最為下科,然必責之兼經,則猶古者先德後刑之意也。
今新科罷兼經,專試刑書,又所取比舊猥多,調拟之法失其次序。
欲加試《論語》、《孝經》大義,仍裁半額,注官并依科目次序。
"诏近臣集議以聞。
左仆射司馬光言:"取士之道,當先德行,後文學;就文學言之,經術又當先於詞采。
神宗罷賦、詩及諸科,專用經義、論、策,此乃複先王令典,百世不易之法。
但王安石不當以一家私學,欲蓋掩先儒,令天下學官講解及科場程試,同已者取,異已者黜,使聖人坦明之言轉陷於奇僻,先王中正之道流入於異端。
若已論果是,先儒果非,何患學者不棄彼而從此,何必以利害誘脅如此其急也?至於律令敕式,皆當官者所須,何必置明法一科,使為士者豫習之?夫禮之所去,刑之所取,為士者果能知道義,自與法律冥合;若其不知,但日誦徒流絞斬之書,習鍛煉文緻之事,為士已成刻薄,從政豈有循良,非所以長育人材、敦厚風俗也。
" 四年,知杭州蘇轼狀奏:"據本州進士汪溉等一百四十人詣臣陳狀稱:'準元祐四年四月十九日敕,詩、賦、經義各五分取人。
朝廷以謂學者久傳經義,一旦添改詩賦,習者尚少,遂以五分立法,是欲優待詩賦,勉進詞學之人。
然天下學者寅夜競習詩賦舉業,率皆成就,雖降平分取人之法,緣業已習就,不願再有改更;兼學者亦以朝廷追複祖宗取士故事,以詞學為優,故士人皆以不能詩賦為恥。
比來專習經義者十無二三,見今本土及州學生員多從詩賦,他郡亦然。
若平分解名,委是有虧詩賦進士,難使捐已習之詩賦,抑令就經義之科。
或習經義多少各以分數發解,乞據狀敷奏者。
'臣曩者備員侍從,實見朝廷更用詩賦本末,蓋謂經義取人以來,學者争尚浮虛,文字止用一律,程試之日,工拙無辨。
既去取高下,不厭外論,而已得之後,所學文詞不施於用,以故更用祖宗故事,兼取詩賦。
而橫議之人欲收姑息之譽,争言天下學者不樂詩賦,朝廷重失士心,故為改法,各取五分。
然臣在都下,見太學生習詩賦者十人而七;臣本蜀人,聞蜀中進士習詩賦者十人而九;及出守東南,親曆十郡,及多見江、湖、福建士人皆争作詩賦,其間工者已自追繼前人。
專習經義,士以為恥。
以此知前言天下學者不樂詩賦皆妄也。
惟河北、河東進士,初改聲律,恐未甚工,然其經義文詞亦自比他路為拙,非獨詩賦也。
朝廷於五路進士,自許禮部貢院分數取人,必無偏遺一路士人之理。
今臣所據前件進士汪溉等狀,不敢不奏,亦料諸處似此申明者非一,欲乞朝廷參詳衆意,特許将來一舉随詩賦、經義人數多少,各紐分數發解。
如經義零分不及一人,許并入詩賦額中。
仍除将來一舉外,今後并隻許應詩賦進士舉,所貴學者不至疑惑,專一從學。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貼黃:"詩賦進士亦自兼經,非廢經義也。
" 又诏舉經明行修科,分路立額,共六十一人。
州縣保任,上之監司,監司考察以聞。
各用其州解額,無其人則缺之。
司馬光奏:"乞每歲委升朝文官保舉一人,應經明行修科,與進士并置。
程試一如進士,惟於及第後推恩優異,以勸勉天下舉人,使敦士行,以示不專取文學之意。
竊料此法初行,其奔競屬請固不能免,若朝廷於所舉人違犯名教及贓私罪,必坐舉主,毋有所赦,行遣三五人後,自皆謹擇其人,不敢妄舉。
如此,則士之居鄉居家,獨處闇室,立身行已,不敢不謹,惟懼玷缺有聞於外矣。
所謂不言之教,不肅而成,不待學官日訓月察、立賞告讦,而士行自美矣。
" 王觌言:"人情進取相妨則相擠,若經明行修
" 五年,诏宗室非袒免親,許應舉補官。
十年,始立宗子試法:凡祖宗袒免親已命者,附鎖廳試;非袒免以外,例許應舉,國子監、禮部皆别試、别取,十人取五,試者雖多,解毋過五十人。
廷試策問與進士同,而别考累舉不中,年及四十以聞,而錄用之。
六年,诏進士、諸科及選人、任子并令試斷案、律令大義或時議,始出官。
其後又诏進士第一人以下并試。
初,诏自三人以下始令試法,中書習學練亨甫言:"高科任簽判及職官,預一州之事,其於習法豈所宜緩?前此試刑法者,世皆指為俗吏。
今朝廷推恩既厚,而應者尚少,若高科不試,則人不以為榮矣。
"乃诏悉試。
帝因言近世士大夫多不習法令,吳充曰:"漢儒陳寵以法律講受,徒衆常數百人。
有律學在六學之一,後來缙紳,多恥此學。
明法一科又徒能誦其文,罕通其意。
近歲将補官者,必聚而試之,此有以見恤刑之意。
" 舊制,進士諸科以甲次高下率錢期集,貧者或稱貸。
是年,始賜錢三千缗為期集費。
舊制,新進士入謝,進謝恩銀百兩。
至是,罷之。
八年,頒王安石《詩》、《書》、《周禮》義於學官,謂之《三經新義》。
先是,安石奏學官試文,且言黎侁、張谔文勝而違經旨,帝曰:"今談經者人人殊,何以一道德?卿有所著,其以頒行,使學者歸一。
"安石曰:"已令陸佃、沈季長訓釋《詩義》矣。
"帝曰:"佃輩信能發明奧旨乎?"安石曰:"雖命之訓,而臣實商度也。
" 舊制,開封府發解三百馀額,國子監額不及其半。
至是,合試而通取之。
九年,殿試進士。
初,覆考官陳澤等考上一甲文卷失當,贖金有差。
诏自今唱名盡四甲,而禮部正奏名上十人,未與者奏聽裁決。
元豐元年,诏開封府、國子監舉人并試,通取解額。
其諸州不滿百人者,令漕司取便近州各用本所額,就一州考取。
禦史黃廉言:"别試所解試業《詩》者十人而取至四五,《書》之一經止取一人,等之業文,不應能否相絕如此。
願分經立額,均收其長。
"诏自今《詩》、《易》悉占三分,《書》二分,《周禮》、《禮記》通二分。
又言:"朝廷多用講官考試,諸生在學,熟知其平時議論趨向,則試文易投其好,而遠士往往見黜。
考官毋用監學講授人。
"诏差官日取裁。
知谏院黃履言:"諸科舊試記誦,故口授為傳義,重其法禁。
今大義須文,豈容口授?而重法如故,仍釀立告賞,證左又皆其徒,慮有誣枉,請改立法。
"從之。
五年,先是,帝見黃裳所為文,愛之。
至是,禮部奏進士,有裳名。
及進讀試策,在前列者皆不稱旨。
命求裳名,至未甲始見,乃擢為第一。
考官以高下失實贖金。
八年,濟、博、棣三州諸科舉人訴於禮部,言:"諸科舊額多歸進士,僅有存者,又有以盡解新科明法。
今試而中,無額可解。
"於是常留諸科舊額十分之一,以待不能改業者。
知徐州蘇轼上言,乞為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五路之士别開仕進之門。
進士分四場:第一場試本經義二道,《語》、《孟》義各一道,第二場賦及律詩各一首,第三場論一道,四場子史、時務策二道。
經義進士不兼詩賦人許增治一經,詩賦人兼一經。
以《詩》、《禮記》、《周禮》、《左氏春秋》為大經,《書》、《易》、《公羊》、《榖梁》、《儀禮》為中經,願習二大經者聽,不得偏占兩中經。
尚書省言:"近歲承學之士聞見淺陋,辭格卑弱,患在治經者專守一家,不識諸儒傳記之說,為文者唯知解釋,不通聲律體要之學,深慮適用之文從此遂息。
兼一經之内,可以為題者無幾,有司所試,多其平日已嘗宿為,若非議而更之,必且大弊。
"而禮部請置《春秋》博士,進士專為一經。
又侍禦史劉摯奏:"國朝取士,試賦、論、策,更百馀年,号為得人。
熙甯初,以章句破碎大道,乃罷詩賦而改試以經,可謂知本。
然今之治經,大與古異。
專誦熙甯所頒新經、《字說》,佐以莊、列、釋氏之書,試者累輩百千,概用一律,其中雖有真知聖人本指,該通先儒舊說,與時尚不合,一切捐棄。
且詩賦、經義,均之以言取人,賢否邪正,未可遽判。
第從有司去取較之,詩賦有聲律法度,故工拙易見,所從命題者廣,故寡重複;經義命題不出此書,既可夙具,稍更數試,題多重出,既格律不嚴,難以一見判其高下,或時得竊他人之文以為已作。
此於取棄難易之間,科第當否,由之以分。
願複詩賦,與經義兼行,其解經通用先儒傳注及自已之說,禁用字解、釋典,以救文弊,亦使學者兼通他書,稍至博洽。
"又言:"近制,明法舉人試律令大義及斷案,謂之'新科明法',中其選者,吏部即注司法,叙名在進士及第人之上。
古者治本禮義,而刑法僅以助之。
舊制,刑法最為下科,然必責之兼經,則猶古者先德後刑之意也。
今新科罷兼經,專試刑書,又所取比舊猥多,調拟之法失其次序。
欲加試《論語》、《孝經》大義,仍裁半額,注官并依科目次序。
"诏近臣集議以聞。
左仆射司馬光言:"取士之道,當先德行,後文學;就文學言之,經術又當先於詞采。
神宗罷賦、詩及諸科,專用經義、論、策,此乃複先王令典,百世不易之法。
但王安石不當以一家私學,欲蓋掩先儒,令天下學官講解及科場程試,同已者取,異已者黜,使聖人坦明之言轉陷於奇僻,先王中正之道流入於異端。
若已論果是,先儒果非,何患學者不棄彼而從此,何必以利害誘脅如此其急也?至於律令敕式,皆當官者所須,何必置明法一科,使為士者豫習之?夫禮之所去,刑之所取,為士者果能知道義,自與法律冥合;若其不知,但日誦徒流絞斬之書,習鍛煉文緻之事,為士已成刻薄,從政豈有循良,非所以長育人材、敦厚風俗也。
" 四年,知杭州蘇轼狀奏:"據本州進士汪溉等一百四十人詣臣陳狀稱:'準元祐四年四月十九日敕,詩、賦、經義各五分取人。
朝廷以謂學者久傳經義,一旦添改詩賦,習者尚少,遂以五分立法,是欲優待詩賦,勉進詞學之人。
然天下學者寅夜競習詩賦舉業,率皆成就,雖降平分取人之法,緣業已習就,不願再有改更;兼學者亦以朝廷追複祖宗取士故事,以詞學為優,故士人皆以不能詩賦為恥。
比來專習經義者十無二三,見今本土及州學生員多從詩賦,他郡亦然。
若平分解名,委是有虧詩賦進士,難使捐已習之詩賦,抑令就經義之科。
或習經義多少各以分數發解,乞據狀敷奏者。
'臣曩者備員侍從,實見朝廷更用詩賦本末,蓋謂經義取人以來,學者争尚浮虛,文字止用一律,程試之日,工拙無辨。
既去取高下,不厭外論,而已得之後,所學文詞不施於用,以故更用祖宗故事,兼取詩賦。
而橫議之人欲收姑息之譽,争言天下學者不樂詩賦,朝廷重失士心,故為改法,各取五分。
然臣在都下,見太學生習詩賦者十人而七;臣本蜀人,聞蜀中進士習詩賦者十人而九;及出守東南,親曆十郡,及多見江、湖、福建士人皆争作詩賦,其間工者已自追繼前人。
專習經義,士以為恥。
以此知前言天下學者不樂詩賦皆妄也。
惟河北、河東進士,初改聲律,恐未甚工,然其經義文詞亦自比他路為拙,非獨詩賦也。
朝廷於五路進士,自許禮部貢院分數取人,必無偏遺一路士人之理。
今臣所據前件進士汪溉等狀,不敢不奏,亦料諸處似此申明者非一,欲乞朝廷參詳衆意,特許将來一舉随詩賦、經義人數多少,各紐分數發解。
如經義零分不及一人,許并入詩賦額中。
仍除将來一舉外,今後并隻許應詩賦進士舉,所貴學者不至疑惑,專一從學。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貼黃:"詩賦進士亦自兼經,非廢經義也。
" 又诏舉經明行修科,分路立額,共六十一人。
州縣保任,上之監司,監司考察以聞。
各用其州解額,無其人則缺之。
司馬光奏:"乞每歲委升朝文官保舉一人,應經明行修科,與進士并置。
程試一如進士,惟於及第後推恩優異,以勸勉天下舉人,使敦士行,以示不專取文學之意。
竊料此法初行,其奔競屬請固不能免,若朝廷於所舉人違犯名教及贓私罪,必坐舉主,毋有所赦,行遣三五人後,自皆謹擇其人,不敢妄舉。
如此,則士之居鄉居家,獨處闇室,立身行已,不敢不謹,惟懼玷缺有聞於外矣。
所謂不言之教,不肅而成,不待學官日訓月察、立賞告讦,而士行自美矣。
" 王觌言:"人情進取相妨則相擠,若經明行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