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一 選舉考四
關燈
小
中
大
者二也。
東南之士於千人中解十人,其初選已精矣,故至南省,所試合格者多;西北之士學業不及東南,當發解時又十倍優假之,蓋其初選已濫矣,故至南省,所試合格者多;今若一例以十人取一人,則東南之人合格而落者多矣,西北之人不合格而得者多矣。
至於他路,理不可齊,偶有一路合格人多,亦限以十一落之,偶有一路合格人少,亦須充足十一之數,使合落者得,合得者落,取舍颠倒,能否混淆,其不可者三也。
且朝廷專以較藝取人,而使有藝者屈落,無藝者濫得,不問缪濫,隻要諸路數停,此其不可者四也。
且言事者本欲多取諸路土著之人,若此法一行,則寄應者争趨而往,今開封府寄應之弊可驗矣。
此所謂法出而奸生,其不可者五也。
今廣南東、西路進士例各絕無舉業,諸州但據數解發,其人亦自知無藝,隻來一就省試而歸,冀作攝官爾。
朝廷以嶺外煙瘴,北人不便,須藉攝官,亦許其如此。
今若一例與諸路十人取一人,此為缪濫又非西北之比,此其不可者六也。
凡此六者乃大概爾,若舊法一壞,新議必行,則弊濫随生,何可勝數!故臣謂且遵舊制,但務擇人,推朝廷至公,待四方如一,惟能是選,人自無言,此乃當今可行之法爾。
若謂上習浮華,當先考行,就如新議,亦須隻考程試,安能必取行實之人?議者又謂西北近虜,士要牢籠,此甚不然之論也。
使不逞之人不能為患則已,苟可為患,則何方無之?前世賊亂之臣,起於東南者甚衆,其大者如項羽、蕭銑之徒是已;至如黃巢、王仙芝之輩,又皆起亂中州者爾,不逞之人,豈專西北?矧貢舉所設,本待材賢,牢籠不逞,當别有術,不在科場也。
惟事久不能無弊,有當留意者,然不須更改法制,止在振舉綱條爾。
近年以來,舉人盛行懷挾,排門大噪,免冠突入,虧損士風,傷敗善類,此由舉人既多,而君子小人雜聚,所司力不能制,雖朝廷素有禁約,條制甚嚴,而上下因循,不複申舉。
惟此一事,為科場大患,而言事者獨不及之。
願下有司議革其弊,此當今科場之患也。
" 按:分路取人之說,司馬、歐陽二公之論不同。
司馬公之意,主於均額,以息奔競之風;歐陽公之意,主於核實,以免缪濫之弊。
要之,朝廷既以文藝取人,則歐公之說為是。
蓋士既求以用世,則奔名逐利,所不能免,不必深訾,至於棄親匿服、身負過惡者,皆素無行檢之人,此曹雖使之生長都城,早遊館學,超取名第,亦未必能為君子。
若以為遠方舉人,文詞不能如遊學京師者之工,易以見遺,則如歐、曾、二蘇公以文章名世,诏今傳後,然亦出自窮鄉下國,未嘗漸染館閣,習為時尚科舉之文也,而皆占高第。
然則必須遊京師而後工文藝者,皆剽竊蹈襲之人,非穎異挺特之士也。
神宗熙甯二年,議更貢舉法,罷詩賦、明經、諸科,以經義、論、策試進士。
初,王安石以為古之取士俱本於學,請興建學校以複古,其明經、諸科欲行廢罷,取元解明經人數增進士額。
诏兩制、兩省、待制以上,禦史、三司、三館議之。
韓維請罷詩賦,各習大經,問大義十道,以文解釋,不必全記注疏,通七以上為合格;諸科以大義為先,黜其不通者。
蘇頌欲先士行而後文藝,去封彌、謄錄之法。
直史館蘇轼上議,略曰:"得人之道在於知人,知人之法在於責實。
使君相有知人之明,朝廷有責實之政,則胥吏、皂隸未嘗無人,而況於學校貢舉乎!雖用今之法,臣以為有馀。
使君相無知人之明,朝廷無責實之政,則公卿、侍從常患無人,而況學校貢舉乎!雖複古之制,臣以為不足矣。
夫時有可否,物有興廢,使三代聖人複生於今,其選舉亦必有道,何必由學乎!且慶曆間嘗立學矣,天下以為太平可待,至於今惟空名僅存。
今陛下必欲求德行道藝之士,責九年大成之業,則将變今之禮,易今之俗,又當發民力以治宮室,斂民财以養遊士,置官立師,而又時簡不帥教者,屏之遠方,徒為紛紛,其與慶曆之際何異?至於貢舉,或曰鄉舉德行而略文章;或曰專取策論而罷詩賦;或欲舉唐故事,兼采譽望而罷封彌;或欲變經生樸學,不用帖墨而考大義。
此皆知其一未知其二者也。
夫欲興德行,在於君人者修身以格物,審好惡以表俗。
若欲設科立名以取之,則是教天下相率而為僞也。
上以孝取人,則勇者割股,怯者廬墓;上以廉取人,則敝車羸馬,惡衣菲食,凡可以中上意者,無所不至。
德行之弊,一至於此!自文章言之,則策論為有用,詩賦為無益;自政事言之,則詩賦論策均為無用矣。
雖知其無用,然自祖宗以來莫之廢者,以為設法取士,不過如此也。
近世文章華麗無如楊億,使億尚在,則忠清鲠亮之士也;通經學古無如孫複、石介,使複、介尚在,則迂闊誕謾之士也。
矧自唐至今,以詩賦為名臣者不可勝數,何負於天下,而必欲廢之?" 上讀轼疏曰:"吾固疑此,今得轼議,釋然矣。
"他日以問王安石,安石曰:"不然。
今人材乏少,且其學術不一,一人一義,十人十義,朝廷欲有所為,異論紛然,莫肯承聽,此蓋朝廷不能一道德故也。
故一道德則修學校,欲修學校則貢舉法不可不變。
"趙抃是轼言,安石曰:"若謂此科嘗多得人,自緣仕進别無他路,其間不容無賢;若謂科法已善,則未也。
今以少壯時正當講求天下正理,乃閉門學作詩賦,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習,此乃科法敗壞人才,緻不如古。
"於是卒如安石議,罷明經及諸科,進士罷詩賦,各占治《詩》、《書》、《易》、《周禮》、《禮記》一經,兼以《論語》、《孟子》。
每試四場,初大經,次兼經,大義凡十道,次論一首,次策三道,禮部試即增二道。
中書撰大義式頒行。
試義者須通經,有文采乃為中格,不但如明經墨義粗解章句而已。
取諸科解名十分之三增進士額,諸科如許用舊業一試後,非嘗應諸科人毋得創以諸科求試。
其京東西、陝西、河北、河東五路之創試進士者,及府、監、他路之舍諸科而為進士者,乃得用所增之額以試,皆别為一号考取,蓋欲優其業,使不至外侵,則常向慕改業也。
按:科舉不足以盡取人之法,然自隋唐以來,入官者皆以是為進身之階,及其人之賢否,則初不緣此。
柳子厚《送崔符序》言:"今世尚進士,故天下舉歸之,而更其科以為得異人乎?無也。
惟其所尚,又舉而從之。
尚之以孝弟,孝弟猶是人也;尚之以經術,經術猶是人也。
"姚康撰《科第錄序》言:"以顔、孔為心者,雖日視淫靡,莫能遷其操;以桀、跖為行者,雖日聞仁義,莫能治其性。
若膺鄉舉裡選,亦此流也;若搜茂材異行,亦此流也。
則何必目秀才為樸,名進士為薄邪。
"蓋唐人已有此論,即坡公之意也,但變聲律為議論,變墨義為大義,則於學者不為無補。
然介甫之所謂"一道德"者,乃是欲以其學使天下比而同之,以取科第。
夫其書縱盡善無可議,然使學者以幹利之故,皓首專門,雷同蹈襲,不得盡其博學詳說之功,而稍求深造自得之趣,則其拘牽淺陋,去墨義無幾矣,況所著未必盡善乎?至所謂"學術不一,十人十義,朝廷欲有所為,異論紛然,莫肯承聽",此則李斯所以建焚書之議也,是何言欤! 既罷明經、諸科,乃用其法立新科明法,以待諸科之不能改試進士者。
試以律令、刑統大義、斷案,中格即取,惟嘗應明經、諸科試在熙甯五年前者得試,非此類,有司不受。
既得官,又得預刑法官試,中者推恩有加。
三年,親試舉人,初用策。
舊制,進士一日而兼試詩、賦、論,謂之"三題",特奏名人止試論一道。
至是,進士就席,有司猶循故事給《禮部韻》及題,出乃策問也。
葉祖洽對策言,祖宗多因循苟簡之政,陛下即位,革而新之。
初考為三等,覆考為五等。
上令宰相陳升之面讀,以祖洽為第一。
考官蘇轼疾其阿谀,因拟進士策一篇以進。
是年,南郊赦書,訪求節行才識學術之士,諸路監司以劉蒙等二十一人應诏,送舍人院試,而命以官。
熙甯初,诏:"進士、諸科經仁宗朝殿試,或進士、明經三舉,殿試五舉,省試下,諸科五舉,殿試七舉,省試下,并免解。
因應舉授諸州司士、長史、文學、助教、參軍,不理選限。
年未六十,注權入官。
"三年,又诏:"景祐五年以前禮部試下,進士一舉、諸科二舉,年六十五,若遞加一舉,則不限年,州縣以名聞,特與推恩。
府、監舉人以京朝官二人保識。
進士七舉、諸科八舉、年四十、禮部嘗奏名者,并特赴殿試,惟河北、河東、陝西三路各減一舉以優之。
舊止試論,至是,如進士試時務策一道。
自同五經出身而降為九等,上等注官,次守選,次遇郊注官,及不理選限各有差。
" 诏:"諸州舉送、發解、考試、監試官,凡親戚若門客
東南之士於千人中解十人,其初選已精矣,故至南省,所試合格者多;西北之士學業不及東南,當發解時又十倍優假之,蓋其初選已濫矣,故至南省,所試合格者多;今若一例以十人取一人,則東南之人合格而落者多矣,西北之人不合格而得者多矣。
至於他路,理不可齊,偶有一路合格人多,亦限以十一落之,偶有一路合格人少,亦須充足十一之數,使合落者得,合得者落,取舍颠倒,能否混淆,其不可者三也。
且朝廷專以較藝取人,而使有藝者屈落,無藝者濫得,不問缪濫,隻要諸路數停,此其不可者四也。
且言事者本欲多取諸路土著之人,若此法一行,則寄應者争趨而往,今開封府寄應之弊可驗矣。
此所謂法出而奸生,其不可者五也。
今廣南東、西路進士例各絕無舉業,諸州但據數解發,其人亦自知無藝,隻來一就省試而歸,冀作攝官爾。
朝廷以嶺外煙瘴,北人不便,須藉攝官,亦許其如此。
今若一例與諸路十人取一人,此為缪濫又非西北之比,此其不可者六也。
凡此六者乃大概爾,若舊法一壞,新議必行,則弊濫随生,何可勝數!故臣謂且遵舊制,但務擇人,推朝廷至公,待四方如一,惟能是選,人自無言,此乃當今可行之法爾。
若謂上習浮華,當先考行,就如新議,亦須隻考程試,安能必取行實之人?議者又謂西北近虜,士要牢籠,此甚不然之論也。
使不逞之人不能為患則已,苟可為患,則何方無之?前世賊亂之臣,起於東南者甚衆,其大者如項羽、蕭銑之徒是已;至如黃巢、王仙芝之輩,又皆起亂中州者爾,不逞之人,豈專西北?矧貢舉所設,本待材賢,牢籠不逞,當别有術,不在科場也。
惟事久不能無弊,有當留意者,然不須更改法制,止在振舉綱條爾。
近年以來,舉人盛行懷挾,排門大噪,免冠突入,虧損士風,傷敗善類,此由舉人既多,而君子小人雜聚,所司力不能制,雖朝廷素有禁約,條制甚嚴,而上下因循,不複申舉。
惟此一事,為科場大患,而言事者獨不及之。
願下有司議革其弊,此當今科場之患也。
" 按:分路取人之說,司馬、歐陽二公之論不同。
司馬公之意,主於均額,以息奔競之風;歐陽公之意,主於核實,以免缪濫之弊。
要之,朝廷既以文藝取人,則歐公之說為是。
蓋士既求以用世,則奔名逐利,所不能免,不必深訾,至於棄親匿服、身負過惡者,皆素無行檢之人,此曹雖使之生長都城,早遊館學,超取名第,亦未必能為君子。
若以為遠方舉人,文詞不能如遊學京師者之工,易以見遺,則如歐、曾、二蘇公以文章名世,诏今傳後,然亦出自窮鄉下國,未嘗漸染館閣,習為時尚科舉之文也,而皆占高第。
然則必須遊京師而後工文藝者,皆剽竊蹈襲之人,非穎異挺特之士也。
神宗熙甯二年,議更貢舉法,罷詩賦、明經、諸科,以經義、論、策試進士。
初,王安石以為古之取士俱本於學,請興建學校以複古,其明經、諸科欲行廢罷,取元解明經人數增進士額。
诏兩制、兩省、待制以上,禦史、三司、三館議之。
韓維請罷詩賦,各習大經,問大義十道,以文解釋,不必全記注疏,通七以上為合格;諸科以大義為先,黜其不通者。
蘇頌欲先士行而後文藝,去封彌、謄錄之法。
直史館蘇轼上議,略曰:"得人之道在於知人,知人之法在於責實。
使君相有知人之明,朝廷有責實之政,則胥吏、皂隸未嘗無人,而況於學校貢舉乎!雖用今之法,臣以為有馀。
使君相無知人之明,朝廷無責實之政,則公卿、侍從常患無人,而況學校貢舉乎!雖複古之制,臣以為不足矣。
夫時有可否,物有興廢,使三代聖人複生於今,其選舉亦必有道,何必由學乎!且慶曆間嘗立學矣,天下以為太平可待,至於今惟空名僅存。
今陛下必欲求德行道藝之士,責九年大成之業,則将變今之禮,易今之俗,又當發民力以治宮室,斂民财以養遊士,置官立師,而又時簡不帥教者,屏之遠方,徒為紛紛,其與慶曆之際何異?至於貢舉,或曰鄉舉德行而略文章;或曰專取策論而罷詩賦;或欲舉唐故事,兼采譽望而罷封彌;或欲變經生樸學,不用帖墨而考大義。
此皆知其一未知其二者也。
夫欲興德行,在於君人者修身以格物,審好惡以表俗。
若欲設科立名以取之,則是教天下相率而為僞也。
上以孝取人,則勇者割股,怯者廬墓;上以廉取人,則敝車羸馬,惡衣菲食,凡可以中上意者,無所不至。
德行之弊,一至於此!自文章言之,則策論為有用,詩賦為無益;自政事言之,則詩賦論策均為無用矣。
雖知其無用,然自祖宗以來莫之廢者,以為設法取士,不過如此也。
近世文章華麗無如楊億,使億尚在,則忠清鲠亮之士也;通經學古無如孫複、石介,使複、介尚在,則迂闊誕謾之士也。
矧自唐至今,以詩賦為名臣者不可勝數,何負於天下,而必欲廢之?" 上讀轼疏曰:"吾固疑此,今得轼議,釋然矣。
"他日以問王安石,安石曰:"不然。
今人材乏少,且其學術不一,一人一義,十人十義,朝廷欲有所為,異論紛然,莫肯承聽,此蓋朝廷不能一道德故也。
故一道德則修學校,欲修學校則貢舉法不可不變。
"趙抃是轼言,安石曰:"若謂此科嘗多得人,自緣仕進别無他路,其間不容無賢;若謂科法已善,則未也。
今以少壯時正當講求天下正理,乃閉門學作詩賦,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習,此乃科法敗壞人才,緻不如古。
"於是卒如安石議,罷明經及諸科,進士罷詩賦,各占治《詩》、《書》、《易》、《周禮》、《禮記》一經,兼以《論語》、《孟子》。
每試四場,初大經,次兼經,大義凡十道,次論一首,次策三道,禮部試即增二道。
中書撰大義式頒行。
試義者須通經,有文采乃為中格,不但如明經墨義粗解章句而已。
取諸科解名十分之三增進士額,諸科如許用舊業一試後,非嘗應諸科人毋得創以諸科求試。
其京東西、陝西、河北、河東五路之創試進士者,及府、監、他路之舍諸科而為進士者,乃得用所增之額以試,皆别為一号考取,蓋欲優其業,使不至外侵,則常向慕改業也。
按:科舉不足以盡取人之法,然自隋唐以來,入官者皆以是為進身之階,及其人之賢否,則初不緣此。
柳子厚《送崔符序》言:"今世尚進士,故天下舉歸之,而更其科以為得異人乎?無也。
惟其所尚,又舉而從之。
尚之以孝弟,孝弟猶是人也;尚之以經術,經術猶是人也。
"姚康撰《科第錄序》言:"以顔、孔為心者,雖日視淫靡,莫能遷其操;以桀、跖為行者,雖日聞仁義,莫能治其性。
若膺鄉舉裡選,亦此流也;若搜茂材異行,亦此流也。
則何必目秀才為樸,名進士為薄邪。
"蓋唐人已有此論,即坡公之意也,但變聲律為議論,變墨義為大義,則於學者不為無補。
然介甫之所謂"一道德"者,乃是欲以其學使天下比而同之,以取科第。
夫其書縱盡善無可議,然使學者以幹利之故,皓首專門,雷同蹈襲,不得盡其博學詳說之功,而稍求深造自得之趣,則其拘牽淺陋,去墨義無幾矣,況所著未必盡善乎?至所謂"學術不一,十人十義,朝廷欲有所為,異論紛然,莫肯承聽",此則李斯所以建焚書之議也,是何言欤! 既罷明經、諸科,乃用其法立新科明法,以待諸科之不能改試進士者。
試以律令、刑統大義、斷案,中格即取,惟嘗應明經、諸科試在熙甯五年前者得試,非此類,有司不受。
既得官,又得預刑法官試,中者推恩有加。
三年,親試舉人,初用策。
舊制,進士一日而兼試詩、賦、論,謂之"三題",特奏名人止試論一道。
至是,進士就席,有司猶循故事給《禮部韻》及題,出乃策問也。
葉祖洽對策言,祖宗多因循苟簡之政,陛下即位,革而新之。
初考為三等,覆考為五等。
上令宰相陳升之面讀,以祖洽為第一。
考官蘇轼疾其阿谀,因拟進士策一篇以進。
是年,南郊赦書,訪求節行才識學術之士,諸路監司以劉蒙等二十一人應诏,送舍人院試,而命以官。
熙甯初,诏:"進士、諸科經仁宗朝殿試,或進士、明經三舉,殿試五舉,省試下,諸科五舉,殿試七舉,省試下,并免解。
因應舉授諸州司士、長史、文學、助教、參軍,不理選限。
年未六十,注權入官。
"三年,又诏:"景祐五年以前禮部試下,進士一舉、諸科二舉,年六十五,若遞加一舉,則不限年,州縣以名聞,特與推恩。
府、監舉人以京朝官二人保識。
進士七舉、諸科八舉、年四十、禮部嘗奏名者,并特赴殿試,惟河北、河東、陝西三路各減一舉以優之。
舊止試論,至是,如進士試時務策一道。
自同五經出身而降為九等,上等注官,次守選,次遇郊注官,及不理選限各有差。
" 诏:"諸州舉送、發解、考試、監試官,凡親戚若門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