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五 職官考九

關燈


    崇甯三年,置南外宗正司在南京,西外宗正司在西京,各置敦宗院。

    中興後,以位高屬尊者為判大宗正事,其知及同知如舊制,以宗室團練以上有德望者充。

    又置知大宗正丞一員,以文人充,掌糾合宗室而檢防之,訓饬之。

    凡南班宗室磨勘、遷轉、襲封、請給,核其當否;嫁娶房奁、分析财産,酌厚薄多寡而訂其議。

    凡宗室除合該賜名外,皆大宗正定名而後報宗正寺。

    其馀遷授官資、支給錢米,考核以诏予奪。

    其不率教者,以法拘之,歲久知悔,則除其過名。

    分按六,署吏十有二。

    又有南外宗正司、西外宗正司以處宗室之在外者。

    各仍舊制,設厚宗院,皆設知宗,仍以所在通判職官兼丞、簿,其糾合、檢防、訓饬如大宗正司。

    西、南外兩司阙知宗,間令大宗正司選擇保明而後授之。

    又各置教授以課其行藝。

    初,建炎南幸,先徙宗室於江、淮,於是大宗正司移江甯,南外移鎮江,西外移揚州。

    其後屢徙,後西外止於福,南外止於泉;又有紹興府宗正司,蓋初随其所寓而分管轄之。

    乾道七年,嘗欲移紹興府宗正司於蜀,不果,後歸并行在。

    嘉定間,用臣僚言,乞凡除授知宗,須擇老成更練之人。

    诏知宗、宗丞照百司例,每日入局所,以示增重宗盟之意。

     玉牒所,淳化六年始設局置官,仿唐制也。

    诏以《皇宋玉牒》為名,建玉牒殿宇新寺。

    大中祥符九年,以知制诰劉筠、夏竦為修玉牒官,自後置一員或二員(朱勝非《秀水閑居錄》:"本朝國書嚴奉寶藏,未有如玉牒者用金花紅羅标黃金軸。

    至神宗朝,以軸大難於披閱,诏為黃金梵夾,又以黃金為匣,鎖鑰皆金也。

    進呈畢,安奉於宗正寺玉牒殿,士大夫罕有知其制度者。

    予頃在朝廷,因宗正丞謝汲自本寺事論及玉牒,問宰執諸公制度,趙元鼎曰:'不過刻如玉冊耳。

    '予曰:'國家宗支之蕃,自古無之。

    每朝為一牒,宗室官稱名行,女與其夫皆錄之,以玉刊,不其難乎?'"又《中興系年錄》注:每朝為一牒,乃載人主系序及曆年行事,如帝紀而差詳,其後附以皇後事迹,親王、宗室子女則有《宗蕃慶系錄》、《仙源類譜》、《仙源積慶圖》三書詳焉,非同為一牒也。

    玉牒則奉安於玉牒殿,類譜則安於屬籍堂。

    勝非亦少誤)。

    景祐元年,宗正寺修玉牒官李淑申請,诏以編修院廳西閣子充修纂玉牒之所(李淑言:"前修玉牒官馮允亦是兼編修會要,蓋緣國史、玉牒事節須要照會,所以隻就編修院修纂。

    ")。

    熙甯三年,玉牒於三班院置局,後徙編修院。

    皇帝玉牒十年一進,修玉牒官并以學士典領。

    自元豐行官制,分隸宗正寺官。

    六年,诏:"宗正寺修玉牒,照用日曆所文字,并指定所書事,令本所節錄。

    "元符二年,宗正寺丞陳覺民乞将先帝玉牒内聖政,令本寺修玉牒官鈔寫,封送國史院。

    從之。

    紹興十二年襲舊制始建,以宰臣一人提舉。

    修玉牒官一人,以侍從兼,凡宗正卿、少而下悉與修纂。

    二十九年,诏玉牒所并入宗正寺,更不置修玉牒官、檢讨官,以本寺少卿及丞同領編修事;诏玉牒所宰臣提舉依舊,修書官一員同宗正卿、丞,修纂更不置檢讨官。

    紹興三十二年,诏尚書左仆射陳康伯提舉編修玉牒。

    後或以參知政事、簽書樞密院事兼權提舉(乾道元年,錢端禮以參政兼權,蔣芾以簽樞兼權,見《玉牒所題名記》)。

    故事,玉牒以首相領之,自後相府有阙則以首參兼領,仍帶"權"字。

    淳熙十五年,王丞相淮去位,周益公以右揆兼領;時敕令所才罷,而首參仲至無兼局,益公乃奏乞以仲至權提舉玉牒。

    宰相在位而執政權領寶訓玉曆,自此始也。

     丞、漢亦用皇族。

    後漢一人(劉茂字子衛,為宗正丞)。

    曆代皆有之。

    隋有二人。

    唐因之。

     宋初為寄祿官,後改為奉議郎。

    元豐正官名,诏宗正寺除長貳外,自今後更不專差國姓(以楊畏、趙君錫為之)。

    建炎三年罷,紹興五年複置。

     主簿,梁置。

    陳、北齊、隋皆有。

    唐因之,置一人。

     宋天禧時,以衛尉丞兼。

    元豐正名,初除楊完。

    建炎三年罷,紹興十年複置。

     崇元署。

    令,一人。

    初,後魏天興二年置仙人博士,掌煮煉百藥。

    北齊置昭元等寺,掌諸佛教,有大統一人,都維那三人,兼置功曹、主簿等員,以管諸州縣沙門之法。

    後周置司寂上士、中士,掌法門之政;又置司元中士、下士,掌道門之政。

    隋初置崇元署令、丞,至炀帝改郡縣佛寺為道場,置道場監一人;改觀為元壇,監一人。

    唐複置崇元署,初又每寺觀各置監一人,屬鴻胪,貞觀中省。

    開元中,以崇元署隸宗正寺。

    掌觀及道士女冠簿籍、齋醮之事。

    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有府二人,史三人,典事六人,掌固二人,崇元學博士一人,學生百人。

    隋以署隸鴻胪,又有道場、元壇。

    唐置諸寺觀監,隸鴻胪寺,每寺觀有監一人。

    貞觀中,廢寺觀監。

    上元二年,置漆園監,尋廢。

    開元二十五年,置崇元學於元元皇帝廟。

    天寶元年,兩京置博士、助教各一員,學生百人,每祠享,以學生代齋郎。

    二載,改崇元學曰崇賢館,博士曰學士,助教曰直學士,置大學士二人,以宰相為之,領兩京元元宮及道院,改天下崇元學為通道學,博士曰道德博士,未幾而罷。

    寶應、永泰間,學生存者無幾。

    大曆三年,複增至百人。

    初,天下僧、尼、道士、女冠皆隸鴻胪寺,武後延載元年,以僧、尼隸祠部。

    開元二十四年,道士、女冠隸宗正寺。

    天寶二載,以道士隸司封。

    貞元四年,崇元館罷大學士,後複置左右銜大功德使、東都功德使,總僧、尼之籍及功役。

    元和二年,以道士、女官隸左右銜功德使。

    會昌二年,以僧、尼隸主客,太清宮置元元館,亦有學士,至六年廢,而僧、尼複隸兩銜功德使)。

     宋自真宗興崇道教,置玉清昭應宮、景靈宮、會靈觀使,以宰相為之,副使、判官、都監及集禧觀、醴泉觀、東西太一宮提舉,則以兩省、兩制、丞、郎及防禦、諸司使副為之。

    掌奉齋醮之事。

    又有譯經潤文使,亦以宰相為之。

    熙甯以後,增置祠祿之官,以尊老優賢,而時相欲以宮觀之祿處不奉行新法之人,遂無限員,亦無職事,而釋老之事則如曆代,領之祠部郎官,又屬鴻胪寺。

    至徽宗時,以道教改隸秘書省,置道階自六字先生至額外鑒義,品秩比視中大夫至将仕郎,凡二十六等。

    又置道學,升貢及三歲大比法同科舉,應天下神霄玉清萬壽宮、天慶觀知及副知,将來有聞,并以學校登科人充,其馀宮觀亦依此令。

    禮部署名籍差注如吏部法。

    以蔡攸通行提舉道錄院。

    中興後,道釋教門事仍歸祠部。

     按:崇元署一官,唐創之。

    以司道教而必屬之宗正司者,蓋唐以老氏為始祖,則崇其教者,亦以為尊祖宗之事也。

    杜氏《通典》所載,凡唐所創之官而前代所無者,則必叙其所掌之事,以通之於前代。

    如崇元一官前代無之,然興崇二教而為之建立官司,則非始於唐也,故必叙後魏所置仙人博士,北齊所置昭元寺之類。

    以先之愚,又嘗欲以宋所創之官而通之於唐。

    如崇元署,宋雖無其官,然亦嘗興崇道教,為之置立官司,張皇而推獎之矣,故以真、徽兩廟所置玉清、景靈宮使副及都提舉道錄院等事附見焉。

    然唐則專主以一官,而其品秩稍卑,宋雖不專置官,而常以宰相貴官兼之。

    但天寶間所置崇元館大學士二人,以宰相為之,則又景靈、玉清宮使、譯經使所取法也。

     諸陵園寝官,漢置,屬太常(長陵令,秩二千石,為高祖陵也,故尊其秩)。

    元帝永光元年,分諸陵邑屬三輔(《史記》曰司馬相如為孝文園令)。

    後漢每陵園令各一人,掌按行掃除,丞及校長各一人(校長主戒盜賊)。

    晉、宋皆曰令。

    而梁初為監,後亦改為令。

    梁以下皆有之。

    唐每陵令、丞各一人,初屬太常;開元二十五年,并屬宗正寺。

     宋以宗正寺知丞事掌奉宗廟諸陵薦享之事。

     諸廟寝園令、長、丞,漢置(《宋志》曰漢西京曰長,東京曰令)。

    晉有太廟令。

    宋太廟令領齋郎二十四人。

    齊、梁以下皆有(後魏有太常齋郎。

    《漢書》曰田千秋為高廟寝郎)。

    舊屬太常。

    唐開元二十五年二月敕:"宗廟所奉,尊敬之極,因以名署,情所未安。

    宜令禮官詳擇所宜奏聞。

    "至五月,太常少卿韋縚奏曰:"謹詳經典,兼尋令式,宗廟享薦,皆主奉常,别置署司,事非稽古。

    其太廟署請廢省,本司專奉其事。

    "許之。

    二十五年敕:"宗正設官,實司屬籍。

    而陵寝崇敬,宗廟惟嚴,割隸太常,殊乖本系奉先之旨,深所未妥。

    自今以後,諸廟署并隸宗正寺。

    " 宋以宗正寺知丞事掌奉宗廟諸陵薦享之事。

    室長、齋郎無常數,廟直官一人。

    太廟、後廟、宮闱令三人,以入内内侍充。

    元豐後,太廟令屬宗正寺,掌宗廟薦新、七祀及功臣從享之禮(品秩與大社、籍田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