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一 職官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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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院以首相提舉,翰林學士以上為修國史,馀侍從官為同修國史,庶官為編修官。
實錄院提舉官如國史,從官為修撰,除官為檢讨(《麟台故事》)。
元祐複置國史院,隸門下省,明年又置國史院修撰,兼知院事。
紹聖複以國史院歸秘書省(《宰輔三館題名》)。
中興即秘書省複建史館,以修神宗、哲宗兩朝實錄,選本省官兼檢讨、校勘,以侍從官充修撰。
紹興五年,又移史館於省之側,别為一所,以增重其事。
至九年,修《徽宗實錄》,乃即史館開實錄院;明年,以未修正史,诏罷史館,并為實錄院(紹興初,實錄、國史皆寓史館。
後罷史館,遇修實錄,即置實錄院;遇修國史,即置修國史院)。
著作局唯修纂日曆(《中興會要》)。
宰相監修,但提大綱。
檢讨官搜閱、校對。
惟修撰實專史職,隻據所送到時政記(唐長壽中,姚璹請仗下所言,宰相撰錄,号"時政記",自璹始。
五代以來,中書、樞密院皆緻時政記。
樞密院,直學士編修。
太平興國八年,蘇易簡為參政,自是中書皆參政編錄,唯呂蒙正嘗以宰相領其事。
端拱以後,樞密院事皆送中書,同修為一書;及王欽若、陳堯叟始乞别撰,不關中書,直送史館)、起居注(事見《左右史門》)铨次其事,排以日月,謂之日曆(《聖朝職略》)。
紹興十八年,诏置修國史院,修神、哲、徽宗《三朝正史》。
又有提舉修敕令,天聖、慶曆、嘉祐、熙甯編叙及元符敕令格式,各差宰臣提舉,詳定官以侍從之通法令者充。
史館又有校勘、檢閱、校正、編校等官,或以布衣之該洽者為之。
玉牒所提舉、監修,亦以宰相為之(見《宗正司》)。
歐陽修《論史館日曆奏》:"臣伏以史者,國家之典法也。
自君臣善惡功過與其百事之廢置,可以垂勸戒示後世者,皆得直書而不隐。
故自前世有國者,莫不以史職為重。
伏見國朝之史,以宰相監修、學士修撰,又有兩府之臣撰時政記。
選三館之士當升擢者,乃命修起居注。
如此,不為不重矣。
然近年以來,員具而職廢。
其所撰述,簡略遺漏,百不存一,至於事關大體者,皆沒而不書。
此實史官之罪,而臣之責也。
然其弊在於修撰之官惟據諸司供報,而不敢書所見聞故也。
今時政記,雖是兩府臣僚修纂,然聖君言動有所宣谕,臣下奏議事關得失者,皆不紀錄,惟書除目、辭見之類。
至於起居注亦然,與諸司供報文字無異。
修撰官隻據此铨次,系以日月,謂之日曆而已。
是以朝廷之事,史官雖欲書而不得書也。
自古人君皆不自閱史,今撰述既成,必錄本進呈,則事有諱避,史官雖欲書而又不敢書也。
加以日曆、時政記、起居注例皆承前,積滞相因,故纂錄常務追修累年前事,而歲月既遠,遺失莫存。
至於事在目今,可以詳於見聞者,又以追修積滞,不暇及之。
若不革其弊,則前後相因,史官永無舉職之時,使聖朝典法遂成廢墜。
臣竊見趙元昊自初叛至複稱臣始終一宗事節,皆不曾書;亦聞修撰官甚欲紀述,以纂修後時,追求莫得故也。
其於他事,又可知焉。
臣今欲乞特诏修時政記、起居注之臣,并以德音宣谕、臣下奏對之語書之。
其修撰官,不得依前隻據諸司供報編次除目、辭見,并須考驗事實。
其除某官者以某功,如狄青等破侬智高,文彥博破王則之類;其貶某職者坐某罪,如昨來麟州守将及并州龐籍緣白草平事,近日孫沔所坐之類。
事有文據及迹狀分明,皆備書之,所以使聖朝賞罰之典可以勸善懲惡,昭示後世。
若大臣用情,朝廷賞罰不當者,亦得書以為警戒。
此國家置史之本意也。
至於他大事,并許史所據所聞見書之。
如聞見未詳者,直牒諸處會問。
及臣寮奏異同,朝廷裁置處分,并書之。
以上事節,并令修撰官逐時旋據所得錄為章卷,标題日分,於史院躬親入櫃封鎖,候諸司供報齊足,修為日曆。
仍乞每至歲終,命監修宰相親至史院點檢。
修撰官紀錄事迹,内有不勤其事,隳官失職者,奏行責罰。
其時政記、起居注、日曆等,除今日以前積滞者不往追修外,截自今後,并令次月供報,如稍有遲滞,許修撰官自至中書、樞密院催請。
其諸司供報拖延,及史院有所會問,諸處不畫時報應,緻妨修纂者,其當行手分,并許史院牒開封府勾追嚴斷。
其日曆、時政記、起居注,并乞更不進本,所貴少修史職,上存聖朝典法。
此乃臣之職事,不敢不言。
" 容齋洪氏《随筆》曰:"國朝熙甯以前,秘書省無著作局,故置史館,設修撰、直館之職。
元豐官制行,有秘書官,則其職歸於監、少及著作郎、佐矣。
而紹興中複置史館修撰、檢讨,是與本省為二也。
宗正寺修玉牒官亦然,官制既行,其職歸於卿、丞矣。
而紹興中複差侍從為修牒,又以他官兼檢讨,是與本寺為二也。
然則今有戶部,可别置三司,有吏、刑部,可别置審官、審刑院矣。
又玉牒舊制,每十年一進,謂甲子歲進書,則甲戌、甲申歲複然。
今乃從建隆以來再行補修,每及十年則一進,以故不過三二年辄一行賞。
書局僭賞,此最甚焉。
" 《建炎以來朝野雜記》曰:"自真廟以來,史館無專官。
神宗嘗欲付曾子固以五朝史事,乃命為史館修撰,使專典領。
其後子固所草具,不當神宗意,書不克成。
孝宗時修五朝史,而列傳久未畢,遂召李仁父、洪景盧踵為之,皆奉京朝不兼他職者,數年而史始畢。
蓋自開院至成書,凡二十有八年,秉筆者五十有馀人。
時景盧請通修《九朝正史》,上許之。
景盧複言:'制作之事已經先正名臣之手,是非褒貶皆有據,依乞命,後來史官無或輙將成書,擅行刪改,然書未就,而景盧去國。
淳熙末修《高宗實錄》,以他官兼之,至紹熙末年而工未及半。
陳君舉直學士院,建請以右文殿、秘閣二修撰并舊史館校勘三等為史官,自校勘供職稍遷秘閣修撰,又遷右文殿修撰;在院三五年,如有勞績,就遷次對,庶幾有專官之效,無冷局之嫌。
然亦不克行。
明年但增檢讨官三員,限一年畢。
其後又七年而《高錄》始成。
時當修高宗正史、孝宗光宗實錄,朝論竟無專官,始外召傅景仁、陸務觀為在京宮觀,免奉朝請,令修史。
於是務觀還政久矣,乃落緻仕,以為同修國史兼實錄院同修撰焉。
" ○尚書省 昔堯試舜於大麓,領錄天下事,似其任也。
周之司會,又其職焉(鄭元注《周禮》雲:大司會,若今尚書)。
秦時,少府遣吏四人在殿中主法書,故謂之尚書。
尚猶主也。
漢承秦置。
及武帝遊宴後庭,始用宦者主中書,以司馬遷為之。
中間遂罷其官,以為中書之職。
至成帝建始四年,罷中書宦者,又置尚書五人,一人為仆射,四人分為四曹,通掌圖書、秘記、章奏之事及封奏,宣示内外而已,其任猶輕。
至後漢則為優重,出納王命,敷奏萬機,蓋政令之所由宣,選舉之所由定,罪賞之所由正。
斯乃文昌天府,衆務淵薮,内外所折衷,遠近所禀仰。
故李固雲:"陛下之有尚書,猶天之有北鬥。
鬥為天喉舌,尚書亦為陛下喉舌。
鬥斟酌元氣,運平四時,尚書出納王命,賦政四海(賦,布也)。
"令及左丞總領綱紀,無所不統。
仆射及右丞,分掌廪假錢榖(《隋志》曰:"令統領之,仆射副令,又與尚書分領諸曹。
")。
漢初,尚書雖有曹名,不以為号。
及靈帝以侍中梁鹄為選部尚書,於是始見曹名,總謂之尚書台,亦謂之中台(吳諸葛恪既定山越孫權使尚書仆射薛綜勞軍,曰:"故遣中台近官,迎緻犒賜之。
")。
大事,八座連名,而有不合,得建異議(自順帝永建元年,初令三公、尚書入奏事。
其八座具《曆代尚書》中)。
二漢皆屬少府(蔡質《漢儀》曰:"凡三公、列卿、将、大夫、五營校尉行複道中,遇尚書令、仆射、左右丞郎、禦史中丞、侍禦史,皆引車先相回避。
衛士傳不得避台官,台官過,乃得去。
"至晉、宋以來,尚書官上朝及下,禁斷行人,猶其制也)。
魏制中書省,有監、令,遂掌機衡之任,而尚書之權漸減矣。
晉以後,所掌略同。
八座、丞、郎初拜,并集都省交禮;遷職,又解交,本漢制也。
至於晉、宋,唯八座解交,丞、郎不複解交也(梁陸果遷尚書殿中曹郎拜日,入座、丞、郎并到上省交禮,而果至晚,不及時刻,坐免官)。
宋曰尚書寺,居建禮門内,亦曰尚書省(令右阙,則左仆射為省主),亦謂之内台。
每入座以下入寺,門生随入者各有差,不得雜以人士。
凡尚書官,大罪則免,小罪則遣出;遣出者百日無代人,聽還本職(宋顧琛為庫部郎,以顧碩寄尚書張茂度聞名,而碩與同席坐,琛坐此遣出。
又《宋志》曰:"今朝士詣三公,尚書丞郎詣令、仆射,尚書丞郎,并門下下車履,度門阈,乃納履也。
")。
其令及二仆射出行分道之制,與中丞同。
令、仆各給威儀十八人(說在《禦史大夫篇》)。
自晉以後,八座及郎中多不奏事。
梁天監元年,诏曰:"自禮闱陵替,曆茲永久,郎署備員,無取職事。
糠秕文案,貴尚虛閑。
空有趨墀之名,了無握蘭之實。
曹郎可依昔奏事。
"自是始奏事矣。
又诏:"尚書中有疑事,先於朝堂參議,然後啟聞。
"舊尚書官不以為贈,唯朱異卒,特贈右仆射,武帝寵之故也(考周舍問劉杳:"尚書官著紫荷橐,相傳雲'挈囊',竟何所出?"答曰:"《張安世傳》雲:'持囊簪筆,事武帝數十年。
'注雲:囊橐也。
近臣簪筆,以待顧問。
")。
自魏、晉重中書之官,居喉舌之任,則尚書之職稍以疏遠。
至梁、陳,舉國機要悉在中書,獻納之任又歸門下,而尚書但聽命受事而己。
後魏天興元年,置八部大人於皇城四方、四維,面置一人,以拟八座,謂之八國常侍,各有屬官。
分尚書三十六曹及諸外置,令大夫主之(崔元伯通署三十六曹,如令、仆統事)。
四年,又複尚書三十六曹。
天賜元年,複罷尚書三十六曹,别置武歸、修勤二職,分主省務(武歸比郎中,修勤比令史)。
至神{鹿加}元年,始置仆射、左右丞及諸曹尚書十馀人,各居别寺(舊例,尚書文簿,諸曹須,即出借。
蘭城王澄為尚書時,公車署以理冤事重,奏請宜案。
澄執奏,以為:"尚書政本,特宜遠慎,故凡奏所事,間道通之,蓋以秘要之切,防其宣露。
甯有古制所重,今反輕之?宜盡寫其事意,以付公車。
"诏從之)。
北齊尚書省亦有錄、令、仆射,總理六尚書事,謂之都省,亦謂之北省。
後濟北王以太子監國,立大都督府,與尚書省分理衆事,仍開府置佐(顯祖特崇此官,以随王守侍中、攝大都督府長史)。
後周無尚書。
隋及唐皆有,其制略同,凡尚書省事無不總。
龍朔二年,改尚書省為中台;鹹亨初,複舊。
光宅元年,改為文昌台。
垂拱元年,又改為都台。
長安三年,又改為中台。
神龍初,複為尚書省(亦謂之南省)。
都堂居中,左右分司(舊尚書令有大廳,堂省之中,今謂之都堂)。
都堂之東,有吏部、戶部、禮部三行,每行四司,左司統之。
都堂之西,有兵部、刑部、工部三行,每行四司,右司統之。
凡二十四司,分曹共理,而天下之事盡矣(故事,叔父兄弟不許同省為郎官,格令不載,亦無正敕。
貞
實錄院提舉官如國史,從官為修撰,除官為檢讨
元祐複置國史院,隸門下省,明年又置國史院修撰,兼知院事。
紹聖複以國史院歸秘書省
中興即秘書省複建史館,以修神宗、哲宗兩朝實錄,選本省官兼檢讨、校勘,以侍從官充修撰。
紹興五年,又移史館於省之側,别為一所,以增重其事。
至九年,修《徽宗實錄》,乃即史館開實錄院;明年,以未修正史,诏罷史館,并為實錄院
後罷史館,遇修實錄,即置實錄院;遇修國史,即置修國史院)。
著作局唯修纂日曆
宰相監修,但提大綱。
檢讨官搜閱、校對。
惟修撰實專史職,隻據所送到時政記
五代以來,中書、樞密院皆緻時政記。
樞密院,直學士編修。
太平興國八年,蘇易簡為參政,自是中書皆參政編錄,唯呂蒙正嘗以宰相領其事。
端拱以後,樞密院事皆送中書,同修為一書;及王欽若、陳堯叟始乞别撰,不關中書,直送史館)、起居注
紹興十八年,诏置修國史院,修神、哲、徽宗《三朝正史》。
又有提舉修敕令,天聖、慶曆、嘉祐、熙甯編叙及元符敕令格式,各差宰臣提舉,詳定官以侍從之通法令者充。
史館又有校勘、檢閱、校正、編校等官,或以布衣之該洽者為之。
玉牒所提舉、監修,亦以宰相為之
歐陽修《論史館日曆奏》:"臣伏以史者,國家之典法也。
自君臣善惡功過與其百事之廢置,可以垂勸戒示後世者,皆得直書而不隐。
故自前世有國者,莫不以史職為重。
伏見國朝之史,以宰相監修、學士修撰,又有兩府之臣撰時政記。
選三館之士當升擢者,乃命修起居注。
如此,不為不重矣。
然近年以來,員具而職廢。
其所撰述,簡略遺漏,百不存一,至於事關大體者,皆沒而不書。
此實史官之罪,而臣之責也。
然其弊在於修撰之官惟據諸司供報,而不敢書所見聞故也。
今時政記,雖是兩府臣僚修纂,然聖君言動有所宣谕,臣下奏議事關得失者,皆不紀錄,惟書除目、辭見之類。
至於起居注亦然,與諸司供報文字無異。
修撰官隻據此铨次,系以日月,謂之日曆而已。
是以朝廷之事,史官雖欲書而不得書也。
自古人君皆不自閱史,今撰述既成,必錄本進呈,則事有諱避,史官雖欲書而又不敢書也。
加以日曆、時政記、起居注例皆承前,積滞相因,故纂錄常務追修累年前事,而歲月既遠,遺失莫存。
至於事在目今,可以詳於見聞者,又以追修積滞,不暇及之。
若不革其弊,則前後相因,史官永無舉職之時,使聖朝典法遂成廢墜。
臣竊見趙元昊自初叛至複稱臣始終一宗事節,皆不曾書;亦聞修撰官甚欲紀述,以纂修後時,追求莫得故也。
其於他事,又可知焉。
臣今欲乞特诏修時政記、起居注之臣,并以德音宣谕、臣下奏對之語書之。
其修撰官,不得依前隻據諸司供報編次除目、辭見,并須考驗事實。
其除某官者以某功,如狄青等破侬智高,文彥博破王則之類;其貶某職者坐某罪,如昨來麟州守将及并州龐籍緣白草平事,近日孫沔所坐之類。
事有文據及迹狀分明,皆備書之,所以使聖朝賞罰之典可以勸善懲惡,昭示後世。
若大臣用情,朝廷賞罰不當者,亦得書以為警戒。
此國家置史之本意也。
至於他大事,并許史所據所聞見書之。
如聞見未詳者,直牒諸處會問。
及臣寮奏異同,朝廷裁置處分,并書之。
以上事節,并令修撰官逐時旋據所得錄為章卷,标題日分,於史院躬親入櫃封鎖,候諸司供報齊足,修為日曆。
仍乞每至歲終,命監修宰相親至史院點檢。
修撰官紀錄事迹,内有不勤其事,隳官失職者,奏行責罰。
其時政記、起居注、日曆等,除今日以前積滞者不往追修外,截自今後,并令次月供報,如稍有遲滞,許修撰官自至中書、樞密院催請。
其諸司供報拖延,及史院有所會問,諸處不畫時報應,緻妨修纂者,其當行手分,并許史院牒開封府勾追嚴斷。
其日曆、時政記、起居注,并乞更不進本,所貴少修史職,上存聖朝典法。
此乃臣之職事,不敢不言。
" 容齋洪氏《随筆》曰:"國朝熙甯以前,秘書省無著作局,故置史館,設修撰、直館之職。
元豐官制行,有秘書官,則其職歸於監、少及著作郎、佐矣。
而紹興中複置史館修撰、檢讨,是與本省為二也。
宗正寺修玉牒官亦然,官制既行,其職歸於卿、丞矣。
而紹興中複差侍從為修牒,又以他官兼檢讨,是與本寺為二也。
然則今有戶部,可别置三司,有吏、刑部,可别置審官、審刑院矣。
又玉牒舊制,每十年一進,謂甲子歲進書,則甲戌、甲申歲複然。
今乃從建隆以來再行補修,每及十年則一進,以故不過三二年辄一行賞。
書局僭賞,此最甚焉。
" 《建炎以來朝野雜記》曰:"自真廟以來,史館無專官。
神宗嘗欲付曾子固以五朝史事,乃命為史館修撰,使專典領。
其後子固所草具,不當神宗意,書不克成。
孝宗時修五朝史,而列傳久未畢,遂召李仁父、洪景盧踵為之,皆奉京朝不兼他職者,數年而史始畢。
蓋自開院至成書,凡二十有八年,秉筆者五十有馀人。
時景盧請通修《九朝正史》,上許之。
景盧複言:'制作之事已經先正名臣之手,是非褒貶皆有據,依乞命,後來史官無或輙將成書,擅行刪改,然書未就,而景盧去國。
淳熙末修《高宗實錄》,以他官兼之,至紹熙末年而工未及半。
陳君舉直學士院,建請以右文殿、秘閣二修撰并舊史館校勘三等為史官,自校勘供職稍遷秘閣修撰,又遷右文殿修撰;在院三五年,如有勞績,就遷次對,庶幾有專官之效,無冷局之嫌。
然亦不克行。
明年但增檢讨官三員,限一年畢。
其後又七年而《高錄》始成。
時當修高宗正史、孝宗光宗實錄,朝論竟無專官,始外召傅景仁、陸務觀為在京宮觀,免奉朝請,令修史。
於是務觀還政久矣,乃落緻仕,以為同修國史兼實錄院同修撰焉。
" ○尚書省 昔堯試舜於大麓,領錄天下事,似其任也。
周之司會,又其職焉
秦時,少府遣吏四人在殿中主法書,故謂之尚書。
尚猶主也。
漢承秦置。
及武帝遊宴後庭,始用宦者主中書,以司馬遷為之。
中間遂罷其官,以為中書之職。
至成帝建始四年,罷中書宦者,又置尚書五人,一人為仆射,四人分為四曹,通掌圖書、秘記、章奏之事及封奏,宣示内外而已,其任猶輕。
至後漢則為優重,出納王命,敷奏萬機,蓋政令之所由宣,選舉之所由定,罪賞之所由正。
斯乃文昌天府,衆務淵薮,内外所折衷,遠近所禀仰。
故李固雲:"陛下之有尚書,猶天之有北鬥。
鬥為天喉舌,尚書亦為陛下喉舌。
鬥斟酌元氣,運平四時,尚書出納王命,賦政四海
"令及左丞總領綱紀,無所不統。
仆射及右丞,分掌廪假錢榖
")。
漢初,尚書雖有曹名,不以為号。
及靈帝以侍中梁鹄為選部尚書,於是始見曹名,總謂之尚書台,亦謂之中台
")。
大事,八座連名,而有不合,得建異議
其八座具《曆代尚書》中)。
二漢皆屬少府
衛士傳不得避台官,台官過,乃得去。
"至晉、宋以來,尚書官上朝及下,禁斷行人,猶其制也)。
魏制中書省,有監、令,遂掌機衡之任,而尚書之權漸減矣。
晉以後,所掌略同。
八座、丞、郎初拜,并集都省交禮;遷職,又解交,本漢制也。
至於晉、宋,唯八座解交,丞、郎不複解交也
宋曰尚書寺,居建禮門内,亦曰尚書省
每入座以下入寺,門生随入者各有差,不得雜以人士。
凡尚書官,大罪則免,小罪則遣出;遣出者百日無代人,聽還本職
又《宋志》曰:"今朝士詣三公,尚書丞郎詣令、仆射,尚書丞郎,并門下下車履,度門阈,乃納履也。
")。
其令及二仆射出行分道之制,與中丞同。
令、仆各給威儀十八人
自晉以後,八座及郎中多不奏事。
梁天監元年,诏曰:"自禮闱陵替,曆茲永久,郎署備員,無取職事。
糠秕文案,貴尚虛閑。
空有趨墀之名,了無握蘭之實。
曹郎可依昔奏事。
"自是始奏事矣。
又诏:"尚書中有疑事,先於朝堂參議,然後啟聞。
"舊尚書官不以為贈,唯朱異卒,特贈右仆射,武帝寵之故也
'注雲:囊橐也。
近臣簪筆,以待顧問。
")。
自魏、晉重中書之官,居喉舌之任,則尚書之職稍以疏遠。
至梁、陳,舉國機要悉在中書,獻納之任又歸門下,而尚書但聽命受事而己。
後魏天興元年,置八部大人於皇城四方、四維,面置一人,以拟八座,謂之八國常侍,各有屬官。
分尚書三十六曹及諸外置,令大夫主之
四年,又複尚書三十六曹。
天賜元年,複罷尚書三十六曹,别置武歸、修勤二職,分主省務
至神{鹿加}元年,始置仆射、左右丞及諸曹尚書十馀人,各居别寺
蘭城王澄為尚書時,公車署以理冤事重,奏請宜案。
澄執奏,以為:"尚書政本,特宜遠慎,故凡奏所事,間道通之,蓋以秘要之切,防其宣露。
甯有古制所重,今反輕之?宜盡寫其事意,以付公車。
"诏從之)。
北齊尚書省亦有錄、令、仆射,總理六尚書事,謂之都省,亦謂之北省。
後濟北王以太子監國,立大都督府,與尚書省分理衆事,仍開府置佐
後周無尚書。
隋及唐皆有,其制略同,凡尚書省事無不總。
龍朔二年,改尚書省為中台;鹹亨初,複舊。
光宅元年,改為文昌台。
垂拱元年,又改為都台。
長安三年,又改為中台。
神龍初,複為尚書省
都堂居中,左右分司
都堂之東,有吏部、戶部、禮部三行,每行四司,左司統之。
都堂之西,有兵部、刑部、工部三行,每行四司,右司統之。
凡二十四司,分曹共理,而天下之事盡矣
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