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 職官考四

關燈
(魏初,與散騎常侍同置)、員外散騎常侍(魏末置。

    齊、梁用人卑雜。

    又朱異為員外常侍、侍中、中領軍、中書舍人,四職并驅鹵簿,近代未之有也。

    又賀琛字國寶,遷員外散騎常侍。

    舊尚書南座,無貂,貂自琛始)、員外散騎侍郎(晉武帝置。

    晉代名家,身有國制者起家多為員外散騎侍郎)、通直散騎常侍(按魏末散騎常侍又有在員外者。

    晉太始十年,武帝使二人與散騎常侍通員直,故謂之通直散騎常侍。

    齊、梁微輕。

    北齊張景仁除通直散騎常侍,及奏,禦筆點除"通直"字,遂為正常侍)、通直散騎侍郎(初,晉武帝置員外散騎侍郎,及太興中,元帝使一人與散騎侍郎通直,故謂之通直散騎侍郎。

    按曆代常侍,或有員外者,或有通直者,故史傳中謂員外散騎侍郎或單謂之員外郎;謂通直散騎侍郎或單為之通直郎;其非員外及通直者,或謂之正員散騎侍郎,或單謂之正員郎)。

    唐貞觀二年制,諸散騎常侍皆為散官,從三品。

    後悉省之。

    貞觀十七年,複置為職事官,始以劉洎為之。

    其後定制,置四員,屬門下,掌侍從規谏。

    顯慶二年,遷二員隸中書,遂分為左右(左屬門下,右屬中書。

    左散騎與侍中左貂,右散騎與中書令右貂,謂之八貂)。

    龍朔二年,改左、右散騎常侍為左、右侍極,鹹亨元年複舊。

     宋散騎常侍不常置,與谏議、起居、司谏、正言,皆附兩省班籍,通謂之兩省官(左散騎常侍隸門下省,右隸中書省,皆掌谏诤,虛不除人,亦為檢校官)。

     石林葉氏曰:"元豐既新官制,四十年間,職事官未有不經除者。

    惟禦史大夫、左右散騎常侍,至今未嘗除人。

    蓋兩官為台谏之長,非宰執所利,故無有啟之者。

    或雲元豐末,黃安中為中丞久次,神宗欲擢為常侍,會寝疾不果。

    崇甯中,朱聖子為中丞,嘗請除二官,竟不行。

    " 按:神宗之初行官制也,嘗谕輔臣,欲取新舊人兩用之,又曰:"禦史大夫非司馬光不可。

    "蔡确進曰:"國是方定,願少遲之。

    "王珪亦助确,乃己。

    蓋台谏之長,上意必欲取負天下重名如溫公者居之,尤非小人之便,故遂終不除人也。

     ○谏議大夫 秦署谏議大夫,掌論議,無常員,多至數十人,屬郎中令。

    至漢武帝元狩五年,始更置之(劉輔以美才擢為谏議大夫。

    成帝欲立趙婕妤為皇後,輔上書谏,書奏,收輔系掖庭秘獄。

    又王褒、貢禹、王吉、匡衡、何武、夏侯勝、嚴助等並為之)。

    後漢增谏大夫為谏議大夫,亦無常員。

    二漢并屬光祿勳(韋彪字孟達,上疏曰:"谏議之職,應用公直之士,通才謇正,有補益於朝者。

    今或從徵試輩為之,不宜也。

    "自後則無聞矣)。

    後魏亦曰谏議大夫。

    北齊有七人,屬集書省。

    後周地官府有保氏下大夫,規谏於天子,蓋比其任也。

    隋亦曰谏議大夫,置七人,屬門下省,炀帝廢之。

    唐武德五年複置,屬門下(王珪為谏議大夫,嘗有谏論,太宗稱善,遂诏:"每宰相入内平章大計,必使谏官随入,與聞政事。

    ")。

    龍朔二年,改谏議大夫為正谏大夫(武後臨朝,垂拱二年六月置匦四區,共為一室,列於朝堂。

    東方,春,色青,有能告以養人及勸農,可投書於青匦,銘之曰:"延恩";南方,夏,色赤,有能正谏、論時政之得失,可投書於丹匦,銘之曰"招谏";西方,秋,色白,有能自陳抑屈,可投書於素匦,銘之曰"申冤";北方,冬,色元,有能謀智者,可投書於元匦,銘之曰"通元"。

    宜令正谏大夫、補阙、拾遺等一人充使,知匦事。

    每日所有投書,至暮即進。

    天寶九載三月,改匦為獻納。

    至德元年十月,複改為匦)。

    後又置谏議大夫,屬中書(延載元年,山人武付方拜正谏大夫平章事)。

    開元以來廢正谏大夫,複以谏議大夫屬門下。

    凡四人,掌侍從規谏(至德元年九月制,谏議大夫論事,自今以後,不須令宰相先知。

    乾元二年四月,兩省谏官十日正封事,直論得失,無假文書,冀成殿最,用存沮勸。

    大曆七年二月,其四員外,内供奉不得過正員數。

    貞元四年五月,分為左、右,各四員,其右谏議隸中書省)。

     宋承五代之弊,官失其守,官、職、差遣才以定俸入而不親職。

    谏議大夫、司谏、正言,皆須别降敕,許赴谏院供職,方為谏官,亦有領他職而不與谏诤。

    其由他官領者,帶知谏院,以兩省官充。

    掌供奉谏诤。

    凡朝廷阙失,大則廷議,小則上封。

    明道初,陳執中為谏官,屢請置院,於是以門下省為谏院,徙舊省於左掖之西(司馬光有《題名記》)。

    真宗天禧元年,诏兩省置谏官六員,不兼職務。

    後複兼職如故。

    (诏曰:"朕大庇烝民,隆興至治。

    彌綸阙失,交屬於庶僚;寤寐忠規,屢頒於明诏。

    雖曾虛伫,未協翹思。

    夫惟谏诤之臣,迨於風憲之列。

    倘因循而自默,則獻納以曷觀?況朕躬覽萬機,日披封奏,詳延百執,素靡漏言。

    舉職徇公,有何所避?保身箝口,讵至於斯。

    将戒慢官,用申誕告,仍加優異,以勸傾輸。

    自今兩省置谏官六員;禦史台中丞、知雜、推直外,置侍禦史以下六員,并不兼領職務,每月添支錢十五貫,三年内不得差出。

    其或诏令乖當、官曹涉私、措置失宜、刑賞逾制、賦斂繁暴、獄犴稽留,并令谏官奏論、憲臣彈舉。

    每月須一員奏事,或有急務,亦許非時入對。

    雖言有過當,必示曲全。

    若事難顯行,即令留内。

    但不得潛為朋附,故作中傷。

    其谏官仍於谏院或兩省内選擇。

    廳事量置什器、祇應。

    候及三年,或屢有章疏,實能裨益,特越常例,别與升遷。

    苟或職業無聞,公言罔睹,移授散秩,仍遣監臨。

    載念古賢,不忘忠谏,雖逢暴怒,尚靡谄辭。

    今則沖人渴聞,谠論開懷,而待好爵。

    斯縻是為不諱之朝,豈有犯顔之慮?黜陟之典,斷在於必行,語默之端,亟從於自擇,更資宰府宣布周行。

    ")慶曆初,诏除谏官毋得用見任輔臣所薦之人。

    元豐寄祿為大中大夫,始正名左、右谏議大夫為谏垣之長,專言責焉。

    左隸門下,右隸中書,同掌規谏。

    凡朝政阙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皆得谏正。

    靖康元年,诏宰執毋得薦舉台谏,當出親擢,立為定制。

    建炎三年,诏谏議大夫不隸兩省,别置局於後省之側,許與兩省官相見議事。

    以登聞檢、鼓院專隸焉。

    又诏台谏言事官,系非時上殿,不合在輪對條具之數。

    紹興三年,曾統言:"本朝多以谏議兼記注,且聽直前奏事。

    元豐始不任谏列,然亦許直前。

    頃者權臣用事,言路壅塞。

    "诏依元豐舊制。

     《容齋随筆》論谏官與台官舊不相見事(見《禦史台門》)。

     紹興間,緻堂胡氏寄政府書曰:"古者人臣皆得進谏於其君。

    後世專設一職,既己乖謬,居是職者又多以立異為心,撓亂政事。

    人君難於盡從,故員多不備,難於盡廢,故姑設一二人,比諸饩羊,惟台官亦然。

    方祖宗時,充台谏之選者皆天下望士,或中外踐更己久,無所不知,故能有補。

    後世乃以新進利口為之,宜其觀望喋喋,而莫可遏也。

    然事有随時,官與世建。

    方漢光武、唐太宗馬上經營之日,與齊小白、秦符堅專任一相以成霸業之時,未嘗聞有台谏官喋喋於其旁,誠以三軍五兵之運,伐人制勝之謀,不可以告人,亦非人所能與故也。

    及夫平定之後,法制既立,則必設置台臣,使糾違犯,開通谏诤,以補阙失,時勢當然耳。

    今宜以給事中兼谏大夫,中書舍人兼司谏,左、右史兼正言,政事下省,便可救正。

    谏員既廣,院額可廢,而禦史台隻合彈擊官邪與夫壞敗己成憲度者。

    至於政事得失,專責大臣與谏者。

    若夫四方訴訟,自有州縣、監司、台省節次;又不得直,則有登聞檢、鼓兩院存焉。

    憲台亦非受訟之所也。

    如此,則治有體統,朝廷增重,國勢不搖,可以言治。

    " 按:以立異為心,以利口為能,此谏官之所以使人厭也。

    況處多事之時,運籌決勝,其機貴密,其發貴果,尤不宜使好異利口者喋喋其間。

    然欲遂從而廢其官,則過矣。

    昔司馬溫公言,凡擇言事官,當以三事為先,第一不愛富貴,次則重惜名節,次則曉知治體。

    此乃名言。

    誠使為谏官皆得如此之人,何至如緻堂所言哉? ○起居 起居,周官有左、右史,記其言、事,蓋今起居之本("動則左史書之,言則右史書之"。

    "左史記言,右史記事"。

    )。

    漢武帝有《禁中起居注》。

    後漢馬皇後撰《明帝起居注》,則漢《起居注》似在宮中,為女史之任。

    又王莽時,置柱下五史,秩如禦史,聽事侍傍,記其言行,此又起居之職。

    自魏至晉,起居注則著作掌之。

    其後起居,皆近侍之臣錄記也,錄其言行與其勳伐。

    曆代有其職而無其官。

    後魏始置其起居令史,每行幸、宴會,則在禦左右,記錄帝言及宴賓客訓答。

    後又别置修起居注二人,以他官領之。

    北齊有起居省。

    後周有外史,掌書王言及動作之事,以為國志,即起居之職;又有著作二人,掌綴國錄,則起居注、著作之任,自此而分也。

    至隋初,以吏部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