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 職官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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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及校書、正字有叙述之才者掌起居之職,以納言統之。

    至炀帝,以為古有内史、外史,今著作如外史矣,宜置起居官以掌其内,乃於内史省置起居舍人二員,次内史舍人下(庾自直、崔濬祖、虞南蔡、允恭等皆為此職)。

    唐貞觀二年,省起居舍人,移其職於門下,置起居郎二人。

    顯慶中,複於中書省置起居舍人,遂與起居郎分掌左右。

    龍朔三年,改為左、右史(郎為左史,舍人為右史),鹹亨元年複舊。

    天授元年,又為左、右史,神龍初複舊。

    每皇帝禦殿,則對立於殿(左郎,右舍人矣),有命則臨陛俯聽,退而書之,以為起居注。

    凡冊命、啟奏、封拜、薨免,悉載之、史館得之以撰述焉(令狐德楠、呂才、蕭鈞、褚遂良、上官儀、李安期、顧允、高智周、張大素、淩季友等并以起居,皆有名之賢者)。

     宋沿唐制,起居郎隸門下,起居舍人隸中書,号小兩省官,皆為虛名,不典本省事。

    而典職者自号修起居注,凡二人,多以館閣官兼。

    掌更番侍立於崇政殿,又從行幸,以備記錄。

    國初,院在皇城外,但關敕送史館而不撰集。

    淳化五年,史館修撰張佖上書,請依故事,複左右史之職,為起居注。

    乃诏從,置院於禁中,命起居舍人史館修撰梁周翰、秘書丞直昭文館李宗谔掌起居郎、舍人事,通撰注記。

    凡宣徽、客省、四方館、閣門、禦前忠佐引見司制置、進貢、辭謝、遊幸、宴會、賜赉、恩澤之事,五日一報;翰林麻制、德音、诏書、敕榜該沿革制置者,門下中書省封冊告命,進奏院四方官吏風俗善惡之奏、禮賓院諸蕃職貢宴勞賜赉之事,并十日一報;吏部文官除拜選調沿革、兵部武臣除授、司封封建、考巧谥議行狀、戶部土貢旌表州縣廢置、刑部法令沿革、禮部奏賀祥瑞貢舉品式、祠部祭祀畫日道釋條制、太常雅樂沿革、禮院禮儀制撰、司天風雲氣候祥異證驗、宗正皇屬封建出降、宗廟祭享制度,并月終而報;鹽鐵金榖增耗、度支經費出納、戶部版圖升降,鹹歲終而報,每季撰集以送史館。

    是歲,令審刑院奏覆有所谕旨可垂戒者,并錄送院。

    熙甯初,诏谏官兼修注者,因後殿侍立,許奏事。

    元豐中,兼修注王存乞複起居郎、舍人之職,使得盡聞,明天子德音,退而書之。

    神宗亦謂:"人臣奏對有頗僻、讒慝者,若左右有史官書之,則無所肆其奸矣。

    "故事,左右雖日侍立,而欲奏事必禀中書俟旨。

    存因對及之。

    乃诏雖不兼谏職者,亦許直前奏事。

    五年,官制行,罷修注,而郎、舍人始專其職(《四朝志》)。

    起居郎、舍人掌記天子言、動。

    禦正殿則俟於門庑外,便殿則侍立,行幸則從,大朝會則對立於殿下螭首之側。

    凡朝廷命令赦宥、禮樂法度損益因革、賞罰勸懲、群臣進對、文武臣除授及祭祀燕享、臨幸引見之事,四時氣候、四方符瑞、戶口增減、州縣廢置,皆書以授著作官。

    六年,诏左、右史分記言、動。

    元祐元年,仍诏不分。

    七年诏:"迩英閣講罷,續有留身奏事者,許侍立。

    "紹聖元年,中丞黃履言所奏或幹機密,難令旁立,乃止(《會要》)。

    隆興元年,胡铨奏記注之失有四:一、人主不當觀史(國朝梁周翰以起居注每月進禦。

    慶曆中,歐陽修乞更不進本,仁宗從之。

    今望遵仁宗所行之訓);二、立非其地(國朝,記注之臣立於座後。

    歐陽修謂當人主言動而書,乃立於前。

    修罷複故。

    今乃立於殿之東南隅,言動不聞。

    乞複歐陽修之制);三、前殿不立(國朝古制,前後殿皆侍立。

    而前殿不立,又左右司分日而立,無言動之異。

    欲乞於前後殿皆分日侍立);四、奏不直前(臣欲直前奏事,閣門以不預牒卻之;嘗預牒矣,又以無班為詞。

    是雖有直前名,而無可奏之時矣。

    乞左、右史奏事直前,不必預牒及有無班次為拘也)。

    诏前殿依後殿侍立,馀并依舊制。

    淳熙間,羅春伯(點)自戶部員外郎除右史,避曾祖諱,以太常少卿兼侍立修注官。

    其後兩史或阙,則降旨以某人權侍立官,蓋自此始。

    《元豐寄祿》起居舍人為朝散郎。

     ○拾遺補阙 補阙、拾遺。

    武太後垂拱中置補阙、拾遺二官,以掌供奉、諷谏。

    天授二年,各增置,通前為五員。

    三年,舉人無賢愚鹹加擢用,高者試鳳閣侍郎、給事中,次或試員外郎、侍禦史、補阙、拾遺、校書郎,當時頗為濫雜,著於謠誦(謠曰:"補阙連車載,拾遺平鬥量。

    把推侍禦史,碗脫校書郎。

    ")。

    自開元以來,尤為清選,左、右補阙各二人,内供奉者各一人,左、右拾遺亦然(兩省補阙、拾遺凡十二人)。

    左屬門下,右屬中書。

     宋端拱初,改左、右補阙為左、右司谏,左、右拾遺為左、右正言。

    是時,太宗欲令谏官修職,故诏改其官。

    後亦有兼他官不供谏職者。

    真宗天禧初,诏兩省置谏官,不兼職;用劉烨、魯宗道為左、右正言。

    元豐肇新官制,左、右司谏各一人,正七品;左、右正言各一人,從七品,同掌規谏諷谕。

    凡朝廷有阙失,大事則廷诤,小事則論奏,分隸兩省,寄祿左右司谏為朝奉郎,左右正言為承議郎。

    中興初,诏不隸兩省,紹興二年複。

    淳熙十五年,兵部侍郎林栗奏言:"谏诤之官尚有阙員,居其位者往往分行禦史之職。

    至於箴規阙失,寂無聞焉。

    願依唐制,置拾遺、補阙,左右各一員,專掌谏诤,不許糾彈。

    "從之。

    以許深父、薛象先充其職,班著在監察禦史之上。

    光宗立,複省。

     ○典儀 典儀二人,唐置。

    《周禮 秋官》有司儀上士八人、中士十六人,蓋此典儀之任。

    《齊職儀》雲東宮殿中将軍屬官有導客局,置典儀錄事一人,掌朝會之事。

    梁有典儀之職,未詳何曹之官,掌唱警唱奏之事,朱服武冠。

    陳亦有之。

    後魏置典儀監,史阙其員及所掌。

    唐初,隸門下省。

    初用人皆輕,至貞觀李義甫為之,是後常用士人。

    領贊者以知贊唱之節及殿庭版位之次。

     ○城門郎 《周禮 地官》有司門下大夫一人、上士四人,并城門郎之任。

    初,漢置城門校尉員一人,掌城門屯兵,有司馬及丞各一人,十二城門候各一人,出從缇騎百二十人(缇,徒兮切),蓋兼監門将軍之職。

    魏因之。

    晉制,銀章青绶,绛朝服,武冠,佩水蒼玉。

    元帝省之。

    宋、齊俱以衛尉掌宮城屯兵及管鑰之事。

    梁、陳二代依秦、漢,以光祿卿等掌宮殿門戶,亦無城門之職。

    後魏置城門校尉。

    北齊衛尉寺統城門寺,置城門校尉二人,掌宮殿城門并諸倉庫管鑰之事。

    後周地官府置宮門上士一人、下士一人,掌皇城十二門之禁令,蓋并在其任。

    隋氏門下省統城門局,校尉二人;炀帝大業三年,又隸殿中省;十二年,又減一人;後又改校尉為城門郎,置四人,又隸門下省。

    唐因之。

     ○符寶郎 周官有典瑞、掌節二官,掌瑞、節之事(瑞、節,信也。

    典瑞屬春官,掌節屬地官)。

    秦漢有符節令、丞,領符玺郎(昭帝幼沖,霍光秉政。

    殿中夜驚,光召求符玺,符玺郎不肯授。

    光奪之,郎按劍對曰:"臣頭可得,玺不可得也!"光壯之,增秩二等)。

    文帝二年,初與郡守為銅虎符、竹使符之制,又皆屬焉(應劭曰:"銅虎符第一至第五,國家當發兵,遣使者至郡合符,符合乃聽受之。

    竹使符者,以竹箭五枚,長五寸,镌刻篆書第一至第五。

    "顔師古曰:"符,與郡守各分其半,右則留京師,左以與之。

    ")。

    後漢有符節令,兩梁冠,位次禦史中丞,别為一台,而符節令一人為台率,掌符節之事,屬少府。

    魏與後漢同。

    晉太始元年,省并蘭台,置符節禦史掌其事。

    宋與晉。

    齊蘭台有主玺令史,以治書侍禦史領之。

    梁、陳禦史台亦有符節令史。

    後魏禦史台領符節令,符節令領符玺郎中。

    北齊有符節署,馀與後魏同(符節令一人,符玺郎中四人)。

    後周有主玺下士,掌國玺之藏。

    隋初有符玺局,置監二人,屬門下省,炀帝改監為郎。

    唐因之。

    長慶三年改為符寶郎,神龍初複為符玺郎,開元初複為符寶郎(天寶五載六月敕:"玉玺既為寶,宜為玺書。

    "十載正月,改傳國寶為承天大寶)。

    其符節并納於宮中,有行從則請之。

    郎掌諸進符寶,出納幡節也。

     ○弘文館 唐武德初置修文館,後改名弘文館。

    神龍初,改為昭文,二年又卻為修文,尋又為昭文。

    開元七年,又诏弘文焉。

    儀鳳中,以館中多圖籍,未詳正,委學士校理。

    自垂拱以來,多大臣兼領。

    館中有四部書。

    自貞觀初褚亮檢校館務,學士号為館主,因為故事,每令給事中一人判館事。

    校書二人,學生三十人。

     宋改為昭文館(以"弘"犯宣祖諱)。

    大學士一人,以宰相充。

    學士、直學士不常置。

    直館以京朝官充。

    掌經史子集四庫圖籍修寫、校雠之事。

    判官一人,以兩省五品以上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