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六 學校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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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食,皆以學錢給之。
選士入貢其自今年始。
如有孝、弟、姻、睦、任、恤、忠、和,若行能尤異為鄉裡所推,縣上之州,免試入學。
教授、知通詢審無謬,即保任入貢,仍具實以聞,不實者坐罪有差。
八行者,孝、弟、睦、姻、任、恤、忠、和。
凡有八行實狀,鄉上之縣,縣延入學,審考無僞,即以上州。
州第其等,孝、弟、忠、和為上,睦、姻為中,任、恤為下。
苟備八行,不俟終歲即奏貢入太學,免試補為上舍。
司成以下審考不誣,即釋褐,命之官,仍優加升擢;不能全備者,為州學上等上舍,馀有差。
八刑則反八行而麗於罪,名以其罪名之。
縣上其名於州,州籍於學,毋得補弟子員。
诏崇甯五年貢士至辟廱不如令者,凡三十有八人,皆遣歸,而提學官皆罰金。
建州浦城縣丞徐秉哲以其縣學生隸籍者至千馀人,為一路最,特遷一官。
诏縣學生三不赴升試者,除其籍。
諸路賓興會試辟雍,獨常州中選者多,知州、教授特遷一官。
诏諸州學生員及五百人以上,許置教授二員;不及八十人,罷置教授官,以在州有科名官兼莅學事。
吳氏《能改齋謾錄》曰:"政和四年,臣僚上言:'欲望應見任教授不得為人撰書啟、簡牍、樂語之類,庶幾日力有馀,辦舉職事,以副陛下責任師儒之意。
'奉聖旨依。
嘗聞陳瑩中初任颍昌教授官,時韓持國為守,開宴用樂語,左右以舊例必教授為之,公因命陳,陳曰:'朝廷師儒之官,不當撰俳優之文。
'持國遂薦諸朝,不以為忤。
四年,鮑耀卿言:"今州縣學考試,未校文字精弱,先問時忌有無,苟語涉時忌,雖甚工不敢取。
時忌如曰'休兵以息民,節用以豐财','罷不急之役,清入仕之流'。
諸如此語,熙、豐、紹聖間試者共用不忌,今悉绌之,宜禁止。
"诏可。
三年,臣僚言:"比者試文,有以聖經之言辄為時忌而避之者,如曰'大哉堯之為君',以為哉與災同;'制治于未亂','安不忘危','吉兇悔吝生乎動',則以為危、亂、兇、悔皆當避。
不諱之朝,豈宜有此!"诏禁之。
按:熙甯之立學校,養生徒,上自天庠,下至郡縣,其大意不過欲使之習誦新經,附和新法耳。
紹聖、崇觀而後,群憸用事,醜正益甚,遂立元祐學術之禁,又令郡縣置自訟齋以拘诽謗時政之人。
士子志於進取,故過有拘忌,蓋言"休兵節用",則恐類元祐之學,言災、兇、危、亂,則恐涉诽謗之語,所謂轉喉觸諱者也,則惟有迎逢谄佞而已。
七年,給事中毛友言:"比守郡,見訴役者,言:富家子弟初不知書,第捐數百缗錢求人試補入學,遂免身役。
比其歲升不中,更數年而始除籍,則其幸免已多矣。
請初試補入縣學人,并簾試以别僞冒。
"從之。
宣和三年,罷天下州縣學三舍法,惟太學用之。
臣僚言:"元豐六年,學官召試六十人,而所取才四人,皆一時知名之士,故學者厭服。
近觀大觀、政和所試,率三人取一,既非遴選,故投牒自請試者逾多,其選益輕。
欲自今試者十人始取一人,以重其選。
"從之。
又诏:"比取諸州教授,并令三省選差。
合天下三百馀州,州嘗有兩教授者,則為員阙且五百矣。
大臣五七人,豈能盡察才否,不過破格律,應親故請求而已。
比又嘗命八行之教授諸州者,止許大藩員外置之,不以莅職。
夫八行老成,有行實,又經廷試登科,顧不得實與諸生講學。
前诏皆未詳審,其罷勿行。
" 高宗建炎初,複教官試。
紹興中,議者謂欲為人師而自納所業於有司,以幸中度。
乃诏罷其試,而教授自朝廷選差。
已而複之。
凡有出身許應,先具經義、詩,試各三首,赴禮部,乃下省闱,分兩場試之。
而取其文理優長者,不限其數。
初任為諸州教官,繇是為兩學之選。
十五年,國子監丞文浩言:"師儒之官,與諸生難疑答問,於群經宜無所不通。
請自今并於《六經》中,臨期取二經,各出兩題,無拘義式,以貫穿該贍為合格。
"诏行焉。
其後四川制置司遇類省試年,亦放禮部附試,自嘉泰元年始。
紹興三年,诏:"建炎二年内複置教授處共四十三州,至建炎二年并罷,任滿更不差人。
今将二年複置教授窠阙并行存留。
" 又诏淮西路州縣教授并行減罷,令逐州有出身官兼。
十八年,江西轉運賈直清奏,請立縣學,於縣官内選有出身人兼領教導。
尋下國子監參酌措置。
欲比附舊法,縣學委知、通於令佐内選有出身官一員,兼領教導職事,及諸州軍如未差教授處,即令本路提舉司於本州有出身官選差一員兼領。
若州縣官俱無出身,隻令本學長、谕專主教導,卻令知州、縣令覺察點檢。
從之。
二十一年,大理寺主簿丁仲京奏:"贍學田土多為勢家侵佃,望令提舉學士官覺察。
"上謂大臣曰:"既不度僧,常住多有絕産,其并撥以贍學。
"既而戶部請令提舉司置籍拘管,其無敕額庵院一體行。
朱子《崇安縣學田記》曰:"予惟三代盛時,自家以達于天子、諸侯之國,莫不有學,而自天子之元子以至於士庶人之子,莫不入焉,則其士之廪於學官者宜數十倍于今日。
而考之禮典,未有言其費出之所自者,豈當時為士者之家各已受田,而其入學也有時,故得以自食其食,而不仰給于縣官也欤?至漢元、成間,乃謂'孔子布衣,養徒三千',而增學官弟子至不複限以員數,其後遂以用度不足無以給之而至於罷。
夫謂三千人者聚食於孔子之家,則已妄矣,然養士之需,至於以天下之力奉之而不足,則亦豈可不謂難哉。
蓋自周衰,田不并授,人無常産,而為士者尤厄於貧,反不得與為農工商者齒。
上之人乃欲聚而教之,則彼又安能終歲裹飯而學於我?是以其費雖多,而或取之經常之外,勢固有不得已也。
"
選士入貢其自今年始。
如有孝、弟、姻、睦、任、恤、忠、和,若行能尤異為鄉裡所推,縣上之州,免試入學。
教授、知通詢審無謬,即保任入貢,仍具實以聞,不實者坐罪有差。
八行者,孝、弟、睦、姻、任、恤、忠、和。
凡有八行實狀,鄉上之縣,縣延入學,審考無僞,即以上州。
州第其等,孝、弟、忠、和為上,睦、姻為中,任、恤為下。
苟備八行,不俟終歲即奏貢入太學,免試補為上舍。
司成以下審考不誣,即釋褐,命之官,仍優加升擢;不能全備者,為州學上等上舍,馀有差。
八刑則反八行而麗於罪,名以其罪名之。
縣上其名於州,州籍於學,毋得補弟子員。
诏崇甯五年貢士至辟廱不如令者,凡三十有八人,皆遣歸,而提學官皆罰金。
建州浦城縣丞徐秉哲以其縣學生隸籍者至千馀人,為一路最,特遷一官。
诏縣學生三不赴升試者,除其籍。
諸路賓興會試辟雍,獨常州中選者多,知州、教授特遷一官。
诏諸州學生員及五百人以上,許置教授二員;不及八十人,罷置教授官,以在州有科名官兼莅學事。
吳氏《能改齋謾錄》曰:"政和四年,臣僚上言:'欲望應見任教授不得為人撰書啟、簡牍、樂語之類,庶幾日力有馀,辦舉職事,以副陛下責任師儒之意。
'奉聖旨依。
嘗聞陳瑩中初任颍昌教授官,時韓持國為守,開宴用樂語,左右以舊例必教授為之,公因命陳,陳曰:'朝廷師儒之官,不當撰俳優之文。
'持國遂薦諸朝,不以為忤。
四年,鮑耀卿言:"今州縣學考試,未校文字精弱,先問時忌有無,苟語涉時忌,雖甚工不敢取。
時忌如曰'休兵以息民,節用以豐财','罷不急之役,清入仕之流'。
諸如此語,熙、豐、紹聖間試者共用不忌,今悉绌之,宜禁止。
"诏可。
三年,臣僚言:"比者試文,有以聖經之言辄為時忌而避之者,如曰'大哉堯之為君',以為哉與災同;'制治于未亂','安不忘危','吉兇悔吝生乎動',則以為危、亂、兇、悔皆當避。
不諱之朝,豈宜有此!"诏禁之。
按:熙甯之立學校,養生徒,上自天庠,下至郡縣,其大意不過欲使之習誦新經,附和新法耳。
紹聖、崇觀而後,群憸用事,醜正益甚,遂立元祐學術之禁,又令郡縣置自訟齋以拘诽謗時政之人。
士子志於進取,故過有拘忌,蓋言"休兵節用",則恐類元祐之學,言災、兇、危、亂,則恐涉诽謗之語,所謂轉喉觸諱者也,則惟有迎逢谄佞而已。
七年,給事中毛友言:"比守郡,見訴役者,言:富家子弟初不知書,第捐數百缗錢求人試補入學,遂免身役。
比其歲升不中,更數年而始除籍,則其幸免已多矣。
請初試補入縣學人,并簾試以别僞冒。
"從之。
宣和三年,罷天下州縣學三舍法,惟太學用之。
臣僚言:"元豐六年,學官召試六十人,而所取才四人,皆一時知名之士,故學者厭服。
近觀大觀、政和所試,率三人取一,既非遴選,故投牒自請試者逾多,其選益輕。
欲自今試者十人始取一人,以重其選。
"從之。
又诏:"比取諸州教授,并令三省選差。
合天下三百馀州,州嘗有兩教授者,則為員阙且五百矣。
大臣五七人,豈能盡察才否,不過破格律,應親故請求而已。
比又嘗命八行之教授諸州者,止許大藩員外置之,不以莅職。
夫八行老成,有行實,又經廷試登科,顧不得實與諸生講學。
前诏皆未詳審,其罷勿行。
" 高宗建炎初,複教官試。
紹興中,議者謂欲為人師而自納所業於有司,以幸中度。
乃诏罷其試,而教授自朝廷選差。
已而複之。
凡有出身許應,先具經義、詩,試各三首,赴禮部,乃下省闱,分兩場試之。
而取其文理優長者,不限其數。
初任為諸州教官,繇是為兩學之選。
十五年,國子監丞文浩言:"師儒之官,與諸生難疑答問,於群經宜無所不通。
請自今并於《六經》中,臨期取二經,各出兩題,無拘義式,以貫穿該贍為合格。
"诏行焉。
其後四川制置司遇類省試年,亦放禮部附試,自嘉泰元年始。
紹興三年,诏:"建炎二年内複置教授處共四十三州,至建炎二年并罷,任滿更不差人。
今将二年複置教授窠阙并行存留。
" 又诏淮西路州縣教授并行減罷,令逐州有出身官兼。
十八年,江西轉運賈直清奏,請立縣學,於縣官内選有出身人兼領教導。
尋下國子監參酌措置。
欲比附舊法,縣學委知、通於令佐内選有出身官一員,兼領教導職事,及諸州軍如未差教授處,即令本路提舉司於本州有出身官選差一員兼領。
若州縣官俱無出身,隻令本學長、谕專主教導,卻令知州、縣令覺察點檢。
從之。
二十一年,大理寺主簿丁仲京奏:"贍學田土多為勢家侵佃,望令提舉學士官覺察。
"上謂大臣曰:"既不度僧,常住多有絕産,其并撥以贍學。
"既而戶部請令提舉司置籍拘管,其無敕額庵院一體行。
朱子《崇安縣學田記》曰:"予惟三代盛時,自家以達于天子、諸侯之國,莫不有學,而自天子之元子以至於士庶人之子,莫不入焉,則其士之廪於學官者宜數十倍于今日。
而考之禮典,未有言其費出之所自者,豈當時為士者之家各已受田,而其入學也有時,故得以自食其食,而不仰給于縣官也欤?至漢元、成間,乃謂'孔子布衣,養徒三千',而增學官弟子至不複限以員數,其後遂以用度不足無以給之而至於罷。
夫謂三千人者聚食於孔子之家,則已妄矣,然養士之需,至於以天下之力奉之而不足,則亦豈可不謂難哉。
蓋自周衰,田不并授,人無常産,而為士者尤厄於貧,反不得與為農工商者齒。
上之人乃欲聚而教之,則彼又安能終歲裹飯而學於我?是以其費雖多,而或取之經常之外,勢固有不得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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