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六 學校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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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州縣皆立學,於是建太學於京師,而有司請下湖州,取先生之法以為太學,至今著為令。
五年,诏曰:"頃者嘗诏方夏增置學官,而吏貪崇儒之虛名,務增室屋,使四方遊士競起而趨之,輕去鄉闾,浸不可止。
今後有學州縣,毋得辄容非本土人居止聽習。
若吏以繕修為名而斂會民财者,按舉之。
" 神宗熙甯四年,诏置京東西、河東、河北、陝西五路學,以陸佃等為諸州學官。
仍令中書采訪逐路有經術行誼者各三五人,雖未仕亦給簿尉俸,使權教授。
他路州、軍,命近日選薦京朝官有學行可為人師者,堂除逐路官,令兼所任州教授。
州給田十頃為學糧。
仍置小學教授。
八年秋,诏諸州學官先赴學士院,試大義五道,取優通者選差。
元豐元年,诏諸路州府學官共五十三員。
京東路兖徐曹郓青密州、應天府各一員,京西路西京國子監、許陳襄鄧州各一員,河北路北京國子監、定相滄衛棣瀛州、真定府各一員,陝府西路陝華耀邠秦熙州、永興軍、鳳翔河中府各一員,河東路潞、晉、代州、太原府各一員,淮南路揚州、亳州各一員,兩浙路杭越蘇三州各一員,江南東路饒州、江甯府各一員,江南西路洪州、吉州各一員,荊湖南路潭州一員,荊湖北路江陵府一員,福建路建州一員,成都府路眉州、成都府各一員,梓州路梓州、普州各一員,利州路利州一員,夔州路夔州一員,廣南東路廣州一員,廣南西路桂州一員。
按:是時大興學校,而天下之有教授者隻五十三員,蓋重師儒之官,不肯輕授濫設故也。
觀其所用者,既是有出身人,然又必試中而後授,則與入館閣翰苑者同科,其遴選至矣。
哲宗元祐初,齊、盧、宿、常、虔、颍、同、懷、澶、河陽等州始相繼置教授,三舍法行而員額愈多,至大觀時,吉州、建州皆以養士數多,置教授三員。
宣和時,罷州縣學三舍法,始令諸州教授若系未行三舍已前置者依舊,馀并減罷;如贍學田産、房廊等,系行三舍後添給者,亦複拘收雲。
哲宗元祐元年,诏近臣擇經明行修,堪内外學官者,人舉二員。
遂罷試補法。
二年,中丞胡宗愈言,學者初登科遂颛師席,非是。
诏内外學官經任,年至三十,方得在選。
三年,又诏:宮學教授阙,選諸嘗被舉可為學官,及中十科中可為師表,或可備講讀者,仍官已升朝、年及四十乃得為之。
四年,以舉薦頗衆,诏須命舉乃得奏上。
紹聖元年,三省立格:"侍從、台谏、國子長貳,歲舉堪任諸州學官一員,須嘗中進士或制科,年及三十者。
若制科及進士第在上五人,禮部奏名在上三人、府、監、廣文館第一人,或從太學上舍得第,即皆不試而用,馀并召附吏部春秋試。
凡試,兩經大義各一道,以通經、善作文為合格。
已經舉試,中書籍其姓名,俟有阙則選授焉。
"於是内外見學官,非制科、進士出身及由上舍生入官者并罷。
時學官已立試法,潭、廣已下十一州教授本付吏部拟注者,令三省選差。
監察禦史黃慶基奏:"先朝以經術設為三舍以考察其行藝,始自太學,著為定令,而未及頒於四方。
請州學皆立學,期以一年,考察無玷,乃許應舉。
方之前日結保投牒以較一日之長者,有間矣。
" 元符二年,初令諸州推行三舍法。
應嘗置教授州考選、升補,悉如太學。
州許上舍一人、内舍二人,歲貢入之京師。
其上舍即附太學補外舍,試中補内舍生,通三試不升舍者,遣還其州。
其内舍免試,至則補為外舍生。
諸路選監司一員提舉學校,守貳董幹其事。
遇試補上、内舍生,選有出身官一人同教授考選,仍彌封、謄錄。
徽宗崇甯元年,宰相蔡京建議:"天下皆置學,郡少或應書人少,即合二三州共置一學。
學悉置教授二員。
縣亦置學,州、縣皆置小學。
推三舍法遍行天下。
自縣選考升諸州,為州學生,每三年貢入太學,為太學生,至則附上舍試,别立号。
考取分三等:試入上等補上舍生,入中等補下等上舍生,入下等補内舍,馀為外舍。
諸州、軍解額,各以三分之一充貢士,開封府量留五十五額,解士人之不入學者,馀盡均給諸州以為貢額。
任外官者子弟、親戚許入學,若於法應避所任親者,聽随便學於他州,即不得升補與貢。
在學及一年,給牒至太學,用國子生額解試。
若所貢士至太學試中上等或預升舍人多,其本貫監司、太守推賞有差。
州給常平或系省曰宅充養士費,縣得用地利所出及非系省錢。
州學職掌學谕、學長,許差特奏名人某。
毋得以非經史子書教授。
"诏令講議司立法頒降。
二年,先是,諸州縣學補弟子無定員,有司病費廣難贍,诏諸州用前一舉試者為則,嘗逾二百人許置百員數,減乎此則以三分之二為額,上舍、内舍立額亦如之。
縣學則裁其見籍,率三而汰一。
提學司通一路才計,均給學費,仍行部摘試文檢括當否。
生員嘗試公私試,雖不中,亦複其身勿事。
臣僚言:神宗尚經術,将以明道德,一風俗,元祐奸朋暨其殘黨之在元符者,立異說壞之,今馀習未殄。
乞立法禁天下刊寫,庶其可息。
诏付國子監,其有上書及三舍生言涉誣讪并異論者,悉遣歸其鄉自訟齋拘之。
三年,令州縣學用三舍法升太學,罷科舉(見《舉士門》)。
舊法,隸學三年,經兩試不預升貢,即除其籍,法涉太嚴。
自今三年内三經公試不與選,兩經補内舍、貢上舍不及格,且曾犯三等以上罰,若外舍即除籍歸縣,内舍降舍,已降而私試不入等,若曾犯罰亦除籍,再赴歲升試。
每上舍生升舍已,其秋即貢入辟雍,長吏集阖郡官、提學官,即本所燕設,以禮津遣,限歲終悉集阙下。
自川、廣、福建入貢者,給借職券,過二千裡給大将券,續其
五年,诏曰:"頃者嘗诏方夏增置學官,而吏貪崇儒之虛名,務增室屋,使四方遊士競起而趨之,輕去鄉闾,浸不可止。
今後有學州縣,毋得辄容非本土人居止聽習。
若吏以繕修為名而斂會民财者,按舉之。
" 神宗熙甯四年,诏置京東西、河東、河北、陝西五路學,以陸佃等為諸州學官。
仍令中書采訪逐路有經術行誼者各三五人,雖未仕亦給簿尉俸,使權教授。
他路州、軍,命近日選薦京朝官有學行可為人師者,堂除逐路官,令兼所任州教授。
州給田十頃為學糧。
仍置小學教授。
八年秋,诏諸州學官先赴學士院,試大義五道,取優通者選差。
元豐元年,诏諸路州府學官共五十三員。
京東路兖徐曹郓青密州、應天府各一員,京西路西京國子監、許陳襄鄧州各一員,河北路北京國子監、定相滄衛棣瀛州、真定府各一員,陝府西路陝華耀邠秦熙州、永興軍、鳳翔河中府各一員,河東路潞、晉、代州、太原府各一員,淮南路揚州、亳州各一員,兩浙路杭越蘇三州各一員,江南東路饒州、江甯府各一員,江南西路洪州、吉州各一員,荊湖南路潭州一員,荊湖北路江陵府一員,福建路建州一員,成都府路眉州、成都府各一員,梓州路梓州、普州各一員,利州路利州一員,夔州路夔州一員,廣南東路廣州一員,廣南西路桂州一員。
按:是時大興學校,而天下之有教授者隻五十三員,蓋重師儒之官,不肯輕授濫設故也。
觀其所用者,既是有出身人,然又必試中而後授,則與入館閣翰苑者同科,其遴選至矣。
哲宗元祐初,齊、盧、宿、常、虔、颍、同、懷、澶、河陽等州始相繼置教授,三舍法行而員額愈多,至大觀時,吉州、建州皆以養士數多,置教授三員。
宣和時,罷州縣學三舍法,始令諸州教授若系未行三舍已前置者依舊,馀并減罷;如贍學田産、房廊等,系行三舍後添給者,亦複拘收雲。
哲宗元祐元年,诏近臣擇經明行修,堪内外學官者,人舉二員。
遂罷試補法。
二年,中丞胡宗愈言,學者初登科遂颛師席,非是。
诏内外學官經任,年至三十,方得在選。
三年,又诏:宮學教授阙,選諸嘗被舉可為學官,及中十科中可為師表,或可備講讀者,仍官已升朝、年及四十乃得為之。
四年,以舉薦頗衆,诏須命舉乃得奏上。
紹聖元年,三省立格:"侍從、台谏、國子長貳,歲舉堪任諸州學官一員,須嘗中進士或制科,年及三十者。
若制科及進士第在上五人,禮部奏名在上三人、府、監、廣文館第一人,或從太學上舍得第,即皆不試而用,馀并召附吏部春秋試。
凡試,兩經大義各一道,以通經、善作文為合格。
已經舉試,中書籍其姓名,俟有阙則選授焉。
"於是内外見學官,非制科、進士出身及由上舍生入官者并罷。
時學官已立試法,潭、廣已下十一州教授本付吏部拟注者,令三省選差。
監察禦史黃慶基奏:"先朝以經術設為三舍以考察其行藝,始自太學,著為定令,而未及頒於四方。
請州學皆立學,期以一年,考察無玷,乃許應舉。
方之前日結保投牒以較一日之長者,有間矣。
" 元符二年,初令諸州推行三舍法。
應嘗置教授州考選、升補,悉如太學。
州許上舍一人、内舍二人,歲貢入之京師。
其上舍即附太學補外舍,試中補内舍生,通三試不升舍者,遣還其州。
其内舍免試,至則補為外舍生。
諸路選監司一員提舉學校,守貳董幹其事。
遇試補上、内舍生,選有出身官一人同教授考選,仍彌封、謄錄。
徽宗崇甯元年,宰相蔡京建議:"天下皆置學,郡少或應書人少,即合二三州共置一學。
學悉置教授二員。
縣亦置學,州、縣皆置小學。
推三舍法遍行天下。
自縣選考升諸州,為州學生,每三年貢入太學,為太學生,至則附上舍試,别立号。
考取分三等:試入上等補上舍生,入中等補下等上舍生,入下等補内舍,馀為外舍。
諸州、軍解額,各以三分之一充貢士,開封府量留五十五額,解士人之不入學者,馀盡均給諸州以為貢額。
任外官者子弟、親戚許入學,若於法應避所任親者,聽随便學於他州,即不得升補與貢。
在學及一年,給牒至太學,用國子生額解試。
若所貢士至太學試中上等或預升舍人多,其本貫監司、太守推賞有差。
州給常平或系省曰宅充養士費,縣得用地利所出及非系省錢。
州學職掌學谕、學長,許差特奏名人某。
毋得以非經史子書教授。
"诏令講議司立法頒降。
二年,先是,諸州縣學補弟子無定員,有司病費廣難贍,诏諸州用前一舉試者為則,嘗逾二百人許置百員數,減乎此則以三分之二為額,上舍、内舍立額亦如之。
縣學則裁其見籍,率三而汰一。
提學司通一路才計,均給學費,仍行部摘試文檢括當否。
生員嘗試公私試,雖不中,亦複其身勿事。
臣僚言:神宗尚經術,将以明道德,一風俗,元祐奸朋暨其殘黨之在元符者,立異說壞之,今馀習未殄。
乞立法禁天下刊寫,庶其可息。
诏付國子監,其有上書及三舍生言涉誣讪并異論者,悉遣歸其鄉自訟齋拘之。
三年,令州縣學用三舍法升太學,罷科舉
舊法,隸學三年,經兩試不預升貢,即除其籍,法涉太嚴。
自今三年内三經公試不與選,兩經補内舍、貢上舍不及格,且曾犯三等以上罰,若外舍即除籍歸縣,内舍降舍,已降而私試不入等,若曾犯罰亦除籍,再赴歲升試。
每上舍生升舍已,其秋即貢入辟雍,長吏集阖郡官、提學官,即本所燕設,以禮津遣,限歲終悉集阙下。
自川、廣、福建入貢者,給借職券,過二千裡給大将券,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