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二 學校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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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所及雖非蕃所嘗言者,皆得究治。

    於是追逮遍四方,逾年獄始成。

    判監李季長坐受學生竹簟、陶器,削職停官。

    判監黃履失察,陳襄受請,皆降罰。

    直講王沇之削籍,太常丞餘中貶秩,皆有赇也。

     又诏歲賜缗錢至二萬五千。

    又益郡縣田租、屋課、息錢之類,以為學費。

     學制所言,國子監以國子名,而實未嘗教養國子。

    乃诏許清要官親戚入監為國子生聽讀,額二百人。

    仍盡以開封府解額歸諸太學,其國子生解額,以太學分數取之,毋過四十人。

     七年,用司業朱服言,四方來試禮部者,雖不籍於太學,或有顯過,若造飛語謗朝政,許監官以聞,用學規殿罰。

     按:子産不以鄭人議執政之然否而毀鄉校,蓋以學校所以來公論也。

    今熙甯之建太學,蘇嘉言變法事忤介甫,則學官并坐其罪,而改用李定、常秩之徒,試文則宗新經,策時務則誇新法。

    今又立飛語謗朝政者以學規殿罰之條。

    則太學之設,乃箝制羅織之具耳,以是為一道德,可乎? 哲宗元祐六年,岑象求等言:"國學設師生而禁其谒見,無從叩問。

    "禮部詳度,許從長貳請益,仍立講訓考課之式。

    私試既不鎖宿,則是日講說亦不廢。

     七年,置廣文館解額。

    先是,開封解額稍優,四方士子多冒畿縣戶以試。

    又有隸太學不及一年,不該解試者,亦往往冒戶。

    禮部案舊制,凡試國子監者,先補中廣文館生,乃得以牒求試。

    遂依效其法,立廣文館生二千四百員。

    除開封府元解百人則許自試,其嘗撥取諸科二百、國子額四十,通二百四十人者,今皆取諸開封府以為本館解額。

    遇科場年試補館生,中者執牒詣國子監驗試。

    凡試者十人取一,開封考取亦如其數。

    試者不及千人,即以率減取,仍嚴禁重試。

    禮部言:"國子生應解己有定額在法,試者滿百人,即如額取二十人,若不滿百,與國子混試通取,以元祐五年計之,凡五人有奇而解一人。

    "诏:"自今太學及國子生發解,并以是年分數準取。

    "帝既親政,群臣多言元祐所更學校科舉制度非是。

    帝念宣仁保祐功久,不許改。

    至是議者益多。

    監察禦史郭知章言:"先帝立三舍法,以歲月稽其行實,故入上舍而中上等者,得不經禮部試,特命以官。

    責備而持久,故其得也難,自元豐以來,應格特命官者,林自一人而己。

    誘進激勸,莫善於此。

    元祐新令,遂罷推恩之制。

    宜複元豐法,以廣樂育之德。

    "知章又請三學補外舍生,依元豐令一歲四試。

    皆從之。

    罷五路經曆通禮科。

    太學生中上舍者,悉用元豐制推恩,上等即該注官者,歲毋過二人;免禮部試者,每舉五人而止;免解試者二十人而止。

    仍計數對除省試發解額,其元祐法勿用。

    諸三舍升補等法,悉推行舊制。

    苟合增損,即條具以聞。

     紹聖元年,國子監奏罷廣文館發解,其額本取之開封府、諸科及國子,悉複還之。

    凡學生自外路參假及新補中未該撥填入學者,權附國子監别号試,取一次。

     诏五路禮部奏名額,以十分之三與府、監,諸路進士通取二分,合五路通取,馀五分監自取。

    罷《春秋》科。

     元符元年,诏以命官人許為國子生,毋過四十人。

    凡試,優取《二禮》,兩經許占全額之半,而以其半及他經。

    複置《春秋》博士,崇甯間複罷之。

     徽宗崇甯元年,命将作少監李誡,即城南門外相地營建外學,是為辟廱。

    蔡京又奏:"古者國内外皆有學,周成均蓋在邦中,而黨庠、遂序則在國外。

    臣親承聖诏,天下皆興學貢士,即國南建外學以受之,俟其行藝中率,然後升諸太學。

    凡此聖意,悉與古合。

    今上其所當行者:太學專處上舍、内舍生,而外學則處外舍生。

    太學上舍本額一百人,内舍二百人,今貢士盛集,欲增上舍至二百人,内舍六百人,外舍三千人。

    外學為四講堂、百齋,齋列五楹,一齋可容三十人。

    士初貢至,皆入外學,經試補入上、内舍,始得進處太學。

    太學外舍,亦令出居外學。

    俟學成奏行之。

    其敕、令、格、式,悉用太學見制。

    國子祭酒總治學事。

    外學官屬,司業、丞各一人,稍減太學博士、正、錄員歸外學,仍增博士為十員,正、錄為五員,學士充學谕者十人,直學二人。

    俟貢士至為之。

    "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立考選法。

     诏取士皆從學校、三舍,廢科舉法(見《舉士門》)。

     内侍劉公度、鄭祿肄業國庠,文粗可采,特減磨勘以旌之。

     令學生實非資問辄見師長,因而幹請,用學規極等罰之。

    凡奉祠及仕而解官或待次,悉許入内、外學。

    任子不系州土,随所寓入學,仍别齋居處,别号試考。

    曾升補三舍生,後從獻助得官,其入學視任子法。

     大觀三年,提舉淮東常平徐畈言:"蔭補入官人須隸學及一年,不犯上三等罰,方許就铨試;嘗再入等,即免铨試。

    公、私試嘗為第一人,比铨試推恩。

    "從之。

     政和七年,臣僚言:"進士之中铨格者,每一百人而得占注優恩不過五七人,去年中、上二等皆阙不取。

    今取隸學國子試格,用之铨法,五年而得上二等優恩者二百四十人,免試者尚在其外。

    是蔭補隸學者,優於累試得第之人。

    "诏在學嘗魁一試者,許如舊恩,馀止令免試注官。

     欽宗靖康元年,右谏議大夫楊時言:"王安石著為邪說,以塗學者耳目,使蔡京之徒,得以輕費妄用,極侈靡以奉上,幾危宗社。

    乞追奪安石王爵,毀去配飨之像,使邪說淫亂不能為學者惑。

    "诏:"王安石從祀孔子廟廷,禮部其改位置在鄭康成以下。

    " 禦史中丞陳過庭言:"《五經》義微,諸家因而異見,所不能免也。

    以所是者為正,所否者為邪,此乃一偏之大失也。

    頃者指蘇轼為邪學而加禁切,己弛其禁,許采其長而用之,實為通論。

    祭酒楊時矯枉太過,複诋王氏以為邪說,此又非也。

    諸生習用王學,率衆見時而诋詈之,時引避不出,乃得散退。

    齋生又自互黨王、蘇,至相追擊,附從者紛紛。

    凡為此者,足以明時之不能服衆也。

    "诏時罷兼祭酒。

     正言崔鶠言:"近诏谏臣直論得失,以求實是,陛下求治切矣。

    然數千年來,王公卿相及居要路者,皆自蔡京出,則安有實是聞於陛下乎?且舉馮澥所上之言曰:'士無異論,太學之盛也。

    '此奸言也。

    昔王安石斥除異己,名臣如韓琦、司馬光輩既以異論逐,而其所著《三經》之說,士子宗之者得官,不用者黜落,則天下靡然,無一人敢可否矣。

    陵夷以至大亂,則無異論之禍也,尚敢為此熒惑也乎?其言曰:'崇甯以來,博士各徇其黨,而言皆偏異,附王學則诋元祐之文,附元祐則诮王氏之說。

    '此猶欺罔也。

    此時士夫豈有敢學元祐百诋王氏者乎?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