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二 學校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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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學
宋初,增修國子監學舍(周顯德二年,以天福普利禅院建國子監),修飾先聖十哲像,畫七十二賢及先儒二十一人像於東西廊之闆壁。
太祖皇帝開寶八年,國子監上言:"生徒舊數七十人,先奉诏令分習《五經》,内有系籍而不至者,又有住京進士、諸科,常赴講席。
緣監生元有定數,欲以在監習業之人補充生徒。
"诏:"令元系籍而聽習不阙,得于秋試;系籍而不至者,聽於本貫請。
其未入於籍而聽習者,或有冠裳之族不居鄉裡,令補監生之阙。
" 仁宗慶曆二年,天章閣侍講王洙言:"國子監每科場诏下,許品官子弟投保官家狀量試藝業,給牒充廣文、太學、律學三館學生,多或緻千馀人。
即随秋試召保取解,及科場罷日,則生徒散歸,考官倚席,若此但為遊士寄應之所,殊無國子肄習之法。
居常講筵無一二十人聽講者。
欲望自今應國子監,每遇科場敕下,授納取解家狀日己前,須實曾附本監聽學滿五百日者,許投狀。
令本授官取文簿勘會詣實,依例召京朝官委保,方得取應。
每十人之中,與解三人。
其未系監生欲求試補者,亦不限時月投狀試業收補。
每日講筵應系聽讀生徒,并於本授業學官前親書到曆。
如遇私故出入,或疾告、歸甯,并具狀給假。
若滿周年不來參假者,除落名籍。
"事下國子監,本監請:"自今試補學生聽讀五百日,方許取解;已得國學文解省試下者,止聽讀一百日,許再請解。
又國子監除七品以上子孫,許召保官試補外,八品以下至庶人子弟,例不收補,以此每遇科場,多有冒稱品官子孫,難以詳别,或興詞訴。
請仿唐制,立四門學,以八品以下至庶人子孫,補充學生。
自今每歲一補試,差學官鎖宿、封彌,精加考校,取文理稍通者具名聞奏,給牒收補。
内不合格者,且令理日依舊聽讀,後次與試。
若三試不中,不在試補之限。
"從之。
四月,诏國子監、太學、天下州縣學生,更不立聽讀日限,以谏官餘靖極言其非便故也。
按:古人所謂中年考校,九年大成者,進德修業之事也。
至漢人之補博士弟子員,則隻限以通一經,而後授之官。
唐人之法尚彷佛如此。
至宋熙、豐後立三舍之法,則不過試之以浮靡之文,而誘之以利祿之途。
然明經而必至於通一藝,試文而必至於曆三舍,皆非旦暮可就,故國家雖未嘗嚴其法制、稽其去留,而為士者,内恥於習業之未精,外誘於榮途之可慕,其坐學之日自不容不久。
今慶曆之法,所謂習業者,雖有講肄聽讀,而未嘗限以通經之歲月;所謂榮途者,止於拔解赴省,而未嘗别有優異之捷徑。
此所以科場罷日,則生徒散歸,講官倚席,雖限以聽學之歲月,而不能強其久留,反以淹滞為困,故不久而遂廢也。
慶曆三年,立四門學,以士庶子弟為生員。
四年,判國子監王拱辰等言:"首善自京師,漢太學二百四十房,千八百馀室,生徒三萬人。
唐學舍亦千二百間。
今國子監才二百楹,不足以容學者,請以錫慶院為太學。
"從之。
明年,三司言,更造錫慶院乏财費多,而虜使錫宴之所不可阙,乃複以太學為錫慶院。
皇祐末,以胡瑗為國子監講書,專管句太學。
數年,進天章閣侍講,猶兼學正。
其初人未甚信服,乃使其徒之已仕者盛僑、顧臨輩分治其事,又令孫覺說《孟子》,中都士人稍稍從之。
一日,升堂講《易》,音韻高朗,指意明白,衆方大服。
然在列者皆不喜,謗議蜂起。
瑗不顧,強力不倦,以卒有立。
迨今三十馀年,猶用其規模不廢。
瑗在學時,每公私試罷,掌儀率諸生會於首善,令雅樂歌詩,乙夜乃散。
諸齋亦自歌詩,奏琴瑟之聲徹於外。
瑗在湖學,教法最備。
始建太學,有司請下湖學取瑗之法以為太學法,至今為著令。
神宗熙甯元年,增太學生員,慶曆中嘗置内舍生二百人,至是又增置一百,尋诏九百人為額。
四年,侍禦史鄧绾言:"國家治平百馀年,雖有國子監,僅容釋奠齋庖,而生員無所容。
至於太學,未嘗營建,止假錫慶院廊庑數十間,生員才三百人。
請以錫慶院為太學,仍修武成王廟為右學,上以拟三王四代膠、庠、序、學東西左右之制,下則無後於漢、唐生員學舍之盛。
"乃诏盡以錫慶院及朝集院西庑建講書堂四。
諸生齋舍、官掌事者直廬略具,而太學棟宇始僅足用。
自主判官外,益至直講,總而為十員,率二員共講一經,委中書選差,或主判官奏。
生員釐為三等:初入學為外舍,外舍升内舍,内舍升上舍。
上舍員以百,内舍二百,外舍不限員。
各以其經從所講官受學,月考試舉業,優等上中書。
其正、錄、學谕,以上舍生為之,經各二員;學行卓異者,主判、直講複保上中書審察,奏除官。
先有職掌者,己受官,仍與舊職,俟直講、教授有阙,次第選用。
議學校貢舉(見《舉士門》)
初,蘇頌子嘉在太學,顔複嘗策問王莽、後周變法事,嘉極論為非,在優等。
蘇液密寫以示曾布曰:"此輩唱和,非毀時政。
"布大怒,責張琥曰:"君為谏官判監,豈容學官與生徒非毀時政而不彈劾。
"遂以告安石。
安石大怒,遂逐諸學官,以李定、常秩同判監,選用學官,非執政所喜者不與。
陸佃、黎宗孟、葉濤、曾肇、沈季良與選,季良,安石妹婿;濤,其侄婿;佃,門人;肇,布弟也。
佃等夜在安石齋授口義,旦至學講之,無一語出己。
其設三舍,皆欲引用其黨耳。
八年,頒王安石《詩》、《書》、《周禮義》於學。
(詳見《舉士門》)
太學安惇等已升上舍,皆特免解。
其自發解者,即免禮部試。
時三舍未有推恩定法,故特降命也。
仁宗時嘗置武學,既而中辍,至是複置,尋诏生員以百人為額。
又置律學,置教授四員。
公試,習律令生員義三道,習斷案生員一道,刑名五事至七事。
私試,義二道,案一道,刑名五事至三事。
元豐二年,頒《學令》:太學置八十齋,齋容三十人。
外舍生二千人,内舍生三百人,上舍生百人,總二千四百。
月一私試,歲一公試,補内舍生;間歲一舍試,補上舍生。
封彌、謄錄如貢舉法。
而上舍試則學官不與考校。
公試,外舍生入第一、第二等,參以所書行藝與籍者,升内舍;内舍試入優、平二等,參以行藝,升上舍。
上舍分三等:俱優為上,一優一平為中,俱平若一優一否為下。
上等命以官,中等免禮部試,下等免解。
學正增為五人,學錄增為十人,學錄參以學生為之。
太學生虞蕃訟學官升舍偏曲,下禦史台核實,何正臣請置獄
太祖皇帝開寶八年,國子監上言:"生徒舊數七十人,先奉诏令分習《五經》,内有系籍而不至者,又有住京進士、諸科,常赴講席。
緣監生元有定數,欲以在監習業之人補充生徒。
"诏:"令元系籍而聽習不阙,得于秋試;系籍而不至者,聽於本貫請。
其未入於籍而聽習者,或有冠裳之族不居鄉裡,令補監生之阙。
" 仁宗慶曆二年,天章閣侍講王洙言:"國子監每科場诏下,許品官子弟投保官家狀量試藝業,給牒充廣文、太學、律學三館學生,多或緻千馀人。
即随秋試召保取解,及科場罷日,則生徒散歸,考官倚席,若此但為遊士寄應之所,殊無國子肄習之法。
居常講筵無一二十人聽講者。
欲望自今應國子監,每遇科場敕下,授納取解家狀日己前,須實曾附本監聽學滿五百日者,許投狀。
令本授官取文簿勘會詣實,依例召京朝官委保,方得取應。
每十人之中,與解三人。
其未系監生欲求試補者,亦不限時月投狀試業收補。
每日講筵應系聽讀生徒,并於本授業學官前親書到曆。
如遇私故出入,或疾告、歸甯,并具狀給假。
若滿周年不來參假者,除落名籍。
"事下國子監,本監請:"自今試補學生聽讀五百日,方許取解;已得國學文解省試下者,止聽讀一百日,許再請解。
又國子監除七品以上子孫,許召保官試補外,八品以下至庶人子弟,例不收補,以此每遇科場,多有冒稱品官子孫,難以詳别,或興詞訴。
請仿唐制,立四門學,以八品以下至庶人子孫,補充學生。
自今每歲一補試,差學官鎖宿、封彌,精加考校,取文理稍通者具名聞奏,給牒收補。
内不合格者,且令理日依舊聽讀,後次與試。
若三試不中,不在試補之限。
"從之。
四月,诏國子監、太學、天下州縣學生,更不立聽讀日限,以谏官餘靖極言其非便故也。
按:古人所謂中年考校,九年大成者,進德修業之事也。
至漢人之補博士弟子員,則隻限以通一經,而後授之官。
唐人之法尚彷佛如此。
至宋熙、豐後立三舍之法,則不過試之以浮靡之文,而誘之以利祿之途。
然明經而必至於通一藝,試文而必至於曆三舍,皆非旦暮可就,故國家雖未嘗嚴其法制、稽其去留,而為士者,内恥於習業之未精,外誘於榮途之可慕,其坐學之日自不容不久。
今慶曆之法,所謂習業者,雖有講肄聽讀,而未嘗限以通經之歲月;所謂榮途者,止於拔解赴省,而未嘗别有優異之捷徑。
此所以科場罷日,則生徒散歸,講官倚席,雖限以聽學之歲月,而不能強其久留,反以淹滞為困,故不久而遂廢也。
慶曆三年,立四門學,以士庶子弟為生員。
四年,判國子監王拱辰等言:"首善自京師,漢太學二百四十房,千八百馀室,生徒三萬人。
唐學舍亦千二百間。
今國子監才二百楹,不足以容學者,請以錫慶院為太學。
"從之。
明年,三司言,更造錫慶院乏财費多,而虜使錫宴之所不可阙,乃複以太學為錫慶院。
皇祐末,以胡瑗為國子監講書,專管句太學。
數年,進天章閣侍講,猶兼學正。
其初人未甚信服,乃使其徒之已仕者盛僑、顧臨輩分治其事,又令孫覺說《孟子》,中都士人稍稍從之。
一日,升堂講《易》,音韻高朗,指意明白,衆方大服。
然在列者皆不喜,謗議蜂起。
瑗不顧,強力不倦,以卒有立。
迨今三十馀年,猶用其規模不廢。
瑗在學時,每公私試罷,掌儀率諸生會於首善,令雅樂歌詩,乙夜乃散。
諸齋亦自歌詩,奏琴瑟之聲徹於外。
瑗在湖學,教法最備。
始建太學,有司請下湖學取瑗之法以為太學法,至今為著令。
神宗熙甯元年,增太學生員,慶曆中嘗置内舍生二百人,至是又增置一百,尋诏九百人為額。
四年,侍禦史鄧绾言:"國家治平百馀年,雖有國子監,僅容釋奠齋庖,而生員無所容。
至於太學,未嘗營建,止假錫慶院廊庑數十間,生員才三百人。
請以錫慶院為太學,仍修武成王廟為右學,上以拟三王四代膠、庠、序、學東西左右之制,下則無後於漢、唐生員學舍之盛。
"乃诏盡以錫慶院及朝集院西庑建講書堂四。
諸生齋舍、官掌事者直廬略具,而太學棟宇始僅足用。
自主判官外,益至直講,總而為十員,率二員共講一經,委中書選差,或主判官奏。
生員釐為三等:初入學為外舍,外舍升内舍,内舍升上舍。
上舍員以百,内舍二百,外舍不限員。
各以其經從所講官受學,月考試舉業,優等上中書。
其正、錄、學谕,以上舍生為之,經各二員;學行卓異者,主判、直講複保上中書審察,奏除官。
先有職掌者,己受官,仍與舊職,俟直講、教授有阙,次第選用。
議學校貢舉
蘇液密寫以示曾布曰:"此輩唱和,非毀時政。
"布大怒,責張琥曰:"君為谏官判監,豈容學官與生徒非毀時政而不彈劾。
"遂以告安石。
安石大怒,遂逐諸學官,以李定、常秩同判監,選用學官,非執政所喜者不與。
陸佃、黎宗孟、葉濤、曾肇、沈季良與選,季良,安石妹婿;濤,其侄婿;佃,門人;肇,布弟也。
佃等夜在安石齋授口義,旦至學講之,無一語出己。
其設三舍,皆欲引用其黨耳。
八年,頒王安石《詩》、《書》、《周禮義》於學。
其自發解者,即免禮部試。
時三舍未有推恩定法,故特降命也。
仁宗時嘗置武學,既而中辍,至是複置,尋诏生員以百人為額。
又置律學,置教授四員。
公試,習律令生員義三道,習斷案生員一道,刑名五事至七事。
私試,義二道,案一道,刑名五事至三事。
元豐二年,頒《學令》:太學置八十齋,齋容三十人。
外舍生二千人,内舍生三百人,上舍生百人,總二千四百。
月一私試,歲一公試,補内舍生;間歲一舍試,補上舍生。
封彌、謄錄如貢舉法。
而上舍試則學官不與考校。
公試,外舍生入第一、第二等,參以所書行藝與籍者,升内舍;内舍試入優、平二等,參以行藝,升上舍。
上舍分三等:俱優為上,一優一平為中,俱平若一優一否為下。
上等命以官,中等免禮部試,下等免解。
學正增為五人,學錄增為十人,學錄參以學生為之。
太學生虞蕃訟學官升舍偏曲,下禦史台核實,何正臣請置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