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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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欽定事例、在外、貼送當該衙門如律、在京衙門、退回改正。

    將發過公文、并差錯件數、月終類奏。

    文簿繳進。

    若各處公文、事幹軍情災異機密重事。

    隨即入奏。

    送該科給事中收。

    如呈稟五府六部都察院等衙門公文緊要者入奏。

    仍用 欽降勘合、用使本衙門印信、雲寫 旨意、貼送當該衙門、覆奏施行。

    若誤遞到有施行者、奏訖、亦貼送當該衙門。

    無施行者、亦入奏。

    送該科給事中收照 ○宣德四年令、在京諸司行移、在外三司軍衛府州縣催辦事務、悉聽本衙門自行分管辦理。

    有輒差掌印正官、及坐名差官者、通政司糾舉、處以重罪 月奏 凡本司發過五府六部都察院、及內外諸司衙門公文、并照駁各衙門差錯公文實封等件。

    及行移勘合原告文狀、拏人起數、給由人員。

    每月類奏。

    年終通行類數開奏 凡每月終、五府等衙門、出入公文等項數目、面奏送科外。

    其給由起復官員、仍奏令吏部查理 雜行 凡天下府州縣、奏到本年雨澤。

    本年終 面奏、類送戶科【萬曆六年革】 凡本司日逐收下奏本夾闆。

    年終 面奏、令錦衣衛差人、運送司禮監交收 凡本司合用紙劄、於刑部見收囚人紙劄內關用。

    印色等項、原從順天府買用。

    後奏準、於刑部支給官錢買用。

    今仍於順天府關用 凡命官會議大事。

    會問大獄。

    秋後審錄重囚。

    及會推文職大臣、總兵官、本司官皆預凡六科、中書舍人、行移各衙門。

    俱經本司轉行 凡尚寶司、六科、中書舍人、官員俸糧。

    俱從本司帶支。

    今自行關支 南京通政使司 凡南京軍民人等、陳告狀詞。

    置立底簿、將狀編號、用使關防、明立前件。

    連人狀送各該衙門整理。

    弘治十三年奏準、南京詞訟、幹係地方者、許內外守備官員受理。

    其餘一應詞訟、悉遵舊制、赴南京通政司、告送法司問理。

    其在外軍衛有司、不係掌印官、不許受詞訟 凡南京各衙門公文出入。

    俱赴本司掛號 凡每月朔望日、各衙門堂上官會議、本司掌印官預凡每歲秋後、法司會各衙門官、審錄重囚。

    本司掌印官預凡南京六科、中書舍人、行移各衙門、俱從本司轉行 凡南京尚寶司、六科、中書舍人、俸糧。

    俱於本司帶支 中書舍人 國初、中書省設直省舍人。

    從八品。

    洪武九年、改中書舍人。

    正七品。

    後中書省革、更定為從七品。

    職專書寫誥敕冊符鐵券等事。

    共額設二十員。

    無正副、例推年深者一人掌印。

    其恩廕帶俸、及文華 武英東西二房。

     內閣誥敕 制敕二房分直者、無常員。

     文華殿門東房、別設中書舍人分直、職專奉旨書寫書籍等項。

     武英殿門西房、別設中書舍人分直、職專奉旨寫篆 冊寶圖書等項。

     凡親王之國、敕符事號。

    赴內閣謄寫。

    其底簿、付印綬監照收 凡親王、郡王、并妃。

    初授封號、合授金冊銀冊。

    俱從銀作局造。

    冊文寫完、仍送本局鐫刻 凡王府自郡王以下、至奉國中尉、自王夫人以下、至鄉君及儀賓、合給誥命。

    公侯駙馬伯、內外文武官、及蕃王土官、合給誥敕命。

    俱從該部奏準送寫 凡公侯伯初授封爵、合給鐵券。

    從工部造完、送寫 誥文、并券陰則例畢。

    轉送銀作局鐫刻填金。

    仍領回、以右一面頒給。

    左一面、年終奏送古今通集庫收貯 凡內外文武官、應給誥敕。

    俱於翰林院領寫。

    其新製武官誥命。

    自有織定誥文。

    請誥、續誥、俱從兵部徑自送黃填寫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