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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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使司
洪武三年、初置察言司。
設司令、掌受四方章奏尋革。
十年、始置通政使司、正三品衙門。
設通政使、左右通政、左右參議、經歷司經歷、知事。
職專出納 帝命。
通達下情。
關防諸司出入公文。
奏報四方章奏實封建言、陳情伸訴、及軍情聲息災異等事。
成化二年、增設謄黃右通政、列銜本司、不與司事。
今革 士納帝命 洪武十四年令、本司職專出納。
與內外諸司、俱無文移。
有徑行本司者、以違制論 ○二十六年定、凡有帝命、必當詳審覆奏允當、然後施行 通達下情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有四方陳情建言、伸訴冤枉民間疾苦善惡等事、知必隨即奏聞。
及告不公不法等事、事重者、於底簿內謄寫所告緣由、齎狀奏聞。
仍將所奉旨意、於上批寫送該科給事中、轉令該衙門抄行常事者、另置底簿、將文狀編號、用使關防、明立前件、連人狀送當該衙門整理。
月終奏繳底簿送該科、督併承行該衙門回銷 ○永樂四年、令本司奏事、雖小必聞 凡每日早朝、引奏天下臣民、及入遞所奏事。
或五事、七事。
遇大寒大暑、減免奏數不一 開拆實封 凡天下臣民實封入遞、或人齎到司。
須於公廳眼同開拆、仔細檢看。
事幹軍情機密、調撥軍馬。
及外國來降、進貢方物、急缺官員、提問軍職有司官員、并請旨定奪事務。
即於底簿內謄寫略節緣由。
當將原來實封、禦前陳奏畢。
就於奏本後批寫 旨意送該科給事中收。
轉令該衙門抄出施行。
其進繳稅糧文冊勘合通關、起解軍囚等項。
附簿明白、止送該科送、不必入奏 凡邊方腹裏、盜賊機密重情。
正德六年奏準、各處撫按官、題奏到司、隨即封進、不許遲留。
副本亦要隨本封實。
咨呈等文免掛號。
待事已施行方許開拆附卷。
各該承行衙門、俱要慎密關防。
如有漏洩、一體治罪 ○嘉靖十二年、令凡內外奏報軍機、並兵部議處賊情。
不拘齋戒日期、照常封進 凡題本奏本。
嘉靖八年題準、照原定長短廣狹格式、刊印頒降。
令內外臣民遵守、不許違越。
奏本字樣、務與題本大略相似。
毋得細小。
違者、本司參駁治罪 凡在京大小衙門、但係奏本、不分公事私事。
並在外守備等項內臣、陳情已事。
巡撫都禦史、巡按等項禦史、總兵副參、及分守守備備倭等項武職、宣慰宣撫招討等司、及府州縣等衙門、一應錢糧軍馬刑名、乞恩認罪繳敕等項本冊。
俱赴本司投進。
嘉靖八年題準、有徑自封進者、本司參駁治罪 凡軍民人等、奏告詞訟。
本司參詳、除謀逆機密重情、無主人命、全家被人殘害、侵欺係官錢糧、偽造寶鈔、私鑄銅錢、並幹已事情外。
中間看係革前、並不幹已事、及審出添捏等項虛情、例不該奏告。
就於本後、明白參出、抄送法司、該道再加詳審、立案不行。
嘉靖八年題準、有硃語太長、浮詞太多、及一應違錯不敬者、本司參駁治罪凡內外各衙門、一應公事、用題本。
其雖係公事、而循例奏報奏賀、若乞恩認罪、繳敕謝恩、並軍民人等陳情建言伸訴等事、俱用奏本。
嘉靖十八年定、皇太子監國、用啟本。
奏題皆曰啟。
伏候敕旨、曰令旨 關防公文勘合 洪武二十六年定、本司置立出入文簿、令各房令典分掌。
內外衙門、公文到司、必須辨驗允當、隨即於簿內編號、註寫某衙門行某處為某事。
公文、用日照之記。
勘合、用驗正之記。
關防畢。
令鋪兵於文簿內書名畫字遞送。
若行移不當、及違式差錯洗補、互相推調等項。
事重者、入奏區處。
常事、照
設司令、掌受四方章奏尋革。
十年、始置通政使司、正三品衙門。
設通政使、左右通政、左右參議、經歷司經歷、知事。
職專出納 帝命。
通達下情。
關防諸司出入公文。
奏報四方章奏實封建言、陳情伸訴、及軍情聲息災異等事。
成化二年、增設謄黃右通政、列銜本司、不與司事。
今革 士納帝命 洪武十四年令、本司職專出納。
與內外諸司、俱無文移。
有徑行本司者、以違制論 ○二十六年定、凡有帝命、必當詳審覆奏允當、然後施行 通達下情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有四方陳情建言、伸訴冤枉民間疾苦善惡等事、知必隨即奏聞。
及告不公不法等事、事重者、於底簿內謄寫所告緣由、齎狀奏聞。
仍將所奉旨意、於上批寫送該科給事中、轉令該衙門抄行常事者、另置底簿、將文狀編號、用使關防、明立前件、連人狀送當該衙門整理。
月終奏繳底簿送該科、督併承行該衙門回銷 ○永樂四年、令本司奏事、雖小必聞 凡每日早朝、引奏天下臣民、及入遞所奏事。
或五事、七事。
遇大寒大暑、減免奏數不一 開拆實封 凡天下臣民實封入遞、或人齎到司。
須於公廳眼同開拆、仔細檢看。
事幹軍情機密、調撥軍馬。
及外國來降、進貢方物、急缺官員、提問軍職有司官員、并請旨定奪事務。
即於底簿內謄寫略節緣由。
當將原來實封、禦前陳奏畢。
就於奏本後批寫 旨意送該科給事中收。
轉令該衙門抄出施行。
其進繳稅糧文冊勘合通關、起解軍囚等項。
附簿明白、止送該科送、不必入奏 凡邊方腹裏、盜賊機密重情。
正德六年奏準、各處撫按官、題奏到司、隨即封進、不許遲留。
副本亦要隨本封實。
咨呈等文免掛號。
待事已施行方許開拆附卷。
各該承行衙門、俱要慎密關防。
如有漏洩、一體治罪 ○嘉靖十二年、令凡內外奏報軍機、並兵部議處賊情。
不拘齋戒日期、照常封進 凡題本奏本。
嘉靖八年題準、照原定長短廣狹格式、刊印頒降。
令內外臣民遵守、不許違越。
奏本字樣、務與題本大略相似。
毋得細小。
違者、本司參駁治罪 凡在京大小衙門、但係奏本、不分公事私事。
並在外守備等項內臣、陳情已事。
巡撫都禦史、巡按等項禦史、總兵副參、及分守守備備倭等項武職、宣慰宣撫招討等司、及府州縣等衙門、一應錢糧軍馬刑名、乞恩認罪繳敕等項本冊。
俱赴本司投進。
嘉靖八年題準、有徑自封進者、本司參駁治罪 凡軍民人等、奏告詞訟。
本司參詳、除謀逆機密重情、無主人命、全家被人殘害、侵欺係官錢糧、偽造寶鈔、私鑄銅錢、並幹已事情外。
中間看係革前、並不幹已事、及審出添捏等項虛情、例不該奏告。
就於本後、明白參出、抄送法司、該道再加詳審、立案不行。
嘉靖八年題準、有硃語太長、浮詞太多、及一應違錯不敬者、本司參駁治罪凡內外各衙門、一應公事、用題本。
其雖係公事、而循例奏報奏賀、若乞恩認罪、繳敕謝恩、並軍民人等陳情建言伸訴等事、俱用奏本。
嘉靖十八年定、皇太子監國、用啟本。
奏題皆曰啟。
伏候敕旨、曰令旨 關防公文勘合 洪武二十六年定、本司置立出入文簿、令各房令典分掌。
內外衙門、公文到司、必須辨驗允當、隨即於簿內編號、註寫某衙門行某處為某事。
公文、用日照之記。
勘合、用驗正之記。
關防畢。
令鋪兵於文簿內書名畫字遞送。
若行移不當、及違式差錯洗補、互相推調等項。
事重者、入奏區處。
常事、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