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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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使司 洪武三年、初置察言司。

    設司令、掌受四方章奏尋革。

    十年、始置通政使司、正三品衙門。

    設通政使、左右通政、左右參議、經歷司經歷、知事。

    職專出納 帝命。

    通達下情。

    關防諸司出入公文。

    奏報四方章奏實封建言、陳情伸訴、及軍情聲息災異等事。

    成化二年、增設謄黃右通政、列銜本司、不與司事。

    今革 士納帝命 洪武十四年令、本司職專出納。

    與內外諸司、俱無文移。

    有徑行本司者、以違制論 ○二十六年定、凡有帝命、必當詳審覆奏允當、然後施行 通達下情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有四方陳情建言、伸訴冤枉民間疾苦善惡等事、知必隨即奏聞。

    及告不公不法等事、事重者、於底簿內謄寫所告緣由、齎狀奏聞。

    仍將所奉旨意、於上批寫送該科給事中、轉令該衙門抄行常事者、另置底簿、將文狀編號、用使關防、明立前件、連人狀送當該衙門整理。

    月終奏繳底簿送該科、督併承行該衙門回銷 ○永樂四年、令本司奏事、雖小必聞 凡每日早朝、引奏天下臣民、及入遞所奏事。

    或五事、七事。

    遇大寒大暑、減免奏數不一 開拆實封 凡天下臣民實封入遞、或人齎到司。

    須於公廳眼同開拆、仔細檢看。

    事幹軍情機密、調撥軍馬。

    及外國來降、進貢方物、急缺官員、提問軍職有司官員、并請旨定奪事務。

    即於底簿內謄寫略節緣由。

    當將原來實封、禦前陳奏畢。

    就於奏本後批寫 旨意送該科給事中收。

    轉令該衙門抄出施行。

    其進繳稅糧文冊勘合通關、起解軍囚等項。

    附簿明白、止送該科送、不必入奏 凡邊方腹裏、盜賊機密重情。

    正德六年奏準、各處撫按官、題奏到司、隨即封進、不許遲留。

    副本亦要隨本封實。

    咨呈等文免掛號。

    待事已施行方許開拆附卷。

    各該承行衙門、俱要慎密關防。

    如有漏洩、一體治罪 ○嘉靖十二年、令凡內外奏報軍機、並兵部議處賊情。

    不拘齋戒日期、照常封進 凡題本奏本。

    嘉靖八年題準、照原定長短廣狹格式、刊印頒降。

    令內外臣民遵守、不許違越。

    奏本字樣、務與題本大略相似。

    毋得細小。

    違者、本司參駁治罪 凡在京大小衙門、但係奏本、不分公事私事。

    並在外守備等項內臣、陳情已事。

    巡撫都禦史、巡按等項禦史、總兵副參、及分守守備備倭等項武職、宣慰宣撫招討等司、及府州縣等衙門、一應錢糧軍馬刑名、乞恩認罪繳敕等項本冊。

    俱赴本司投進。

    嘉靖八年題準、有徑自封進者、本司參駁治罪 凡軍民人等、奏告詞訟。

    本司參詳、除謀逆機密重情、無主人命、全家被人殘害、侵欺係官錢糧、偽造寶鈔、私鑄銅錢、並幹已事情外。

    中間看係革前、並不幹已事、及審出添捏等項虛情、例不該奏告。

    就於本後、明白參出、抄送法司、該道再加詳審、立案不行。

    嘉靖八年題準、有硃語太長、浮詞太多、及一應違錯不敬者、本司參駁治罪凡內外各衙門、一應公事、用題本。

    其雖係公事、而循例奏報奏賀、若乞恩認罪、繳敕謝恩、並軍民人等陳情建言伸訴等事、俱用奏本。

    嘉靖十八年定、皇太子監國、用啟本。

    奏題皆曰啟。

    伏候敕旨、曰令旨 關防公文勘合 洪武二十六年定、本司置立出入文簿、令各房令典分掌。

    內外衙門、公文到司、必須辨驗允當、隨即於簿內編號、註寫某衙門行某處為某事。

    公文、用日照之記。

    勘合、用驗正之記。

    關防畢。

    令鋪兵於文簿內書名畫字遞送。

    若行移不當、及違式差錯洗補、互相推調等項。

    事重者、入奏區處。

    常事、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