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十一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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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都察院 凡本院問擬刑名、審錄取決重囚、及提問職官等項。

    俱與南京刑部同 凡南京各衙門考滿郎中等官、本院發河南道考覈。

    牒送南京吏部該司、覆考停俸、赴京給由 凡兵馬司兵馬考滿、先赴兵部考覈。

    咨送本院行河南道考 凡六年一次、會同南京吏部、考察南京五品以下官員。

    與都察院同 凡操江官軍、本院副都禦史、或僉都禦史一員、奉敕提督、並巡視九江至鎮江蘇松等處江道、沿江軍衛有司盜賊之事皆屬焉。

    成化九年奏準、專督巡江、後復令兼督操江官軍 ○嘉靖十三年題準、沿江軍衛、除浦子口、原無水軍外。

    其九江、安慶、儀真、鎮江、太倉、松江等處。

    各照地方大小、造船置器、選熟知水利兵快、委官統領、操演防守 ○又議準、長江上下、往來船隻數多。

    中間鹽徒賊盜、混雜難辨。

    通行操江巡撫、及九江、蕪湖、龍江、各鈔關抽分部屬。

    安慶、儀真、守備等官。

    並各通接江洋省分、各府州縣官司。

    但遇經過船隻、俱要灣泊投引查驗。

    仍各置船隻、差撥兵快巡邏 ○又題準、巡江衙門、定委各府同知、兼管巡捕。

    統率壯快、常川操守。

    遇警、會同該衛官軍緝捕。

    不許別項衙門差委 ○又題準、沿江巡檢司弓兵。

    各該府州縣、查點舊額僉補原設巡哨船隻、若有損壞缺少、於巡江衙門贓罰銀內、動支打造。

    給兵領駕、以備勦捕 ○二十三年奏準、沿江地方、除授府州縣同知縣丞、文憑內、明註管理巡捕字羕。

    令專聽操巡衙門節制 凡各道禦史、糾劾言事、與北道同。

    如遇清軍刷卷、北道員少、聽都察院定擬奏差 凡奏差各道禦史、清軍、刷卷、巡江、管屯、巡倉等項。

    成化十七年題準、各給印信、在京對道禦史關領、差人給付。

    事完、復命進繳 凡巡上下江、舊差禦史二員。

    一員自龍江關、上至九江。

    一員自龍江關、下至蘇松等處。

    嘉靖七年題準、兼督安慶、儀真、揚州、淮安、軍衛有司。

    擒捕鹽徒 ○十一年奏準、巡視上江禦史、駐劄安慶。

    下江禦史、駐劄鎮江。

    奉敕接管行事 ○隆慶三年、令巡江禦史、清理沿江一帶蘆洲 ○萬曆四年、令巡視上江禦史、督理應天、太平、安慶、池州、寧國五府、廣德州漕糧。

    並京庫錢糧 凡監收鳳陽糧斛、差禦史一員、正統二年、令兼理鳳陽中等九衛所、並鳳陽府等軍民詞訟 ○正德二年、令兼捕盜 ○嘉靖四年奏準、奉敕往來查催直隸河南等處起運。

    鳳陽廬滁等府州軍餉 ○二十四年奏準、帶管湖廣黃州府額解安慶府倉糧。

    萬曆三年、歸併屯田禦史兼管凡巡視屯田、差禦史一員。

    成化四年奏準、專理江北四十二衛屯田。

    遇有詞訟應參奏者、備呈總督糧儲都禦史、具奏處分 ○正德二年奏準、兼捕盜賊 ○十五年議準、凡遇災傷年分、先期遍歷屯所、勘定分數、依限奏免 ○嘉靖八年題準、以年淺禦史奏差、三年滿日、方許更替 ○十一年題準、兼督錦衣衛、及直隸廬、鳳、淮、揚、安慶、滁、徐等衛屯田。

    照北直隸事例。

    督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