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十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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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道考察
正統六年詔、中外風憲、係綱紀之司。
須慎選識量端弘、才行老成者任之。
其有不諳事體、用心酷刻者。
並從都察院堂上官、考察降黜 ○十四年令、禦史差回、都察院堂上官、考其稱否具奏○成化六年奏準、各處巡按禦史、俱要親理詞訟。
仍將本院遞年發去勘合、逐一問結繳報。
禦史回還、備開接管已未完勘合件數、具呈本院查考 ○七年奏準、巡按公差禦史回京、本院堂上官、依舊例查勘考察、保結稱職者、具奏照舊管事。
若有不稱、奏請罷黜 ○弘治十年奏準、各處清軍並巡按等項禦史回京、本院考察、果有不職事跡。
及過違限期者。
參奏罷黜 ○嘉靖十七年詔、巡按禦史、及兩司守巡官、在外擅作威福、故違節年詔旨、訪察官人者。
二司官、聽巡按禦史劾奏。
禦史、聽都察院考察 ○二十七年題準、巡按禦史接管承行先次禦史勘合、但要作急勘報。
其自已任內劄作者。
除滿前兩箇月、待續差禦史勘完其餘十箇月內、務要一一勘明銷繳。
回道之日、備開已未完數目、造冊呈院、以憑考察。
其邊夷等項事體、難於提人行勘者。
亦要明白開造 巡按禦史滿日造報冊式【嘉靖十三年定】 一薦舉過文武職官若幹員。
如各官廉勤公謹、俱要指摘所行實事若幹件開報。
不得用籠通考語塞責 一禮待過文武職官若幹員。
凡各官賢能、以何政事獎勵、明白開報一糾劾過文武職官若幹員。
如各官汙濫姦佞罷軟等項、俱要指摘所行實事若幹件開報一戒飭過文武職官若幹員。
將各官誤事等項件數、明白開報一舉明過孝義節婦若幹起、俱要開具查勘過實事緣由 一問革過文武職官若幹員。
凡各官所犯情罪、俱要開具略節招由 一查理過倉庫錢糧若幹數。
舊管、新收、開除、實在、逐項明白開報一提督過學校生員。
要將作養過人材、後日堪為世用者、若幹名開報一興革過軍民利病共若幹事。
如某處興某利、某處除某害、逐一開報一存恤過孤老若幹名口。
要將各府州縣收入養濟院見在人數、各廢疾並無依緣由開報一會審過罪囚若幹起。
如審允轉詳處決、及辯理過原擬罪名、俱將各犯略節招由開報一問理過輕重罪犯若幹起。
凡淩遲斬絞徒流杖笞等罪、各計若幹名口、具實開報一追過贓罰若幹數。
如還官、入官、贖罪、給主等項、逐一明白開報一督捕過境內盜賊若幹名。
凡各府州縣官、於某年月日、獲過強竊盜名數、具實開報一督修過城濠圩岸塘壩共若幹所。
要將某官於何年月日、修過某處塘圩等項、明白開報一禁約過囑託公事若幹起。
凡按屬地方、有無拏獲權豪勢要、本土刁民、挾制囑託者。
具實開報一禁約過非法用刑官若幹員。
凡所屬軍民職官、有用非法刑具、殘害人命者。
除參問外。
仍須指實造報一禁約過剋害軍士若幹起。
凡拏問過所屬管軍官旗人等、剋減月糧、索納月錢等項情弊、逐項開報一禁約過倉糧姦弊若幹起。
凡各府州縣倉廒處所。
曾經拏獲包攬侵盜之徒、具實開報一禁約過軍民刁訟若幹起。
所屬地方、曾經拏獲教唆健訟刁徒、各誣害過良善事蹟、逐件開報一禁約過科害裡甲若幹起。
凡所屬州縣等衙門官員、不體小民貧苦、專務奢侈行事。
浪費民財、不知節省、甚至科取侵用。
除拏問外。
仍指實開報一禁約過罰害軍民若幹起。
凡所屬官員、若有指稱修理、恣意罰害軍民者。
除參問外。
仍指實開報一禁約過淹禁罪囚若幹起。
凡司府州縣衛所、如有不才官吏、受賄聽囑、及庸闇不能訊決。
將輕重囚犯、淹禁日久不理者。
除參問外。
仍指實開報一禁約過科差姦弊若幹起。
凡各府州縣掌印官、派科點差。
或有任用姦邪、聽受賄囑、偏私不均者、除參問外。
仍指實開報一禁約過土豪兇徒害人若幹起。
凡所屬地方、曾經拏獲兇惡土豪、倚恃族大、或假仕宦勢力、聚眾執持兇器、圍繞房屋、欺打良善。
或至搶檢家財、姦淫婦女者。
逐事逐名開報一禁約過賭博為非若幹起。
凡所屬地方、曾經拏獲有等好閒之徒、聚集賭博。
因而為非者。
逐起開報一禁約過民間奢侈若幹事。
凡所屬地方、曾經拏問過婚喪踰禮、服捨違式、及群聚宴會、盛張糖卓、繁供餚饌、以奢僣壞民俗者。
各逐起開報一完銷過勘合、共若幹起。
要將接管並自奉各項勘合、已未完數目緣由、明白開報按察司官造報冊式【附】 一每季終、將所屬州縣驛遞等衙門、各應付過關文夫馬船隻廩給。
並錢糧數目。
備細造報一每季終、將巡按禦史、並布按二司官、巡歷地方、有無導從兵快人馬眾多、及隨帶官員人等、盛設飲食供帳之具、以勞州縣等項、開報一每季終、將巡按禦史、並布按二司官、各巡歷地方。
及回省日期、開報一每年終、將本司官、行過事蹟、除薦舉禮待糾劾戒飭文武職官、及舉明孝義、完銷勘合外。
其餘與巡按禦史同者、共二十一件。
備細開報一每年終、將奉到府部院一應勘合、已未完數目、開報一每年終、將所屬府州縣衛所等衙門、查盤過各倉積貯稻榖多寡數目
須慎選識量端弘、才行老成者任之。
其有不諳事體、用心酷刻者。
並從都察院堂上官、考察降黜 ○十四年令、禦史差回、都察院堂上官、考其稱否具奏○成化六年奏準、各處巡按禦史、俱要親理詞訟。
仍將本院遞年發去勘合、逐一問結繳報。
禦史回還、備開接管已未完勘合件數、具呈本院查考 ○七年奏準、巡按公差禦史回京、本院堂上官、依舊例查勘考察、保結稱職者、具奏照舊管事。
若有不稱、奏請罷黜 ○弘治十年奏準、各處清軍並巡按等項禦史回京、本院考察、果有不職事跡。
及過違限期者。
參奏罷黜 ○嘉靖十七年詔、巡按禦史、及兩司守巡官、在外擅作威福、故違節年詔旨、訪察官人者。
二司官、聽巡按禦史劾奏。
禦史、聽都察院考察 ○二十七年題準、巡按禦史接管承行先次禦史勘合、但要作急勘報。
其自已任內劄作者。
除滿前兩箇月、待續差禦史勘完其餘十箇月內、務要一一勘明銷繳。
回道之日、備開已未完數目、造冊呈院、以憑考察。
其邊夷等項事體、難於提人行勘者。
亦要明白開造 巡按禦史滿日造報冊式【嘉靖十三年定】 一薦舉過文武職官若幹員。
如各官廉勤公謹、俱要指摘所行實事若幹件開報。
不得用籠通考語塞責 一禮待過文武職官若幹員。
凡各官賢能、以何政事獎勵、明白開報一糾劾過文武職官若幹員。
如各官汙濫姦佞罷軟等項、俱要指摘所行實事若幹件開報一戒飭過文武職官若幹員。
將各官誤事等項件數、明白開報一舉明過孝義節婦若幹起、俱要開具查勘過實事緣由 一問革過文武職官若幹員。
凡各官所犯情罪、俱要開具略節招由 一查理過倉庫錢糧若幹數。
舊管、新收、開除、實在、逐項明白開報一提督過學校生員。
要將作養過人材、後日堪為世用者、若幹名開報一興革過軍民利病共若幹事。
如某處興某利、某處除某害、逐一開報一存恤過孤老若幹名口。
要將各府州縣收入養濟院見在人數、各廢疾並無依緣由開報一會審過罪囚若幹起。
如審允轉詳處決、及辯理過原擬罪名、俱將各犯略節招由開報一問理過輕重罪犯若幹起。
凡淩遲斬絞徒流杖笞等罪、各計若幹名口、具實開報一追過贓罰若幹數。
如還官、入官、贖罪、給主等項、逐一明白開報一督捕過境內盜賊若幹名。
凡各府州縣官、於某年月日、獲過強竊盜名數、具實開報一督修過城濠圩岸塘壩共若幹所。
要將某官於何年月日、修過某處塘圩等項、明白開報一禁約過囑託公事若幹起。
凡按屬地方、有無拏獲權豪勢要、本土刁民、挾制囑託者。
具實開報一禁約過非法用刑官若幹員。
凡所屬軍民職官、有用非法刑具、殘害人命者。
除參問外。
仍須指實造報一禁約過剋害軍士若幹起。
凡拏問過所屬管軍官旗人等、剋減月糧、索納月錢等項情弊、逐項開報一禁約過倉糧姦弊若幹起。
凡各府州縣倉廒處所。
曾經拏獲包攬侵盜之徒、具實開報一禁約過軍民刁訟若幹起。
所屬地方、曾經拏獲教唆健訟刁徒、各誣害過良善事蹟、逐件開報一禁約過科害裡甲若幹起。
凡所屬州縣等衙門官員、不體小民貧苦、專務奢侈行事。
浪費民財、不知節省、甚至科取侵用。
除拏問外。
仍指實開報一禁約過罰害軍民若幹起。
凡所屬官員、若有指稱修理、恣意罰害軍民者。
除參問外。
仍指實開報一禁約過淹禁罪囚若幹起。
凡司府州縣衛所、如有不才官吏、受賄聽囑、及庸闇不能訊決。
將輕重囚犯、淹禁日久不理者。
除參問外。
仍指實開報一禁約過科差姦弊若幹起。
凡各府州縣掌印官、派科點差。
或有任用姦邪、聽受賄囑、偏私不均者、除參問外。
仍指實開報一禁約過土豪兇徒害人若幹起。
凡所屬地方、曾經拏獲兇惡土豪、倚恃族大、或假仕宦勢力、聚眾執持兇器、圍繞房屋、欺打良善。
或至搶檢家財、姦淫婦女者。
逐事逐名開報一禁約過賭博為非若幹起。
凡所屬地方、曾經拏獲有等好閒之徒、聚集賭博。
因而為非者。
逐起開報一禁約過民間奢侈若幹事。
凡所屬地方、曾經拏問過婚喪踰禮、服捨違式、及群聚宴會、盛張糖卓、繁供餚饌、以奢僣壞民俗者。
各逐起開報一完銷過勘合、共若幹起。
要將接管並自奉各項勘合、已未完數目緣由、明白開報按察司官造報冊式【附】 一每季終、將所屬州縣驛遞等衙門、各應付過關文夫馬船隻廩給。
並錢糧數目。
備細造報一每季終、將巡按禦史、並布按二司官、巡歷地方、有無導從兵快人馬眾多、及隨帶官員人等、盛設飲食供帳之具、以勞州縣等項、開報一每季終、將巡按禦史、並布按二司官、各巡歷地方。
及回省日期、開報一每年終、將本司官、行過事蹟、除薦舉禮待糾劾戒飭文武職官、及舉明孝義、完銷勘合外。
其餘與巡按禦史同者、共二十一件。
備細開報一每年終、將奉到府部院一應勘合、已未完數目、開報一每年終、將所屬府州縣衛所等衙門、查盤過各倉積貯稻榖多寡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