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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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請點差【各差附】
凡差三等。
兩京畿道、提學道、巡按順天、真定、應天、蘇松、淮揚、浙江、湖廣、江西、福建、河南、陝西、山東、山西、四川、雲南、廣西、廣東、貴州等處禦史、及巡視京營、俱大差。
遼東、宣大、甘肅三處巡按禦史、及清軍、印馬、屯田、巡鹽、巡倉、巡關、儹運、巡茶禦史、俱中差。
印馬、屯田、併作一差。
三年滿後、準一大差。
巡視光祿、舊係小差。
今改中差。
巡視 皇城四門、馬房、巡青、十庫、蘆溝橋、五城等處禦史、俱小差 凡差禦史分巡、並追問審理等事。
正統四年定、都察院具事目、請旨點差。
回京之日、不須經由本院、徑赴禦前復奏 凡禦史、除憲綱、並詔敕內該載應合禦史理辦、及軍機等項重務、如果都布按三司不能完結、或完報未明者、明白具奏、取自上裁。
其餘常事、各衙門自行分管理辦者、不許輒擬奏差委 凡巡按禦史。
一年已滿。
差官更代。
本院引禦史二員、禦前點差一員 凡兩直隸提調學校禦史、本院會吏禮二部、推舉學行政事俱優者奏差 凡刷卷、清軍、巡鹽、巡河、巡關、巡茶、印馬、盤糧、勘事、舊俱奏差一員。
弘治十一年定、各具二員點差。
其清軍刷卷等項、如各道禦史員少、奏差南京禦史 凡遼東、宣大、甘肅三處巡按禦史。
嘉靖二十四年奏準、於中差回道禦史、議取二員、具名上請凡巡城、巡視光祿寺、巡庫等項、俱本院給劄差委 凡在京刷卷、屬京畿道。
以禦史資深者差用、為大差之首 凡掌道管事、舊俱用年深禦史。
隆慶二年奏準、不拘中差大差回道禦史、於內選委掌管。
以一年為滿、俱準作差。
不得以巡按缺人、又行差出 凡禦史出差期限。
萬曆二年令、題差本內、明開各地方原定限期、責令依期交代、不許枉道回家、遷延誤事。
滿日仍查有無違限、一併考覈。
堂上官如徇情畏庇、亦以不職論 ○三年、奏定期限、往回一體遵守、以辭朝交代之日為始、如違限十日以上、量行參罰。
一月以上、重加參罰。
兩月以上、參調別用 真定、宣大、三十五日 應天、蘇松、七十日 淮揚、六十五日 浙江、江西、九十日 湖廣、九十日 福建、九十七日 河南、河東、五十八日 陝西、七十五日 甘肅、八十五日 山西、山東、五十三日 四川、一百四十五日 廣東、廣西、一百二十八日 雲南、一百二十五日 貴州、一百三十五日 遼東、六十六日 凡題差巡按禦史、先儘中差回者、如中差無人、方擇巡按回道資俸淺者定擬凡差巡按禦史、若同時進道、以中差回道先後為序。
若非同時進道、及同日回道者、以進道先後為序。
再差巡按者、俱以先差回道日期為序凡中差已完、大差未滿、事故復除者、或原未中差、即差大差、已滿回道者。
及原未中差、即差大差、未滿事故復除者。
並已考實授未差、事故復除、果係同資、中差差盡者。
俱序在應候大差之列。
若試職未考實授、事故復除者、與同考實授序論、仍差中差。
俱以回道復除 命下之日為序 凡北人、如北直隸、山東、山西、陝西、河南、不差兩廣雲貴。
南人、如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不差三邊 巡按【詳見出巡事宜】 刷卷【詳見照刷文卷】 提學 正統元年、令吏部會同禮部都察院、選差監察禦史、才行兼備者二員。
請敕提調南北直隸學校。
近年遼東、宣大、甘肅、巡按俱兼提調學校 凡提學禦史、進退人材、奉有專敕。
撫按官毋得幹預。
其師生廩饌、及修理學校等項。
提學禦史、止是督行有司、轉申撫按施行。
不得擅支、及那移倉庫錢糧 巡京營 天順八年、差給事中、禦史、各一員。
巡察各營上操軍士 ○成化元年、令給事中、禦史、巡察各營姦弊。
凡有私役賣放、及不行如法操練等項。
指實劾奏 ○嘉靖七年、令點軍科道官、不許挨次差委。
務選有風力肯任事者、用心查照稽考。
有作弊誤事人員、就便舉劾。
若似前因循容縱、即係不職。
吏部奏請黜調 ○又令點軍科道官、今後三年一換。
今一年更代 印馬 景泰間、民間孳牧種馬。
南直隸差禦史一員、北直隸、及山東河南地方、共一員、同該管寺丞印俵 ○成化間定、每歲九月終請差 ○嘉靖二年奏準、三年一差。
請敕同該管寺丞查點印烙。
後以地方災傷、題準行巡按禦史帶管。
三十年、復差。
照屯田事例、更替接管 屯田 嘉靖八年題準、在京並直隸各衛所屯種、照南直隸事例差禦史一員、領敕清查。
三年一替。
其原設屯田僉事、裁革。
後以屯田牧地、歲久法弛、設都禦史專一查理。
後復罷之 ○三十九年、奏差監察禦史二員、一往山西宣大鴈門等處、一往陝西甘肅延寧等處查理、其昌薊等州、責之直隸管屯禦史 ○隆慶三年題準、北直隸屯田、歸併印馬禦史、兼領二敕。
三年更代、準作大差 清軍 宣德二年、遣給事中、禦史、各十四員、往各處清理軍役 ○正統五年議準、差能幹禦史一十七員、分定地方、請敕前去浙江等布政司、並直隸保定等府州清軍。
每年八月終、仍具清解過軍數、回京具奏○天順二年奏準、清軍禦史、三年一次、赴京查考更替 ○弘治十年奏準、清軍禦史、三年滿日、敢有枉道回家、及年限未滿、捏造冊籍回京、本院嚴加考察、奏請黜退 ○十五年奏準、清軍禦史、自到地方日為始。
扣至三年滿日、赴京復命 ○嘉靖十二年、以地方災傷、題準行巡按禦史帶管 ○二十九年、題差南北道禦史一十四員、往直隸各省、清理軍伍。
兼照刷文卷。
定以五年一次差遣○二十四年、復以災傷奏停、行巡按禦史帶管 ○隆慶六年、復差 巡鹽【巡河附】 永樂十四年、初令禦史巡鹽 ○宣德十年、選差禦史一員、於直隸揚州府通州狼山鎮、提督軍衛巡司官旗弓兵人等、巡捕禁革私鹽 ○正統三年令、兩淮、兩浙、長蘆等運司、每歲各差禦史一員、領敕巡視禁約、催督鹽課 ○十年、令長蘆巡鹽禦史、兼理山東鹽法 ○成化八年奏準、山東濟寧州、直抵南京一帶河道、兩淮巡鹽禦史帶管。
通州直抵濟寧州一帶河道、長蘆巡鹽禦史帶管。
提督所屬軍衛有司、時加疏濬修築。
禁治豪強、革除姦弊。
及督收錢鈔、點視驛站、緝捕盜賊、盤檢馬船等項 ○九年、差禦史一員、巡視河東運司、並陝西靈州大小二池鹽課。
其陝西所屬關內、關南、關西、河西、慶陽等道、河南所屬河北、汝南、河南等道、各分巡官帶管鹽法者、悉聽節制 ○嘉靖三十年、令雲南巡按禦史、兼理本省鹽法 ○三十一年、令福建巡按禦史、兼理鹽法 ○三十三年、令四川巡按禦史、兼理鹽法 ○四十四年、令廣東巡按禦史、兼理鹽法 儹運 隆慶元年題準、差監察禦史一員、前往浙江、並南直隸蘇松常鎮四府、監兌糧米、催儹運船、兼理濟寧迤南一帶河道。
三年、停差、仍令戶部司官監兌。
五年、以糧運遲誤。
漂失數多、復題差禦史一員、同戶部郎中一員催儹 ○萬曆六年、革催儹郎中、專差禦史 巡倉 宣德九年、差禦史一員、巡視在京倉。
一員、巡視通州倉 ○嘉靖八年題準、每年差禦史一員。
請敕提督京通二倉、收放糧斛。
兼理通惠河事務 巡茶馬 永樂十三年、差禦史三員、巡督陝西洮州、河州、西寧、茶馬司三處。
收貯官茶、易換番馬 ○成化三年奏準、每年定差禦史一員、陝西巡茶 ○十一年、令取回 ○十四年、復差禦史一員、請敕專理茶馬、提督都布按三司、並守備把隘等官。
不許官豪勢要、及軍民之家、興販私茶、潛入番境交易 ○弘治十六年、取回。
令馬政都禦史兼理 ○正德二年、復奏差 巡關 宣德七年令、居庸關、直抵龍泉關一帶。
山海關、直抵古北口一帶。
每年各差監察禦史一員、請敕前去、公同各該分守守備等項
兩京畿道、提學道、巡按順天、真定、應天、蘇松、淮揚、浙江、湖廣、江西、福建、河南、陝西、山東、山西、四川、雲南、廣西、廣東、貴州等處禦史、及巡視京營、俱大差。
遼東、宣大、甘肅三處巡按禦史、及清軍、印馬、屯田、巡鹽、巡倉、巡關、儹運、巡茶禦史、俱中差。
印馬、屯田、併作一差。
三年滿後、準一大差。
巡視光祿、舊係小差。
今改中差。
巡視 皇城四門、馬房、巡青、十庫、蘆溝橋、五城等處禦史、俱小差 凡差禦史分巡、並追問審理等事。
正統四年定、都察院具事目、請旨點差。
回京之日、不須經由本院、徑赴禦前復奏 凡禦史、除憲綱、並詔敕內該載應合禦史理辦、及軍機等項重務、如果都布按三司不能完結、或完報未明者、明白具奏、取自上裁。
其餘常事、各衙門自行分管理辦者、不許輒擬奏差委 凡巡按禦史。
一年已滿。
差官更代。
本院引禦史二員、禦前點差一員 凡兩直隸提調學校禦史、本院會吏禮二部、推舉學行政事俱優者奏差 凡刷卷、清軍、巡鹽、巡河、巡關、巡茶、印馬、盤糧、勘事、舊俱奏差一員。
弘治十一年定、各具二員點差。
其清軍刷卷等項、如各道禦史員少、奏差南京禦史 凡遼東、宣大、甘肅三處巡按禦史。
嘉靖二十四年奏準、於中差回道禦史、議取二員、具名上請凡巡城、巡視光祿寺、巡庫等項、俱本院給劄差委 凡在京刷卷、屬京畿道。
以禦史資深者差用、為大差之首 凡掌道管事、舊俱用年深禦史。
隆慶二年奏準、不拘中差大差回道禦史、於內選委掌管。
以一年為滿、俱準作差。
不得以巡按缺人、又行差出 凡禦史出差期限。
萬曆二年令、題差本內、明開各地方原定限期、責令依期交代、不許枉道回家、遷延誤事。
滿日仍查有無違限、一併考覈。
堂上官如徇情畏庇、亦以不職論 ○三年、奏定期限、往回一體遵守、以辭朝交代之日為始、如違限十日以上、量行參罰。
一月以上、重加參罰。
兩月以上、參調別用 真定、宣大、三十五日 應天、蘇松、七十日 淮揚、六十五日 浙江、江西、九十日 湖廣、九十日 福建、九十七日 河南、河東、五十八日 陝西、七十五日 甘肅、八十五日 山西、山東、五十三日 四川、一百四十五日 廣東、廣西、一百二十八日 雲南、一百二十五日 貴州、一百三十五日 遼東、六十六日 凡題差巡按禦史、先儘中差回者、如中差無人、方擇巡按回道資俸淺者定擬凡差巡按禦史、若同時進道、以中差回道先後為序。
若非同時進道、及同日回道者、以進道先後為序。
再差巡按者、俱以先差回道日期為序凡中差已完、大差未滿、事故復除者、或原未中差、即差大差、已滿回道者。
及原未中差、即差大差、未滿事故復除者。
並已考實授未差、事故復除、果係同資、中差差盡者。
俱序在應候大差之列。
若試職未考實授、事故復除者、與同考實授序論、仍差中差。
俱以回道復除 命下之日為序 凡北人、如北直隸、山東、山西、陝西、河南、不差兩廣雲貴。
南人、如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不差三邊 巡按【詳見出巡事宜】 刷卷【詳見照刷文卷】 提學 正統元年、令吏部會同禮部都察院、選差監察禦史、才行兼備者二員。
請敕提調南北直隸學校。
近年遼東、宣大、甘肅、巡按俱兼提調學校 凡提學禦史、進退人材、奉有專敕。
撫按官毋得幹預。
其師生廩饌、及修理學校等項。
提學禦史、止是督行有司、轉申撫按施行。
不得擅支、及那移倉庫錢糧 巡京營 天順八年、差給事中、禦史、各一員。
巡察各營上操軍士 ○成化元年、令給事中、禦史、巡察各營姦弊。
凡有私役賣放、及不行如法操練等項。
指實劾奏 ○嘉靖七年、令點軍科道官、不許挨次差委。
務選有風力肯任事者、用心查照稽考。
有作弊誤事人員、就便舉劾。
若似前因循容縱、即係不職。
吏部奏請黜調 ○又令點軍科道官、今後三年一換。
今一年更代 印馬 景泰間、民間孳牧種馬。
南直隸差禦史一員、北直隸、及山東河南地方、共一員、同該管寺丞印俵 ○成化間定、每歲九月終請差 ○嘉靖二年奏準、三年一差。
請敕同該管寺丞查點印烙。
後以地方災傷、題準行巡按禦史帶管。
三十年、復差。
照屯田事例、更替接管 屯田 嘉靖八年題準、在京並直隸各衛所屯種、照南直隸事例差禦史一員、領敕清查。
三年一替。
其原設屯田僉事、裁革。
後以屯田牧地、歲久法弛、設都禦史專一查理。
後復罷之 ○三十九年、奏差監察禦史二員、一往山西宣大鴈門等處、一往陝西甘肅延寧等處查理、其昌薊等州、責之直隸管屯禦史 ○隆慶三年題準、北直隸屯田、歸併印馬禦史、兼領二敕。
三年更代、準作大差 清軍 宣德二年、遣給事中、禦史、各十四員、往各處清理軍役 ○正統五年議準、差能幹禦史一十七員、分定地方、請敕前去浙江等布政司、並直隸保定等府州清軍。
每年八月終、仍具清解過軍數、回京具奏○天順二年奏準、清軍禦史、三年一次、赴京查考更替 ○弘治十年奏準、清軍禦史、三年滿日、敢有枉道回家、及年限未滿、捏造冊籍回京、本院嚴加考察、奏請黜退 ○十五年奏準、清軍禦史、自到地方日為始。
扣至三年滿日、赴京復命 ○嘉靖十二年、以地方災傷、題準行巡按禦史帶管 ○二十九年、題差南北道禦史一十四員、往直隸各省、清理軍伍。
兼照刷文卷。
定以五年一次差遣○二十四年、復以災傷奏停、行巡按禦史帶管 ○隆慶六年、復差 巡鹽【巡河附】 永樂十四年、初令禦史巡鹽 ○宣德十年、選差禦史一員、於直隸揚州府通州狼山鎮、提督軍衛巡司官旗弓兵人等、巡捕禁革私鹽 ○正統三年令、兩淮、兩浙、長蘆等運司、每歲各差禦史一員、領敕巡視禁約、催督鹽課 ○十年、令長蘆巡鹽禦史、兼理山東鹽法 ○成化八年奏準、山東濟寧州、直抵南京一帶河道、兩淮巡鹽禦史帶管。
通州直抵濟寧州一帶河道、長蘆巡鹽禦史帶管。
提督所屬軍衛有司、時加疏濬修築。
禁治豪強、革除姦弊。
及督收錢鈔、點視驛站、緝捕盜賊、盤檢馬船等項 ○九年、差禦史一員、巡視河東運司、並陝西靈州大小二池鹽課。
其陝西所屬關內、關南、關西、河西、慶陽等道、河南所屬河北、汝南、河南等道、各分巡官帶管鹽法者、悉聽節制 ○嘉靖三十年、令雲南巡按禦史、兼理本省鹽法 ○三十一年、令福建巡按禦史、兼理鹽法 ○三十三年、令四川巡按禦史、兼理鹽法 ○四十四年、令廣東巡按禦史、兼理鹽法 儹運 隆慶元年題準、差監察禦史一員、前往浙江、並南直隸蘇松常鎮四府、監兌糧米、催儹運船、兼理濟寧迤南一帶河道。
三年、停差、仍令戶部司官監兌。
五年、以糧運遲誤。
漂失數多、復題差禦史一員、同戶部郎中一員催儹 ○萬曆六年、革催儹郎中、專差禦史 巡倉 宣德九年、差禦史一員、巡視在京倉。
一員、巡視通州倉 ○嘉靖八年題準、每年差禦史一員。
請敕提督京通二倉、收放糧斛。
兼理通惠河事務 巡茶馬 永樂十三年、差禦史三員、巡督陝西洮州、河州、西寧、茶馬司三處。
收貯官茶、易換番馬 ○成化三年奏準、每年定差禦史一員、陝西巡茶 ○十一年、令取回 ○十四年、復差禦史一員、請敕專理茶馬、提督都布按三司、並守備把隘等官。
不許官豪勢要、及軍民之家、興販私茶、潛入番境交易 ○弘治十六年、取回。
令馬政都禦史兼理 ○正德二年、復奏差 巡關 宣德七年令、居庸關、直抵龍泉關一帶。
山海關、直抵古北口一帶。
每年各差監察禦史一員、請敕前去、公同各該分守守備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