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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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外官員。

    巡視關口。

    點閘軍士。

    整飭器械。

    操演武藝。

    並受理守關人等、一應詞訟、就彼發落。

    不許軍衛有司、擅便拘提、有誤守把。

    如守備等官、有罷軟疾弱、不堪任事之人、指實具奏替換 ○成化十九年奏準、山海等關鎮巡等官、捉獲逃軍逃囚、每半年開奏、以稽勤惰。

    其怠惰者、聽巡按巡關禦史糾舉。

    若非應捕人役、捉獲軍囚者、給賞 ○嘉靖三十七年、差禦史一員、閱視薊鎮邊牆 ○隆慶三年、革東西巡關禦史。

    行巡按禦史帶管 ○六年、復差。

    尋革 ○萬曆十一年、復差一員、巡視山海、居庸、紫荊。

    其西關、仍屬巡按禦史帶管 巡視光祿寺 宣德四年、差監察禦史一員、同給事中、會同光祿寺堂上官、驗收牲口果品廚料等物。

    並監收白糧 ○九年、差監察禦史一員、巡視光祿寺。

    凡內外官員人等、多支食料、及需索騷擾者。

    皆令執奏 ○正統二年、令巡視光祿寺禦史、同戶部主事、監收錢糧 ○嘉靖三十七年、差禦史一員、查刷大官等四署。

    一切供應各項品物、每月具揭帖進覽。

    一年更替 ○隆慶元年、令巡視禦史、兼管查刷、季終更替 ○萬曆元年、令巡視查刷禦史、一年更替。

    舊係小差、今改中差 巡青 宣德九年、差監察禦史一員、巡視各處收草。

    一員、提督象牛羊等房錢糧。

    一員、同給事中、錦衣衛官、巡視官軍騎操馬匹。

    不許閒時帶鞍騎坐。

    及馱載等項 ○成化五年令、各處草場、戶部原委主事等官、督同官攢收受。

    其禦史照舊往來巡視 ○嘉靖八年、差監察禦史一員、同給事中監收象馬牛羊等房錢糧 【今三事共差禦史一員、會同給事中行事】 巡庫【內府監局附】 宣德九年、差禦史一員、會同給事中、巡視甲字等十庫 ○嘉靖七年、差禦史一員、同給事中、查理禦馬監各馬房錢糧姦弊 ○八年奏準、每年差禦史二員、會同給事中、一員於內府監局、一員於府部院寺等衙門、各監收錢糧、革除姦弊【後各衙門倉、俱歸祿米倉、監收差遂罷】 巡視皇城 凡皇城四門官軍。

    輪差掌道禦史一員、同給事中查點 ○宣德三年、差禦史一員、往來巡視 ○弘治元年、令一年一換 巡視五城 正統十三年、令五城巡視禦史、凡事有姦弊、聽其依法受理送問 ○成化四年、令錦衣衛、五城兵馬司、禁約賭博、緝捕盜賊。

    巡城禦史、通行提調 ○五年奏準、巡城禦史、不許監收各場草束 ○二十一年奏準、京城坐鋪火夫、除官員一門並無丁外。

    其餘勇士、力士、將軍、旗校、人匠等項家人餘丁、例不優免。

    敢有投託 內府、及在外各衙門、分付優免者、聽城兵馬、呈巡城禦史送問 ○弘治元年奏準、在京捕盜官兵人等、遇有地方劫殺人財、不行用心緝捕、聽錦衣衛堂上官、並巡城禦史、指實參奏拏問 ○七年奏準、京城九門守門官吏、如有私立小班、多勒客商車輛等項財物、巡城禦史拏問 ○正德六年奏準、京城姦人、通同邊方腹裏盜賊、探聽撫按題奏副封、傳報消息者、緝事衙門、巡城禦史、訪拏究問、斬首示眾 ○嘉靖元年令、指稱打點饋送、幹辦私事者、緝事衙門、巡視禦史、訪察參奏拏問、枷號一箇月、押發煙瘴地面充軍 ○四年題準、充軍越關逃回者、該城禦史、兵馬、督賣房屋、押發起行。

    如再犯、查何人看守房屋、即係窩主 ○五年題準、校尉下夜索錢、擾害地方。

    各城兵馬、擅役總甲火甲營私、及借與文武官員私役者、巡城禦史、訪拏治罪 凡九門守門官軍、及九門鈔法。

    俱巡視北城禦史帶管、提督整理。

    清到軍士、北城禦史、同給事中、兵部委官存恤。

    盔甲廠、東城禦史、同給事中巡視 ○宣德四年、差監察禦史九員、於京城九門整理鈔法、每日將各門收過鈔數、開具奏聞 【後以巡視北城禦史帶管】 監課 成化六年令、通州蘆溝橋等處抽分局、監察禦史、一季一換。

    按月造冊、具本會同該局官吏、禦前復命 ○七年令、在京抽分竹木局五處、仍令原設官攢、照例抽分。

    每季差禦史一員、與主事往來巡視提督 監試 凡禮部會試。

    洪武十七年、差監察禦史二員監試。

    隆慶二年、添委二員搜檢 凡順天府鄉試。

    永樂三年、差禦史二員監試。

    隆慶元年、添委二員搜檢 凡禦史監試、如有兄弟子姪應舉者、迴避 凡武舉。

    差監察禦史二員監試 雜差 凡恤軍。

    正統二年、令每季差監察禦史一員、同給事中、五城兵馬、五府錦衣衛兵部原委官、存恤清到軍士【後以巡視北城禦史帶管、亦不用兵馬府衛官】 ○嘉靖七年、差禦史一員、同兵部侍郎、並給事中、清查禦馬監勇士 ○三十一年、差禦史一員、清查五府所屬、並上直等衛官旗力士 ○三十七年、差禦史一員、解銀遼東賑饑。

    一員、往大同糴買實邊凡捕盜。

    宣德四年、以冬月河凍、選差禦史錦衣衛官各三員、往良鄉固安通州三路、督令軍衛有司、各照地方設法捕盜 ○成化二年奏準、選差監察禦史二員、各請敕、一自通州直抵臨清、一自臨清直抵儀真、與巡河禦史、提督捕盜 ○十四年、以朝覲官在途、令巡捕禦史、錦衣衛官、先於河未凍前兩月差遣凡盤糧。

    成化十三年令、遼東、宣府、甘肅、及湖廣、兩廣、四川等處、每三年、各差監察禦史一員、同給事中一員、領敕、會同巡按禦史、並原管糧官、將各倉庫糧料草束銀兩、吊取收放卷簿、自某年查盤以後、續有收支見在、逐一查盤。

    草束亦依法丈量。

    並查原糴糧料、用價數目。

    若有陳腐糠秕、並虛出盜賣虧折等弊、應提問者提問。

    應參奏者參奏 ○嘉靖三十年、命四川巡按禦史、查理錢糧 ○隆慶四年、差禦史往薊州宣大固原等鎮、查兵馬錢糧、各請敕行事。

    一年一代 ○五年、復令各該巡按禦史兼理 凡監軍紀功。

    景泰四年、差禦史一員、往兩廣監軍 ○嘉靖三十三年、差禦史一員、往山東募兵、赴揚州征倭 ○四十一年、差禦史一員、往廣東監軍紀功、一切兵船糧餉調遣等項、會同總鎮提督等官議行。

    應錄應恤應參問人員、從實具奏○隆慶三年、差禦史一員、往閩廣、隨軍紀功凡將軍有缺、差監察禦史一員、會同錦衣衛堂上官、兵科都給事中、及管領將軍官、選補 凡監斬檢驗等差、皆臨時定委 出巡事宜 國初、監察禦史、及按察司分巡官、巡歷所屬各府州縣、頡頏行事。

    洪武中、詳定職掌。

    正統間、又推廣申明、著為憲綱、及憲體。

    相見禮儀、事例甚備。

    迨後按察司官、聽禦史舉劾、而禦史始專行出巡之事、今具列焉 洪武二十六年定 凡分巡按治州郡、必須遍歷、不拘限期。

    風憲官吏、務要同行、不許先後相離。

    其經過去處、除差撥弓兵防護、依律關支廩給、應付腳力、買辦心紅紙劄之外。

    不許擅令所司、和買物貨、私役夫匠、多用鋪陳等項。

    亦不得縱容官吏、出郭迎送。

    其分巡地面、果係原籍、及按臨之人、設有仇嫌、並宜迴避、毋得沽恩報仇、朦朧舉問 凡至按臨處所。

    先將罪囚審錄、卷宗弔刷外。

    稍有餘暇、首先親詣各處祭祀壇場、點其祭器牆宇、有無完缺。

    其次存恤孤老、審問衣糧、有無支給。

    巡視倉庫、查算錢糧、有無虧欠。

    勉勵學校、考課生員、有無成效。

    中間但有欺弊、即便究問如律 凡受軍民詞訟。

    審係戶婚田宅鬥毆等事、必須置立文簿、抄寫告詞、編成字號、用印關防。

    立限發與所在有司、追問明白、就便發落、具由回報。

    若告本縣官吏、則發該府。

    若告本府官吏、則發布政司。

    若告布政司官吏、則發按察司。

    若告按察司官吏、及伸訴各司官吏枉問刑名等項、不許轉委、必須親問。

    幹礙軍職官員、隨即奏聞請旨。

    亦不得擅自提取 凡主所在、體知有司等官。

    守法奉公、廉能昭著者、隨即舉奏。

    其姦貪廢事、蠹政害民者、究問如律 凡至地方、所有合行事件、著令首領官吏抄案施行 一科差賦役。

    仰本府凡有一應差役、須於黃冊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