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十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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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報一每年終、將各衙門見役吏典、備細腳色。

    並問革過吏役招由。

    造冊備考 一每年終、將所屬地方已未獲盜賊數目、開報一每年終、將問過充軍犯人姓名鄉貫、要緊略節招由、編發過衛分、起程日期、造冊奏繳 一每年終、將所屬地方、疏通過水利緣由、造冊申報一每年終、將追解過贓物數目、備造奏報問擬刑名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鼓下、或通政司發下告人、連狀到院、責令供狀明白、保管聽候。

    照出狀內被告人數、入流官員、具呈本院、奏聞提取。

    其軍民人等、給批差人提取。

    對理招供明白、取訖服辯、無招幹連、隨即保管聽候。

    有罪人數、牢固監候、追徵所招贓仗完足、責令庫子收貯。

    議擬罪名、開寫原發事由、問擬招罪、照行事理、徒流遷徙死罪充軍人數、具寫奏本。

    笞杖以下、止具牒文、僉押完備、連囚赴堂、備說所犯情節罪名、審無異詞、然後入遞。

    將囚押送大理寺審錄、候平允回報。

    若罪名不當、駁回再問。

    仍將所駁招罪、參詳明白、再擬改正。

    或有番異、則監收聽候、調別衙門再問。

    其餘審允人數、除笞杖徒流徙罪準工囚人、備開年甲工址、略節招罪、工役限期、呈堂編發工役。

    的決笞杖人數、書寫斷單、開具合得罪名、會請刑部等官公同斷決。

    取完僉批單入卷。

    其充軍囚人、具手本、送編軍禦史處、照地方編發、取收管附卷。

    絞斬死罪、仍令司獄司、轉送重囚監、牢固枷收聽候。

    大理寺依時覆奏回報、具手本會請刑部等官、公同處決。

    仍取決訖月日批單附卷。

    無招疏放、並笞杖的決、還職著役寧家人數、另具公文、差人管送各該衙門、給憑發回、取批收附卷。

    原收贓仗、候季終通類具呈本院、出給長單、差委禦史解赴內府該庫交納足備、取獲庫收附卷。

    如有追無見贓囚人、責供明白、類行原籍追徵。

    及照出合問人數、隨即呈提。

    前項審過囚人、設有病故、請官相視明白、取獲批單附卷。

    若幹係重囚、牒報大理寺知會。

    候本宗事完通具結絕緣由、呈堂照驗 【餘與刑部同】 ○正統四年定、凡監察禦史、按察司官、追問輕重刑名、中間果有律令該載不盡者。

    比擬律條、開具請旨 ○凡各道、每月以問過輕重罪囚、自月初起、至月終止、將已未發落實在數目、各若幹。

    具呈本院、轉具楬帖、開報刑科查照 追問公事【伸冤附】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在外軍民人等赴京。

    或擊登聞鼓、或通政司投狀、陳告一應不公冤枉等事 欽差監察禦史、出巡追問、照出合問流品官員、就便請旨拏問。

    帶同原告、一到追問處所。

    著令原告、供報被告幹連人姓名住址立案。

    令所在官司、抄案提人。

    案驗後、仍要抄行該吏書名畫字。

    如後呈解原提被告人到、不許停滯、即於來解內立案。

    將原被告、當官引問、取訖招供服辯、判押入卷、明立文案。

    開具原發事由、問擬招罪、照行事理。

    除無招笞杖輕罪、就彼摘斷。

    徒流死罪、連人卷帶回審擬、奏聞發落 正統四年定、凡監察禦史、按察司官、追問公事。

    中間如有仇嫌之人、並聽移文陳說迴避。

    若懷私按問、敢有違枉者。

    於反坐上、加二等科罪。

    所問雖實、亦以不應科斷 ○凡監察禦史、按察司官、有追問諸衙門官員、取受不公刑名等事。

    除軍官、京官、並勳舊之臣、及在外文職五品以上官、具奏請旨、方許取問。

    其餘六品以下、取問明白、從公決斷之後、仍具奏聞。

    若奉特旨委問者、須將始終緣由、議罪回奏。

    取自上裁 ○凡有告爭戶婚田土、錢糧鬥訟等事。

    須於本管衙門、自下而上、陳告歸問。

    如理斷不公、或冤抑不理者。

    直隸赴巡按監察禦史、各省赴按察司、或分巡、及巡按監察禦史處陳告。

    即與受理推問。

    如果得實、將原問官吏、依律究治。

    其應請旨者、具實奏聞。

    若見問未經結絕、又赴本管上司告理。

    不許輒便受狀追卷、變易是非。

    須要即時附簿、發下原問官司立限歸結。

    如斷理不當、及應合歸結而不歸結者、即便究問。

    違者、監察禦史、按察司、體察究治。

    如不係分巡時月、及巡歷已過、所按地面、卻有陳告官吏不公不法者。

    隨即受理追問 ○凡風憲官、問定官員贓罪。

    如有冤屈、許本犯從實聲訴。

    若果真犯實跡、不肯伏罪。

    或捏造挾仇等項為詞、摭入原問者、於本犯上、加二等科罪。

    仍押至午門前、聽候再審 審錄罪囚【審決附】 天順二年令、每年霜降後。

    本院以各道問擬該決重囚具奏、引赴承天門外、會官審錄○弘治十七年令、凡捕獲強盜、綁赴禦前引奏者。

    本院同刑部、大理寺、錦衣衛堂上官、於午門前會問 ○九年令、每年天氣炎熱之時。

    本院與刑部、大理寺、奉敕審錄見監罪囚 ○嘉靖四十五年題準、五年大審獄囚。

    河南道掌道禦史、亦與審【以上在內罪囚】 洪武十四年、差監察禦史、分按各道罪囚。

    凡罪重者、悉送京師 ○二十四年、差刑部官、及監察禦史、清審天下獄訟 ○二十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