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十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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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凡在外布政司、按察司、都司、並直隸府州刑名。

    有犯死罪囚人收監在彼、止開招罪、申達合幹上司、詳議允當移文本院、通類具奏。

    點差監察禦史、會同刑部、委官按臨審決。

    其到所在官司、隨即令首領官吏、抄案各該衙門、追吊原行人卷、赴官參詳招罪、果無出入、及審取犯人服辯無異。

    就令所司抄案、差委獄卒、將犯人押赴法場、各照原擬處決。

    將原吊卷宗、發還各衙門收照。

    卻行具本開坐決過犯人花名回奏。

    仍呈原委官司知會。

    若囚人番異原招、即合辯理。

    重提一幹人證到官、從公對問明白、帶回審錄發落。

    其原問官吏、果有受贓出入人罪情弊、通行具奏拏問 ○永樂元年令、各布政司死罪重囚、至百人以上者、差禦史審決 ○宣德八年、諭法司、天下重囚、遣的當官、分臨各處、公同巡按禦史、詳審處決 ○正統四年令、凡各都司、布政司所屬、並直隸府州縣、軍民諸衙門。

    應有罪囚、追問完備、杖罪以下、依律決斷。

    徒流死罪、議擬備申上司詳審。

    直隸、聽刑部、巡按監察禦史。

    在外、聽按察司、並分司。

    審錄無異、徒流罪名、就便斷遣。

    至死罪者、議擬奏聞。

    事內幹連人數、先行摘斷、不須對問者、發落寧家。

    必合存留待對者知在聽候。

    直隸去處、從刑部委官、與巡按禦史、在外從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及巡按禦史、公同審錄處決。

    如番異原招、事有冤抑者、即與從公辯理。

    若果冤抑、並將原問審官吏按問。

    其應請旨者、奏聞區處。

    若審錄無異、故延不決、及明稱冤枉、不與申理者。

    並依律罪之 ○嘉靖二十七年題準、巡按禦史、遇有囚犯、應辯正者、務要虛心審處。

    勿以審錄官有行、自分彼此。

    幹礙原問官員。

    一體舉究。

    仍將辯正過人犯起數、奏行本院查考 ○又題準、巡按禦史、於審錄官、奏審過矜疑等項罪囚、責令所在官司類報、矜疑發遣者、於何日起解。

    釋放寧家者、於何日發落。

    駁回再問者、於何日結勘。

    備達刑部查考。

    如有偏執阻撓、擅為更改。

    又因審錄官駁回、淩虐緻死者。

    刑部指實參奏治罪 【以上在外罪囚】 監禮糾儀 凡朔望日、皇極殿朝參。

    丹墀、皇極門外、各侍班二員。

    每日常朝。

    丹墀、午門外、各侍班二員 凡賀 萬壽聖節、正旦、冬至、皇極殿行禮。

    殿上侍班四員。

    丹墀十二員。

    賀 大祀禮成、冊立 皇後、東宮。

    殿上、丹墀、各侍班二員。

    賀 聖駕視學還、皇極門行禮。

    丹墀侍班二員 凡頒詔、殿上侍班四員。

    丹墀、午門外、承天門外、各二員。

     登極頒詔、殿上侍班四員。

    丹墀十二員。

     午門外、承天門外、各二員 凡冊立 東宮傳制、殿上侍班四員。

    丹墀十二員。

     午門外、承天門外、各二員。

     大祀誓戒、及一應傳制、殿上、丹墀、各侍班二員 凡祭 郊、廟、社稷、神祇、諸陵、歷代帝王、先師孔子、俱監禮二員。

     聖駕幸學、行釋奠禮。

    監禮四員 凡慶成宴、殿上侍班二員。

    丹墀糾儀四員 凡經筵、侍班二員 凡冬夏至大祀齋戒、點齋二十四員 凡救護日月食、糾儀六員 凡賀 皇太子、文華殿行禮。

    殿上、門外、各侍班二員 凡皇子行冠禮。

    殿上、丹墀、各侍班二員 凡祭酒等官、率諸生上表謝 聖駕視學。

    狀元率諸進士上表謝恩。

    及進春。

    進曆。

    殿上、丹墀、俱各侍班二員。

    進實錄。

    殿上、侍班四員。

    丹墀、十二員 凡大朝會行禮。

    若有失儀、聽糾儀禦史舉劾。

    常朝、大小衙門官員奏事、理有未當、及失儀者。

    聽侍班禦史、並給事中劾奏。

    依律罰俸 凡朝會行禮。

    敢有攙越班次、言語諠譁、有失禮儀、及不具服者。

    隨即糾問 凡大小祭祀。

    敢有臨事不恭、牲幣不潔、褻瀆神明、有乖典禮、失於舉行。

    及刑餘疾病之人、陪祭執事者。

    隨即糾劾 凡祭祀 郊社 宗廟山川等神。

    若有怠於執事、及失儀者。

    並聽糾儀禦史舉劾。

    依律責罰 凡早朝遇雨雪、司禮監傳旨、有事進、無事退。

    有事者、即從東西廊、行至皇極門上、東西對立。

    糾儀禦史序班、俱北向立 凡京堂四品官員失儀、照三品事例、具本劾奏。

    近題準、翰林學士、亦不面糾 撫按通例 嘉靖元年、令各處守巡官、務照分管地方、及舊定限典、躬親巡歷、著實幹事。

    撫按官、亦要正身率下、禁止迎送、嚴加督察 ○十一年題準、凡各衙門、奉到撫按、及公差都禦史、一應批詞牌案內、有充軍徒罪、及口外為民者。

    如一事而彼此相幹、其定發、以原行衙門在先為主。

    若事起於所司、通行申呈合幹上司者、俱候巡撫定發。

    無巡撫處、巡按禦史定發。

    所司須將各奉到先後緣由、及通行申呈字語、開具明白、以便批荅。

    中間有應該駁行、仍各據理而行。

    若奉奏行、及奉欽依者。

    其允詳定發、俱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