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十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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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欽奉衙門
○凡徭役、裡甲、錢糧、驛傳、倉廩、城池、堡隘、兵馬、軍餉。
及審編大戶糧長、民壯快手等項、地方之事、俱聽巡撫處置。
都布按三司、將處置緣由、備呈巡按知會。
巡按禦史出巡、據其已行之事、查考得失、糾正姦弊。
不必另出已見、多立法例。
其文科、武舉、處決重辟、審錄冤刑、參撥吏農、紀驗功賞、係禦史獨專者、巡撫亦不得幹預○凡撫按、遇有地方大事、皆會同而行。
如常行事務、與委署印信、止以文書先到者為主。
奉行官吏、不必觀望兩請 ○凡考選軍政、中間有係邊關班操者。
中差禦史、不得指以職業幹預。
撫按職掌軍政。
所定官員、中差禦史有行、止可暫委、或行帶管。
不許更改取用。
空閒在衛者不拘。
其公差都禦史禦史職務、各奉有專敕。
一應興革區處事宜、撫按官亦毋得幹預○凡巡按禦史、不許同巡撫報捷、如無巡撫、聽總兵領兵官奏報。
巡按止是紀驗功次、以明賞罰。
其浙江、福建、舊無巡撫、與有巡撫而偶缺者。
一應事務、與巡按處置。
如撫按官一時俱缺。
聽中差禦史綜理 ○凡在外撫按官相接、巡撫望巡按、到儀門下轎馬。
巡按迎至後堂、巡撫坐上席。
巡按前席隅坐。
巡按望巡撫、前門下馬。
由偏門而入。
巡按隅坐。
巡撫坐前席。
如遇會勘公事、巡撫正面居中坐。
巡按正面隅坐。
習儀、拜 牌、祭丁、及迎接詔敕等項。
巡撫居左。
巡按居右。
巡按仍讓巡撫於前。
其巡按與提學、中差禦史相接。
如常處、照依進道先後次序。
公會、須讓巡按 ○凡死刑。
各府州縣等衙門自問、及奉撫按批行者、俱申呈撫按照詳、仍監候會審。
如各道自行批行者、不必呈詳撫按、止候會審。
其奉撫按批行者、照舊呈詳。
都司衛所、與府州縣事體同 ○凡遇災傷之年。
撫按官、先督行各府州縣、及早申報巡按、即行委官、分投覈定分數。
行所司造報巡撫、具奏議免。
如無巡撫、巡按奏報○凡賬濟、專責巡撫。
會同司府州縣等官、備查倉廩盈縮、酌量災傷重輕、應時撙節給散。
巡按毋得準行。
如賑濟失策。
聽巡按糾舉 ○十二年奏準、凡巡按禦史在外接待巡撫、不論副都僉都、其坐旁坐。
其班後列。
不遜者、回道之日、考以不諳憲體、奏請降調 ○十四年奏準、江南蘇松常鎮四府地方兵備衙門、凡一應事宜、原係撫按、並巡江操江巡鹽等衙門有行者、止申詳原行衙門定奪。
其係兵備衙門、自已所行、地方人命強竊盜賊等事。
參詳合律、即便允發監候、巡按禦史、會審轉詳。
其餘衙門、不必再行申請。
其所屬各府州縣等衙門一應事情、於撫按巡江巡鹽操江有行者、申呈定奪。
與各衙門無行者。
亦止申呈兵備衙門詳允 ○二十七年題準、撫按官、巡歷一處事完、更歷一處、即令官員、俱回任辦事、不許任意隨帶。
如有承委未結者、省令速結、具文回報。
其或越境迎送、即行舉問。
有司官恃才妄作害政者。
尤要悉心查訪、逐一究正 ○又題準、撫按官、於各所屬、務在平時加意咨訪、務求其實。
如有誘迫生員裡老人等、妄稱賢能、投遞保狀者、嚴行禁革。
計令姦民、鼓眾建祠者、即將祠像拆毀、幹問人員、如法究問 ○隆慶元年題準、撫按等官、嚴禁所屬、不許擅撥長夫長馬。
及差遣官吏、越境迎送。
其修置衙宇家火等項、各照衙門、酌立規則、於應動官銀內取辦、不得科歛裡甲。
凡所屬佐貳、不許擅受一詞、及私出牌票、以滋騷擾。
掌印官、置簿查考 ○又題準、撫按並公差大小官員、保獎屬官、不許行謝禮。
與者、受者、俱坐贓論 ○凡風憲官行事、務要慎重、不得輕變舊制、為地方之擾。
其有法久弊生、利少害多、果不便於民者、必須撫按斟酌會議。
務求上下相安、遠邇稱便、方許施行 ○凡撫按官。
動用錢糧、互相覺察。
如用銀一百兩以上、及派用軍需、例應查覈。
如事在從容、則先期商訂、會案施行。
若事機不便、則完日具數通呈知會。
其餘一應公費出入、一體互報。
至於存問私禮、通行禁革 ○二年題準、巡按出巡查盤、不必會同巡撫。
其事關撫按兩院者。
仍照例委官會案發落。
南北直隸各差禦史、凡事體幹係本衙門者、委官一體申呈、從一歸結、不得另行分委、以滋煩擾 ○又題準、凡奉有欽依勘合、如查勘功罪、提問官員等項、務要上緊完報。
若查係司道等官、有所規避、或納賄不行速理者、撫按等官、指名參究。
如應勘應問官員、或屢提不出、及勢要囑託、故意抗違者、許參奏拏問。
如事幹重大、巡撫不依期完報、許科道官查參。
巡按不依期完報、回道之日。
本院查參 ○凡撫按、及公差內外官員、各遵照宣德四年敕諭、遇有事務、不許輒差都布按三司、及軍衛府州縣正官掌印官、幹辦 ○又題準、撫按官舉劾、不得任意輕重、自相矛盾。
已提問者、不得止論罷官。
已降調者、不得再論不及。
據實分別。
有不合格例、輕重失倫者、治罪
及審編大戶糧長、民壯快手等項、地方之事、俱聽巡撫處置。
都布按三司、將處置緣由、備呈巡按知會。
巡按禦史出巡、據其已行之事、查考得失、糾正姦弊。
不必另出已見、多立法例。
其文科、武舉、處決重辟、審錄冤刑、參撥吏農、紀驗功賞、係禦史獨專者、巡撫亦不得幹預○凡撫按、遇有地方大事、皆會同而行。
如常行事務、與委署印信、止以文書先到者為主。
奉行官吏、不必觀望兩請 ○凡考選軍政、中間有係邊關班操者。
中差禦史、不得指以職業幹預。
撫按職掌軍政。
所定官員、中差禦史有行、止可暫委、或行帶管。
不許更改取用。
空閒在衛者不拘。
其公差都禦史禦史職務、各奉有專敕。
一應興革區處事宜、撫按官亦毋得幹預○凡巡按禦史、不許同巡撫報捷、如無巡撫、聽總兵領兵官奏報。
巡按止是紀驗功次、以明賞罰。
其浙江、福建、舊無巡撫、與有巡撫而偶缺者。
一應事務、與巡按處置。
如撫按官一時俱缺。
聽中差禦史綜理 ○凡在外撫按官相接、巡撫望巡按、到儀門下轎馬。
巡按迎至後堂、巡撫坐上席。
巡按前席隅坐。
巡按望巡撫、前門下馬。
由偏門而入。
巡按隅坐。
巡撫坐前席。
如遇會勘公事、巡撫正面居中坐。
巡按正面隅坐。
習儀、拜 牌、祭丁、及迎接詔敕等項。
巡撫居左。
巡按居右。
巡按仍讓巡撫於前。
其巡按與提學、中差禦史相接。
如常處、照依進道先後次序。
公會、須讓巡按 ○凡死刑。
各府州縣等衙門自問、及奉撫按批行者、俱申呈撫按照詳、仍監候會審。
如各道自行批行者、不必呈詳撫按、止候會審。
其奉撫按批行者、照舊呈詳。
都司衛所、與府州縣事體同 ○凡遇災傷之年。
撫按官、先督行各府州縣、及早申報巡按、即行委官、分投覈定分數。
行所司造報巡撫、具奏議免。
如無巡撫、巡按奏報○凡賬濟、專責巡撫。
會同司府州縣等官、備查倉廩盈縮、酌量災傷重輕、應時撙節給散。
巡按毋得準行。
如賑濟失策。
聽巡按糾舉 ○十二年奏準、凡巡按禦史在外接待巡撫、不論副都僉都、其坐旁坐。
其班後列。
不遜者、回道之日、考以不諳憲體、奏請降調 ○十四年奏準、江南蘇松常鎮四府地方兵備衙門、凡一應事宜、原係撫按、並巡江操江巡鹽等衙門有行者、止申詳原行衙門定奪。
其係兵備衙門、自已所行、地方人命強竊盜賊等事。
參詳合律、即便允發監候、巡按禦史、會審轉詳。
其餘衙門、不必再行申請。
其所屬各府州縣等衙門一應事情、於撫按巡江巡鹽操江有行者、申呈定奪。
與各衙門無行者。
亦止申呈兵備衙門詳允 ○二十七年題準、撫按官、巡歷一處事完、更歷一處、即令官員、俱回任辦事、不許任意隨帶。
如有承委未結者、省令速結、具文回報。
其或越境迎送、即行舉問。
有司官恃才妄作害政者。
尤要悉心查訪、逐一究正 ○又題準、撫按官、於各所屬、務在平時加意咨訪、務求其實。
如有誘迫生員裡老人等、妄稱賢能、投遞保狀者、嚴行禁革。
計令姦民、鼓眾建祠者、即將祠像拆毀、幹問人員、如法究問 ○隆慶元年題準、撫按等官、嚴禁所屬、不許擅撥長夫長馬。
及差遣官吏、越境迎送。
其修置衙宇家火等項、各照衙門、酌立規則、於應動官銀內取辦、不得科歛裡甲。
凡所屬佐貳、不許擅受一詞、及私出牌票、以滋騷擾。
掌印官、置簿查考 ○又題準、撫按並公差大小官員、保獎屬官、不許行謝禮。
與者、受者、俱坐贓論 ○凡風憲官行事、務要慎重、不得輕變舊制、為地方之擾。
其有法久弊生、利少害多、果不便於民者、必須撫按斟酌會議。
務求上下相安、遠邇稱便、方許施行 ○凡撫按官。
動用錢糧、互相覺察。
如用銀一百兩以上、及派用軍需、例應查覈。
如事在從容、則先期商訂、會案施行。
若事機不便、則完日具數通呈知會。
其餘一應公費出入、一體互報。
至於存問私禮、通行禁革 ○二年題準、巡按出巡查盤、不必會同巡撫。
其事關撫按兩院者。
仍照例委官會案發落。
南北直隸各差禦史、凡事體幹係本衙門者、委官一體申呈、從一歸結、不得另行分委、以滋煩擾 ○又題準、凡奉有欽依勘合、如查勘功罪、提問官員等項、務要上緊完報。
若查係司道等官、有所規避、或納賄不行速理者、撫按等官、指名參究。
如應勘應問官員、或屢提不出、及勢要囑託、故意抗違者、許參奏拏問。
如事幹重大、巡撫不依期完報、許科道官查參。
巡按不依期完報、回道之日。
本院查參 ○凡撫按、及公差內外官員、各遵照宣德四年敕諭、遇有事務、不許輒差都布按三司、及軍衛府州縣正官掌印官、幹辦 ○又題準、撫按官舉劾、不得任意輕重、自相矛盾。
已提問者、不得止論罷官。
已降調者、不得再論不及。
據實分別。
有不合格例、輕重失倫者、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