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十

關燈
屬州縣收買。

    要見回報是何行人物戶時估、及差委何官、眼同收買送官應用、仍查算原估、與收買價鈔相同。

    已用與原買之數無異。

    俱有行人物戶領狀在卷。

    祭祀已畢、事無施行。

    則批以照過。

    若或已買在官。

    祭祀日期未臨、雖皆有發付收領明白、事無施行。

    則批以通照。

    其或經違日久、纔方立案行移。

    祭期將臨、其收買豬羊等項、尚有未備、顯是怠慢。

    則批以事屬稽遲。

    若或分派各行人物戶、所買品數皆同、而價鈔不一、且如春丁祭 先師孔子、該豬六口。

    每口價鈔二百貫、卻共作一千二百五十貫附卷。

    及查行人物戶領狀、實領一千二百貫。

    並查放支官錢卷內、亦止一千二百貫。

    既以明白、別無規避。

    則批以事屬差錯。

    其或豬羊等項已備、祭祀已畢、但不見所用過鈔貫花銷、不見是何行人物戶收領價鈔、及有無餘下物件未用、責付何人收領、朦朧不明、顯有規避。

    則批以事屬埋沒。

    照刷州縣禮房卷同 一、照刷兵房勾補軍役文卷。

    先看本府何年月日、承奉兵部劄付、或都司布政司各衛公文、坐勾補役軍丁若幹名。

    若當日立案、行移各該州縣、立定限期解府。

    各該州縣、照依坐下名數、隨即解到。

    卷內見有原獲合幹上司實收、事無施行。

    則於刷尾批以照過。

    若或當日立案、照依名數、行下各該州縣、或全不解到、已經節次移文催併、差人坐守起解、雖已盡絕而無實收。

    則批以通照。

    又或經違三五日、甚至十數日、纔方立案行移。

    雖各該州縣、依數起解、未見實收。

    則批事屬稽遲。

    若行移不遲、名數不缺、中間原坐張某、今解李某、案內不見審實緣由、及駁問所司官吏。

    雖有實收、則亦批事屬差錯。

    其或已承上司明文、雖已立案、經年不見催舉。

    間或行移、如勾十名、止解到五六名。

    已解者、不見實收。

    未到者、又不舉問。

    顯是規避。

    則批曰事屬埋沒。

    照刷州縣兵房卷同 一、照刷刑房貪贓壞法文卷。

    先看本府何年月日、據某人所告詞狀、當日曾無立案、將本人引審、或監或保。

    若監收原告、要見為何緣故。

    明白立案、取具司獄司收管在卷。

    若或保在原告、要見立案批差皂隸、取獲保狀附卷。

    其狀內合問人數、查照曾無立案。

    分豁被告幹連、著落所司提解。

    又當看本府何年月日、據所司依限解到坐提人數、要見當日立案、將各人引問、責與原告對理。

    且如甲告乙受丙贓五十貫、乙招如告。

    又告丁贓四十貫、丁供明白、甲自招虛。

    又當看甲乙丙之招詞、丁之供狀、同甲乙丙之服辯、曾無題押入卷。

    乙招贓鈔、曾無立案追徵。

    既已追徵、曾無納足、有無該庫收貯領狀。

    又看有無立案。

    引律擬罪發落。

    又於發落案內、先看原發事由、中間曾無增減原狀緊關情節。

    查比解到月日、有無淹禁。

    次於問擬招罪項下、詳看乙所招受贓情節、比甲所告、是否同異。

    卻於前件議得項下、參詳甲乙丙之罪名、比律允當、並無招涉、依例疏放。

    又於照行事理、要見準工者、差人起解。

    的?者、立案摘斷。

    免科者、疏放寧家。

    追足乙名下招受贓鈔、責令該庫收貯、取獲領狀在卷。

    如原發事由內、無增減原狀緊關情節。

    問擬招罪內、無故失出入人罪。

    前件議得下、比照律條、所擬允當。

    照行事理內、無人贓埋沒之弊。

    俱已完結、事無施行。

    則批以照過。

    若或已提未到人數、累催不到。

    原追贓鈔、催促未足。

    則批以通照。

    其或受狀不即立案、已經數日、方纔施行、以緻提人未到。

    則批曰事屬稽遲。

    若案內字羕不同、粘連顛倒、以緻月日參差。

    官不題押、吏不書名之類、事已完結、而無規避。

    則批事屬差錯。

    若或囚人招出人贓、照行事理內、不照追提、以緻經年不行。

    顯有規避。

    則批曰事屬埋沒。

    照刷州縣刑房卷同 一、照刷工房成造船隻文卷。

    先看何年月日、承奉工部劄付、坐下本府該造船若幹隻。

    每隻計用丁線大小不等若幹斤。

    桐油若幹斤。

    麻穰若幹斤。

    其價照依時值、對物收買、仰於官錢內放支。

    合用木植、著落人夫採斫。

    當日立案定限、行移所屬州縣、起集人夫、採辦木植。

    要見回報起到人夫若幹名、並所詣處所、及見收買丁線等物時價、差委何人、帶領。

    各匠若幹名、前來場所興造。

    次將引各行。

    具領狀支鈔、依數收買物料、成造船隻。

    查算原估、與收買價鈔相同。

    已用與原計物料無異。

    船隻已起。

    限期不違。

    事無施行。

    俱有各行收買物料領狀在卷。

    則批以照過。

    若或行移不遲、興工不後、物料不缺、人匠不少、支用物料未盡。

    原定限期不違、船隻未起、事有施行。

    則批以通照。

    其或經違數日、纔方立案行移、其所屬州縣合辦物料人匠、雖已不缺、而船隻亦起、終是怠慢。

    則批雲事屬稽遲。

    若或派料或多或少。

    用工或眾或寡。

    且如每船合辦五寸丁線二百斤、卻買二百五十斤。

    合辦三寸丁線三百斤、卻買二百五十斤之類。

    以緻船隻未起、又違限期、中間收買價鈔、並無剋落。

    查考各行領狀在卷、文案明白、別無規避。

    則批事屬差錯。

    其或船隻已完、不見各船已用物料花銷。

    餘下丁線等物、不見責令是何庫分收貯。

    原計料數多、已收買數少。

    顯有規避。

    則批雲事屬埋沒。

    照刷州縣工房卷同 正統四年定 凡在京大小有印信衙門、並直隸衛所府州縣等衙門、在外各都司、布政司、按察司文卷。

    除幹礙軍機重事不刷外。

    其餘卷宗、從監察禦史每歲一次、或二歲三歲一次照刷。

    五軍都督府、六部、大理寺、令該吏具報事目。

    太常寺、通政司、太僕寺、光祿寺、鴻臚寺、國子監、翰林院、各衛。

    令首領官吏具報。

    其餘衙門、正官首領官、通署呈報、以憑查刷。

    都察院堂上、及各道文卷。

    俱照例送刷。

    中間幹礙追究改正事理、照依已定行移體式施行。

    如有遲錯、其經該官員、應請旨者、奏請取問。

    其餘官吏、就便依照刷文卷律治罪。

    其各都司、布政司、按察司、所屬衛所府州縣等衙門文卷。

    從本處按察分司照刷。

    若有遲錯、一體依例施行。

    其照刷之際、務要盡心。

    若有獄訟淹滯、刑名違錯、錢糧埋沒、賦役不均等項、依律究問。

    遲者舉行。

    錯者改正。

    合追理者、即與追理。

    務要明白立案、催督結絕。

    不能盡職者、監察禦史從都察院、按察分司從總司、體察奏聞究治 在京十三道照刷卷宗衙門【見各道分隸】 在外各處按察分司 浙江按察司 浙東道     浙西道 江西按察司 南昌道     湖東道 湖西道     九江道 嶺北道 福建按察司 福寧道     建寧道 武平道     漳南道 廣東按察司 嶺南道     嶺東道 嶺西道     海南道 海北道 廣西按察司 桂林道     蒼梧道 左江道     右江道 四川按察司 川東道     川西道 川南道     川北道 湖廣按察司 武昌道     湖南道【上下二道】 湖北道     荊南道【上下二道】 荊西道 山東按察司 濟南道     東兗道 海右道     遼海東寧道 河南按察司 河南道     河北道 大梁道     汝南道 陝西按察司 關內道     關南道 關西道     隴右道 西寧道     河西道 山西按察司 冀寧道     冀南道 冀北道     河東道 口北道 雲南按察司 普南道     臨沅道 金滄道     洱海道 貴州按察司 貴寧道     新鎮道 安平道     思石道 凡光祿寺一應文卷。

    每三年、照常京畿道通刷其供應物料文卷、各道禦史、按月輪流照刷、刷畢 面奏 凡南京各衙門文卷。

    照在京例、三年一次差禦史一員往刷。

    其印文、俱曰京畿道監察禦史之印 凡南北直隸、及各布政司文卷。

    成化九年定、三年一次差禦史照刷 ○嘉靖十二年、命巡按禦史兼理 ○二十八年復差。

    以後或遇地方災傷、奏請停刷、通候六年總刷 ○三十九年、令清禦史、兼管照刷文卷。

    近年俱巡按禦史兼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