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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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炭
國初供應柴炭、悉於沿江蘆洲、並龍江瓦屑二場取用。
及永樂間定都北京、則於白羊口、黃花鎮、紅螺山等處採辦。
宣德四年、始設易州山廠、專官管理。
景泰間、移於平山。
又移於滿城。
天順初、仍移於易州。
其派辦運納、各有定例 凡山廠職官。
舊設督理侍郎一員督理。
其領運柴炭、設官甚多。
嘉靖五年革。
存同知一員。
通判四員。
都事經歷知事各一員。
判官十員。
縣丞一員。
主簿十一員 ○八年、改設郎中一員管理。
盡革同知等官 ○四十四年、改主事管理 凡山廠歲辦柴炭。
天順八年、坐派本廠四百三十餘萬斤 ○成化元年、增至六百五十餘萬斤 ○二年、又增至一千一百八十餘萬斤 ○三年、又增至一千七百四十餘萬斤 ○四年奏準、內府各衙門柴炭、減省支用。
止照三年例採辦 ○弘治九年奏準、每年派去本廠數目、但有過一千五百萬之外。
工部照例另行斟酌、奏請定奪 ○嘉靖二年奏準、上明並各宮合用柴炭、各二十萬斤。
照弘治間例、量派本廠、撥夫採運 各衙門年例柴炭 惜薪司每年供應各宮及內官內使人員 木柴二千四百五十六萬二百九十四斤二兩 本色柴一千八百一十二萬斤【內楊木長柴五萬斤。
順柴一千八百七萬斤。
召商辦納】 折色柴六百四十四萬二百九十四斤二 兩【正德十二年、加該司柴九百五萬五千八百斤。
十四年、又加二百一十萬二千四百斤。
十六年題準、二次新加柴、每一萬斤。
折銀十七兩。
共該價銀一萬八千九百六十八兩九錢四分。
內官內使人等、每名每月該柴一百五十斤、折價銀一錢五分。
每年候司禮監查出實在的數、解送該司。
其本折舊例、每名每年本色四箇月。
有閏五箇月。
折色八箇月。
嘉靖九年題準、折色六箇月。
定如今額。
該銀一萬一千七百四十八兩五錢。
四十一年題準、如人數加多。
於柴夫銀內通融處給】 木炭、六百八萬斤【以隆慶元年為額。
近年增添之數不在內】 長奘炭五十五萬斤【即紅螺大炭。
萬曆十三年、額外添十五萬斤。
候足用停止】 白炭五百四十三萬斤【即黑炭。
工部原額五百四十二萬斤。
外後府二百萬斤。
共七百四三十萬斤。
後改十萬斤為堅實白炭。
工部七萬斤。
後府三萬斤。
後又以堅實炭價重、準於黑炭內、工部減二萬八千斤、後府減一萬二千斤、共減四萬斤。
以補堅實炭價。
萬曆十年、令工部額外加二百一十萬斤。
後府額外加九十萬斤。
共加三百萬斤。
召商辦納】 堅實白炭十萬斤【工部七萬斤。
後府三萬斤。
召商辦納】 荊條二萬斤【召商辦納】 惜薪司年例柴炭、皆軍三民七。
民柴、工部坐派山東山西二省、及順天保定真定三府。
軍柴、後軍都督府派所屬各衛。
正德五年奏準、後府招商上納順柴簰筏、驗實免稅。
十二年、令本年加添該司木柴、與先年類辦之數、一體徵收夫價、解易州山廠買運。
十四年、令惜薪司收買木柴、每一百斤、明加耗十五斤。
其收放大秤、聽工部依式造完、較勘相同、送司用使。
不許任意更變、及換大錘、遺害官民。
如違、行緝事衙門訪拏究問。
嘉靖八年、令工部收掌後府供應惜薪司柴炭銀兩 光祿寺每年供應木柴一千二百八十五萬三千斤【嘉靖十三年、加至一千三百九十萬八十二斤。
二十一年、又加六十七萬七千四百斤。
二十四年、又加三十萬斤。
隆慶元年照舊】 閏、加一百七萬一千八百斤 木柴一百一十三萬九千斤【嘉靖二十一年、加六十七萬七千四百六十一斤八兩。
二十四年、又加三十萬斤。
隆慶元年照舊】 閏、加九萬四千九百一十六斤 本寺供應木柴。
嘉靖十三年議準、工部每年召商買辦、赴臺基廠委官處納完。
取實收到部、行節慎庫領價。
仍令該寺嚴束廚役人等、務要撙節、不許浪費。
隆慶三年題準、
及永樂間定都北京、則於白羊口、黃花鎮、紅螺山等處採辦。
宣德四年、始設易州山廠、專官管理。
景泰間、移於平山。
又移於滿城。
天順初、仍移於易州。
其派辦運納、各有定例 凡山廠職官。
舊設督理侍郎一員督理。
其領運柴炭、設官甚多。
嘉靖五年革。
存同知一員。
通判四員。
都事經歷知事各一員。
判官十員。
縣丞一員。
主簿十一員 ○八年、改設郎中一員管理。
盡革同知等官 ○四十四年、改主事管理 凡山廠歲辦柴炭。
天順八年、坐派本廠四百三十餘萬斤 ○成化元年、增至六百五十餘萬斤 ○二年、又增至一千一百八十餘萬斤 ○三年、又增至一千七百四十餘萬斤 ○四年奏準、內府各衙門柴炭、減省支用。
止照三年例採辦 ○弘治九年奏準、每年派去本廠數目、但有過一千五百萬之外。
工部照例另行斟酌、奏請定奪 ○嘉靖二年奏準、上明並各宮合用柴炭、各二十萬斤。
照弘治間例、量派本廠、撥夫採運 各衙門年例柴炭 惜薪司每年供應各宮及內官內使人員 木柴二千四百五十六萬二百九十四斤二兩 本色柴一千八百一十二萬斤【內楊木長柴五萬斤。
順柴一千八百七萬斤。
召商辦納】 折色柴六百四十四萬二百九十四斤二 兩【正德十二年、加該司柴九百五萬五千八百斤。
十四年、又加二百一十萬二千四百斤。
十六年題準、二次新加柴、每一萬斤。
折銀十七兩。
共該價銀一萬八千九百六十八兩九錢四分。
內官內使人等、每名每月該柴一百五十斤、折價銀一錢五分。
每年候司禮監查出實在的數、解送該司。
其本折舊例、每名每年本色四箇月。
有閏五箇月。
折色八箇月。
嘉靖九年題準、折色六箇月。
定如今額。
該銀一萬一千七百四十八兩五錢。
四十一年題準、如人數加多。
於柴夫銀內通融處給】 木炭、六百八萬斤【以隆慶元年為額。
近年增添之數不在內】 長奘炭五十五萬斤【即紅螺大炭。
萬曆十三年、額外添十五萬斤。
候足用停止】 白炭五百四十三萬斤【即黑炭。
工部原額五百四十二萬斤。
外後府二百萬斤。
共七百四三十萬斤。
後改十萬斤為堅實白炭。
工部七萬斤。
後府三萬斤。
後又以堅實炭價重、準於黑炭內、工部減二萬八千斤、後府減一萬二千斤、共減四萬斤。
以補堅實炭價。
萬曆十年、令工部額外加二百一十萬斤。
後府額外加九十萬斤。
共加三百萬斤。
召商辦納】 堅實白炭十萬斤【工部七萬斤。
後府三萬斤。
召商辦納】 荊條二萬斤【召商辦納】 惜薪司年例柴炭、皆軍三民七。
民柴、工部坐派山東山西二省、及順天保定真定三府。
軍柴、後軍都督府派所屬各衛。
正德五年奏準、後府招商上納順柴簰筏、驗實免稅。
十二年、令本年加添該司木柴、與先年類辦之數、一體徵收夫價、解易州山廠買運。
十四年、令惜薪司收買木柴、每一百斤、明加耗十五斤。
其收放大秤、聽工部依式造完、較勘相同、送司用使。
不許任意更變、及換大錘、遺害官民。
如違、行緝事衙門訪拏究問。
嘉靖八年、令工部收掌後府供應惜薪司柴炭銀兩 光祿寺每年供應木柴一千二百八十五萬三千斤【嘉靖十三年、加至一千三百九十萬八十二斤。
二十一年、又加六十七萬七千四百斤。
二十四年、又加三十萬斤。
隆慶元年照舊】 閏、加一百七萬一千八百斤 木柴一百一十三萬九千斤【嘉靖二十一年、加六十七萬七千四百六十一斤八兩。
二十四年、又加三十萬斤。
隆慶元年照舊】 閏、加九萬四千九百一十六斤 本寺供應木柴。
嘉靖十三年議準、工部每年召商買辦、赴臺基廠委官處納完。
取實收到部、行節慎庫領價。
仍令該寺嚴束廚役人等、務要撙節、不許浪費。
隆慶三年題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