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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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基廠供應光祿寺等衙門柴炭、每柴一萬斤、原價一十六兩、今定一十五兩。

    炭一萬斤、原價四十八兩、今定四十五兩。

    給商辦納。

    隆慶四年再減、每柴一萬斤定價一十三兩五錢。

    炭一萬斤、定價四十四兩。

    如遇騰貴、會估量增 禮儀房 木柴二百四十四萬七千七百六十斤 木柴一十七萬八千四百二十斤 銀作局 木柴三十萬斤【嘉靖二十四年、加一十五萬斤。

    隆慶元年照舊】 禦用監 木柴二十萬斤   木炭二十萬斤 白炭一十萬斤 禦馬監 木柴一百二十五萬斤 織染局 木柴七十萬斤【嘉靖二十一年、加十萬斤。

    隆慶元年照舊】 木炭三萬斤 翰林院 木炭一萬斤【惜薪司送本色。

    如遇教習庶吉士、工部加辦一萬斤。

    折價銀一百一兩、送本院分給。

    其餘中書等官、行臺基廠解價。

    照該廠價銀出給】 太常寺 乾順木柴一十五萬三千一百斤【嘉靖中、加七千斤。

    隆慶初照舊】 木柴六萬五千九百斤【原額六萬七百斤。

    今加】 燔柴二千五百斤 神樂觀 木柴五十四萬餘斤【嘉靖中、加三十一萬斤。

    隆慶初照舊。

    樂舞生每名、木柴一百六十斤。

    折銀一錢七分四釐。

    每年增減不一。

    大約不過舊數】 中書舍人寫誥敕木炭一千四百九十斤 兵部謄黃木炭三千斤 【以上二項、每年本衙門題□工部、劄付順天府徵解。

    本部轉送交收】 太醫院 木柴二千四百斤 木炭六百斤【今柴炭俱停止】 會同館 木炭四十萬斤 本館木炭、嘉靖十三年題準、召商買辦。

    赴臺基廠上納。

    行令該館、如遇夷人到日、即具花名手本、送赴工部委官處。

    每五日一次支給。

    令臺基廠辦送西舍飯店 木柴二十五萬九千二百斤【舊額四十五萬斤。

    嘉靖二十四年、加三十萬斤。

    三十五年、又加十五萬斤。

    四十二年議減、止給三十八萬八千八百斤。

    隆慶二年、減定今數】 壩上大馬房 木柴九萬一千一百零二斤【舊額四千三百九十四斤。

    後加至七十五萬斤。

    嘉靖間、減至二十二萬斤。

    今行戶部查實在馬駝等數支給、每料一石、柴五十斤。

    閏月照加。

    大約每年多不過一十二萬數】 凡山廠採辦運納。

    正統初、令各處納到木柴、內有檀榆柘桑栗木、揀出。

    按月具數奏報。

    送兵仗局用 ○天順元年、令易州一帶山場、係關隘人馬經行去處、不許採取柴炭 ○成化元年奏準、工部南廊正陽關臺基各廠官攢照戶部倉場例、經手柴炭務要支放盡絕。

    有餘、仍交盤明白、方許給由 ○弘治九年奏準、今後各處造作派辦、務要照依原議、從實估計。

    不許多派。

    惟燒造琉璃、純用木柴。

    黑窯磚瓦、用木柴三分、雜柴七分。

    其工程已完者、照例停免。

    不必再行追擾 ○正德十年奏準、山廠採運柴炭官夫商人、經過紫荊關口蔚州靈丘廣昌等處。

    守備等官即便放行。

    不許阻滯。

    派運柴炭、務查運官果有幹辦勤能。

    及經手錢糧不欠、行止無虧者、方許給價領運 ○嘉靖五年奏準、易州山廠年例、額辦柴炭等項價銀、先期差官領運、解赴工部寄庫。

    候召商買辦、完日查給 ○又奏準、山廠柴炭鋪戶出入紫荊關、收買大炭。

    不許夾帶別項柴炭、並不明之人、出入禁關。

    亦不許樵採應禁山林。

    本廠將鋪戶姓名年貌籍貫、該買大炭數目、造冊三本。

    一本送巡關禦史。

    一本發把關官員盤詰。

    一本存留本廠備照。

    仍行都察院、轉行巡關禦史、查照施行。

    其各衙門年例供應柴炭、止許召商、於腹裏地方買辦。

    違者、巡關官盤詰拏問、柴炭入官 ○三十一年題準、行該撫按巡關等官、會同易州廠郎中、親詣山前山後山場、逐一踏勘。

    將應禁應採地方、議處明白。

    遵照採燒炭戶、給票入山。

    於原議地方採納。

    不許侵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