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四

關燈
抽分 客商興販竹木、設抽分之例、各有分數、以資工用、亦以防過取。

    今備載於後洪武十三年、罷天下抽分竹木坊 ○二十六年定、凡龍江、大勝港、俱設立抽分竹木局。

    及令軍衛、自設場分、收貯柴薪、按月給與禁軍孤老等燒用。

    竹木等物、推垛在場、令各局按旬奏申知數、遇有用庶以憑計料、揀定數目、度量關填勘合支撥。

    如營造數多、抽分不敷、奏聞給價收買。

    或差人砍辦 三分取一 蘆柴      茅草 稻草      茭苗草 蔂草 三十分取一 杉木      軟篾 棕毛      黃籐 白籐 十分取二 松木      松闆 杉篙      杉闆 檀木      黃楊 梨木      雜木 簷柸      鋤頭柄 竹掃帚     茭苗苕帚 貓竹      水竹 雜竹      木炭 煤炭      竹交椅 筀竹      黃籐鞭桿 木柴      箭竹 永樂六年、設通州、白河、盧溝、通積、廣積抽分五局。

    十三年、令照例抽分 三十分取六 松木      柏木 椵柴      椵木 長柴      把柴 雜木塊柴    鞭桿 松木闆     煤炸 木炭      檀木 片柴      杉木闆 貓竹      水竹 筀竹      杉木篙 車軸      車輞 車輻      雜竹 箭竹      黃籐鞭桿 雜木簷闆    茭苗苕帚 竹掃帚     芒苗苕帚 石竹篾     稍柴 三十分取三 稯毛      蒿柴 豆楷      蜀稭稈 三十分取二 石灰      石炭 杉木      磚瓦 黃籐      白籐 軟竹篾     黃楊木 三十分取一 茅草      稻草 蔂草      茭草 榖草      雜草 雜柴 三十分取五 蘆葦 三十分取十五 蘆葦柴 凡通州等五處抽分竹木局。

    成化六年、令每處差主事、給事中、禦史各一員、按季更換。

    每月初六日、各造冊、與本局官同復命 ○七年、令每處止差禦史一員 ○弘治四年奏準、龐村、北新安、磨石口三廠、於盧溝抽分局官二員內、每季輪差一員管理 ○嘉靖元年奏準、通州抽分竹木局、凡商販黃松等木、曾經真定府九一抽取。

    有印信執照者、止用九一抽分、通前合為二八。

    其未經真定抽分者、仍用二八抽取 ○六年、裁革白河抽分竹木局。

    官吏軍人、撥回原衛所差操。

    例該抽分竹木柴炭磚瓦等項、行令廣積抽分竹木局帶管。

    仍聽直隸巡按監察禦史督察 ○十年題準、盧溝抽分竹木局、堆積木植朽壞。

    每年終、本部委官查盤、變賣銀兩解部、作正支銷 ○又奏準、今後煤炸、已經盧溝橋抽分、給有小票、未曾過限者、通積等局不許重徵 ○十四年題準、煤炸每三十分、抽取三分 ○二十四年題準、煤炸免抽分 ○隆慶四年題準、通州等抽分五局、除商販竹木闆枋等項、照舊抽分外。

    其馱運木炭柴草、俱免抽稅 ○五年題準、裁革通州等各局官吏巡軍。

    通州局原設大使一員、攢典二名、內革一名。

    巡軍三十名、內革六名。

    盧溝橋原設大使副使各一員、內革副使。

    攢典二名、內革一名。

    巡軍三十二名、內革十二名。

    通積局原設副使一員、巡軍十四名。

    內革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