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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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陵 山陵營建之事、俱本司掌行。

    其規制事宜、略載於後若泗州 祖陵、鳳陽 皇陵、南京 孝陵、遇有修理、皆隸南京工部。

    故不載 天壽山 九陵規制 長陵【正中】 獻陵【在 長陵之右】 景陵【在 長陵之左】 裕陵【在 獻陵之右】 茂陵【在 裕陵之右】 泰陸【在 茂陵之右】 康陵【在 泰陵之右】 永陵【在 景陵之左】 昭陵【在 長陵之西南】 寶城【寶城、惟 長陵最大、徑一百一丈八尺、次則 永陵、徑八十一丈、 各陵深廣丈尺不等】 明樓【有靈寢門、惟 永陵、中為券門、左右牆門各一】 裬恩殿【殿惟 長陵重簷九間、左右配殿各十五間。

     永陵重簷七間、配殿各九間。

     各陵俱殿五間、配殿各五間。

    】 神庫【或二座、或一座、惟 獻陵無神庫】 神廚 宰牲亭 碑亭【長陵神功聖德碑、在 神道正南、近 紅門、 各陵碑、俱就近安設】 神道 石橋 石像生十八對【統於 長陵神道、 各陵無】 坐立獅子二對   坐立獸二對 立臥駱駝二對   立臥象二對 立臥麒麟二對   立臥馬二對 帶刀執□盔甲將軍二對 朝衣冠文像二對  朝衣冠武像二對 擎天柱四 石望柱二 紅門 石牌坊【木柱五架】 時陟殿【在 紅門內、為 車駕更衣之所】 感思殿【在 永陵稍東、駐蹕之所】 凡陵工興建。

    敕武職大臣一員、工部堂上官一員、總督工程。

    禮部堂上官一員、總擬規制。

    兵部堂上官一員、總督官軍。

    科道官各一員監視。

    仍於各衛門選取才幹官一員、協同工部堂上官、兼理工程。

    又請敕內官監官二三員、提督工程。

    嘉靖中、乃 命閣臣知建造事。

    取石採木、各敕大臣。

    其分管工程、司屬十六員。

    外差、司屬官四員 ○十五年、重修長陵等七陵、始用石砌 神道。

    其石像生等項、各護以石臺 興都 顯陵 嘉靖六年、特敕修理、各項規制、俱照 天壽山。

    添設石像生碑亭。

    八年、工完。

    十年、以香殿煖閣滲漏、重修。

    十八年、玄宮改蔔、議扣戶工二部。

    及派南直隸、浙江、江西、湖廣、河南等處、兩淮、兩浙鹽運司、共銀四十七萬五千八百餘兩。

    二十年、工完。

    三十五年、(祀去巳改夌)恩殿重簷殿宇工完 墳塋 禮部職掌、喪葬項內、有咨工部造墳安葬之條。

    而本部所載、職官墳塋、止開武職。

    今具列 王府制度於前。

    而以職官事例、附見於後王府墳塋 凡王府造墳。

    永樂八年定、親王墳塋、享堂七間、廣十丈九尺五寸、高二丈九尺、深四丈三尺五寸。

    中門三間、廣四丈五尺八寸、高二丈一尺、深二丈五尺五寸。

    外門三間、廣四丈一尺九寸、高深與中門同。

    神廚五間、廣六丈七尺五寸、高一丈六尺二寸五分、深二丈一尺五寸。

    神庫同。

    東西廂、及宰牲房、各三間、廣四丈一尺二寸、高深與神廚同。

    焚帛亭一、方七尺、高一丈一尺。

    祭器亭一、方八尺、高與焚帛亭同。

    碑亭一、方二丈一尺、高三丈四尺五寸。

    周圍墻二百九十丈。

    墻外、為奉祠等房十二間 ○正統十三年定、親王墳塋、地五十畝、房十五間。

     郡王地三十畝、房九間。

     郡王之子地二十畝、房三間。

     郡主縣主地十畝、房三間 ○天順二年奏準、親王以下、依文武大臣例、或王、或妃、有先故者、并造其壙。

    後葬者、止令所在官司、起倩夫匠、開壙安葬。

     繼妃、則附葬其傍。

    同一享堂、不許另造 ○成化十三年、令親王、并妃、照舊差官開壙。

     郡王以下、止令所在官司、量備工料開壙 ○十八年令、王府擅奏重修墳塋者、先將輔導官、參奏 ○弘治五年、令親王、郡王、鎮國將軍、各於始封父祖塋、序昭穆葬。

    郡縣等主、於儀寡父祖塋安葬 凡王府造墳工價。

    成化十八年定 郡王并妃三百五十兩。

    鎮國將軍并夫人二百四十五兩。

    輔國將軍并夫人郡主、各二百二十五兩。

    縣主二百一十五兩。

    郡君一百九十六兩。

    縣君一百八十五兩。

    分派有司、辦納自造 ○十九年定、將軍以下、造墳價銀。

    奉國將軍一百四十七兩一錢二釐二毫。

    中尉一百二十三兩七錢二分五釐八毫。

     郡王并妃冥器八十兩。

    郡主六十兩 ○二十一年定、郡王并妃開壙、價銀一百兩。

    鎮國將軍并夫人八十兩。

    輔國將軍并夫人七十兩自開安葬 ○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