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九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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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隸蘇州府五百副、今同
松江府三百五十副、今二百八十副
常州府三百一十二副七分五釐、今二百五十副
鎮江府五百三十四副、今八百副
廬州府三百三十九副、今同
鳳陽府五百副三分八釐
淮安府四百八十九副、今六百五十三副
揚州府一千五百七十九副五分六釐、今一千五百七十八副
池州府六十九副五分、今七十六副
太平府九百一八副、今同
安慶府二百八十四副一分、今少一分
廣德州二百副零六分、今二百一副
徐州七百五十副、今同
和州一百四十九副零三分、今一百五十副
凡折造。
宣德中題準、各處以皮張、折造衣鞋。
【例見皮張條下】 內除福建、廣東、廣西三省、解貯南京外。
其直浙等處、共折造三萬五千九百九副、解部、發乙字庫收貯 ○成化十八年、令山西大同、太原、平陽、並澤潞等處、歲辦皮張、折造胖襖褲鞋、留貯行都司備用。
甘州河橋巡檢司、日稅羊皮、及毛、成造皮襖、分給墩軍。
延綏、寧夏、歲造胖襖褲鞋、就彼貯庫。
其歲辦皮張、造皮褲備用 ○隆慶元年、以乙字庫收貯(革翁)鞋數多、題準、今後各處造解、每(革翁)鞋九雙、折造襖褲二件。
如遇鞋缺、照舊造解 凡驗收。
成化十五年奏準、各處解到胖襖褲鞋俱送東西廣備二庫。
仍差禦史、及本部官、各一員、同官攢人等驗收 ○弘治十五年奏準、南京各庫收貯胖襖褲鞋每五年一次、委官揀選三十萬副、令南京兵部、差馬快船、送京備用 凡折徵。
弘治十一年奏準、山西大同、太原府等處胖襖、照舊徵收本色。
平陽、並澤潞五州胖襖、該於本布政司寄庫者、照先年例、每件折銀一兩五錢。
候支盡之日、仍徵本色 ○嘉靖中、天下各司府歲辦胖襖褲鞋、自六年、至十五年止、俱折徵銀一兩五錢、解部。
自十六年、至二十年止、各以十分為率、五分折徵、五分本色 ○隆慶六年、亦準折徵 ○萬曆五年題準、福建、兩廣解南京乙字庫胖襖、自本年始、改徵折銀、徑解工部凡邊軍關給。
弘治二年奏準、守墩架砲夜不收人等、胖襖三年一次給賞 ○十八年、令給莊浪土官軍胖襖褲鞋 ○嘉靖二十一年奏準、大同虜中來降人口、常例月糧花布外。
歲加布二疋、花二斤。
仍比照墩軍、三年一給胖襖褲鞋 各邊三年一次關領石門寨七千五百八十四副 牆子嶺三千七百三十五副 居庸關三百五十八副 鎮邊城四百十六副 黃花鎮八十九副 渤海所五百四十九副 大同二萬六千一百二十七副 遼東一萬三千一百一副 宣府二萬五千七百十九副 凡京軍關給。
舊例衣鞋專備給邊、其在京各役、例無支給。
嘉靖七年、始令五年一次給賞京城內外巡捕官軍、後上直紅盔將軍、披明甲軍、錦衣衛大漢官旗、並府軍前衛帶刀官、錦衣衛巡捕旗校、並五所八所鎮撫司士軍、象奴圍子手軍、皇城四門守衛官軍、俱比例奏討。
工部以給邊事重、議行戶部每員名折支銀七錢、與原領布花相兼自製。
惟紅盔將軍、披明甲軍、給與本色。
十一年、令皇城四門守衛官軍、每二人共給本色一副。
十二年、令紅盔將軍、披明甲軍、亦行戶部支與折色。
十七年、始並原支折色者、俱與本色。
二十一年、令巡捕官軍、每二員名、給雨帽氈衫一副。
計五千三百二十一副。
二十二年、始給守衛恩軍、撞門官軍、各本色。
二十七年、相沿支給。
其虎賁左等衛帶刀官、止於十二年、奏給一次。
正陽等九門官軍、止十七年、二十七年、各奏給一次。
其餘年分、俱未準給 在京五年一次關領大漢將軍一千三百九十二副 巡捕官軍八千七百九十五副 紅盔將軍一千四百九十四副 圍子手官軍一千九百九十九副 披明甲將軍四百九十八副 錦衣衛旗校象奴人等一萬六千一百七十□副 皇城四門軍士七千三百九副 正陽等九門軍士一千九百七十八副 永定等七門軍士一千一百十二副 撞門軍士五百四十副 恩軍二百十五副
宣德中題準、各處以皮張、折造衣鞋。
【例見皮張條下】 內除福建、廣東、廣西三省、解貯南京外。
其直浙等處、共折造三萬五千九百九副、解部、發乙字庫收貯 ○成化十八年、令山西大同、太原、平陽、並澤潞等處、歲辦皮張、折造胖襖褲鞋、留貯行都司備用。
甘州河橋巡檢司、日稅羊皮、及毛、成造皮襖、分給墩軍。
延綏、寧夏、歲造胖襖褲鞋、就彼貯庫。
其歲辦皮張、造皮褲備用 ○隆慶元年、以乙字庫收貯(革翁)鞋數多、題準、今後各處造解、每(革翁)鞋九雙、折造襖褲二件。
如遇鞋缺、照舊造解 凡驗收。
成化十五年奏準、各處解到胖襖褲鞋俱送東西廣備二庫。
仍差禦史、及本部官、各一員、同官攢人等驗收 ○弘治十五年奏準、南京各庫收貯胖襖褲鞋每五年一次、委官揀選三十萬副、令南京兵部、差馬快船、送京備用 凡折徵。
弘治十一年奏準、山西大同、太原府等處胖襖、照舊徵收本色。
平陽、並澤潞五州胖襖、該於本布政司寄庫者、照先年例、每件折銀一兩五錢。
候支盡之日、仍徵本色 ○嘉靖中、天下各司府歲辦胖襖褲鞋、自六年、至十五年止、俱折徵銀一兩五錢、解部。
自十六年、至二十年止、各以十分為率、五分折徵、五分本色 ○隆慶六年、亦準折徵 ○萬曆五年題準、福建、兩廣解南京乙字庫胖襖、自本年始、改徵折銀、徑解工部凡邊軍關給。
弘治二年奏準、守墩架砲夜不收人等、胖襖三年一次給賞 ○十八年、令給莊浪土官軍胖襖褲鞋 ○嘉靖二十一年奏準、大同虜中來降人口、常例月糧花布外。
歲加布二疋、花二斤。
仍比照墩軍、三年一給胖襖褲鞋 各邊三年一次關領石門寨七千五百八十四副 牆子嶺三千七百三十五副 居庸關三百五十八副 鎮邊城四百十六副 黃花鎮八十九副 渤海所五百四十九副 大同二萬六千一百二十七副 遼東一萬三千一百一副 宣府二萬五千七百十九副 凡京軍關給。
舊例衣鞋專備給邊、其在京各役、例無支給。
嘉靖七年、始令五年一次給賞京城內外巡捕官軍、後上直紅盔將軍、披明甲軍、錦衣衛大漢官旗、並府軍前衛帶刀官、錦衣衛巡捕旗校、並五所八所鎮撫司士軍、象奴圍子手軍、皇城四門守衛官軍、俱比例奏討。
工部以給邊事重、議行戶部每員名折支銀七錢、與原領布花相兼自製。
惟紅盔將軍、披明甲軍、給與本色。
十一年、令皇城四門守衛官軍、每二人共給本色一副。
十二年、令紅盔將軍、披明甲軍、亦行戶部支與折色。
十七年、始並原支折色者、俱與本色。
二十一年、令巡捕官軍、每二員名、給雨帽氈衫一副。
計五千三百二十一副。
二十二年、始給守衛恩軍、撞門官軍、各本色。
二十七年、相沿支給。
其虎賁左等衛帶刀官、止於十二年、奏給一次。
正陽等九門官軍、止十七年、二十七年、各奏給一次。
其餘年分、俱未準給 在京五年一次關領大漢將軍一千三百九十二副 巡捕官軍八千七百九十五副 紅盔將軍一千四百九十四副 圍子手官軍一千九百九十九副 披明甲將軍四百九十八副 錦衣衛旗校象奴人等一萬六千一百七十□副 皇城四門軍士七千三百九副 正陽等九門軍士一千九百七十八副 永定等七門軍士一千一百十二副 撞門軍士五百四十副 恩軍二百十五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