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九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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窯冶 窯冶、舊有磚瓦石灰、今歸營繕司。

    其燒造鑄造諸器物、皆官府取用。

    制錢與鈔、兼行民間。

    故詳載焉。

    鑿石取煤、具有禁令。

    今例於後正統間、令都察院出榜禁約官員軍民人等、不許於蘆溝橋以東及西一帶、鑿山取石。

    但曾掘成坑坎者、責令填平。

    今後取石、俱於蘆溝橋河西一帶取用。

    還差人巡視。

    如有故違、仍於河東一帶取石者、治以重罪 ○成化元年、令都察院、申明渾河大峪山煤窯禁約。

    錦衣衛時常差人巡視。

    敢有私自開掘者、重罪不宥 ○正德元年議準、渾河山場與 皇陵京師相近、恐傷風水。

    申嚴禁約、不許勳戚勢要之家、鑿石取煤 ○嘉靖七年、以居庸關官軍、無處樵採。

    白羊口鎮煤窯、準照舊開取 陶器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燒造供用器皿等物、須要定奪樣制。

    計算人工物料。

    如果數多、起取人匠赴京、置窯興工。

    或數少、行移饒處等府燒造 凡在京燒造。

    天順三年題準、琉璃窯瓷缸、十年一次燒造。

    舊例、缸土(石由)土、派行真定府、白(石由)堿土、派行開封府、絹布白麻、派行順天府、各辦解。

    木柴召買 ○嘉靖三十一年、各宮殿膳房及禦酒房花園等處料造瓷缸 ○隆慶五年內官監傳造琉璃間色雲龍花樣盒盤缸罈皆工部辦料送該監官匠自行燒造 凡儀真、□洲、二廠燒造。

    每年南京工部委官一員、駐劄儀真、燒造酒缸十萬箇。

    完日、就於糧船內、運帶來京、徑送光祿寺交收應用。

    仍將燒運過數目、按季造冊呈部、送司備照 ○嘉靖七年奏準、寧國府原造送南京光祿寺酒瓶、內一十一萬五千箇、令儀真廠帶運至光祿寺。

    又一萬五千箇、照舊解南京光祿寺各供應凡河南、及真定府燒造。

    宣德間題準、光祿寺每年缸罈瓶、共該五萬一千八百五十隻箇。

    分派河南布政司(金□)磁二州、酒缸二百三十三隻。

    十瓶罈八千五百二十六箇。

    七瓶罈一萬一千六百箇。

    五瓶罈一萬一千六百六十箇。

    酒瓶二十六十六箇。

    真定府曲陽縣、酒缸一百一十七隻十瓶罈四千二百七十四箇。

    七瓶罈六千一百箇。

    五瓶罈六千二百四十箇。

    酒瓶一千三十四箇。

    每年燒造解寺應用 ○嘉靖三十二年題準、通行折價。

    每缸一隻、折銀二錢。

    瓶罈一箇、折銀一分。

    (金□)州缸一百六十隻、瓶罈一萬八千九十箇、共該銀二百一十二兩九錢。

    外增腳價銀一百九十七兩一錢。

    又大戶幫貼銀六十兩。

    磁州缸七十三隻、瓶罈一萬五千七百六十二箇、共該銀一百七十二兩二錢二分。

    外增腳價銀一百三十二兩五錢八分五釐。

    曲陽縣缸瓶罈共一萬七千七百六十五件、該銀一百九十九兩八錢八分。

    外增腳價銀一百八十五兩九錢九分三釐。

    總該銀一千一百四十兩六錢五分八釐。

    通行解部、召商代買。

    如遇缺乏、止行磁州、真定燒造、免派(金□)州 ○四十二年奏準、(金□)州腳價幫貼、盡行除豁 凡江西燒造全黃並青碌雙龍鳳等瓷器、送尚膳監供應。

    其龍鳳花素圓匾瓶罐爵盞等器、送內承運庫交收、光祿寺領用 ○宣德八年、尚膳監題準、燒造龍鳳瓷器、差本部官一員、關出該監式樣、往饒州燒造各樣瓷器、四十四萬三千五百件 ○弘治十八年詔、江西饒州府燒造瓷器、自本年以後、暫停三年【江西燒造、嘉靖中改隸都水司。

    其瓷缸瓶罈等件、仍隸本司】 凡停減燒造。

    正統元年奏準、供用庫瓷罈每歲止派七百五十箇 ○景泰五年奏準、光祿寺日進月進內庫、並賞內外官瓶罈、俱令盡數送寺補用。

    量減歲造三分之一 ○天順三年奏準、光祿寺素白瓷龍鳳碗楪、減造十分之四 ○成化四年奏準、光祿寺瓷器、仍依四分例減造 ○十七年奏準、光祿寺歲用瓶罈、仍照舊例、或二年、或三年、一次奏造。

    令廚役關領。

    如有損失、責令照數陪償 ○二十三年詔、凡燒造瓷器、差去人員、悉令回京 ○弘治十五年奏準、光祿寺歲用瓶罈缸、自本年為止。

    已造完者、解用。

    未完者、量減三分之一。

    本寺該管人員輕易毀失者、科道官查究送問陪償 ○萬曆十年、傳行江西燒造各樣瓷器、九萬六千六百二十四箇副對枝口把 ○後奏準、屏風、燭臺、棋盤、筆管、減半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