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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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 舊制、磚瓦石灰、俱隸虞衡司掌行。

    永樂後、謂為營繕所需、故歸本司。

    葦課、舊隸屯田司。

    今併歸本司。

    按營繕所需木植磚瓦、有大五廠、曰神木廠、曰大木廠、【即獐鹿房廠】堆放木植、兼收葦席。

    曰黑窯廠、曰琉璃廠、燒造磚瓦、及內府器用。

    曰臺基廠、堆放柴薪、及蘆葦。

    又有小五廠、曰營繕所、木工。

    曰寶源局、金工。

    曰文思院、曰王恭廠、俱絲工、曰皮作局、革工並隸管廠官。

    外修倉別設三廠、曰北窯廠、曰南窯廠、曰鐵廠、主範金合土之事後廢。

    止計地徵租、每年共該銀四十五兩九錢二分、貯節慎庫、與料價同用 磚瓦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在京營造、合用磚瓦。

    每歲於聚寶山、買窯燒造。

    所用蘆柴、官為支給。

    其大小厚薄樣制、及人工蘆柴數目、俱有定例。

    如遇各處支用、明白行下各該管官員放支。

    管事作頭、每季交替。

    仍將所燒過物件支銷。

    其見在之數、明白交割。

    若修砌城垣、起蓋倉庫營房、所用磚瓦數目、須要具奏、著落各處人民共造。

    如燒造琉琉磚瓦、所用白土、例於太平府採取 琉璃窯 每一窯、裝二樣闆瓦坯二百八十箇。

    計匠七工、用五尺圍蘆柴四十束 每一窯、妝色二百八十箇。

    計匠六工、用五尺圍蘆柴三十束四分。

    用色三十二斤八兩九錢三分二釐 黑窯 每中窯一座、裝到大小不等磚瓦二千二百箇。

    計匠八十八工、用五尺圍蘆柴八十八束 永樂以後各處窯座 臨清窯、燒造城磚、副磚、券磚、斧刃磚、線磚、平身磚、望闆磚、方磚、二尺、尺七、尺五、尺二、四樣、凡八號。

    近年止派造黑白城磚、斧刃磚 蘇州窯、燒造二尺、尺七細科方磚。

    凡遇營建 宮殿、內官監開數、工部題行應天蘇松撫按官、均派應天池太蘇松常鎮、各委佐貳官、於蘇州府地方、立窯募夫。

    選撥長洲縣諳練匠作團造。

    完日、即委管造官解部。

    嘉靖三十七年題準、將先年備選副磚、窯戶家藏者、首驗合式照例給價取用 蔡村窯、宣德二年、差指揮一員、管領夫匠、採柴造坯。

    後停止。

    正統九年、復行燒造。

    後又停止 武清縣窯、萬曆二年奏準、自立窯座、分造城磚、每年三十萬箇。

    暫行通州管河郎中督造。

    每箇、給價銀二分二釐、於臨清料價內扣給 凡差官燒造。

    永樂間、差工部侍郎一員、於臨清管理燒造、提督收放。

    自直隸、至山東、河南、軍衛州縣、有窯座者、俱屬統轄 ○宣德二年、令河南山東二都司、並直隸衛所、撥軍夫五千名、於沿河一帶燒磚。

    以添設官十五員、分行提督 ○成化十七年、添設郎中二員、於山東、河南、及南北直隸、原有窯處、減半燒造 ○弘治八年奏準、停止燒造官員。

    敕河南、山東、南北直隸巡撫官、委布按二司、分巡、分守、及府州縣官、提督管理燒造 ○嘉靖五年題準、差部屬二員、一往南直隸各府、於蘇州有窯處所、燒造方磚。

    一往山東、河南、北直隸各府、於臨清有窯處所、督造方城斧券等磚、俱領敕行事 凡磚廠委官。

    張家灣、臨清二處、工部各委差主事一員、提督收放磚料。

    儀真、□洲二處、從南京工部定委 凡磚料價銀。

    嘉靖九年、以大工緊急。

    奏準、磚料除南直隸等府、照舊燒造。

    其河南、山東、北直隸等司府、俱折價、解臨清有窯處所、召商燒造 ○二十二年議準、臨清燒造白城磚、舊例、每年二百萬箇、今減為八十萬箇、每箇、價銀二分四釐。

    斧刃磚四十萬箇、每箇、價銀一分二釐。

    二項價銀、各年題派、差官解赴臨清給發。

    後復令本廠差官、赴部領給 各省府年例磚料價銀共二萬四千兩 河南、山東二省、每省各三千二百四十兩 河間、真、保、廣、大五府、每府各六百兩 應天、蘇、松、常、鎮五府、每府各九百兩 徽、寧、池、大、安慶五府、每府各七百八兩 廬、鳳、淮、揚四府、每府各一千四百四十兩 廣德、滁、和、徐四州、每州各一百八十兩 凡順帶磚料。

    洪武間、令各處客船、量帶沿江燒造官磚、於工部交納 ○永樂三年定、每百料船、帶磚二十箇、沙磚三十箇 ○天順間、令糧船每隻、帶城磚四十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