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八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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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匠二
凡輪班人匠。
洪武十九年、令籍諸工匠、驗其丁力、定以三年為班、更番赴京、輸作三月、如期交代、名曰輪班匠。
仍量地遠近、以為班次、置勘合給付之。
至期、齎至部聽撥、免其家他役 ○二十六年定、凡天下各色人匠、編成班次。
輪流將齎原編勘合為照。
上一以一季為滿。
完日、隨即查原勘合、及工程明白、就便放回、周而復始。
如是造作數多、輪班之數不敷、定奪奏聞、起取撮工。
本戶差役、定例與免二丁餘丁一體當差。
設若單丁重役、及一年一輪者、開除一名。
年老殘疾、戶無丁者、相視揭籍明白疏放。
其在京各色人匠、例應一月上工一十日、歇二十日。
若工少人多、量加歇役。
如是輪班各匠、無工可造、聽令自行趁作 ○又奏準、照諸司役作繁簡、更定班次。
率三年、或二年輪當給與勘合、凡二十三萬二千八十九名 計各色人匠、一十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三名 五年一班 木匠三萬三千九百二十八名 裁縫匠四千六百五十二名 四年一班 鋸匠九千六百七十九名 瓦匠七千五百九十名 油漆匠五千一百三十七名 竹匠一萬二千七百八名 五墨匠二千七百五十三名 妝鑾匠五百七十三名 雕鑾匠五百二名 鐵匠四千五百四十一名 雙線匠一千八百九十九名 三年一班 土工匠一千三百七十六名 熟銅匠一千二百四名 穿甲匠二千五百七名 搭材匠一千一百一十二名 筆匠一百二十名 織匠一千四十三名 絡絲匠二百四一名 挽花匠二百九十一名 染匠六百名 二年一班 石匠六千一十七名 (舟念)匠九千三百六十名 船木匠一萬五百六名 箬篷匠四百七十七名 櫓匠三十九名 蘆篷匠二十二名 戧金匠五十四名 絛匠一百四十九名 刊字匠一百五十名 熟皮匠九百九十二名 扇匠六十六名 ?燈匠七十五名 氈匠二百九十九名 毯匠一百五十八名 捲胎匠一百九名 鼓匠一百二名 削籐匠四十八名 木桶匠九十四名 鞍匠一十三名 銀匠九百一十四名 銷金匠五十九名 索匠二百五十五名 穿珠匠一百四名 一年一班 表背匠三百一十二名 黑窯匠二千三百七十三名 鑄匠一千六十名 繡匠一百五十名 蒸籠匠二十三名 箭匠四百二十一名 銀硃匠八十四名 刀匠一十二名 琉璃匠一千七百一十四名 剉磨匠一千一百二十五名 弩匠一百一十二名 黃丹匠二十二名 籐枕匠三十四名 刷印匠五十八名 弓匠一百六十二名 鏇匠四十六名 缸窯匠一百九名 洗白匠三十名 羅帛花匠六十九名 宣德元年詔、凡工匠、戶有二丁三丁者、留一丁。
四丁五丁者、留二丁。
六丁以上、留三丁。
餘皆放回、俟後更代。
單丁、量年久近次第放回。
殘疾老幼、及無本等工程者、皆放回 ○景泰五年奏準、輪班工作、二年三年者、俱令四年一班。
重編勘合給付 ○天順元年敕、外府輪班人匠、照永樂間定制差撥。
不許內官兼管 凡班匠徵銀。
成化二十一年奏準、輪班工匠、有願出銀價者。
每名每月、南匠出銀九錢、免赴京、所司類齎勘合赴部批工。
北匠出銀六錢、到部隨即批放。
不願者、仍舊當班 ○弘治十八年奏準、南北二京班匠、自弘治十六年編填勘合為始。
有力者、每班徵銀一兩八錢、遇閏、徵銀二兩四錢、止解勘合到部批工、領回給散。
無力者、每季連人匠勘合。
解部投當上工、滿日批放。
如無勘合者、雖納匠價、仍解人赴部、查理勘合下落。
其已徵在官匠價、盡行解部。
若有存留、那前補後、計贓論罪。
年終、通將徵解過數目、造冊奏繳 ○嘉靖四年題準、各色班匠、該撫按清軍等官、督屬清查。
果有遠年逃亡、並無遺留田地者、原解匠價、通行除免、無令裡甲包陪。
見在匠戶無力者、亦止令上班、不許一概追價類解 ○八年、以營建 仁壽宮、奏準、各處輪班匠役、每名、按季徵銀、如弘治十八年例解部、以備大工支用。
內外衙門、例應給撥班匠者、將解到匠價、減半支給 ○又令內外衙門、給撥、班匠照依後開名數通行各府州縣、解價到部、如數給銀。
不許額外索取 司禮監、並精微科、掌司文書等房、每季共八十名 內官監並冰窨、每季共八十名 尚衣監每季一十名 司設監每季一十八名 禦馬監每季一十名 印綬監每季八名 鐘鼓司每季一十六名 混堂司每季一十名 鍼工局每季二十名 寶鈔司每季四名 巾帽局每季一十二名 司苑局每季一十四名 銀作局每季一十二名 內府供用庫每季八名 內閣、並雜工打掃、每季六十名 翰林院每季一十八名 詹事府每季八名 四夷館每季四名 中書捨人每季四名 清黃通政每季二名 尚寶司每季二名 ○後令南直隸等處遠者納價、北直隸等處近者當班、各從民便 ○四十一年題準、行各司府、自本年春季為始。
將該年班匠、通行徵價類解不許私自赴部投當。
仍備將各司府人匠總數、查出某州縣額設若幹名。
以舊規四年一班、每班徵銀一兩八錢、分為四年、每名每年、徵銀四錢五分。
算計某州縣每年該銀若幹。
撫按官、督各州縣官、各年徵完類解、不許拖欠。
年終造冊類繳。
分別已未完等第參究 計各省府班匠、共一十四萬二千四百八十六名。
每年徵銀六萬四千一百一十七兩八錢 浙江匠三萬九千五百四十六名、每年徵銀一萬七千八百兩六錢五分 河南匠一萬八千四名、每年徵銀四千五百九十八兩五錢 山東匠二萬二千三百六十二名、每年徵銀一萬七十兩五錢五分 山西匠一萬六千二百一名
洪武十九年、令籍諸工匠、驗其丁力、定以三年為班、更番赴京、輸作三月、如期交代、名曰輪班匠。
仍量地遠近、以為班次、置勘合給付之。
至期、齎至部聽撥、免其家他役 ○二十六年定、凡天下各色人匠、編成班次。
輪流將齎原編勘合為照。
上一以一季為滿。
完日、隨即查原勘合、及工程明白、就便放回、周而復始。
如是造作數多、輪班之數不敷、定奪奏聞、起取撮工。
本戶差役、定例與免二丁餘丁一體當差。
設若單丁重役、及一年一輪者、開除一名。
年老殘疾、戶無丁者、相視揭籍明白疏放。
其在京各色人匠、例應一月上工一十日、歇二十日。
若工少人多、量加歇役。
如是輪班各匠、無工可造、聽令自行趁作 ○又奏準、照諸司役作繁簡、更定班次。
率三年、或二年輪當給與勘合、凡二十三萬二千八十九名 計各色人匠、一十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三名 五年一班 木匠三萬三千九百二十八名 裁縫匠四千六百五十二名 四年一班 鋸匠九千六百七十九名 瓦匠七千五百九十名 油漆匠五千一百三十七名 竹匠一萬二千七百八名 五墨匠二千七百五十三名 妝鑾匠五百七十三名 雕鑾匠五百二名 鐵匠四千五百四十一名 雙線匠一千八百九十九名 三年一班 土工匠一千三百七十六名 熟銅匠一千二百四名 穿甲匠二千五百七名 搭材匠一千一百一十二名 筆匠一百二十名 織匠一千四十三名 絡絲匠二百四一名 挽花匠二百九十一名 染匠六百名 二年一班 石匠六千一十七名 (舟念)匠九千三百六十名 船木匠一萬五百六名 箬篷匠四百七十七名 櫓匠三十九名 蘆篷匠二十二名 戧金匠五十四名 絛匠一百四十九名 刊字匠一百五十名 熟皮匠九百九十二名 扇匠六十六名 ?燈匠七十五名 氈匠二百九十九名 毯匠一百五十八名 捲胎匠一百九名 鼓匠一百二名 削籐匠四十八名 木桶匠九十四名 鞍匠一十三名 銀匠九百一十四名 銷金匠五十九名 索匠二百五十五名 穿珠匠一百四名 一年一班 表背匠三百一十二名 黑窯匠二千三百七十三名 鑄匠一千六十名 繡匠一百五十名 蒸籠匠二十三名 箭匠四百二十一名 銀硃匠八十四名 刀匠一十二名 琉璃匠一千七百一十四名 剉磨匠一千一百二十五名 弩匠一百一十二名 黃丹匠二十二名 籐枕匠三十四名 刷印匠五十八名 弓匠一百六十二名 鏇匠四十六名 缸窯匠一百九名 洗白匠三十名 羅帛花匠六十九名 宣德元年詔、凡工匠、戶有二丁三丁者、留一丁。
四丁五丁者、留二丁。
六丁以上、留三丁。
餘皆放回、俟後更代。
單丁、量年久近次第放回。
殘疾老幼、及無本等工程者、皆放回 ○景泰五年奏準、輪班工作、二年三年者、俱令四年一班。
重編勘合給付 ○天順元年敕、外府輪班人匠、照永樂間定制差撥。
不許內官兼管 凡班匠徵銀。
成化二十一年奏準、輪班工匠、有願出銀價者。
每名每月、南匠出銀九錢、免赴京、所司類齎勘合赴部批工。
北匠出銀六錢、到部隨即批放。
不願者、仍舊當班 ○弘治十八年奏準、南北二京班匠、自弘治十六年編填勘合為始。
有力者、每班徵銀一兩八錢、遇閏、徵銀二兩四錢、止解勘合到部批工、領回給散。
無力者、每季連人匠勘合。
解部投當上工、滿日批放。
如無勘合者、雖納匠價、仍解人赴部、查理勘合下落。
其已徵在官匠價、盡行解部。
若有存留、那前補後、計贓論罪。
年終、通將徵解過數目、造冊奏繳 ○嘉靖四年題準、各色班匠、該撫按清軍等官、督屬清查。
果有遠年逃亡、並無遺留田地者、原解匠價、通行除免、無令裡甲包陪。
見在匠戶無力者、亦止令上班、不許一概追價類解 ○八年、以營建 仁壽宮、奏準、各處輪班匠役、每名、按季徵銀、如弘治十八年例解部、以備大工支用。
內外衙門、例應給撥班匠者、將解到匠價、減半支給 ○又令內外衙門、給撥、班匠照依後開名數通行各府州縣、解價到部、如數給銀。
不許額外索取 司禮監、並精微科、掌司文書等房、每季共八十名 內官監並冰窨、每季共八十名 尚衣監每季一十名 司設監每季一十八名 禦馬監每季一十名 印綬監每季八名 鐘鼓司每季一十六名 混堂司每季一十名 鍼工局每季二十名 寶鈔司每季四名 巾帽局每季一十二名 司苑局每季一十四名 銀作局每季一十二名 內府供用庫每季八名 內閣、並雜工打掃、每季六十名 翰林院每季一十八名 詹事府每季八名 四夷館每季四名 中書捨人每季四名 清黃通政每季二名 尚寶司每季二名 ○後令南直隸等處遠者納價、北直隸等處近者當班、各從民便 ○四十一年題準、行各司府、自本年春季為始。
將該年班匠、通行徵價類解不許私自赴部投當。
仍備將各司府人匠總數、查出某州縣額設若幹名。
以舊規四年一班、每班徵銀一兩八錢、分為四年、每名每年、徵銀四錢五分。
算計某州縣每年該銀若幹。
撫按官、督各州縣官、各年徵完類解、不許拖欠。
年終造冊類繳。
分別已未完等第參究 計各省府班匠、共一十四萬二千四百八十六名。
每年徵銀六萬四千一百一十七兩八錢 浙江匠三萬九千五百四十六名、每年徵銀一萬七千八百兩六錢五分 河南匠一萬八千四名、每年徵銀四千五百九十八兩五錢 山東匠二萬二千三百六十二名、每年徵銀一萬七十兩五錢五分 山西匠一萬六千二百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