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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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船、照依梁頭、每尺六箇 ○弘治八年題準、帶磚船隻、除薦新進鮮黃船外。

    其餘一應官民馬快糧運等船、俱照例給票、著令順帶交割。

    按季將收運過數目、報部查勘。

    仍行沿河郎中等官、但遇船隻逐一盤驗。

    如有倚託勢豪、及姦詐之徒、不行順帶者、拏送究問。

    回船查無磚票者、拘留送問 ○嘉靖三年定、糧船、每隻帶磚九十六箇。

    民船、每尺十箇 ○十四年、糧船、每隻加至一百九十二箇。

    民船、每尺加至十二箇 ○二十年、糧船、仍減為九十六箇 ○二十一年、令經過臨清糧船、官民船、順帶本廠官磚、至張家灣交卸。

    損失追陪 ○四十二年、查照舊例、糧船、每隻止帶磚六十箇。

    餘磚、於官民商販船、通融派帶 凡雇運磚料。

    永樂初、令河南、山東、直隸各巡撫、督令所屬、查照原運軍衛、有司、並遞運所、量起人夫、措置車船、至窯運赴該廠交割。

    每城磚一箇、腳價銀一分八釐。

    斧刃磚一分四釐。

    進廠腳價不在此數 ○嘉靖四年、令臨清磚料、順帶未盡者、雇船運解。

    合用腳價、各司府州縣、量多少攤出。

    經過地方、一體應付夫廩 ○五年、令沿河遞運所、撥大紅船、及臨清廠雇倩民船、裝運由城斧磚 ○又令蘇州細料方磚、若是雇船、差官押運到工。

    雇費、於本府詣解年例軍器魚課銀內支用 ○九年題準、儀真黑城磚行揚州府查勘在庫官銀、雇船載運 ○又題準、臨清磚廠、搭運雇運磚料、置循環簿二扇、每月、差人送張家灣磚廠主事、填註到否、循去環來、以便稽考 石灰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在京營造、合用石灰、每歲於石灰山、置窯燒煉。

    所用人工窯柴數目、俱有定例。

    如遇各處支用、明白行下各該管人員放支。

    其管事作頭、每季交替、仍將所燒過物料、支銷見在之數、明白交割 每窯一座、該正附石灰一萬六千斤。

    合燒五尺圍蘆柴一百七十八束。

    計七十五工 永樂以後、馬鞍山、瓷家務、周口、懷柔等處、各置灰廠。

    俱以武功三衛軍夫採燒、搬運赴京、修理內外公廨等項應用 ○天順間奏準、差指揮千 百戶等官、分管提督、五年一換【後止撥工役囚人、罷各衛軍夫。

    其提督指揮如舊】 木植 崇文門外、有神木廠。

    舊額、撥虎賁等十七京衛、通州等二十五外衛、軍餘一千名、在廠工辦。

    逃故僉補。

    後止存八百二十一名。

    內上工二百名。

    雜差管事、四十一名。

    大木廠借工、一百二十名。

    其餘皆辦樁木、每名、月辦二根、以備苫蓋朝陽門外、有大木廠、與神木廠同 凡各省採到木植、俱於二廠堆放。

    永樂中營建北京 宮殿、令四川、湖廣、江西、浙江、山西採木 ○嘉靖三十六年、營建 朝門午樓、議準、材木先儘神木廠。

    次差禦史、郎中、各一員、挨查先年、沿途遺有大木、解用 ○又令川、貴、湖廣三省、採木。

    山西、真定、採松木。

    浙江、徽州、採鷹架木 (榮去木改林)麻 舊制、河南、山東、北直隸、各州縣衛所、共九十三處、原有廠地。

    每年種解(榮去木改林)麻本色、各不等、解部、各工支用。

    但額徵斤數不多、往返勞費。

    隆慶元年題準、行各該撫按、及左中後三都督府、轉行各衙門、自二年起、照依原定數目、每麻一斤、徵銀一分八釐、各解該府。

    每年限十月內、類解本部、以備買麻支用 見徵(榮去木改林)麻二萬八千一百七十九斤一十四兩二錢五分。

    每斤折價一分八釐、共銀五百零七兩二錢四分 山東 濟南府一千四百斤【長清縣五百斤。

    蒲臺及齊東二縣、各一百五十斤。

    濱德二州、及禹城縣、各二百斤】 兗州府二千六百斤【濟陽縣一千七百斤。

    滕縣一百斤。

    商河縣八百斤】 東昌府一千五百八十三斤二兩二錢五分【朝城、堂邑、丘三縣、各一百斤、範縣一百七十斤。

    臨清州二百五十斤。

    莘冠二縣、各五十斤。

    濮州一百八十斤。

    館陶縣、濟寧上廠、四百八十七斤四兩五錢。

    濟寧下廠、九十五斤一十三兩七錢五分】 河南 開封府一千五百五十斤【陽武縣四百斤原武縣二百斤 封丘縣三百五十斤。

    延津縣六百斤】 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