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之一百八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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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在朝陽門外】 壇、方廣五丈、高五尺九寸、壇面磚、青色琉璃。

    四出陛、九級。

    圓壝牆七十五丈、高八尺一寸、厚二尺三寸。

    靈星門六、正西三、南東北各一。

    外圍牆、前方後圓、西北各三門。

    牆之西北、有石坊、曰禮神街 夕月壇【嘉靖九年建、在阜城門外】 壇、方廣四丈、高四尺六寸。

    壇面磚、白色琉璃。

    四出陛、六級。

    方壝牆二十四丈、高八尺、厚二尺二寸八分。

    靈星門六、正東三、南北西各一。

    外圍方牆、東北各三門。

    牆之東北、有石坊、亦曰禮神街 雩壇【嘉靖中建】 壇在泰元門外。

    圓廣五丈、高七尺五寸。

    四出陛、各九級。

    內壝圓牆、徑二十七丈、高四尺九寸五分、厚二尺五寸。

    靈星門六、正南三、東西北各一。

    外圍方牆、四十五丈、高八尺一寸、厚二尺七寸。

    正南三門、曰崇雩門、共為一區、在南郊之西。

    外圍牆、東西面闊八十一丈五尺、南北進深五十六丈九尺、高九尺、厚三尺 神祇壇【國初建山川壇於 天地壇之西。

    永樂中、北京山川壇成。

    嘉靖十一年、即其地為天神地祇壇】 神壇、方廣五丈、高四尺五寸五分。

    四出陛、各九級。

    壝牆、方二十四丈、高五尺五寸、厚二尺五寸。

    靈星門六、正南三、東西北各一。

    內設雲形青白石龕四於壇北、各高九尺二寸五分 祇壇、面闊十丈、進深六丈、高四尺。

    四出陛、各六級。

    壝牆、方二十四丈、高五尺五寸、厚二尺四寸。

    靈星門、亦如神壇。

    內設青白石龕、山形三、水形二、於壇北、【先擬設於壇南北向、後改】各高八尺二寸。

    左從位、山水形各一於壇東、右從位、山水形各一於壇西、各高七尺六寸 先農壇【洪武二年、建先農壇於山川壇西南。

    永樂中、建壇如南京】 壇在神祇壇後、石包磚砌、方廣四丈七尺、高四尺五寸。

    四出陛。

    壇東、為觀耕臺、用木、方五丈、高五尺。

    南東西三出陛 先蠶壇【嘉靖中、始建在安定門外、後改於西苑】 壇、石包磚砌、方廣二丈六尺、高二尺六寸。

    四出陛。

    壇東、為採桑臺、用磚石、方一丈四寸、高一尺四寸。

    南東西三出陛 太社稷壇【吳元年、建 社稷壇於宮城之西南北向、異壇、同壝。

    洪武十年、改建。

    同壇、問壝。

    永樂中、建壇如南京、在午門右】 同壇、同壝、壇、二成、上成、方五丈。

    次成、方五丈三尺、高五尺。

    四出陛、用五色土、隨方築之。

    壝垣、四面開靈星門。

    垣之色、亦各如其方 凡壇場禁約。

    弘治十三年奏準、天地、山川壇內、縱放牲畜作踐、及私種耤田外餘地、並奪取耤田禾把者、俱問罪。

    牲畜入官。

    犯人枷號一箇月發落 ○嘉靖十年、令南郊近牆田地、不許縱人葬埋。

    行該城禦史、並差給事中、及錦衣衛堂上官各一員、會同相勘。

    但有墳域附近一二裡內、無分大小、有力者、聽令自行遷葬。

    無力者、工部於空遠去處、設立義塚、限兩月以裏、盡行遷移。

    其先農壇、並東西郊、一併查勘、從宜處置。

    仍出榜曉諭、有故違者重治不宥 ○萬曆四年題準、先農壇內牆垣、兵部行令巡捕官兵、常川巡緝。

    作踐牆垣者、拏究。

    壇內耕種地土、離牆二丈外、方許鋤犁 廟宇 太廟【建置詳見禮部祠祭司】 太廟、一座、九間。

    左右兩廡、各十五間。

    廟門、一座五間。

    左右門、二座。

    有神庫、神廚。

     寢廟、一座、九間。

    左右兩廡、各五間。

     祧廟、一座、九間。

    左右兩廡、各五間。

     世廟【今名玊芝宮、建置詳禮部祠祭司】 宮門、五間、曰芝祥門。

    前殿、七間、曰寶慶殿。

    兩廡、各五間。

    後寢、五間、曰大德殿。

    兩廡、各三間 歷代帝王廟【國初、建於南京。

    嘉靖中、後建於京師】 廟在阜成門內、街北。

    前為廟門。

    中為景德門。

    門內、為景德崇聖之殿。

    殿九間、重簷、五出陛。

    東西兩廡、各七間。

    殿之後為庫。

    前門內、左有神庫、神廚。

    宰牲亭、門外 文廟 正殿七間、舊稱大成殿、今題曰先師廟。

    殿之東掖、為祭器庫、十一間。

    西掖、為樂器庫、十一間。

    東西廡、各十九間。

    兩廡之南、折而北向、為東西序、各十一間。

    門、各一。

    兩序之中、為大成門、今題曰廟門、五間。

    中門三、東西各列□十二 祀典神祗廟於【詳禮部祠祭司】 凡修建廟宇。

    洪武二十六年定、歷代聖帝明王、忠臣烈士、及名山嶽鎮、應合祭祀神祇廟宇、務要時常整理。

    如遇新創、及奉旨起造功臣享堂、須要委官督工計料、依制建造 ○正統八年敕、凡嶽鎮海瀆祠廟、屋宇牆垣、或有損壞、及府州縣社稷、山川、文廟、城隍、一應祀典神祇、壇廟頹廢者、即令各該官司修理。

    合用物料、酌量所在官錢內、支給收買。

    或分派所屬殷實人戶備辦、於秋成時月、起倩夫匠修理。

    不許指此多派、虛費民財、及修蓋淫祠、妄用民力。

    若嶽鎮海瀆、廟宇、焚毀不存、用工多者、布按二司、同該府官、斟酌民力、量宜起蓋。

    仍先畫圖、奏來定奪。

    凡修完應祀壇廟、皆選誠實之人看守。

    所司時加提督。

    遇有損壞、即依例修整、不許廢壞。

    乃令巡按禦史按察司官、按臨巡視 ○成化十五年、令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