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五
關燈
小
中
大
保勘王親文職隱情、正犯邊衛。
保看之人、屬軍衛者 王府選婚、營求撥置之人 王府人役、假勢占奪財產、犯徒以上者 王府旗校人等、撥置折收多收祿米、及擅差人下所司催徵騷擾者 投充王府、及勢要、嚇騙財物、撥置害人者 樂工縱容女子擅入王府、及容留將軍中尉在家行姦、并軍民人等、與賭博教誘為非者 強盜聚眾十人以上、及行劫累次、係小功以上親首者 不由銓選推舉、徑自奏請乞恩、沮壞選法者、旗軍舍餘 軍職刁徒、不與考選、輒教唆陷害已選官員者 軍職應襲、勘明到部、原告又行捏詞奏告、屬軍衛者 應襲舍人、父在、詐稱死亡襲職者 主文、書算、門庫等役。
久戀衙門、說事過錢、起滅詞訟、及賣放強盜、誣執平民、為從者、係旗軍 裡書飛詭稅糧、二百石以上者 文武試場旗軍、受財代替、夾帶、傳遞、及縱容不舉察捉拏者、若冒頂正軍入場、屬軍衛者 軍民人等、與朝貢夷人私通、撥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 漢人冒詐番人者 旗軍用強包攬馬頭 旗軍用強包攬驛夫、弓兵、多取工錢、害人、攪擾衙門者 會同館夫、五年以上不替役、及近館軍民、用強攬當者 光棍將馬頭正身姓名、捏寫虛約、投托勢要、前去原籍、妄拏正身家屬、逼勒取財者 屯田人等、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與典買主、各不納子粒者 西山一帶地方、內外官豪之家、私自開窯賣煤、鑿山賣石、立廠燒灰者 將親女、并姊妹、拐帶婦女、及妻妾、嫁賣與人、騙財之後、托故領去、或瞰起程、聚眾邀搶者 在外官員、通同勢要、賣納戶口等課鈔、賣鈔之人 大戶不納秋糧、二百石以上 包攬誆騙糧草軍需、經年不完者 沿邊軍民、那移盜耕營堡草場、及越出邊墻種田者 各處解到布絹錢鈔等項赴部、指稱權貴名色、勒掯解戶、誆詐財物者 各邊召商上納糧草、勢要家人、詭名占窩、轉賣取利者 鹽徒聚眾至十人以上、擅用兵仗、拒敵官兵、不曾殺傷人、為從者 越境興販官私引鹽、至二千斤以上、原係腹裏衛所者 巡捕官乘機興販、至二千斤以上者 偽造鹽引印信、填寫引轉賣、為從者 各運司總催買囑官吏、指倉指囤、符同作弊者 各處鹽場無藉之徒、把持官府、詐害客商、犯徒、及再犯杖以下者 私茶興販夾帶五百斤以上者 私茶在西寧、甘肅、洮河、販賣三百斤以上者 守備、把關、巡捕等官、自行興販私茶通番者 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本商并轉賣之人、及店戶窩頓一千斤以上、屬軍衛所者 勢豪強將官糧、準還私債、屬軍衛者 會同館內外四鄰人等、代夷收買違禁貨物。
牙行及棍徒、誆賒貨物、年久無還、累死客商屬軍衛者 楊村等處、用強攔截民運糧船、包雇車輛、逼勒多出腳錢者 僧道軍民人等、於寺觀神廟、刁姦婦女、因而誘逃誆財者 妄稱諳曉左道邪術、來京扇惑、為從者 左道惑眾之人、為從、及稱為善友、求討布施、至十人以上、與客留之人、施與應禁鐵器、屬軍衛者 皇城各門鋪、上直守衛官旗、容情故縱、及受財賣放軍人、并直宿官軍、點視不到三次以上者 聖駕出郊、衝突儀仗、妄行奏訴、主使教唆、捏寫本狀之人 直宿軍職、及內官、使令上直軍校、出百裡外、營幹私事者、軍人校尉 臨陣斬獲賊級、用錢買者、賣者、及強奪冒報功次者、原係軍、俱邊衛。
官旗降一級。
外衛調邊衛 輪操軍人軍丁、在途劫奪人財、殺傷人命等項、犯徒以上軍職賣放軍人、包納月錢、至二十名以上者、軍職役占賣放餘丁、三十名以上者 軍職賣放、役占、二罪俱發、其賣放至十名以上、役占不及數者、依賣放甚者例 守備等官、將備邊壯勇賣放者 官吏旗校人等、問發充軍、來京潛住者 居庸山海等關、引送口外邊衛逃軍過關、并守把盤詰賣放者 合成火藥、賣與鹽徒者 擅造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潛通海賊、同謀劫掠、正犯極刑、全家發邊衛、若止將大船轉雇、分取番貨、及雖無大船、糾通接買、與番貨到岸、私下收買販賣、若蘇木、胡椒、至二千斤以上者、本身 有司起解馬匹、馬販交通官吏人等、兜攬作弊者 宰殺耕牛、并私開圈店、販賣牛隻與宰殺、再犯累犯者、及盜而宰殺貨賣、不分初犯再犯
保看之人、屬軍衛者 王府選婚、營求撥置之人 王府人役、假勢占奪財產、犯徒以上者 王府旗校人等、撥置折收多收祿米、及擅差人下所司催徵騷擾者 投充王府、及勢要、嚇騙財物、撥置害人者 樂工縱容女子擅入王府、及容留將軍中尉在家行姦、并軍民人等、與賭博教誘為非者 強盜聚眾十人以上、及行劫累次、係小功以上親首者 不由銓選推舉、徑自奏請乞恩、沮壞選法者、旗軍舍餘 軍職刁徒、不與考選、輒教唆陷害已選官員者 軍職應襲、勘明到部、原告又行捏詞奏告、屬軍衛者 應襲舍人、父在、詐稱死亡襲職者 主文、書算、門庫等役。
久戀衙門、說事過錢、起滅詞訟、及賣放強盜、誣執平民、為從者、係旗軍 裡書飛詭稅糧、二百石以上者 文武試場旗軍、受財代替、夾帶、傳遞、及縱容不舉察捉拏者、若冒頂正軍入場、屬軍衛者 軍民人等、與朝貢夷人私通、撥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 漢人冒詐番人者 旗軍用強包攬馬頭 旗軍用強包攬驛夫、弓兵、多取工錢、害人、攪擾衙門者 會同館夫、五年以上不替役、及近館軍民、用強攬當者 光棍將馬頭正身姓名、捏寫虛約、投托勢要、前去原籍、妄拏正身家屬、逼勒取財者 屯田人等、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與典買主、各不納子粒者 西山一帶地方、內外官豪之家、私自開窯賣煤、鑿山賣石、立廠燒灰者 將親女、并姊妹、拐帶婦女、及妻妾、嫁賣與人、騙財之後、托故領去、或瞰起程、聚眾邀搶者 在外官員、通同勢要、賣納戶口等課鈔、賣鈔之人 大戶不納秋糧、二百石以上 包攬誆騙糧草軍需、經年不完者 沿邊軍民、那移盜耕營堡草場、及越出邊墻種田者 各處解到布絹錢鈔等項赴部、指稱權貴名色、勒掯解戶、誆詐財物者 各邊召商上納糧草、勢要家人、詭名占窩、轉賣取利者 鹽徒聚眾至十人以上、擅用兵仗、拒敵官兵、不曾殺傷人、為從者 越境興販官私引鹽、至二千斤以上、原係腹裏衛所者 巡捕官乘機興販、至二千斤以上者 偽造鹽引印信、填寫引轉賣、為從者 各運司總催買囑官吏、指倉指囤、符同作弊者 各處鹽場無藉之徒、把持官府、詐害客商、犯徒、及再犯杖以下者 私茶興販夾帶五百斤以上者 私茶在西寧、甘肅、洮河、販賣三百斤以上者 守備、把關、巡捕等官、自行興販私茶通番者 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本商并轉賣之人、及店戶窩頓一千斤以上、屬軍衛所者 勢豪強將官糧、準還私債、屬軍衛者 會同館內外四鄰人等、代夷收買違禁貨物。
牙行及棍徒、誆賒貨物、年久無還、累死客商屬軍衛者 楊村等處、用強攔截民運糧船、包雇車輛、逼勒多出腳錢者 僧道軍民人等、於寺觀神廟、刁姦婦女、因而誘逃誆財者 妄稱諳曉左道邪術、來京扇惑、為從者 左道惑眾之人、為從、及稱為善友、求討布施、至十人以上、與客留之人、施與應禁鐵器、屬軍衛者 皇城各門鋪、上直守衛官旗、容情故縱、及受財賣放軍人、并直宿官軍、點視不到三次以上者 聖駕出郊、衝突儀仗、妄行奏訴、主使教唆、捏寫本狀之人 直宿軍職、及內官、使令上直軍校、出百裡外、營幹私事者、軍人校尉 臨陣斬獲賊級、用錢買者、賣者、及強奪冒報功次者、原係軍、俱邊衛。
官旗降一級。
外衛調邊衛 輪操軍人軍丁、在途劫奪人財、殺傷人命等項、犯徒以上軍職賣放軍人、包納月錢、至二十名以上者、軍職役占賣放餘丁、三十名以上者 軍職賣放、役占、二罪俱發、其賣放至十名以上、役占不及數者、依賣放甚者例 守備等官、將備邊壯勇賣放者 官吏旗校人等、問發充軍、來京潛住者 居庸山海等關、引送口外邊衛逃軍過關、并守把盤詰賣放者 合成火藥、賣與鹽徒者 擅造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潛通海賊、同謀劫掠、正犯極刑、全家發邊衛、若止將大船轉雇、分取番貨、及雖無大船、糾通接買、與番貨到岸、私下收買販賣、若蘇木、胡椒、至二千斤以上者、本身 有司起解馬匹、馬販交通官吏人等、兜攬作弊者 宰殺耕牛、并私開圈店、販賣牛隻與宰殺、再犯累犯者、及盜而宰殺貨賣、不分初犯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