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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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軍用強包攬鋪兵、多取工錢、緻將公文稽遲沈匿者
指稱近侍官員家人、擾害有司驛遞、勒要財物、為首及同惡之人
盜砍山陵樹株、為從者
孝陵神烈山鋪舍外去墻二十裡內、開山取石、安插墳墓、築鑿臺池者
盜掘礦砂、係山洞捉獲、持仗拒捕者及聚眾三十人、分礦三十斤以上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并捕獲罪人、但聚眾十人以上、中途打奪、為從者、若異姓同惡相濟之人、及槌師打手
號稱喇唬等名、及總甲快手應捕人等、毆人奪財、初犯、屬軍衛者。
雖係初犯、若節次搶奪、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 盜禦馬者 冒領太僕寺官馬、至三匹者 將自已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數、屬軍衛者 指稱官員名色、并衙門打點、誆騙財物、犯徒以上者 略誘良人、與略賣良人子女、及略賣三口以上、與婦人犯罪坐夫男 發掘王府將軍夫人郡縣主、及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塚開棺、為從、及發見棺槨者、不分首從各處大戶家人佃僕結構為盜、殺官圬庫、劫獄放火、大戶知情故縱、屬軍衛者 皇親功臣佃僕人等、及大戶、窩藏強盜二名以上、竊盜五名以上、坐家、分贓者 知強竊盜贓、而接買受寄、三犯以上、與知盜後而分贓至滿貫者 同謀共毆人、審係執持兇器、有緻命傷痕者 故殺妾婦子孫、及故將妾婦等項、打傷墮胎、圖賴人者 因事威逼一家二命緻死者 因事毆打威逼人緻死、及成殘廢者 婦人夫亡、願守志、用強求娶、逼受聘財、因而緻死者 兇徒忿爭、執持兇器傷人、與剜瞎人眼睛、折壞人肢體、全抉人耳鼻口唇斷人舌、毀敗人陰陽者 卑幼毆期親尊長、執有刀刃者 兄與伯叔、謀奪弟姪財產官職、故行殺害。
屬軍衛者 假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姦贓、污人名節者。
旗軍人等 漢人投入土夷、冒頂名色妄奏、代人報讎、占騙財產者 驀越赴京、及赴撫按奏告叛逆等重事不實、全赴十人以上、屬軍衛者 刁徒口稱奏訴、挾制官吏、官司拏問、係不幹已事情、並主使之人 代人捏寫本狀、教唆扛幫、奏告不實者 棍徒捏寫本詞、聲言奏告、恐嚇得財、贓滿貫者、不分首從妄指宮禁親藩為詞、誣告平人者、不分首從將本狀、用財雇寄人、赴京奏訴者、並受雇寄人、屬軍衛者 職官索取土官夷人財物、犯徒三年以上者 詐為察院布按府州縣、及各衙門文書、誆騙科歛財物者 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迴、除真犯死罪外、軍士 私鑄銅錢、為從者、旗軍 詐冒內官、恐嚇官司、誆騙財物者、除真犯死罪外 廣西雲貴湖廣四川等處冒籍生員食糧起貢、及買土人起送公文、頂名赴吏部投考者 詐冒皇親族屬、姻黨、家人、挾制財物、販買錢鈔私鹽、擅搭橋梁漁利、及往來河道、需索勒要車船者 假充大臣家人、豪橫鄉村、強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種者 詐冒錦衣衛校尉巡捕名色、妄拏平人、嚇取財物、扇惑擾害者 親屬犯姦、至死罪者、若強姦未成 先年淨身人、曾經發遣、私自來京、圖謀進用者 放火故燒人田場、積聚物、及延燒人房屋者 法司問過進本等項人犯、發遞押解人役、逼緻死傷、及受財故縱、並聽憑猾徒、買求殺害者 衛所官旗人等、侵欺軍器物料、虛數開報、及三年不行造冊奏繳者、旗軍人等 故決盜決南旺等湖各隄岸、並阻絕泉源、有幹漕河禁例、為首者係軍、其閘官人等、用草捲閣閘闆、盜洩水利、串同取財、犯徒以上 河南地方、盜決故決河防、毀害人家、渰沒田禾者、為首係軍 運河一帶、強包閘溜夫二名、淺鋪夫三名之上、旗軍【以上俱邊衛終身】 王府軍校逃回、在京潛住者。
窩藏、及兩鄰、知而不首者。
極邊 誘賣各邊軍丁者、極邊 通事人等、撥置土官親族爭襲、劫奪讎殺者。
極邊煙瘴 軍戶子孫另戶、與入贅寄籍、及買囑捏作丁盡戶絕回申者。
煙瘴 緣邊官旗軍民、擅將應禁林木、砍伐販賣者。
煙瘴 興販私茶、潛與番夷交易、及在腹裏、賣與進貢回還夷人、並知情歇家、牙保、俱煙瘴 洮河等處、冒頂番名、將不堪馬二匹以上、中納支茶者、係軍調別處極邊 聽選官吏借債、與債主同赴任所取償、至五十兩以上者、連債主俱口外 遼東馬市通事交易人等、將各夷欺侮偷盜、及撥置詐騙
雖係初犯、若節次搶奪、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 盜禦馬者 冒領太僕寺官馬、至三匹者 將自已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數、屬軍衛者 指稱官員名色、并衙門打點、誆騙財物、犯徒以上者 略誘良人、與略賣良人子女、及略賣三口以上、與婦人犯罪坐夫男 發掘王府將軍夫人郡縣主、及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塚開棺、為從、及發見棺槨者、不分首從各處大戶家人佃僕結構為盜、殺官圬庫、劫獄放火、大戶知情故縱、屬軍衛者 皇親功臣佃僕人等、及大戶、窩藏強盜二名以上、竊盜五名以上、坐家、分贓者 知強竊盜贓、而接買受寄、三犯以上、與知盜後而分贓至滿貫者 同謀共毆人、審係執持兇器、有緻命傷痕者 故殺妾婦子孫、及故將妾婦等項、打傷墮胎、圖賴人者 因事威逼一家二命緻死者 因事毆打威逼人緻死、及成殘廢者 婦人夫亡、願守志、用強求娶、逼受聘財、因而緻死者 兇徒忿爭、執持兇器傷人、與剜瞎人眼睛、折壞人肢體、全抉人耳鼻口唇斷人舌、毀敗人陰陽者 卑幼毆期親尊長、執有刀刃者 兄與伯叔、謀奪弟姪財產官職、故行殺害。
屬軍衛者 假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姦贓、污人名節者。
旗軍人等 漢人投入土夷、冒頂名色妄奏、代人報讎、占騙財產者 驀越赴京、及赴撫按奏告叛逆等重事不實、全赴十人以上、屬軍衛者 刁徒口稱奏訴、挾制官吏、官司拏問、係不幹已事情、並主使之人 代人捏寫本狀、教唆扛幫、奏告不實者 棍徒捏寫本詞、聲言奏告、恐嚇得財、贓滿貫者、不分首從妄指宮禁親藩為詞、誣告平人者、不分首從將本狀、用財雇寄人、赴京奏訴者、並受雇寄人、屬軍衛者 職官索取土官夷人財物、犯徒三年以上者 詐為察院布按府州縣、及各衙門文書、誆騙科歛財物者 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迴、除真犯死罪外、軍士 私鑄銅錢、為從者、旗軍 詐冒內官、恐嚇官司、誆騙財物者、除真犯死罪外 廣西雲貴湖廣四川等處冒籍生員食糧起貢、及買土人起送公文、頂名赴吏部投考者 詐冒皇親族屬、姻黨、家人、挾制財物、販買錢鈔私鹽、擅搭橋梁漁利、及往來河道、需索勒要車船者 假充大臣家人、豪橫鄉村、強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種者 詐冒錦衣衛校尉巡捕名色、妄拏平人、嚇取財物、扇惑擾害者 親屬犯姦、至死罪者、若強姦未成 先年淨身人、曾經發遣、私自來京、圖謀進用者 放火故燒人田場、積聚物、及延燒人房屋者 法司問過進本等項人犯、發遞押解人役、逼緻死傷、及受財故縱、並聽憑猾徒、買求殺害者 衛所官旗人等、侵欺軍器物料、虛數開報、及三年不行造冊奏繳者、旗軍人等 故決盜決南旺等湖各隄岸、並阻絕泉源、有幹漕河禁例、為首者係軍、其閘官人等、用草捲閣閘闆、盜洩水利、串同取財、犯徒以上 河南地方、盜決故決河防、毀害人家、渰沒田禾者、為首係軍 運河一帶、強包閘溜夫二名、淺鋪夫三名之上、旗軍【以上俱邊衛終身】 王府軍校逃回、在京潛住者。
窩藏、及兩鄰、知而不首者。
極邊 誘賣各邊軍丁者、極邊 通事人等、撥置土官親族爭襲、劫奪讎殺者。
極邊煙瘴 軍戶子孫另戶、與入贅寄籍、及買囑捏作丁盡戶絕回申者。
煙瘴 緣邊官旗軍民、擅將應禁林木、砍伐販賣者。
煙瘴 興販私茶、潛與番夷交易、及在腹裏、賣與進貢回還夷人、並知情歇家、牙保、俱煙瘴 洮河等處、冒頂番名、將不堪馬二匹以上、中納支茶者、係軍調別處極邊 聽選官吏借債、與債主同赴任所取償、至五十兩以上者、連債主俱口外 遼東馬市通事交易人等、將各夷欺侮偷盜、及撥置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