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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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三
充軍
按律充軍凡四十六款、而諸司職掌內二十二款、則洪武年間例、皆律所不載者。
其嘉靖二十九年、奏定條例內充軍凡二百十三款、與今所奏定、大略相同、諸例已附載各律之下、永為遵守。
今仍類次于後。
其職掌所載、仍列于前、以備參考 洪武二十六年定 販賣私鹽 詭寄田糧 私充牙行 私自下海 閒吏 土豪 應合抄劄家屬 積年民害官吏 誣告人充軍 無籍戶 攬納戶 舊日山寨頭目 更名易姓家屬 不務生理 遊食 斷指誹謗 小書生 主文 野牢子 幫虎 伴當 直司 嘉靖二十九年定 五府舍人、受財賣放軍犯。
犯徒以下、及無贓者、若酷害軍犯、搜檢財物、縱不脫放者 僧道官、受財枉法滿貫 錦衣衛將軍校尉、犯姦盜、搶奪、誆騙、恐嚇、求索等罪者 錦衣衛旗校軍士。
在逃再犯 老幼廢疾、犯該充軍、壯丁主使者 強盜聚眾十人以上、行劫累次、係大功以上親首者 謀故殺死總小旗者、戶內壯丁、抵充軍數 別姓詐冒替補校尉者 主文、書算、快皂、人等。
久戀衙門、說事過錢、起滅詞訟、及賣放強盜、誣執平民為從者、民并軍丁 冒頂正軍、入場看守、屬有司者 裡書人等、將軍戶捏作丁盡戶絕回申者 各部派到物料、豪猾買囑該吏、承攬害民者。
驛遞年役、巡司弓兵、用強包攬害人、攪擾衙門、民并軍丁人等 用強包攬南北直隸山東等處馬驛馬頭、民并軍丁人等 勢豪大戶、不納秋糧、五十石以上者 越境興販官私引鹽、二千斤以上者 私茶興販夾帶五百斤者 私茶在西寧、甘肅、洮河、販買一百斤以上者、守備、把關、巡捕、等官。
興販私茶在西寧、甘肅、洮河、至三百斤者 行茶地方、冒頂番名、將老弱不堪馬二匹以上、中納支茶、民并舍餘人等 商販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
店戶窩頓、一千斤以上者 甘肅西寧等處勢豪。
主使弟男人等、將番夷貨馬包收、逼令減價、及將麤重拘收、取覓用錢者、聽使之人 客商輻輳去處、牙行人等、誆賒貨物年久無還、累死客商者 內官使令上直校尉、出百裡外、營幹私事者 頂替軍丁正身起解、及賣放長解、頂名執批前來者、長解受雇之人 備倭貼守把總等官。
縱容舍餘人等、代替正軍者。
舍餘人等。
就收該衛 擅殺平人報功、本管將官頭目、失於鈐束者 臨陣斬獲賊級、用錢買賣、民並軍丁人等 強奪他人首級報功、民並舍餘人等官旗降原職役一級、係京衛者、調外衛 輪操軍、在逃三次、係京衛者、調外衛 大同三路、民舍人等、將不堪馬匹收買、俵與軍士、作弊多支官銀者 各鋪司兵、用強包攬、多取工錢、緻公文稽遲沈匿、民並軍丁人等 客商人等、空身附搭黃船者 將自已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三匹以上、及再犯、屬有司者 養馬人戶、將官馬盜賣三匹以上者 發掘王府將軍夫人郡縣主、及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墓、未至棺槨、為首者 各處大戶家人佃僕、結構為盜、殺官劫庫、劫獄放火、若大戶知情故縱犯徒流杖罪、屬有司者 故殺妾、及弟姪子孫、與子孫之婦、及故將妻妾男婦等項、打傷墮胎、圖賴人。
屬有司者 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奸贓事情、污人名節、報復私讎者、民 文職官吏、監生、知印、承差、受財枉法、至絞罪者 雲南兩廣川湖等處流官、擅科土官財物、贓至滿貫者 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迴者、除真犯死罪外、解人 私鑄銅錢、為從民匠舍餘 姦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者 故決盜決南旺等湖、有幹漕河禁例為首者。
閘官人等、用草捲閣閘闆、盜洩水利、串同取財、犯徒以上者 河南地方、盜決故決河防、緻害人家、漂失財物、渰沒田禾、犯徒以上、旗舍餘丁民人 強包運河閘夫二名、撈淺鋪夫三名之上、人民【以上俱附近終身】 王府設謀撥置旗校舍餘人等 郡王將軍中尉、有奏請不啟王參詳者、齎奏人。
及故違 祖訓、親身赴京奏擾者、跟隨人 棍徒誆挾各府財物、來京打點例不該行事務者 五府軍解、受財賣放、犯該枉法絞罪者
其嘉靖二十九年、奏定條例內充軍凡二百十三款、與今所奏定、大略相同、諸例已附載各律之下、永為遵守。
今仍類次于後。
其職掌所載、仍列于前、以備參考 洪武二十六年定 販賣私鹽 詭寄田糧 私充牙行 私自下海 閒吏 土豪 應合抄劄家屬 積年民害官吏 誣告人充軍 無籍戶 攬納戶 舊日山寨頭目 更名易姓家屬 不務生理 遊食 斷指誹謗 小書生 主文 野牢子 幫虎 伴當 直司 嘉靖二十九年定 五府舍人、受財賣放軍犯。
犯徒以下、及無贓者、若酷害軍犯、搜檢財物、縱不脫放者 僧道官、受財枉法滿貫 錦衣衛將軍校尉、犯姦盜、搶奪、誆騙、恐嚇、求索等罪者 錦衣衛旗校軍士。
在逃再犯 老幼廢疾、犯該充軍、壯丁主使者 強盜聚眾十人以上、行劫累次、係大功以上親首者 謀故殺死總小旗者、戶內壯丁、抵充軍數 別姓詐冒替補校尉者 主文、書算、快皂、人等。
久戀衙門、說事過錢、起滅詞訟、及賣放強盜、誣執平民為從者、民并軍丁 冒頂正軍、入場看守、屬有司者 裡書人等、將軍戶捏作丁盡戶絕回申者 各部派到物料、豪猾買囑該吏、承攬害民者。
驛遞年役、巡司弓兵、用強包攬害人、攪擾衙門、民并軍丁人等 用強包攬南北直隸山東等處馬驛馬頭、民并軍丁人等 勢豪大戶、不納秋糧、五十石以上者 越境興販官私引鹽、二千斤以上者 私茶興販夾帶五百斤者 私茶在西寧、甘肅、洮河、販買一百斤以上者、守備、把關、巡捕、等官。
興販私茶在西寧、甘肅、洮河、至三百斤者 行茶地方、冒頂番名、將老弱不堪馬二匹以上、中納支茶、民并舍餘人等 商販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
店戶窩頓、一千斤以上者 甘肅西寧等處勢豪。
主使弟男人等、將番夷貨馬包收、逼令減價、及將麤重拘收、取覓用錢者、聽使之人 客商輻輳去處、牙行人等、誆賒貨物年久無還、累死客商者 內官使令上直校尉、出百裡外、營幹私事者 頂替軍丁正身起解、及賣放長解、頂名執批前來者、長解受雇之人 備倭貼守把總等官。
縱容舍餘人等、代替正軍者。
舍餘人等。
就收該衛 擅殺平人報功、本管將官頭目、失於鈐束者 臨陣斬獲賊級、用錢買賣、民並軍丁人等 強奪他人首級報功、民並舍餘人等官旗降原職役一級、係京衛者、調外衛 輪操軍、在逃三次、係京衛者、調外衛 大同三路、民舍人等、將不堪馬匹收買、俵與軍士、作弊多支官銀者 各鋪司兵、用強包攬、多取工錢、緻公文稽遲沈匿、民並軍丁人等 客商人等、空身附搭黃船者 將自已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三匹以上、及再犯、屬有司者 養馬人戶、將官馬盜賣三匹以上者 發掘王府將軍夫人郡縣主、及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墓、未至棺槨、為首者 各處大戶家人佃僕、結構為盜、殺官劫庫、劫獄放火、若大戶知情故縱犯徒流杖罪、屬有司者 故殺妾、及弟姪子孫、與子孫之婦、及故將妻妾男婦等項、打傷墮胎、圖賴人。
屬有司者 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奸贓事情、污人名節、報復私讎者、民 文職官吏、監生、知印、承差、受財枉法、至絞罪者 雲南兩廣川湖等處流官、擅科土官財物、贓至滿貫者 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迴者、除真犯死罪外、解人 私鑄銅錢、為從民匠舍餘 姦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者 故決盜決南旺等湖、有幹漕河禁例為首者。
閘官人等、用草捲閣閘闆、盜洩水利、串同取財、犯徒以上者 河南地方、盜決故決河防、緻害人家、漂失財物、渰沒田禾、犯徒以上、旗舍餘丁民人 強包運河閘夫二名、撈淺鋪夫三名之上、人民【以上俱附近終身】 王府設謀撥置旗校舍餘人等 郡王將軍中尉、有奏請不啟王參詳者、齎奏人。
及故違 祖訓、親身赴京奏擾者、跟隨人 棍徒誆挾各府財物、來京打點例不該行事務者 五府軍解、受財賣放、犯該枉法絞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