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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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二
弘治十年定
真犯死罪、決不待時
淩遲處死
謀反及大逆、但共謀者、不分首從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殺者
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已殺者、罪與子孫同
妻妾因姦同謀殺死親夫者
妻妾謀殺故夫祖父母、父母、已殺者
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
採生拆割人者
妻妾故殺夫者
弟妹故殺兄姊、若姪故殺伯叔父母姑及外孫故殺外祖父母者
奴婢毆殺家長者、若故殺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
雇工人故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者
斬罪
收父祖妾、及伯叔母
謀反大逆、祖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
謀反大逆、知情故縱隱藏者
謀逆、但共謀者、不分首從逃避山澤、拒敵官兵者
盜大祀神祇禦用祭器等物、及享薦玉帛之屬者
盜制書、及起馬禦寶聖旨、起船符驗者
盜乘輿服禦物
強盜得財者、不分首從以藥迷人圖財者、罪同強盜、不分首從強盜窩主造意分贓者、若共謀者、行而不分贓、及分贓而不行
謀殺人、因而得財者、同強盜、不分首從部民謀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謀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已殺者
謀殺緦麻以上尊長已殺者
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及家長之期親、外祖父母、已行者、若緦麻以上親、已殺者、罪與子孫同
妻妾謀殺故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從者
採生拆割人為從者、若行而未曾傷人者
造畜蠱毒殺人、及教令者
造魘魅符書咒詛殺人者
部民毆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毆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死者
毆受業師死者
奴婢毆家長死者
雇工人毆家長死者
妻妾毆夫死者
卑幼毆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屬、死者
弟妹毆兄姊、若姪毆伯叔父母姑、及外孫毆外祖父母死者
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妻妾毆夫之期親以下尊長死者、與夫毆同
妻妾毆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姦小功以上親、強者
姦從祖祖母姑、在室從祖伯叔母姑、從父姊妹、母之姊妹、兄弟妻、兄弟子妻、強者
姦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孫之婦、兄弟之女、及與和者
奴、及雇工人、姦家長妻女者
絞罪
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婦者
謀叛知情、故縱、隱藏者若謀而未行、為首者
逃避山澤、不服追喚者
部民謀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謀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已傷者
謀殺緦麻以上尊長、已傷者奴婢、及雇工人、謀殺家長之緦麻以上親、已傷者、罪與子孫同
妻妾毆夫至篤疾者
卑幼毆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屬、篤疾者
弟妹毆兄姊、若姪毆伯叔父母、姑、外孫毆外祖父母、刃傷、及折肢、瞎一目者
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妻妾罵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子孫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誣者
姦從祖祖母姑、在室從祖伯叔母姑、從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之妻、及與和者
真犯死罪、秋後處決
斬罪
凡官員、大臣專擅選用者
大臣親戚、非奉特旨、除授官職者
文官非有大功勳、所司朦朧奏請封公侯爵者、當該官吏、及受封之人姦邪進讒言、左使殺人者
犯罪該死、巧言諫免、暗邀人心者
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
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吏、不執法律、聽從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
諸衙門官吏、及士庶人等、上言宰執大臣德政者
諸衙門官吏、與內官、及近侍人員、互相交結、漏洩事情、夤緣作弊符同奏啟者
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妄生異議、變亂成法者
棄毀制書、及起馬禦寶聖旨、起船符驗、各衙門印信、及夜巡銅牌者
奏事及當該官吏、若有規避、增減緊關情節、朦朧奏準施行者
聞知調兵討襲外番、及收捕反逆賊徒、機密大事、漏洩於敵人者
近侍官員、漏洩機密重事於人者
增減官文書、因而失誤軍機者、無問故失。
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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