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二十

關燈
、奏繳文冊數目 ○嘉靖十年奏準、以後起送歲貢到監、遵 祖宗監規、通送廣業堂、每月嚴加考試。

    學業進修、方許以次升至率性堂、撥送各衙門歷事。

    中間如有累經考居優等、行誼著聞、堪以任用者、於年終具奏、本部會同吏部覆考得實、奏請送吏部、同聽選監生、一體相兼選用。

    其覆考不上者、仍發該監、照常撥歷 ○又奏準、歲貢坐監、遵照監規、由廣業堂漸升至率性堂、然後積分、量與出身。

    果有才學超然異常、取自上裁擢用 ○隆慶三年奏準、凡遇鄉武年分、一應援例生、暫收入監。

    未經查回實歷者、不許生員民生出身、不拘例前例後入監、不許考送應試 廩饌 洪武初、定官吏師生會饌。

    三月至十月終、日食三(□食)、每人日支米一升。

    十一月至次年二月終、日食二(□食)、每人日支米八合五勺。

    若監生有家小者、三月至十月終減支、每人日支米六合九勺。

    十一月至二月終、不減支。

    其監生家小、月支食米六鬥。

    若雲南所屬、並四川土官生、許帶家人一名、同食廩米。

    其會饌物料。

    每人日支青菜三兩、醃菜則一兩五錢。

    豆腐、黃豆一合磨造。

    鹽三錢。

    醬二錢。

    花椒五分。

    香油三分。

    醋、每四十人共一瓶。

    麵、三日一(□食)、每人八兩造饅頭、豬肉四兩作餡。

    酵醋三錢。

    豆粉一兩。

    乾粉索為湯。

    乾魚、三日一次、每人二兩。

    柴每人日支二斤 ○十八年敕、師生廩膳、該司年終通考原收歲支數目。

    僚屬不得幹預○永樂二年奏準、北京國子監廩饌等項、俱照在京國子監例 ○宣德三年、停止會饌。

    其饅頭餡肉、逐月照依時估、於順天府都稅司、門攤課鈔內折支。

    乾魚椒鹽等料、仍辦本色 ○七年令、監生有家小者、照南監例、月給食米六鬥 ○正統七年奏準、會饌魚鹽等料、俱照時估折支鈔貫。

    其饅頭、粉湯、豆腐、照饌米例、支給麥豆 ○嘉靖六年奏準、監生入監、即與支糧 ○隆慶三年奏準、援例廩增附生員、邊方優等次等生、武學曾經科舉生入監者、支廩撥歷、俱各照舊。

    其青衣發社沙汰附學名目生、俊秀隨任等子弟、武學未經科舉生、武舉生入監者、實坐班一年以後、如果用心向學、能通文理者、給與全廩。

    僅守監規、略知文理者、給與半廩。

    若愚頑弗率、全不識文理者、仍不給廩。

    俱各再令實坐班一年、然後上序。

    給廩者、撥正歷。

    不給廩者撥雜歷。

    如坐班一年半以上、願撥長差者聽給賜 洪武二年、給監生冬夏衣 ○十三年奏準、監生讀書燈油、按月申部關用 ○十四年、給監生鈔每人二錠、製秋衣 ○又令定撥菜地、量畝供菜、給監生用 ○十五年令、監生病故者、有司給棺具、歸其喪 ○十六年、給監生讀書燈油、每月人一斤 ○十八年令、監生患病、官給醫藥。

    久病不痊者、遣行人送還其家、俟愈入監。

    經過所司供藥物。

    死亡者、給棺殮之、仍歸其喪 ○二十一年、令工部於監前別造房百餘間、具竈釜床榻、以處監生疾病者。

    撥膳夫二十名給役 ○二十二年、給監生北平山西陝西山東廣東廣西四川福建人在監年深者、各鈔五錠、年淺者各二錠、製冬衣 ○又給雲南選貢生員鈔錠、衣被、靴襪。

    撥房居住 ○二十三年、給監生直隸人各鈔四錠、製冬衣。

    各布政司者、給以衣被 ○又給雲南四川土官生鈔錠、衣被靴襪 ○又令本監闢射圃、給監生弓矢習射 ○永樂二年、申明監生燈油紙劄、於順天府官錢給辦。

    燈油、無家小、作課者、每人日支五錢。

    自五月下半月、至八月上半月炎暑、不支。

    課倣紙、月大盡、每人三十一張。

    小盡、三十張 ○十八年、給貴州選貢生員鈔、照雲南例 ○正統十年令、監生之家、優免二丁差役 ○又令順天府撥醫士二名。

    監生患病、於本府醫學、給藥療治 ○弘治十四年奏準、監生病故本監移文順天府、給銀三兩、以為殯殮之具。

    兵部應付口糧腳力、遞送還鄉 凡雲南貴州、并四川土官生、每年於禮部關領冬夏衣、各一套 給假 洪武十六年令、監生入監三年、有父母者、照地遠近、定限歸省。

    其欲搬取家小、及成婚者、亦如之。

    俱不許過限。

    父母喪、照例丁憂。

    如同居伯叔兄長喪、而無子者、亦許立限奔喪 ○十八年令、監生有父母年老、無次丁者、許回原籍侍養。

    其妻故子幼者、許送還鄉、給與腳力、立限回監 ○二十一年奏準、畢姻、搬取、照省親例、亦須入監三年者方許 ○三十年、定省親等項限期。

    其在路往回月日、直隸限四箇月。

    河南、山東、江西、浙江、湖廣、六箇月。

    北平、兩廣、福建、四川、山西、陝西、八箇月。

    其住家月日、省親三箇月。

    畢姻兩箇月。

    送幼子還鄉一箇月。

    丁憂照官員例、不許閏二十七箇月。

    凡過限兩箇月之上者、送問復監。

    不及一月、有患病文憑者、送監。

    其四川兩廣福建過一年之上、北平山西陝西湖廣半年之上、浙江山東河南江西五箇月之上、直隸三箇月之上、俱發充吏。

    禮部引奏發落 ○永樂元年令、監生患病、許回原籍調治、痊日復監 ○四年令、北京監生省親等項、照在京國子監例、從行部定限回監。

    違限引奏發落 ○宣德元年令、監生給假還鄉、久不復監者、量地遠近定限、以文憑到日為始、雲南貴州交趾十箇月。

    浙江江西山東河南五箇月。

    兩直隸四箇月。

    如再不到、皆發充吏 ○成化四年令、監生患病還鄉、一年之外不復監者、放為民 ○又令、監生告畢姻者、須本處官司預先申部、方許 ○弘治十四年奏準、監生原籍地方災傷、查報是實、照例定限、送順天府給引、照回原籍省災、依限復監 ○又令、監生除三年省親、照依舊例外。

    其畢姻搬取者、務要坐監半年之上、本監查勘是實、取具本堂教官、及本班監生結狀、呈部照例定限放回。

    如有虛詐扶同、一體坐罪 ○嘉靖六年奏準、監生到監半年之上、父祖年老、更無次丁、或身老子幼、俱許取具鄉裡保結、放回省視。

    千裡之內者、準放六月。

    二千裡之內者、準放八月。

    餘皆一年。

    其復監、違限一月以上、雖有患帖、通不作實在之數 ○隆慶元年奏準、凡監生坐班歷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