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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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

    季月、試經史策一道、判語二條。

    每試文理俱優、與一分、理優文劣者、半分。

    文理紕繆者、無分。

    歲內積至八分者為及格、與出身。

    不及分者、仍坐堂肄業。

    試法一如科舉之制。

    果有材學超越異常者、取自上裁 二十年定 一、各堂教官、所以表儀諸生、必當躬修禮節、正其衣冠、率先勤謹、使其有所觀瞻、庶幾模範後學。

    今後故粧闒茸怠惰、有夫威儀者、許監丞糾舉、以憑區處。

    若監丞故不舉覺、及懷私糾舉不當者、從監官奏聞區處 ○一、諸生衣巾、務要遵依 朝廷制度、不許穿戴常人巾服、與眾混淆。

    違者痛決 ○一、三日一次背書。

    每次須讀 大誥一百字、本經一百字、四書一百字、不但熟記文詞、務要通曉義理。

    若背誦講解、全不通者、痛決十下 ○一、每月務要作課六道。

    本經義二道、四書義二道、詔誥表章策論判語內科二道、不許不及道數。

    仍要逐月作完送改、以憑類進。

    違者痛決 ○一、每日寫倣一幅。

    每幅務要十六行、行十六字、不拘家格、或義獻智永歐虞顏柳、點畫撇捺、必須端楷有體、合於書法。

    本日寫完就於本班先生處呈改、以圈改字少為最、逐月通考。

    違者痛決 ○一、朔朢行釋菜禮、各班生員、務要一名名赴廟隨班行禮。

    敢有怠惰失儀、及點閘不到者、痛決 ○一、生員凡遇師長出入、必當端拱立俟其過、有問即荅、毋得倨然輕慢、有乖禮體。

    違者痛決 ○一、生員講解、如有疑難、即當再三從容請問。

    毋得輕慢師長、置之不問、蓄疑於心。

    違者痛決 ○一、各班生員、凡有一應事務、先於本堂教官處稟知、令堂長率領赴堂稟覆。

    毋得徑行煩紊違者痛決 ○一、每班給與出恭入敬牌一面、責令各班直日生員掌管。

    凡遇出入、務要有牌。

    若無牌擅離本班、及敢有藏匿牌面者、痛決 ○一、生員果有病患、無家小者、許於養病房安養、不許號房內四散宿歇。

    有家小者、隻就本家。

    若無病而稱病、出外遊蕩者、驗閘得實、痛決、即令到班 ○一、生員於各衙門辦事者、每晚必須回監。

    不許於外宿歇、因而生事。

    若畫酉不到、及點閘不在者、痛決 ○一、凡會食、務要禮儀整肅、敬恭飲食、不許諠譁起坐、仍不許私自逼令膳夫打飯出外、冒費廩膳。

    違者痛決 ○一、凡早晚升堂、務要各人親自放牌點閘。

    及要衣冠嚴肅、步趨中節、不許攙越班次、諠譁失禮。

    違者及點閘不到者、痛決 ○一、凡坐堂生員、務要禮貌端嚴、恭勤、誦讀隆師親友、講明道義、互相勸勉為善。

    不許燕安怠惰、脫巾解衣、諠譁嬉笑、往來別班、談論是非。

    違者痛決 ○一、凡赴堂背書、務要各照班次序立、以憑抽籤背誦。

    若前後攙越、諠鬨雜亂者、痛決 ○一、生員每夜務要在號宿歇。

    不許酣歌夜飲、因而乘醉高聲諠鬨。

    違者及點閘不在者、各加決責 ○一、朔朢假日、毋得在外醉飲、倒街臥巷、及因而生事、互相鬥毆、有傷風化。

    違者痛決 ○一內外號房、務要常川潔淨。

    如是點閘各生號房前、但有作穢者、痛決 ○一、內外號房、各生毋得將引家人、在內宿歇、因而生事、引惹是非。

    違者痛決 ○一、生員撥住號房、俱已編定號數。

    不許私下那借他人住坐、違者痛決 ○一、凡選人除授、及差使辦事等項、敢有畏避躲閃、不許赴堂聽選者。

    奏聞區處 ○一、凡生員於各衙門辦事完結、務要隨即回監肄業。

    不許在外、因而生事。

    違者痛決 ○一、凡生員省親搬取、已有定例。

    敢有不行遵守、輒自奏啟者、治罪 ○一、丁憂成婚、人倫大節。

    假託詐冒、非惟明有定律、其人不堪教養可知。

    今後生員、如有丁憂成婚等事、許於本監告知、具呈禮部。

    除丁憂已有定制外。

    其成婚者、定立限期、給引回還、隨即移文照勘。

    如有詐冒、就便依律施行 ○一、生員所有一切事務、合先於本監告知。

    本監具呈禮部定奪、奏聞區處。

    所告是實、本監不準、方許赴禮部陳告。

    毋得隔越 ○一、生員但有違犯前項學規、決畢、即送繩愆廳紀過。

    若累犯不悛者、奏聞區處 生員入監 洪武初、令品官子弟、及民間俊秀、能通文義者。

    充國子學生 ○十年、令武臣子弟、入國子學讀書 ○十五年、令各按察司、選府州縣學生員年二十以上、厚重端秀者。

    送京考留 ○十六年令、考中歲貢生員、送監再考等第、分堂肄業 ○十八年令、會試下第舉人、送監卒業 ○二十六年令、併中都國子監生入監 ○永樂元年令、選順天府學、并大興宛平二縣學、通經能文生員。

    及考順天等八府、原報科舉生員。

    俱充北京國子監生 ○十九年令、監生係南人、送南監 ○宣德八年令、生員年四十五以上者、考選送監 ○正統二年令、副榜舉人不願就教職者、入監卒業 ○三年令、歲貢生南人願入北監者聽○十年令、生員年四十以上者考選送監 ○十四年令、南直隸歲貢生、俱送北監 ○景泰間令、生員納馬納粟入監 ○七年令、雲南歲貢生改送北監 ○天順元年詔、在京三品以上官子孫、願入監讀書者聽。

    務須科目出身 ○成化三年奏準、在京三品以上官子孫、許一人送監讀書、照監例出身。

    有志科目者聽○十二年奏準、南直隸歲貢生、仍送南監 ○十四年令、南方舉人願入南監者聽○弘治十七年奏準、歲貢生願就教者聽。

    禮部考試不中者、分送南北監肄業 ○嘉靖六年奏準、監生告改南監者、禮部儀制司給與號紙、令備寫入監坐班、告改年月日緊關字面、用印鈐蓋、親齎赴南京禮部投驗。

    自南改北者亦如之 ○萬曆三年奏準、舉人未經入監、及監事未畢者、俱以文書到日為始、限三箇月、起送入監肄業。

    若未經入監、雖有原籍公文、不準入場。

    以後每科會試畢日、凡舉人下第、及中副榜不願就教者、盡數分送兩京國子監肄業。

    並不許假借名色、告送順天府給引回籍。

    順天府亦不許徑自給引。

    違者參究。

    其赴部會試者、除監滿撥歷外。

    其餘必由兩監起送、方準入場 課試 宣德十年奏準、監生課業倣書、按季送翰林院考較。

    年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