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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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子監
國初於南京置國子學、正四品衙門。
設博士、助教、學正、學錄、典樂、典書、典膳等官。
所以專司風化、教育人材、職任最重。
後添設祭酒、司業、典簿。
改典膳為掌饌。
洪武八年、置中都國子學。
十五年、改國子學為國國子監。
中都國子學、為中都國子監。
從四品衙門。
以祭酒司業為堂上官。
監丞、博士、助教、學正、學錄、典籍、掌饌為屬官。
典簿為首領官。
二十六年、革中都國子監。
永樂元年、置國子監於北京。
設官同。
嘉靖七年、建敬一亭於本監正堂之北。
中樹 禦製敬一箴、聖諭六道、禦註範氏心箴、程子視聽言動四箴、凡七碑。
如翰林之制。
本監以累經車駕臨視、正官不敢中堂而坐、及中門出入。
兩京皆同 監規 洪武十五年定 一、本監正官、每日清晨升堂、就坐、各屬官以次赴堂序立、行揖禮、正官坐受。
後各屬官分列東西、相向對揖、禮畢就立。
俟各堂生員行列恭揖。
禮畢方退。
晚亦如之 ○一、本監屬官、每遇赴堂稟議事務、質問經史、皆須拱立聽受、取次講說、不得即便坐列。
其正官亦不得要求虛譽、輒自起身、有紊禮制。
務在綱紀秩然、足為矜式 ○一、本監正官、職專總理。
一應事務、須要整飭威儀、嚴立規矩、表率屬官、模範後進。
不可屍位素餐、因而怠惰 ○一、監丞之職、所以參領監事。
凡教官怠於師訓、生員有戾規矩、並課業不精、廩膳不潔、並從糾舉懲治。
務要夙夜盡公、嚴行約束、毋得徇情、以緻廢弛 ○一、博士、助教、學正、學錄等官、職專教誨。
務在嚴立工程、用心講解、以臻成效。
如或怠惰不能自立、以緻生員有戾規矩者、舉覺到官、各有責罰 ○一、生員在學讀書、務要明體適用、以須仕進。
各宜遵承師訓、循規蹈矩。
凡出入起居、升堂會饌、毋得有犯學規。
違者痛治 ○一、掌饌職備廩食、供給師生。
須要恪恭乃事、務在豐潔。
毋得通同膳夫廚役人等、因而剋減、以緻不充。
違者依律問罪 ○一、典簿職專文案。
凡一應學務、並支銷錢糧、季報課業文冊等項、皆須明白稽考。
毋得通同吏典人等、侵損漏落作弊。
違者並依律處治施行 ○一、每月背講書日期。
初一日假 初二日初三日會講 初四日背書初五日初六日復講 初七日背書 初八日會講 初九日初十日背書 十一日復講 十二日十三日背書 十四日會講十五日假 十六日十七日背書 十八日復講 十九日二十日背書 二十一日會講 二十二日二十三日背書 二十四日復講 二十五日會講 二十六日背書 二十七日二十八日復講 二十九日背書 三十日復講 本年又定 一、學校之所、禮義為先。
各堂生員、每日誦授書史、並在師前立聽講解。
其有疑問、必須跪聽。
毋得傲慢、有乖禮法 ○一、在學生員、當以孝悌忠信禮義廉恥為本。
必先隆師親友、養成忠厚之心、以為他日之用。
敢有毀辱師長、及生事告訐者、即係幹名犯義、有傷風化。
定將犯人杖一百、發雲南地面充軍 ○一、開設太學、教育諸生、所以講學性理、務在明體適用。
今後諸生、止許本堂講明肄業、專於為己、日就月將。
毋得到於別堂、往來相引、議論他人長短、因而交結為非。
違者從繩愆廳究察、嚴加治罪 ○一、師生廩膳、既設掌饌以專其職、廚役人等以任其役、升堂會饌、已有成規。
今後不許再立監饌生員、每日諸生會食、務要赴會饌堂、公用飲食。
毋得擅入廚房、議論飲食美惡、及鞭撻膳夫。
違者笞五十、發回原籍親身當差 ○一、各堂教官、每班選重厚勤敏生員一名、以充齋長、表率諸生。
每日各齋通輪齋長四名、於彜倫堂直日、整點禮儀、序立班次、及催督各齋工課。
不許仍設掌儀、專總事務、有妨本名肄業 ○一、堂宇宿捨、俱各整飭、應用什物、皆已備具、務在常加潔淨。
閒雜人等、不許輒入。
其在學人員、敢有毀汙作踐者、從繩愆廳糾察懲治 ○一、本監官員、及官民生、不許將帶家人僮僕、輒擅入學紛擾汙雜。
違者從繩愆廳糾治 ○一、掌饌職專供給飲食、務在恪恭乃事、毋得簡慢。
師生如有患病不能行履者、許令膳夫供送。
若無病不行隨眾會食者、不與當日飲食 ○一、除三飯之後、並不許另外茶飯、及澡浴湯水。
敢有刁蹬索取者、繩愆廳糾治、仍將本名附集愆冊紀錄之 ○一、監丞置立集愆冊一本。
各堂生員、凡有不遵學規、即便究治、仍將所犯附寫文冊、以憑通考。
初犯、紀錄。
再犯、決竹笓五下。
三犯、決竹笓十下。
四犯、照依前例、發遣安置 ○一、師生所用飯食物料、一一備具在學、並無缺少。
若掌管之官、蹈前官典簿之弊、不將官有見在物料放支、卻令差到市夫廚役人等、日逐補辦油鹽醬醋等物。
今後新官典簿、若有此弊、許生員 面奏 ○一在學生員、或千數之廣。
或七八百人以為中。
或百人以為下。
體知有等無志之徒、往往不行求師問道、專務結黨恃頑、故言飯食汙惡。
切詳此等之徒、果係何人之子。
其所造飯食、千百人所用皆善、獨爾以為不善。
果君子歟、小人歟。
是後必有此生事者、具實奏聞。
令法司枷鐐禁錮、終身在學役使、以供生徒 十六年定 一、正官嚴立學規、定六堂師範高下。
六堂講誦課業、定生員三等高下 ○一、以二司業分為左右、各提調三堂 ○一、博士五員、雖分五經、共於彜倫堂西、設座教訓、六堂依本經考課 ○一、凡生員通四書、未通經者、居正義、崇志、廣業堂。
一年半之上、文理條暢者、許升修道、誠心堂。
坐堂一年半之上、經史兼通、文理俱優者、升率性堂 ○一、生員坐堂、各堂置立勘合文簿。
於上橫列生員姓名。
於下界畫作十方、一月通作三十日。
坐堂一日、印紅圈一箇。
如有事故、用黑圈記。
每名須至坐堂圈七百之上、方許升率性堂 ○一、凡生員日講、務置講誦簿。
每日須於本名下、書寫所講所誦所習、以憑稽考 ○一、凡生員遇有事故者、須置文簿。
但遇生員請假、須至祭酒處呈稟批限。
不許於本堂擅請離堂 ○一、凡生員升率性堂、方許積分。
積分之法、孟月、試本經義一道。
仲月、試論一道、詔誥表章、內科一
設博士、助教、學正、學錄、典樂、典書、典膳等官。
所以專司風化、教育人材、職任最重。
後添設祭酒、司業、典簿。
改典膳為掌饌。
洪武八年、置中都國子學。
十五年、改國子學為國國子監。
中都國子學、為中都國子監。
從四品衙門。
以祭酒司業為堂上官。
監丞、博士、助教、學正、學錄、典籍、掌饌為屬官。
典簿為首領官。
二十六年、革中都國子監。
永樂元年、置國子監於北京。
設官同。
嘉靖七年、建敬一亭於本監正堂之北。
中樹 禦製敬一箴、聖諭六道、禦註範氏心箴、程子視聽言動四箴、凡七碑。
如翰林之制。
本監以累經車駕臨視、正官不敢中堂而坐、及中門出入。
兩京皆同 監規 洪武十五年定 一、本監正官、每日清晨升堂、就坐、各屬官以次赴堂序立、行揖禮、正官坐受。
後各屬官分列東西、相向對揖、禮畢就立。
俟各堂生員行列恭揖。
禮畢方退。
晚亦如之 ○一、本監屬官、每遇赴堂稟議事務、質問經史、皆須拱立聽受、取次講說、不得即便坐列。
其正官亦不得要求虛譽、輒自起身、有紊禮制。
務在綱紀秩然、足為矜式 ○一、本監正官、職專總理。
一應事務、須要整飭威儀、嚴立規矩、表率屬官、模範後進。
不可屍位素餐、因而怠惰 ○一、監丞之職、所以參領監事。
凡教官怠於師訓、生員有戾規矩、並課業不精、廩膳不潔、並從糾舉懲治。
務要夙夜盡公、嚴行約束、毋得徇情、以緻廢弛 ○一、博士、助教、學正、學錄等官、職專教誨。
務在嚴立工程、用心講解、以臻成效。
如或怠惰不能自立、以緻生員有戾規矩者、舉覺到官、各有責罰 ○一、生員在學讀書、務要明體適用、以須仕進。
各宜遵承師訓、循規蹈矩。
凡出入起居、升堂會饌、毋得有犯學規。
違者痛治 ○一、掌饌職備廩食、供給師生。
須要恪恭乃事、務在豐潔。
毋得通同膳夫廚役人等、因而剋減、以緻不充。
違者依律問罪 ○一、典簿職專文案。
凡一應學務、並支銷錢糧、季報課業文冊等項、皆須明白稽考。
毋得通同吏典人等、侵損漏落作弊。
違者並依律處治施行 ○一、每月背講書日期。
初一日假 初二日初三日會講 初四日背書初五日初六日復講 初七日背書 初八日會講 初九日初十日背書 十一日復講 十二日十三日背書 十四日會講十五日假 十六日十七日背書 十八日復講 十九日二十日背書 二十一日會講 二十二日二十三日背書 二十四日復講 二十五日會講 二十六日背書 二十七日二十八日復講 二十九日背書 三十日復講 本年又定 一、學校之所、禮義為先。
各堂生員、每日誦授書史、並在師前立聽講解。
其有疑問、必須跪聽。
毋得傲慢、有乖禮法 ○一、在學生員、當以孝悌忠信禮義廉恥為本。
必先隆師親友、養成忠厚之心、以為他日之用。
敢有毀辱師長、及生事告訐者、即係幹名犯義、有傷風化。
定將犯人杖一百、發雲南地面充軍 ○一、開設太學、教育諸生、所以講學性理、務在明體適用。
今後諸生、止許本堂講明肄業、專於為己、日就月將。
毋得到於別堂、往來相引、議論他人長短、因而交結為非。
違者從繩愆廳究察、嚴加治罪 ○一、師生廩膳、既設掌饌以專其職、廚役人等以任其役、升堂會饌、已有成規。
今後不許再立監饌生員、每日諸生會食、務要赴會饌堂、公用飲食。
毋得擅入廚房、議論飲食美惡、及鞭撻膳夫。
違者笞五十、發回原籍親身當差 ○一、各堂教官、每班選重厚勤敏生員一名、以充齋長、表率諸生。
每日各齋通輪齋長四名、於彜倫堂直日、整點禮儀、序立班次、及催督各齋工課。
不許仍設掌儀、專總事務、有妨本名肄業 ○一、堂宇宿捨、俱各整飭、應用什物、皆已備具、務在常加潔淨。
閒雜人等、不許輒入。
其在學人員、敢有毀汙作踐者、從繩愆廳糾察懲治 ○一、本監官員、及官民生、不許將帶家人僮僕、輒擅入學紛擾汙雜。
違者從繩愆廳糾治 ○一、掌饌職專供給飲食、務在恪恭乃事、毋得簡慢。
師生如有患病不能行履者、許令膳夫供送。
若無病不行隨眾會食者、不與當日飲食 ○一、除三飯之後、並不許另外茶飯、及澡浴湯水。
敢有刁蹬索取者、繩愆廳糾治、仍將本名附集愆冊紀錄之 ○一、監丞置立集愆冊一本。
各堂生員、凡有不遵學規、即便究治、仍將所犯附寫文冊、以憑通考。
初犯、紀錄。
再犯、決竹笓五下。
三犯、決竹笓十下。
四犯、照依前例、發遣安置 ○一、師生所用飯食物料、一一備具在學、並無缺少。
若掌管之官、蹈前官典簿之弊、不將官有見在物料放支、卻令差到市夫廚役人等、日逐補辦油鹽醬醋等物。
今後新官典簿、若有此弊、許生員 面奏 ○一在學生員、或千數之廣。
或七八百人以為中。
或百人以為下。
體知有等無志之徒、往往不行求師問道、專務結黨恃頑、故言飯食汙惡。
切詳此等之徒、果係何人之子。
其所造飯食、千百人所用皆善、獨爾以為不善。
果君子歟、小人歟。
是後必有此生事者、具實奏聞。
令法司枷鐐禁錮、終身在學役使、以供生徒 十六年定 一、正官嚴立學規、定六堂師範高下。
六堂講誦課業、定生員三等高下 ○一、以二司業分為左右、各提調三堂 ○一、博士五員、雖分五經、共於彜倫堂西、設座教訓、六堂依本經考課 ○一、凡生員通四書、未通經者、居正義、崇志、廣業堂。
一年半之上、文理條暢者、許升修道、誠心堂。
坐堂一年半之上、經史兼通、文理俱優者、升率性堂 ○一、生員坐堂、各堂置立勘合文簿。
於上橫列生員姓名。
於下界畫作十方、一月通作三十日。
坐堂一日、印紅圈一箇。
如有事故、用黑圈記。
每名須至坐堂圈七百之上、方許升率性堂 ○一、凡生員日講、務置講誦簿。
每日須於本名下、書寫所講所誦所習、以憑稽考 ○一、凡生員遇有事故者、須置文簿。
但遇生員請假、須至祭酒處呈稟批限。
不許於本堂擅請離堂 ○一、凡生員升率性堂、方許積分。
積分之法、孟月、試本經義一道。
仲月、試論一道、詔誥表章、內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