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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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要依期完事、給引還鄉。

    如有告假、及丁憂等項、須保勘的實、方許給引放回、勒限起送、補班補歷。

    如有託故遷延、直至科舉、臨期方到者、不準入試。

    其回籍監生、有志進取者、聽令於本省科舉、提學官一體考送。

    如拆卷填榜、監生已經取中者、不許避嫌棄置 依親 洪武二十六年令、監生願回原籍讀書者聽○正統十四年令、監生年淺者、放回原學依親肄業、聽取復班 ○天順三年令、依親監生丁憂者、有司隨申禮部、以憑稽考。

    若預無申文、止於起復日、扶捏文書到部、經該官吏、并監生、一體究治 ○成化五年令、依親監生、例該原學肄業者、提學官嚴加約束。

    違者罪之 ○六年令、復班監生、起送文憑、務於本布政司。

    若路不經布政司、并南北直隸、俱各於本府。

    不許止給於州縣。

    其有隨父兄任所讀書者、俱憑本處官司保結。

    不係任所、不準 ○十四年令、坐監舉人、撥歷未及、願回依親者、聽提學并分巡官、及各該有司正官、照例提督考校 ○弘治十二年奏準、歲貢并舉人官生入監者、俱留坐監、暫止依親。

    若丁憂、成婚、省親、送幼子等項、仍照舊例。

    其已經依親、行取未到者、各處提學官、督同所屬正官、查審嚴限復監。

    如行取三年之上、無故在家延住。

    有衰老殘疾等項、不堪作養、及不願復監者、取具親供、并原引繳送禮部、轉送吏部、照例授以有司職名、冠帶閒住。

    若已給上司明文起送、而私回延住、過違批限一年之上到部者、俱行送問 ○十五年令、監生有願告依親者、仍照舊例放回 ○又令、納粟等項監生、俱照例放回依親讀書。

    其未冠者、提學并教官、嚴加考校、以入監日為始、扣滿十年、方許起送赴部復監 ○嘉靖十四年題準、納銀生員年二十四歲以下者、本監定限、放回依親、候明文行取作養 撥歷 洪武間令、監生分撥在京各衙門歷練事務、三箇月考覈引奏。

    勤謹者、送吏部附選、仍令歷事、遇有缺官、挨次取用。

    平常者再歷。

    才力不及者、送監讀書。

    奸懶者、發充吏 ○宣德三年令、在京各衙門辦事監生、以半年更代 ○正統三年奏準、監生撥歷、計其坐監月日淺深。

    給假違限者、並同虛曠 ○五年奏準、三法司寫本、分巡、一年出身者、於應該歷事內取用。

    兵部戶部清軍、寫誥、天財庫辦事、三年出身者、於入監五年內取用。

    印綬監清黃續黃三年、仍歷事二年、共五年出身者、於入監三年內取用 ○七年令、監生丁憂省祭等項、俱不作坐監月日 ○景泰二年奏準、監生清匠滿者、照清軍監生例出身 ○四年令、監生坐堂五年者、辦事歷事二年出身。

    坐堂四年者、辦事歷事三年出身。

    坐堂三年者、辦事歷事四年出身。

    坐堂一年二年者、止令辦事、不許歷事出身 ○又令、監生正歷一年三箇月。

    寫本一年。

    長差三年 ○天順二年令、監生清黃、以三年為限、送吏部選用 ○又令、本監六堂、各置通知簿一扇、附寫監生年甲籍買、并到監日期。

    後遇丁憂省祭等項、亦各附寫。

    如有患病等項事故、開寫虛曠若幹外、實坐堂若幹、憑此查考撥歷 ○三年令、丁憂復班監生、坐堂或辦事半年、方許撥歷 ○六年令歷事監生三箇月考勤後、仍歷九箇月、通前一年寫本者、亦以一年為滿 ○八年令、正歷六箇月寫本八箇月。

    長差一年半 ○成化五年奏準、監生歷事、仍照天順六年例。

    其清軍寫誥、及天財庫書辦等項、仍照例與歷事監生、相等分撥 ○弘治十年令、監生依親水程、俱不算實坐、止循食糧月日淺深撥歷。

    其舉人會試水程、仍舊 ○十二年令、監生 內府雜差、準歷事一年、滿日上選 ○十四年奏準、監生六科辦事、照歷事例、一年滿日上選 ○正德十一年奏準、各項應復監監生、違限一年以上者、俱送問。

    私回原籍日久。

    已經呈部行提之後、月內到者、送監痛治、壓撥。

    一月外到者送問、雖有患帖公文不準。

    其養病痊可監生、除往回水程外、扣至三年之上到部者、暫送肄業、原籍行查無礙、方準撥歷。

    若有別故、仍行送問。

    但行查監生、俱照此例 ○十二年奏準、吏部查理須知文冊監生、比南京後湖查冊例。

    五箇月、準作實歷、送部上選聽用 ○嘉靖十年奏準、各衙門歷事監生、三箇月考勤之後、仍歷一年。

    其餘寫本一年、清黃寫誥清軍清匠三年、以至出巡等項、俱照舊制日月為滿、方許更替。

    其歷事并出巡、奏內既例該監生僉名、凡事可否、許其公同議擬、舉察奸弊 ○隆慶五年、以監生數多、歷缺不敷。

    奏準各衙門正歷、每三年量增一名。

    仍減歷期三月、止歷九箇月為滿。

    暫行二年 ○萬曆九年、吏部又以人多歷少、題準照隆慶五年例、增歷減期、以後通行遵守 凡納粟等項監生、照例坐堂十年、挨次撥歷。

    若中鄉試者、通計先年坐監月日撥歷。

    其未冠願坐監者、亦滿十年、方作復監之數 凡歷事監生名數。

    吏部四十一名、戶部五十三名、禮部一十三名、兵部二十五名、刑部七十名、工部二十四、都察院六十三名、大理寺二十八名、通政司五名、行人司四名、五軍都督府五十名、謂之正歷。

    三箇月上選、滿日增減不定。

    又有各衙門寫本。

    戶部十名、禮部十八名、兵部二十名、刑部十四名、工部八名、都察院十四名、大理寺四名、通政司四名、隨禦史出巡四十二名、謂之雜歷。

    一年滿日上選。

    又有各項辦事。

    清黃一百名、寫誥四十名、續黃五十名、清軍四十名、天財庫十名、初皆三年、謂之長差。

    近俱準減一年上選。

    承運庫十五名、司禮監六十名、尚寶司六名、六科四十名、初作短差。

    近亦準寫本例、一年滿日上選。

    又有隨禦史刷卷一百七十八名、工部清匠六十名、俱以事完日上選。

    此外又有禮部寫民情條例等項七十二名、光祿寺刷卷四名、修齋八名、參表二十名、報訃二十名、齎捧十二名、錦衣衛四名、兵部查馬冊三十名、工部大木廠二十名、後府磨算十名、禦馬監四名、天財庫四名、正陽門四名、崇文宣武朝陽東直四門各三名、阜成西直安定德勝四門各二名、俱為短差。

    半年滿日回監 考選 宣德二年奏準、兩京國子監生、及各衙門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