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經世文編卷之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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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河南舊添注僉事一員、提督中都留守司、并安慶等二十八衛屯種、近革去、於額內副使僉事、歲輪一人提督、事冗官少不便。
宜如舊添注僉事、一王府婚喪大事、每歲朝廷三五次遣官行禮、館穀贈遺。
未免浩費。
請自今親王郡王并妃如舊。
差在京內外官行禮。
其將軍縣主以下。
應差京官者。
以命布政司官。
應差內官者。
以命本府承奉。
一朝廷設立倉糧、預備賑濟、官吏放給之際、多不用心。
裡老書手。
夤緣作弊。
貧難缺食。
不得其濟。
而殷實賄賂。
多得支給。
或假逃戶以冐支。
或通輿皂以關用。
又有虛數侵盜。
插和沙土者。
以緻小民不被實惠。
乞勑該部出榜禁約。
如有仍前作弊者。
不拘贓數多少。
槩發口外為民。
事屬枉法者充軍。
一為事官贓證明白、問擬罷職者、往往捏詞赴京、妄訴摭拾、原問官吏、自今在外廵撫廵按、并按察司、問過有贓官吏、赴京訴冤者、原問充軍者發極邊衛分、原問為民者發口外、一濟寧州至汶上縣、先因雨雪泥淖。
添置康莊驛設馬二十五匹。
驢六十頭。
尋以驢撥南城開河二驛改置站船。
而馬仍留本驛。
宜革去之。
而以馬撥譚城晏城劉普桃園四驛。
一山東屬寧海威海成山靖海大嵩鰲山靈山安東等衛。
雄崖海陽寧津奇山等所。
僻在海濱。
分廵分守提督把總官。
經年不至。
緻軍民被虐邊備不修。
設或倭寇猝至。
為患非輕。
乞敕山東按察司管糧副使兼提督官軍。
修城池。
繕器械。
禁科擾。
操軍馬。
以備不虞。
一直隸淮陽廬鳳四府徐滁和三州、地勢卑濕。
不利畜牧。
緻解官之馬。
多以不堪退回。
乞如江南鎮江等府事例。
每匹收價銀十兩類解。
則官民兩便矣。
一徐呂二洪。
全藉河南脾沙岡等處水灌注接濟運船。
先年設主事一員。
後又添設河南參議一員專理。
近乃罷去。
兼管於河南布政司分廵官。
以緻上源淤塞。
水利不興。
請如舊增置參議為便。
一濟寧州小長溝至開河驛堤。
上接汶泗等河。
下通黑馬等溝。
導引泉水以濟糧運元時州之西蓄孫村南望二河之水。
設減水閘十餘座。
水大量減洩。
小則流入官河甚利。
今久失修葺。
日就坍塌。
且每歲山水衝壞堤岸。
春時無水接濟。
夏則漫流渰沒田禾。
舟楫難行。
請如前修築。
一儀真至通州。
俱係運道。
而淮揚一帶水路。
各有專官管理。
惟自直沾至通州。
事多廢墜。
請令張家灣收甎主事。
督同所在軍衛有司委官提調。
各淺夫老以時採取摏草。
每春初糧運之時。
遇有水淺漫流。
如法築置壩堰。
逼水歸洪。
庶糧運無滯留之患。
一貴州土官襲職有例。
就彼冠帶。
免其赴部。
乞照近年湖廣考滿官吏事例。
令土官五品以上者。
納米三百石。
六品以下者。
一百五十石。
以備兇荒。
一京倉缺廒。
收受糧米。
先請葢造二百間。
工部巳於大軍倉內。
葢成六十間。
然猶未足。
聞工部所餘木植尚多、通州亦然。
請仍葢成原請之數。
李中丞奏疏(奏疏) 李賓 ◆奏疏 推舉禦史疏 保舉疏 ○推舉禦史疏【公同推舉】
本院先奏禦史缺員數多、請勑天下廵按禦史、并布按二司正官、選推官知縣中廉能名著、歷練老成、言貌相宜、年三十以上、五十以下、進士舉人出身、歷任三年之上、不限旌異與否、舉送吏部覈實、分送兩京各道問刑半年。
照例實授。
其有知而不舉。
舉而不公者罪之。
巳蒙俞允。
兼命廵撫大臣、公同推舉、自是惟南直隸廵撫廵按及浙江兩司、會舉數人。
其他顧忌畏避未見敢舉一人者。
又其後止許推舉曾經旌異者。
且旌異多出好惡之私。
又有避嫌而不肯旌異者廵按禦史每年一更。
有前以旌異而後不肯覆勘者。
其中有年貌不相宜者。
有非科目出身者。
有旌異之後。
易其初心者。
古稱立賢無方。
不可拘泥。
又曰、薦賢受上賞。
蔽賢蒙顯戮。
若不納賄賂。
不私故舊。
不聽請託。
不執偏見。
恊於公論自然得人況今禦史多缺而緊急用人之際。
乞如前例。
仍行天下廵撫廵按并布按二司正官、各舉所部推官知縣、凡以科目出身、三年秩滿、堪為禦史者、雖未旌異。
當亦舉之。
若復知而不舉。
舉而不公者仍論以法。
如此則振揚風紀。
皆得其人。
而天下有司。
亦知所勸勉矣 ○保舉疏【保舉人才】
公為總憲故疏令廵方及外臺核實保舉人才以興吏治誠正本之論也
賢才屈在下僚、上不見知、無由自達、乞敕在京文臣四品五品管事官、及六科十三道官、各舉所知、如知州缺、則於州同知判官知縣等官。
知縣缺則於縣丞主簿教職等官內。
各舉一人。
該部再加詳察遇缺除用。
仍各註舉主職名。
日後犯贓連坐。
仍請通行各處廵按禦史、幷按察司分廵官、照依憲綱事理、所至之處、廣詢博采守令廉勤公謹。
六事克舉。
備荒救荒有策者。
戒飭之。
糾劾之。
務臻實效。
毋事虛文。
若廵按禦史按察司官不用心訪察。
顛倒是非者。
俱坐以罪。
如此則善者知所勸。
而益脩厥職。
惡者知所懼。
而勉於為善。
庶幾守令皆得其人。
下民各安其生。
而無流移失所者矣 皇明經世文編卷之四十一終
宜如舊添注僉事、一王府婚喪大事、每歲朝廷三五次遣官行禮、館穀贈遺。
未免浩費。
請自今親王郡王并妃如舊。
差在京內外官行禮。
其將軍縣主以下。
應差京官者。
以命布政司官。
應差內官者。
以命本府承奉。
一朝廷設立倉糧、預備賑濟、官吏放給之際、多不用心。
裡老書手。
夤緣作弊。
貧難缺食。
不得其濟。
而殷實賄賂。
多得支給。
或假逃戶以冐支。
或通輿皂以關用。
又有虛數侵盜。
插和沙土者。
以緻小民不被實惠。
乞勑該部出榜禁約。
如有仍前作弊者。
不拘贓數多少。
槩發口外為民。
事屬枉法者充軍。
一為事官贓證明白、問擬罷職者、往往捏詞赴京、妄訴摭拾、原問官吏、自今在外廵撫廵按、并按察司、問過有贓官吏、赴京訴冤者、原問充軍者發極邊衛分、原問為民者發口外、一濟寧州至汶上縣、先因雨雪泥淖。
添置康莊驛設馬二十五匹。
驢六十頭。
尋以驢撥南城開河二驛改置站船。
而馬仍留本驛。
宜革去之。
而以馬撥譚城晏城劉普桃園四驛。
一山東屬寧海威海成山靖海大嵩鰲山靈山安東等衛。
雄崖海陽寧津奇山等所。
僻在海濱。
分廵分守提督把總官。
經年不至。
緻軍民被虐邊備不修。
設或倭寇猝至。
為患非輕。
乞敕山東按察司管糧副使兼提督官軍。
修城池。
繕器械。
禁科擾。
操軍馬。
以備不虞。
一直隸淮陽廬鳳四府徐滁和三州、地勢卑濕。
不利畜牧。
緻解官之馬。
多以不堪退回。
乞如江南鎮江等府事例。
每匹收價銀十兩類解。
則官民兩便矣。
一徐呂二洪。
全藉河南脾沙岡等處水灌注接濟運船。
先年設主事一員。
後又添設河南參議一員專理。
近乃罷去。
兼管於河南布政司分廵官。
以緻上源淤塞。
水利不興。
請如舊增置參議為便。
一濟寧州小長溝至開河驛堤。
上接汶泗等河。
下通黑馬等溝。
導引泉水以濟糧運元時州之西蓄孫村南望二河之水。
設減水閘十餘座。
水大量減洩。
小則流入官河甚利。
今久失修葺。
日就坍塌。
且每歲山水衝壞堤岸。
春時無水接濟。
夏則漫流渰沒田禾。
舟楫難行。
請如前修築。
一儀真至通州。
俱係運道。
而淮揚一帶水路。
各有專官管理。
惟自直沾至通州。
事多廢墜。
請令張家灣收甎主事。
督同所在軍衛有司委官提調。
各淺夫老以時採取摏草。
每春初糧運之時。
遇有水淺漫流。
如法築置壩堰。
逼水歸洪。
庶糧運無滯留之患。
一貴州土官襲職有例。
就彼冠帶。
免其赴部。
乞照近年湖廣考滿官吏事例。
令土官五品以上者。
納米三百石。
六品以下者。
一百五十石。
以備兇荒。
一京倉缺廒。
收受糧米。
先請葢造二百間。
工部巳於大軍倉內。
葢成六十間。
然猶未足。
聞工部所餘木植尚多、通州亦然。
請仍葢成原請之數。
李中丞奏疏(奏疏) 李賓 ◆奏疏 推舉禦史疏 保舉疏 ○推舉禦史疏
照例實授。
其有知而不舉。
舉而不公者罪之。
巳蒙俞允。
兼命廵撫大臣、公同推舉、自是惟南直隸廵撫廵按及浙江兩司、會舉數人。
其他顧忌畏避未見敢舉一人者。
又其後止許推舉曾經旌異者。
且旌異多出好惡之私。
又有避嫌而不肯旌異者廵按禦史每年一更。
有前以旌異而後不肯覆勘者。
其中有年貌不相宜者。
有非科目出身者。
有旌異之後。
易其初心者。
古稱立賢無方。
不可拘泥。
又曰、薦賢受上賞。
蔽賢蒙顯戮。
若不納賄賂。
不私故舊。
不聽請託。
不執偏見。
恊於公論自然得人況今禦史多缺而緊急用人之際。
乞如前例。
仍行天下廵撫廵按并布按二司正官、各舉所部推官知縣、凡以科目出身、三年秩滿、堪為禦史者、雖未旌異。
當亦舉之。
若復知而不舉。
舉而不公者仍論以法。
如此則振揚風紀。
皆得其人。
而天下有司。
亦知所勸勉矣 ○保舉疏
知縣缺則於縣丞主簿教職等官內。
各舉一人。
該部再加詳察遇缺除用。
仍各註舉主職名。
日後犯贓連坐。
仍請通行各處廵按禦史、幷按察司分廵官、照依憲綱事理、所至之處、廣詢博采守令廉勤公謹。
六事克舉。
備荒救荒有策者。
戒飭之。
糾劾之。
務臻實效。
毋事虛文。
若廵按禦史按察司官不用心訪察。
顛倒是非者。
俱坐以罪。
如此則善者知所勸。
而益脩厥職。
惡者知所懼。
而勉於為善。
庶幾守令皆得其人。
下民各安其生。
而無流移失所者矣 皇明經世文編卷之四十一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