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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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大夫士之祿。
猶海内之地,方千裡者九,而王畿方千裡也;猶井田之制,八家皆私百畝,而中為公田也。
然則大國之君祿當倍次國,次國當倍小國;孟子特大略言之耳。
大國小臣數多,則其祿之降殺亦多;小國小臣數少,則其祿之降殺亦少。
然則大國次國自大夫以下,其祿亦必不止於倍;而卿祿亦不得有三大夫四大夫之多。
但籍已去,故其詳不可考耳。
天子之卿受地僅倍大夫,況諸侯之卿何至遂三之四之乎!蓋春秋之世卿權益重,卿祿益厚,故有三大夫,四大夫之說。
其實皆當以漸而殺,非獨卿與大夫然也。
大抵君臣之降殺以十一為率,大小臣之降殺以倍為率;雖有增減,要不甚多。
於此見先王之不以天祿自私,而亦有以辨上下,定民志也。
周衰,典籍散轶,後人雖有纂述而揣度附會者居多。
幸《孟子》此章猶存,尚可得其大概。
馀已詳《經界考》中,茲不悉贅。
【附論】“忠信重祿,所以勸士也。
”(《中庸》) △重祿之效 祿何以當重也?所以恤群臣也,亦即所以責群臣也。
何者?士既受官於朝,必将資以養其父母妻子也。
位益尊則所費益廣。
祿不足以贍之,惟賢而有守者乃能潔己而安貧耳。
若其守少不堅,則必有聚斂於百姓以自奉,侵蝕於國帑以自肥者;無怪乎民日困而國日貧也!故善治國者必與士以重祿,使無内顧之憂,交谪之患,則少知自愛者皆恥為聚斂之臣,恥為盜臣矣。
而又擇其賢者用之,有不百室盈而婦子甯者乎!有不倉廪實而府庫充者乎!故驟觀之若費而細察之實省。
如之何其可以不重也! 【附錄】“管子於是制國以為二十一鄉:工商之鄉六,士鄉十五。
……五家為軌,軌為之長。
十軌為裡,裡有司。
四裡為連,連為之長。
十連為鄉,鄉有良人焉。
……是故:匹夫有善,可得而舉也;匹夫有不善,可得而誅也。
”(《齊語》) 【附錄】“制鄙:三十家為邑,邑有司。
十邑為卒,卒有卒帥。
十卒為鄉,鄉有鄉帥。
三鄉為縣,縣有縣帥。
十縣為屬,屬有大夫。
……是故:匹夫有善,可得而舉也;匹夫有不善,可得而誅也。
”(同上) △《管子》鄉官之制 此所謂鄉官也;與前所載《孟子》“六等”之文互相發明。
何者?治民必藉於人。
敷十家而即為之“長”,數百家而即為之“帥”,則在下者不能欺,在上者不難治,吏胥無所投其隙,奸豪無所肆其暴,誠良法善政也。
桓公去古未遠,先王之制猶多存者,是以管仲本之,立法以洽齊國,所以能霸諸侯而匡天下也。
後世惟務省費,省費則必省官;日減日少,遂至於數萬戶而止付之一人。
即有賢令長,亦不能以遍理;況賢者不可多得,非假手於吏胥則置民事於不問耳。
假手吏胥,故吏胥橫行;賦斂獄訟何一非吏胥操其權,倡賭盜賊何一非吏胥為之主!吏胥富,而闾閻日以瘁矣!置民事於不問,則強陵弱,衆暴寡,良民日困,非兇悍無以自全,於是裡巷之間相率習為豪強,争鬥以自保其身家。
無怪乎民日貧而俗日敝也!後世儒者往往輕視桓、文,羞言管仲;吾獨以為不然。
姑無論其他,唐、宋以來,名臣賢相史不絕書,有複古鄉官之制者乎?有一言之及於此者乎?然則管仲未可輕也。
惟漢諸葛武侯嘗自比於管、樂,其後相業果為秦、漢以來第一人。
亦何必為大言哉!大抵霸之所以異於王者,惟在假仁義以服人。
其實桓、文之世上去文、武不遠,王政尚多存於世者;漢、唐以後,王政存者甯有幾乎!若之何輕視桓、文也!《國語》之文雖難盡信,然此文於理與時勢皆得之,必非妄者。
觀此,猶足見三代之遺制。
故并錄之。
【存參】“子曰:‘求也,千室之邑,百乘之家,可使為之宰也。
’”(《論語公冶長篇》) △千室為最大邑 “千室”,大邑也。
“百乘”,大家也。
晉文公在齊有馬二十乘,齊陳文子有馬十乘;則百乘,家之最大者矣。
聖人以千室百乘相對為言,然則千室亦邑之最大者。
尋常之邑不過三百室,二百室,百室已耳,是以其宰尚多能盡其職。
惟冉求足民之材,政事之彥,聖人始以千室許之;非他人所及也。
後世乃以庸碌之人畀以數萬戶而使之治之;欲令民之不困,俗之不偷,烏可得乎! 【存參】“施氏之宰有百室之邑。
”(《左傳》成公十七年) △“百室之邑” 按:此文不以“百室之邑”為小,則邑之大者當亦不多也。
此雖家宰兼治之邑,然百室而即有人治之,則下情之不通者亦少矣。
觀此言,猶可想見當時之美政也。
△儒者罕言鄉官 鄉官之制,乃三代聖人之大經大法,必不可廢者。
亦非但鄉官也,百裡之内亦必有分治之庶僚,始可以無廢事。
而後世皆舉而付之於一二人,民安得而治!然名儒文士皆罕有言及此者,但有言及於井田封建者耳。
井田封建雖屬王政,然後世行之大不易。
若庶僚鄉官,直舉而措之耳?不知何以無人計及此也?此治亂興亡之大要,故因述周封建之制而附及之。
○周遺迹補考 石鼓: △引汪師韓文辨石鼓 岐陽石鼓十枚,上皆刻四言詩。
唐韓退之以為周宣王時所作。
宋歐陽永叔雲:“自漢以來,博古好奇之士皆略而不道。
隋氏藏書最多,其志所錄,《秦始皇刻石》、《婆羅門》、《外國書》皆有,而獨無《石鼓文》。
遺近錄遠,不宜如此。
況傳記不載,不知二君何據而知為文、宣之鼓也?”(“二君”謂韋與韓;韋詩詳後汪上溯《石鼓說》中)其論當矣。
而張氵昊《谷雜紀》則雲:“石鼓經秦涉漢,其亦久矣。
其間豈無好事者稱道之;曆時之久,書傳不存,後人不知耳。
蘇勖《載記》雲:‘石鼓,謂周宣王獵碣,共十鼓;其文則史籀大篆。
’唐章懷太子注《後漢書》雲:‘今岐州石鼓銘,凡重言者皆為二字。
’以二書言之,則安知秦、漢間無稱道之者”。
則又以韓公之說為是,歐公之疑為非。
汪上湖先生《石鼓說》辨之頗詳。
今載其文於左。
【汪上湖先生《石鼓說》】“石鼓在陳倉野中,隋以前無所見聞。
唐貞觀中,蘇勖始紀其事。
鄭馀慶徙置鳳翔之夫子廟,而亡其一。
宋仁宗皇佑四年,向傳師得之民間,十數乃全。
至徽宗大觀二年,徙於汴京之辟雍。
宣和元年,又移之保和新殿,以金填其字。
欽宗靖康末,金人辇緻於燕,剔其金而留石於王宣撫家。
其家後改大興府學。
至元成宗大德十一年,虞伯生為大都教授,求得於草土中,洗刷而扶植之。
仁宗皇慶二年,伯生助教成均,言於時宰,以大車十乘載於國子學大成門内,左右各五鼓。
按:韋蘇州詩謂是文王時鼓(今本亦
猶海内之地,方千裡者九,而王畿方千裡也;猶井田之制,八家皆私百畝,而中為公田也。
然則大國之君祿當倍次國,次國當倍小國;孟子特大略言之耳。
大國小臣數多,則其祿之降殺亦多;小國小臣數少,則其祿之降殺亦少。
然則大國次國自大夫以下,其祿亦必不止於倍;而卿祿亦不得有三大夫四大夫之多。
但籍已去,故其詳不可考耳。
天子之卿受地僅倍大夫,況諸侯之卿何至遂三之四之乎!蓋春秋之世卿權益重,卿祿益厚,故有三大夫,四大夫之說。
其實皆當以漸而殺,非獨卿與大夫然也。
大抵君臣之降殺以十一為率,大小臣之降殺以倍為率;雖有增減,要不甚多。
於此見先王之不以天祿自私,而亦有以辨上下,定民志也。
周衰,典籍散轶,後人雖有纂述而揣度附會者居多。
幸《孟子》此章猶存,尚可得其大概。
馀已詳《經界考》中,茲不悉贅。
【附論】“忠信重祿,所以勸士也。
”(《中庸》) △重祿之效 祿何以當重也?所以恤群臣也,亦即所以責群臣也。
何者?士既受官於朝,必将資以養其父母妻子也。
位益尊則所費益廣。
祿不足以贍之,惟賢而有守者乃能潔己而安貧耳。
若其守少不堅,則必有聚斂於百姓以自奉,侵蝕於國帑以自肥者;無怪乎民日困而國日貧也!故善治國者必與士以重祿,使無内顧之憂,交谪之患,則少知自愛者皆恥為聚斂之臣,恥為盜臣矣。
而又擇其賢者用之,有不百室盈而婦子甯者乎!有不倉廪實而府庫充者乎!故驟觀之若費而細察之實省。
如之何其可以不重也! 【附錄】“管子於是制國以為二十一鄉:工商之鄉六,士鄉十五。
……五家為軌,軌為之長。
十軌為裡,裡有司。
四裡為連,連為之長。
十連為鄉,鄉有良人焉。
……是故:匹夫有善,可得而舉也;匹夫有不善,可得而誅也。
”(《齊語》) 【附錄】“制鄙:三十家為邑,邑有司。
十邑為卒,卒有卒帥。
十卒為鄉,鄉有鄉帥。
三鄉為縣,縣有縣帥。
十縣為屬,屬有大夫。
……是故:匹夫有善,可得而舉也;匹夫有不善,可得而誅也。
”(同上) △《管子》鄉官之制 此所謂鄉官也;與前所載《孟子》“六等”之文互相發明。
何者?治民必藉於人。
敷十家而即為之“長”,數百家而即為之“帥”,則在下者不能欺,在上者不難治,吏胥無所投其隙,奸豪無所肆其暴,誠良法善政也。
桓公去古未遠,先王之制猶多存者,是以管仲本之,立法以洽齊國,所以能霸諸侯而匡天下也。
後世惟務省費,省費則必省官;日減日少,遂至於數萬戶而止付之一人。
即有賢令長,亦不能以遍理;況賢者不可多得,非假手於吏胥則置民事於不問耳。
假手吏胥,故吏胥橫行;賦斂獄訟何一非吏胥操其權,倡賭盜賊何一非吏胥為之主!吏胥富,而闾閻日以瘁矣!置民事於不問,則強陵弱,衆暴寡,良民日困,非兇悍無以自全,於是裡巷之間相率習為豪強,争鬥以自保其身家。
無怪乎民日貧而俗日敝也!後世儒者往往輕視桓、文,羞言管仲;吾獨以為不然。
姑無論其他,唐、宋以來,名臣賢相史不絕書,有複古鄉官之制者乎?有一言之及於此者乎?然則管仲未可輕也。
惟漢諸葛武侯嘗自比於管、樂,其後相業果為秦、漢以來第一人。
亦何必為大言哉!大抵霸之所以異於王者,惟在假仁義以服人。
其實桓、文之世上去文、武不遠,王政尚多存於世者;漢、唐以後,王政存者甯有幾乎!若之何輕視桓、文也!《國語》之文雖難盡信,然此文於理與時勢皆得之,必非妄者。
觀此,猶足見三代之遺制。
故并錄之。
【存參】“子曰:‘求也,千室之邑,百乘之家,可使為之宰也。
’”(《論語公冶長篇》) △千室為最大邑 “千室”,大邑也。
“百乘”,大家也。
晉文公在齊有馬二十乘,齊陳文子有馬十乘;則百乘,家之最大者矣。
聖人以千室百乘相對為言,然則千室亦邑之最大者。
尋常之邑不過三百室,二百室,百室已耳,是以其宰尚多能盡其職。
惟冉求足民之材,政事之彥,聖人始以千室許之;非他人所及也。
後世乃以庸碌之人畀以數萬戶而使之治之;欲令民之不困,俗之不偷,烏可得乎! 【存參】“施氏之宰有百室之邑。
”(《左傳》成公十七年) △“百室之邑” 按:此文不以“百室之邑”為小,則邑之大者當亦不多也。
此雖家宰兼治之邑,然百室而即有人治之,則下情之不通者亦少矣。
觀此言,猶可想見當時之美政也。
△儒者罕言鄉官 鄉官之制,乃三代聖人之大經大法,必不可廢者。
亦非但鄉官也,百裡之内亦必有分治之庶僚,始可以無廢事。
而後世皆舉而付之於一二人,民安得而治!然名儒文士皆罕有言及此者,但有言及於井田封建者耳。
井田封建雖屬王政,然後世行之大不易。
若庶僚鄉官,直舉而措之耳?不知何以無人計及此也?此治亂興亡之大要,故因述周封建之制而附及之。
○周遺迹補考 石鼓: △引汪師韓文辨石鼓 岐陽石鼓十枚,上皆刻四言詩。
唐韓退之以為周宣王時所作。
宋歐陽永叔雲:“自漢以來,博古好奇之士皆略而不道。
隋氏藏書最多,其志所錄,《秦始皇刻石》、《婆羅門》、《外國書》皆有,而獨無《石鼓文》。
遺近錄遠,不宜如此。
況傳記不載,不知二君何據而知為文、宣之鼓也?”(“二君”謂韋與韓;韋詩詳後汪上溯《石鼓說》中)其論當矣。
而張氵昊《谷雜紀》則雲:“石鼓經秦涉漢,其亦久矣。
其間豈無好事者稱道之;曆時之久,書傳不存,後人不知耳。
蘇勖《載記》雲:‘石鼓,謂周宣王獵碣,共十鼓;其文則史籀大篆。
’唐章懷太子注《後漢書》雲:‘今岐州石鼓銘,凡重言者皆為二字。
’以二書言之,則安知秦、漢間無稱道之者”。
則又以韓公之說為是,歐公之疑為非。
汪上湖先生《石鼓說》辨之頗詳。
今載其文於左。
【汪上湖先生《石鼓說》】“石鼓在陳倉野中,隋以前無所見聞。
唐貞觀中,蘇勖始紀其事。
鄭馀慶徙置鳳翔之夫子廟,而亡其一。
宋仁宗皇佑四年,向傳師得之民間,十數乃全。
至徽宗大觀二年,徙於汴京之辟雍。
宣和元年,又移之保和新殿,以金填其字。
欽宗靖康末,金人辇緻於燕,剔其金而留石於王宣撫家。
其家後改大興府學。
至元成宗大德十一年,虞伯生為大都教授,求得於草土中,洗刷而扶植之。
仁宗皇慶二年,伯生助教成均,言於時宰,以大車十乘載於國子學大成門内,左右各五鼓。
按:韋蘇州詩謂是文王時鼓(今本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