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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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曰:“物之不齊,物之情也;巨屦小屦同賈,人豈為之哉!”聖人非不知薄取民而一市賈之為美名也,顧以其勢斷不能行,姑取其美名焉而已,而人心風俗必受其大害,是以其論常不敢過高也。

     自有生民以來,莫不有訟。

    訟也者,事勢之所必趨,人情之所斷不能免者也。

    故《傳》曰:“飲食必有訟。

    ”柳子厚曰:“假物者必争;争而不已必就其能斷曲直者而聽命焉。

    ”訟之來也久矣。

    舜避堯之子於南河之南,天下諸侯訟獄者不之堯之子而之舜。

    魯叔孫昭子受三命,季平子欲使自貶,昭子朝而命吏曰:“将與季氏訟,書辭無頗!”唐、虞之時何時也,諸侯猶不免於訟;昭子,賢大夫也,亦不能以無訟:然則是訟也者;聖人之所不責而亦賢者之所不諱也。

    兩漢之世好言黃、老,始有以不與人訟博長厚之美名者;然亦其時風俗醇古,故得以自安於闾裡。

    唐、宋以降,日以澆矣:乃為士者幸藉門戶之蔭,不見侮於市井小兒,遂以人之訟者為卑鄙而薄之;而憚於聽訟之吏因遂得以是藉口,有訟者,則以為好事,怒之責之而不為理。

    嗚呼,是白圭之取民而許行之治市也! 何以言之?凡有血氣,皆有争心。

    必此争而彼甘於讓斯已耳,苟不甘於讓則必訟之矣。

    故陵人者常不訟,而陵於人者常訟,其大較也。

    且争而甘於讓者,惟賢與孤弱者耳。

    然理固有當讓,有不當讓;勢固有能讓,有不能讓。

    所争者非一人之得失,則不當讓。

    讓之而争者不已,讓之而争者得逞,人皆從而效之,則亦不能終讓。

    故雖賢與孤弱者亦不能盡無訟也。

    夫使賢者常受陵於不肖而孤弱者常受陵於豪強而不之訟,上之人猶當察而治之;況自來訟而反可尤之乎!今不察其曲直而概不欲使訟,陵人者反無事而陵於人者反見尤,此不惟賞罰之颠倒也,而勢亦不能行。

    何者?人之所以陵於人而不與角者,以有訟可以自伸也;不許之訟,遂将束手以待斃乎?抑亦與之角力於蓬蒿之下也?吾恐賢者亦将改行而孤弱者勢必至於結黨,天下之事從此多而天下之俗從此壞矣! 餘幼時,見鄉人有争則訟之縣;三十年以來不然,有所争,皆聚黨持兵而劫之,曰:“甯使彼訟我,我無訟彼也!”唯單丁懦戶,力不能抗者,乃訟之官耳。

    此無他,知官之惡訟而訟者未必為之理也。

    民之好鬥,豈非欲無訟者使之然乎!逮至近年,風俗尤敝,裡巷之間别有是非,反經悖律而自謂公;以鬥傷為偶然;以卻奪為小事;立後則疏族與同父無殊;争田則盜買與祖業不異。

    推此而論,不可枚舉。

    至於姑殘其媳,弟侮其師,竊田禾,毀墓木,尤恬不以為怪。

    訴之宗族,宗族以為固然;訴之裡黨,裡黨以為固然。

    彼固不識字,即識字而亦不知律為何物也;不得已而訟之於官,則官以為好事而裡黨亦共非之。

    是以豪強愈肆而善良常忍泣而吞聲。

    無訟則無訟矣,吾獨以為反不如有訟之猶為善也。

     昔韓文公為都縣,雅重盧仝;仝為比鄰惡少所苦,使奴詣縣訟之;公不惟不薄仝,反稱其賢而自引為己罪。

    彼韓公者豈獨喜人之訟哉?誠少曆艱難而悉寒士之苦故也。

    然則今之君子或亦生富貴之中,席祖父之勢,居仁裡,處順境,未嘗身雜保傭,目睹橫逆,故不知涉世之難而妄為是高論耳;不然,何其不近人情乃至是也? 或曰:“子未睹夫訟之害耳。

    書役之魚肉,守候之淹滞,案牍之株連,有聽一人一朝之訟而荒千日之業,破十家之産者矣;況有訟而誣焉者乎!”曰:“此誠有之。

    然此誰之過耶?苟官不護其下,書役安得而魚肉之!訟至而即聽,當逮而後逮之,何淹滞株連之有哉!此乃己之不臧,反欲藉口以禁人之訟,可乎!且訟而果誣,反坐之可也;不治誣者而遷怒於他人而禁其訟,是使直者代曲者罹殃也,亻真孰甚焉!” 曰:“孔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然則聖人之言亦非與?”曰:“《大學》釋之明矣,曰:‘無情者不得盡其辭,大畏民志。

    ’然則聖人所謂‘使無訟’者,乃曲者自知其曲而不敢與直者訟,非直者以訟為恥而不肯與曲者訟也。

    若不論其有情無情而概以訟為罪,不使之得盡其辭,曰吾欲以德化民,是大亂之道也。

    且無訟之治,聖人猶難之;今之吏豈惟無德且貪莫甚焉,民之相争固其所也,而欲使之無訟,舛矣!” ○五行辨 舊本阙 ○稷祭辨 稷,五之長,今俗直謂之。

    祭,黍之别種不粘者是也;或謂之飯黍,關以西謂之糜,河以北謂之祭。

     韋昭《國語注》雲:“莠草似稷而無實。

    ”今莠正似,絕不似祭,此可知稷之為今而非祭也。

    《說文》雲:“祭,糜也。

    ”又雲:“糜,祭也。

    ”祭之苗穗皆與黍同,故糜從黍。

    古人均謂之黍,《詩》所謂“其饣襄伊黍”《論語》所謂“殺雞為黍”者是也。

    關以西亦謂黍為黏糜。

    此可知祭之為黍屬而非稷也。

    稷,入聲,子力切。

    祭,去聲,子例切。

    稷從;祭從祭。

    其義、其音、其文,無一同者,則二者之非一物明矣。

     粟者,黍稷末去皮之通稱。

    對米而言則皆雲粟;數之名則未有及粟者。

    孟子曰:“有粟米之征”,“米粟非不多也。

    ”《詩》雲:“黍、稷、稻、粱。

    ”又雲:“黍、稷、重、、禾、麻、菽、麥。

    ”皆不言粟,是也。

    故米初去粗皮,謂之脫粟;呼稷之粟為粟,非謂稷為粟也。

    以稷之多也,故但呼以粟而即知為稷;久之,而稷之名遂掩。

    稷也而粟之,猶今之人之之也,猶於其米而直謂之米也;而不學者遂誤以粟為本名,而不知其為稷矣。

     河北自漳以西舌強,能讀入聲;以東舌弱,不能讀入聲,──《中原音韻》所謂“入聲作平聲,作上去聲”者是也,──故讀稷與祭之音相似。

    而鄉中人識字不多,秋禾登於場,筆而記其數,有不識祭字者,則書稷字以代之──稷字《四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