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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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乎争奪欺詐之事衆。

    故敬姜曰:“民勞則思;思則善心生。

    逸則淫;淫則忘善;忘善則惡心生。

    ”是以賢,君大夫修其政事,務防閑其民使不得縱态。

    今《陳風》首二篇即以奢蕩為事,則其政事可知已矣。

    且《三百篇》之中亦有言佚樂者矣──《還》之言誇矣,然不過好田獵耳;《山有樞》言及時行樂矣,然不過酒食衣服以自耳──未有若陳俗之專以遊蕩為事者也。

    人無遠慮,必有近憂,國何恃而能久!是以春秋之世,陳最不振。

    幸而齊桓一霸,得以少安。

    齊桓既亡,遂折而服役於楚。

    未久?遂為楚莊所滅。

    幸而複封,而楚靈複滅之。

    又幸而再封,而楚惠卒滅之。

    豈非風俗之敝故哉!詩人蓋預知其如是,故賦其事而深譏之;而衡門之高士亦遂樂饑而不出也。

     △《衡門》非無心仕進 《衡門序》以為“誘僖公”,朱子以為“隐居自樂而無求者之詞”。

    今按:“衡門”,貧士之居,“樂饑”,貧士之事,“食魚”,“取妻”亦與人君毫不相涉,朱子之說是也。

    細玩其詞,似此人亦非無心仕進者,但陳之士大夫方以逢迎侈泰相尚,不以國事民艱為意,自度不能随時俯仰,以故幡然改圖,甘於岑寂。

    謂廊廟可居,固也,即衡門亦未嘗不可居。

    鲂鯉可食,固也,即蔬菜亦未嘗不可食。

    子姜可取,固也,即荊布亦未嘗不可取。

    語雖淺近,味實深長,意在言表,最耐人思。

    蓋賢人之仕原欲報國安民,有所建白,若但碌碌素餐,己無樂於富貴,況使之媚權要以幹進,彼賢人者肯為宮室飲食妻妾之奉而為之乎!恬吟密詠,可以息躁甯神。

    《朱傳》得其旨矣。

     △《東門之池》非刺詩或淫詩 《東門之池序》以為“疾其君之淫昏,思得賢女配之”。

    今按“漚麻”、“漚苎”,絕不見有淫昏之意。

    即使君果淫昏,亦當思得賢臣以匡正之,何至望之女子?而人君禮不再娶,恐亦不容别求良配也。

    朱子以為男女會遇之詞,較為近理;然亦無由見其必然。

    細玩此詩,絕無狎亵之語而有随遇而安之意,恐亦賢人安貧自得者所作。

    既息交而絕遊,則惟有悅親戚(親戚猶言骨肉至親)之情話耳。

    老萊子攜妻負薪,梁伯鸾夫婦偕隐,何嘗非賢人之事。

    正不必因“彼美淑姬”一語遂定以為淫詩也。

     △《墓門》非刺陳佗 《東門之楊》以下六篇,《序》以為刺詩者五篇。

    今玩其詞,惟《墓門》、《株林》為刺詩耳。

    《株林》一篇,絕無一語直斥之者,但雲:“‘胡為乎至株林?’‘以從夏南故也。

    ’‘然則非株林也,特從夏南耳。

    ’”一問一答,痛疾之意溢於言表。

    二章又言“說於株野,朝食於株”,則其惟務荒淫,不恤人民,不理政事,顯然可見。

    其言語之妙,與《風牆茨篇》略同,但用筆各異耳。

    至以《墓門》為“刺陳佗”,則絕不類。

    陳佗不聞他惡,但争國耳。

    而篇中絕無一語針對陳佗者。

    此必别有所刺之人;既失其傳,而《序》遂強以佗當之耳。

    若此果為刺佗,則語皆索然無味,夫人能之矣。

    吾故讀《株林》而知《墓門》之必非刺佗也。

    蓋陳靈之事見於《春秋傳》,故得知其事之首尾,因并知其立言之妙;《墓門》所刺之人不見於《傳》,故無從知其妙。

    然則《三百篇》中言語之妙者不知凡幾,特其事不見於《傳》,無可考耳。

    吾願說《詩》者皆缺其所疑,勿強不知以為知也。

     △《棟林》見陳未遽亡 《陳風》凡十篇,首二篇即言歌舞。

    其馀八篇,言男女約會思慕者四篇,刺淫亂及無良者二篇,獨《衡門》、《東門》二篇為佳詩耳,然皆賢者高蹈不仕之作,則其風俗政事從可知矣。

    吳季劄曰:“國無主,其能久乎!”可謂知樂也已。

    吾故讀《陳風》而知陳之必亡也。

    然吾讀《株林》而又知陳之未遽亡也。

    何者?靈公雖無人理,然大夫谏之,詩人刺之,是其直道猶存,公論未泯,知其民心尚有一線之未盡。

    不然,荒淫者聽之而已,人亦不複鬼之;即鬼之,亦不為詩以刺之;即刺之,亦無人為傳之矣。

    是以楚莊滅陳而複封之;楚靈滅陳而楚平又封之;至春秋之末而後陳卒亡。

    信乎詩之可以觀也!近世說者動謂詩不當存淫詩,不知政事得失,風俗盛衰,皆於詩中驗之,豈容删而不存。

    若如所言,詩何由得通於政,季劄亦何由辨其得失及國祚之短長乎?其亦迂腐之至也已! ○《豳風》補說 《七月》非周公作,《鸱》非東征時作,《東山》、《破斧》非大夫美周公,亦非周公勞歸士而歸士答勞之詩,皆已詳於《豐鎬考信錄》中矣。

    然《七月》一詩義蘊精深,尚未及詳申其說,故複補而解之如左。

     ○《七月篇》解 餘少年時最愛《七月》一詩。

    近因眼疾,艱於翻閱,往往背誦風詩以自遣。

    吟諷既久,始覺少年所得尚淺,即先儒之說亦尚有未備未安者。

    暇日乃為之解,於所未備者補之,所未安者易之,兩說互異者折衷之,疑則缺之,已詳者則不複贅。

    時嘉慶庚午夏六月也。

     △本篇前後章法 《七月》一詩,舊說謂“首章前六句言衣,後五句言食;二章至五章終衣之意;六章至八章終貪之意”。

    餘按:“采繁”、“<豕開>”,與衣無涉也;“于茅”、“鑿冰”,與貪無涉也。

    且衣莫多於布而布必藉於麻,何為前四章反無一言稱麻而後三章乃不一而足乎?細玩此篇文義,首章與第七章相為首尾:首章言農事之始,七章著農事之終。

    而資生之計以衣食居三者為要,無以“卒歲”豈複有“于耜”之人,不先“乘屋”必緻誤“播谷”之事;是以首章農事未舉先言“授衣”,七章農功甫畢即言“乘屋”。

    此一篇前後之章法也。

    其中五章,則皆叙田家雜事。

    先之以蠶桑者,豳地多塞,承上章“授衣”之文而先言養老之事也。

    因帛而遂及裘,故“于貉”、“取狸”次之。

    因衣而遂及居,故“塞向堇戶”次之。

    而第六章則又雜事中之尤瑣細者。

    初未嘗以衣食分也。

    是故同一衣也,麻為農夫所藝則次之於黍稷之後,蠶為女工所成則列之於雜事之中。

    至第八章,則又於衣食居三者之外補其未備者。

    以此求之,章法次第井然可辨;正不必取此七章而分屬之衣食也。

    說并詳各章中。

     △一章 七月流火,九月授衣。

    一之日發;二之日栗烈。

    無衣無褐,何以卒歲?三之日于耜;四之日舉趾。

    同我婦子,饣盍彼南畝;田至喜。

     此章述稼穑之始。

    “于耜”、“舉趾”,稼穑之始事也。

    先之以“授衣”者,關中南北皆山,豳在北山之北,地最苦塞;無以卒歲,來年誰為之于耜、舉趾者。

    楊忠愍公繼盛之詩所謂“嚴底餓夫寒欲死,來年縱稔濟誰饑”者也。

    故以“授衣”先之。

    冠之以“流火”者,衣非旦夕可成,故於兩月前預圖之。

    大凡人情狃於目前,罕為後慮:豐則不為荒備,健則不為疾備,熱則不為寒備。

    七月火雖西流,殘暑猶存,距寒尚遠,乃見星流即知寒之将至,先事而籌,則無倉卒之患。

    諺所謂“天河掉角(方音讀平聲),防備蓋窩”者也。

    故以“流火”冠之。

     七月、九月,夏正也。

    一之日至四之日,周正也。

    《傳》雲:“‘發’,風寒也。

    ‘栗烈’,氣寒也。

    ”餘幼讀此詩,亦尋常視之。

    其後身至幽土(即今陝西州,唐時改豳為),仲冬之月,朔風勁甚;逮季冬時,小立庭中,微風不起而肌膚若裂,其塞真有如之發,栗之烈(裂同)者,然後知詩人體物之精,立言之妙也。

    前但言衣,後兼言褐者,褐亦豳所産也。

     “耜”,耕器,即今之鋤也。

    古未有犁,故用耜以耕也。

    言“同我婦子”者,帛肉專以奉老,勞苦則卑幼皆當任之也。

    “田至喜”者,上下一體,愛民深,故課耕勤也。

     △二章 七月流火,九月授衣。

    春日載陽,有鳴倉庚。

    女執懿筐,遵彼微行,愛求柔桑。

    春日遲遲,采蘩祁祁。

    女心傷悲,殆及公子同歸。

     此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