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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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章,皆叙田家雜事。

    複以“流火”、“授衣”冠之者,因下文言蠶桑之事故也。

    雜事首以蠶桑者,一則王政以養老為要,故孟子述王政,亦以牆下樹桑,五十衣帛為始;一則承上章“四之日舉趾”之文,遂言夏正二月事也。

     “陽”,晴暖也。

    “有鳴倉庚”,《月令》所謂“仲春之月倉庚嗚”是也。

    “微行”,由宅至桑徑也。

    孟子所謂“樹牆下以桑”者,非環牆皆桑也;民居必相栉比,左右皆鄰也,蓋於牆外田内樹之,是以必遵微行以求之也。

    “求柔桑”者,二月間蠶尚稚,《鄭箋》所謂“蠶始生,宜稚桑”是也。

     “蘩”,《毛傳》以為“白蒿,所以生蠶”。

    按《召南》詩以采蘩為“公侯之事”,《春秋傳》稱“蘩蘊藻之菜可羞於王公”,則蘩乃蔬屬可為馔者,非白蒿,亦非以生蠶者。

    古今名物不同,缺之可也。

    《朱傳》以為“蠶生未齊,未可食桑,故以此啖之”。

    果如是,則詩先言“求柔桑”而後言“采蘩”,於文為倒置。

    況用蘩為時不久,為數無多,何以於采桑不言祁祁而反於采蘩言“祁祁”乎?然則詩特因言二月間事,故連類而及之,不必果以飼蠶故也。

     “女心傷悲,殆及公子同歸”,《毛傳》以為與豳公子同出同歸。

    女遵微行,何由得與公子同歸?鄭氏不從是也。

    然謂“感陽氣而思男,欲嫁公子”其失尤甚。

    惟《朱傳》以為“許嫁之女以将遠其父母為悲”者得之。

    蓋男女居室,人之大倫,然男多樂婚,而女多不樂嫁。

    何者?男之娶妻,與之共事父母;女子适人,則不得事己之父母,小有人心者自應爾爾。

    故曰“女子有行,遠父母兄弟”。

    “傷悲”固人情也。

    如鄭氏之言,傷春思嫁乃後世不肖女子之所為,甯先周美俗而有是哉!女而嫁公子,則為卿大夫之女可知,然且貴而能勤如是,宜乎朱子以為風俗之美也! △三章 七月流火;八月住葦。

    蠶月條桑,取彼斧┥,以伐遠揚,猗彼女桑。

    七月鳴貝,八月載績。

    載玄載黃,我朱孔陽,為公予裳。

     此承上章言仲春蠶桑之事,遂言季春蠶桑之事,因終言之以至於成衣也。

    “蠶月”,即夏正之三月。

    不稱三月者,豳俗重蠶,故呼此月為蠶月,猶今人之呼十二月為臘月也。

     “條桑”,芟桑條也。

    凡樹,至春則芟其條,使續生者得遂其長,故擇其桑條之遠揚者芟而落之,以取其葉,而枝小附幹者則但采其葉。

    蓋蠶至三月壯而食多,是以廣取桑葉以飼之也。

     “載續”,績絲以為帛也。

    舊說以為績麻。

    按:上方言治絲之事,何得不言績絲而言績麻,使絲事有首而無尾乎?蓋承上文言績絲,而麻之績亦包括其中耳。

    觀下文言“為公子裳”亦指帛而言,則此績之為績絲明甚。

     周人尚赤,故曰“我朱孔陽”。

    遷岐以前,周已尚赤,然則驺衍稱周以火德王,劉歆稱周以木德王,克商之後始尚赤者,其妄不待言矣。

    “裳”,猶衣也,變文以協韻耳。

    庶人五十以上者皆衣帛,而雲“為公子裳”,尊君親上之義,舉其重者而言之也。

     △四章 四月秀;五月鳴蜩。

    八月其獲;十月隕。

    一之日于貉,取彼狐狸,為公子裘。

    二之日其同,載缵武功;言私其<豕從>,獻<豕開>於公。

     此因上兩章言蠶桑之事,由帛而及於裘,遂推言之以及於大獵也。

     “秀”,草蕃也。

    “鳴蜩”,蟲壯也。

    草蕃蟲壯皆非田獵之時。

    至八月而禾稼熟,十月而木葉脫,然後田獵。

    取物之中亦有愛物之仁存焉。

     上言“于貉”,下言“取狐狸”,互文以見意也。

    “為公子裘”,猶言“為公子裳”;舉其重者言之,卿大夫士庶人之老者皆在其中矣。

     “于貉”,私獵也。

    “其同”,大獵也。

    安不可以忘危,故有文事必有武備。

    然兵兇戰危,非可嘗試者,故借田獵以習之。

    “私<豕從>”、“獻<豕開>”,亦尊君親上之義也。

     △五章 五月斯螽動股;六月莎雞振羽;七月在野;八月在宇;九月在戶;十月蟋蟀入我床下。

    穹窒熏鼠,塞向堇戶。

    嗟我婦子,曰為改歲,入此室處! 此因上章言制裘以禦寒,遂言入室以禦寒之事也。

     “斯螽”、“莎雞”、“蟋蟀”,《朱傳》以為一物随時變化而異其名,是也(舊說以為三物)。

    後世謂之促織,或謂之絡緯,亦謂之蛩,皆是物也。

     啟“向”本以清暑,故塞則“塞”之。

    “戶”,曆三時,不無剝落,故“堇”之。

    雲“嗟我婦子”者,前三章言裘帛,皆以奉老,此入室則卑幼皆同之,故特著此文也。

     前章首以“四月”,此章首以“五月”,亦章法也。

     △六章 六月食郁及奠;七月亨葵及菽。

    八月剝棗,十月獲稻,為此春酒,以介眉壽。

    七月食瓜;八月斷壺;九月叔苴。

    采荼,薪樗,食我農夫。

     此章雞叙農桑馀事,蔬酒器物之屬,皆田家瑣細之務也。

     “郁”、“”,未詳何物。

    “菽”,今謂之豆。

    後文十月納稼有菽,而此文七月已言“菽”者,蓋豆種類最多,豇豆有入飯入蔬二種,扁豆亦以入蔬,皆陸續摘食之,白豆将熟者亦可食,故七月即亨菽也。

     土宜“棗”,肥大甘美,他方莫能比者。

    “稻”,北方罕種之,今州惟一川産稻。

    竊意古者亦當如是。

    蓋緣所産無多,以故不以充食,但以釀酒。

    是以後文“納禾稼”不言稻,而此文“為春酒”獨言稻也。

     稻有粘不粘二種:不粘者可食;粘者可為酒,所謂糯米者也。

    故《箋傳》皆謂稻以釀酒。

    竊疑棗亦用以釀酒者。

    今山東有棗酒;關中多用柿醋。

    或者以棗入稻而釀之,“春酒”二句雙承上兩句,未可知也。

     “壺”,瓠也。

    “苴”,麻屬。

    “叔”義未詳,蓋治麻也。

    《傳》謂苴為麻子,與壺皆以充食。

    按:昔人稱“中流失船,一壺千金”,又稱“魏王贻我五石之瓠”,《論語》亦稱“匏瓜系而不食”,則似古人於壺但以備器用,不以充食也。

    而麻子亦非可食者。

    蓋亦治麻以為布耳。

    所以“瓜”獨言“食”而“壺”但言“斷”,“苴”但言“叔”也。

     “荼”,未詳何物,或雲即今茶也。

    按,荼茶文相似,古讀茶音與荼正同,說為近之。

    但茶非可常食。

    古今不同,缺之可也。

    “樗”,今俗謂之臭椿,易生而非美材,故以為薪。

    後世近山多薪煤,既洩地氣,亦勞人力;平地多薪稭藁,爨則煙濃,遇歲歉則不給於用。

    古人豈無稭趸,且山亦産煤,然皆不用而惟用樗。

    惜乎後人但苟目前之安,莫肯預樹樗於數年前也!雲“食我農夫”者,别於上文“春酒介壽”之養老者而為言也。

     上章首“五月”,此章首“六月”,正與上章意同。

     △七章 九月築場圃,十月納禾稼:黍、稷、重、、禾、麻、菽、麥。

    嗟我農夫,我稼既同,上入執宮功。

    晝爾於茅;宵爾索。

    亟其乘屋,其始播百谷。

     此終首章稼穑之事也。

    首章“于耜”、“舉趾”開農事之始,此章“築場”、“納稼”表農事之成,首尾呼應,詩人之章法也。

    前言“八月其獲”,此何以言“十月納禾稼”也?禾熟先後不齊,此舉其終而統言之故也。

    何以繼之以“乘屋”也?猶首章之先之以“授衣”也。

     “黍”,類稷而穗散,有二種:粘者可為酒,《詩》所謂“豐年多黍多餘,為酒為醴”者也;不粘者可為飯,河以北呼為祭,今人謂之糜,《詩》所謂“其饷伊黍”,《論語》所謂“殺雞,為黍”者也。

    朱子《黍離傳》雲:“黍,苗似蘆,高丈馀,穗黑色,實圓重。

    ”按:此乃今蜀黍,種自蜀來而粘者可為酒,故名蜀黍,俗呼為高糧,非黍也。

    黍,中原遍地有之。

    朱子生長閩中,閩、浙多稻麥,無黍,僅有蜀黍,故誤以為黍耳。

     “稷”,漢以後謂之粟,今北方農夫皆呼為。

    粟,本黍稷未去皮之通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