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三代經界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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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作意 三代經界之制,具於《孟子》而雜見於《論語》、《詩》、《書》、《春秋經傳》之文。

    漢、晉以來,儒者相承而發明之,不可謂無功矣。

    然自周之衰,王制缺微,舊典散失,學士之所稱述或不免有傳聞附會之言。

    及至後世,去古益遠、益不悉其時勢之詳;或以近代郡縣之規裁中古封建之世,或以春秋既變之法為先王初立之章。

    至於先儒之說與經傳相龃龉者,鹹莫敢議其失;往往反取經傳之文曲為之解,以斡旋而兩全之。

    是以其說愈巧,其真愈失,遂緻三王體國經野之政淆而不明,學者疑焉而莫能通也。

    餘幼讀《孟子》時,即好其說,數十年來,積漸究考,參之經傳所稱,乃覺稍稍得其梗概。

    不敢匿其鄙陋,妄為附和,因條其說如左,以待好學深思者正之。

     △辨商、周變易井疆之說 孟子曰:“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

    其實皆什一也。

    ”說者雲:“湯有天下,改夏之貢為助,增五十畝為七十畝。

    武王有天下,改商之助為徹,增七十畝為百畝。

    ”夫取十夫有溝,百夫有洫之地而畫之為九夫之井,取方裡而井之地而易之以十夫之溝,百夫之洫,勢必盡壞以前之封疆塗畛而别造之,民之擾不可勝言矣。

    又取他夫之田以益此夫,而複别取他夫之鄰田以益他夫,遞移遞益,舉天下之衆皆嚣然而不得甯,尚得為王政乎!則又為之解曰:“先王将以新天下之耳目也。

    ”夫王者興利除弊,制禮作樂,進賢而退不肖,繼絕世,舉廢國,謹權量,審法度,豈尚不足新天下之耳目,而必取民之井疆變易之,使之不安其居,乃可謂之新乎!且聖人之治天下,以安民也。

    不恤民之安與否而姑欲新天下之耳目,中主猶不肯為,況聖人邪!或又為之解曰:“三代之畝,大小不同。

    夏之一畝,當周之二畝;二畝,當商之三畝強。

    商之七十畝,實即夏之五十畝。

    周之百畝,實即商之七十畝。

    其名雖改,其實則同。

    ”若然,則商、周之授田與夏無異,仍其名焉,可矣;何必改之使若多者?是欺天下之人而教之以僞也。

    聖人創一代之法?因革損益,僅如是之兒戲乎! △徹與助不能相兼 《詩》雲:“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孟子曰:“惟助為有公田。

    由此觀之,雖周亦助也。

    ”《集注》雲:“周時一夫授田百畝,鄉遂用貢法,十夫有溝;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耕則通力而作,收則計畝而分,故謂之徹。

    ”又雲:“公田百畝中,以二十畝為廬舍;一夫所耕公田實計十畝,通私田百畝,為十一分而取其一。

    ”按:徹也者,民共耕此溝間之田,待粟既熟而後以一奉君而分其九者也。

    是故,無公田,無私田。

    助也者,民各自耕所受之田而食其粟,而别為上耕其田以代稅者也。

    是故,有公田,有私田。

    徹自徹,助自助,判然不能相兼;助則不能為徹,徹亦不能複為助也。

    果用徹而通力作之、計畝分之與?則八家共耕此九百畝之田而君與民共分其粟;十外一也,安能指某田為公而某田為私?果用助而中為公田,外為私田與?則八家各自耕其百畝而代耕上之十畝,十畝之粟以奉上,百畝之粟以自食,判然不相通也,又安得謂之通力而作,計畝而分乎?稅其田之謂貢;不稅其田而藉其力以耕之謂助;通其田而耕之,通其粟而析之之謂徹;此貢助徹之法也。

    十夫有溝,八家同井,其經畫之形勢然耳。

    使溝間之田不稅而藉之以耕,亦不得謂之貢。

    使井中之田有稅而不藉之以耕,亦不得謂之助。

    貢助徹之名分於法,不分於形勢。

    既謂之徹矣,安得複有所謂行貢法,行助法者哉!近世講章又雲:“雖周亦助”,猶言“雖徹亦助”。

    周之徹法即是殷之助法,但改名為徹耳。

    按孟子雲:“徹者,徹也;助者,藉也。

    ”則是助徹之法迥然不同。

    若徹果即助,則孟子當雲“徹,猶助也”,不當分而異其說也。

    孟子雲:“惟助為有公田”,則是徹無公田甚明。

    若徹果即助,則孟子當雲“雖徹亦有公田”,不當以公田專屬之助也。

    此說最為無理,而世亦多信之。

    甚矣,講章之為《六經》之蠹也! △宜公稅畝與有若“盍徹”之對。

     《春秋》宣公十五年:“初稅畝。

    ”注雲:“公田之法,十取其一。

    今又履其馀畝,複十收其一。

    ”《論語》,哀公問於有若曰:“年饑,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對曰:“盍徹乎?”注雲:“周制一夫受田百畝,而與同溝共井之人通力合作,計畝均分,大率民得其九,公取其一,故謂之徹。

    魯自宣公稅畝,又逐畝十取其一,則為十而取二矣。

    故有若但請專行徹法,欲公節用以厚民也。

    ”按:公田私田之名惟助有之,徹未嘗有也。

    如以為本助而今稅畝,則有若不當對以“盍徹”,孟子不當雲“周人百畝而徹”也。

    如以為本徹而今稅畝,安得複有所謂“公田”,所謂“馀畝”者乎?朱子以為魯本用徹,是矣。

    然同溝之田,十夫共耕之,民固未嘗自私其百畝也。

    所謂以一奉君而以其九分於民者,粟之數耳,非畝也。

    若於九中複取其一,乃倍賦其粟耳,非稅畝也。

    猶是粟也,猶是君民共有之田之粟也,此一斛粟謂之徹法所取,彼一斛粟謂之逐畝而取,粟何别焉?名何異焉?至於“共井”雲者,亦沿“杜注”之誤。

    此自助法,非徹法也。

    井田之制,八家皆私百畝,各耕其田,各取其粟,不得亦謂之通力合作,計畝均分也、且玩有若之對,似徹法已廢而欲複之者。

    若魯但於助徹之外多取其一,則是助徹未當廢也;請罷稅畝可矣,何以雲“盍徹”乎?增一以為二,君之所取誠倍矣;益八以為九,民之所加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