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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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以庠序學校之制也。

    然則何以教之?人倫而已。

    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婦婦而家道正,豈惟不至放辟邪侈以陷於罪,将見孝友睦姻任恤皆相習而成俗,雖唐、虞之教亦如是而已矣。

    此與上恒産恒心之文正相呼應。

    至於此,然後知民事果不可以緩也。

    唐、宋以後,世俗惟尚詞章,雖立學舍,不以人倫教之,故小民不相親;三代以上不如是也。

     △全章要領 “民事”以下數十言以“取民有制”句為要領。

    “夏後”以下數言以“其實皆什一”句為要領。

    “龍子”以下數十言以“雖周亦助”句為要領。

    “設為庠序”以下十馀言以“人倫”二句為要領。

    學者不可以不細玩其文義也。

     有王者起,必來取法,是為王者師也。

    《詩》雲:“周雖舊邦,其命維新。

    ”文王之謂也。

    子力行之,亦以新子之國! 此勉滕文公語,通結上文數段之意。

     使畢戰問井地。

    孟子曰:‘子之君将行仁政,選擇而使子,子必勉之。

    夫仁政必自經界始。

    經界不正,井地不均,祿不平。

    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經界。

    經界既正,分田制祿可坐而定也。

     △井地即助法 井地,即助法也。

    孟子之告文公凡三事,曰什一,曰助法,曰教民。

    此獨問井地者,什一教民皆易行者,舉而措之耳,惟助法須經畫得宜,故使畢戰專主其事而問其詳於孟子也。

    井地,采邑之法?所以養卿大夫士者,故言井地必及谷祿。

    “分田”即井地事也,“制祿”即谷祿事也,二事相為表裡,井地均即谷祿平矣,故合而言之。

     夫滕,壤地褊小,将為君子焉,将為野人焉。

    無君子莫治野人,無野人莫養君子。

    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

    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餘夫二十五畝。

     △君子與野人 “君子”,承上制祿而言之也;“野人”,承上分田而言之也。

    君子野人不可偏廢,故助法不可以不行也。

    “九一而助”,治野之政也;“國中什一使自賦”,因治野而連及之也。

    不言行何法者,取之以什一,民即得其所矣,不拘拘於貢、助、徹也。

    “圭田五十畝”,制祿之馀政也;“餘夫二十五畝”分田之馀政也;至是而君子與野人皆無憾矣。

     死徙無出鄉,鄉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

     △鄉遂之政 此因上“國中什一”之文遂言鄉遂之政也。

    鄉即《齊語》所稱“士鄉十五”之鄉。

    “鄉田同井”者,每夫授田百畝,與井地之田同也。

    “相友”、“相助”“相扶持”者,即所謂“小民親於下”也。

    方裡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

    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

     △都鄙之政 此承上“九一而助”之文詳言都鄙之法也。

    古者百步為一畝,三百步為一裡,方裡則每面皆三百步,以開方法分為九區則每區皆百畝,形如井字,故謂之“方裡而井”也。

    “同養公田”,所謂助也。

    “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所以教野人使知有上下之分也。

     此答井地之問乃治都鄙之政。

    然國中什一,鄉田同井者鄉遂之制,百姓親睦,先公後私者教民之方,其事相因,其理相通,故其言亦連而及之也。

     此其大略也。

    若夫潤澤之,則在君與子矣! △結論 此結上文之意。

    “略”者,其大綱;“潤澤”者,其細目也。

    操其大綱,随時随地而變通之,三代之政無不可行於後世者矣。

     《孟子》七篇,其文多矣,故今《錄》中止擇要者載之。

    獨此章乃治國安民之大節,而向來說者多未分明,不能盡孟子之意;故今全錄其文而於先儒之所未及言者補而解之,使與《經界通考》之言互相發明,或於讀《孟子》書者不無小補雲。

     按:《梁惠王下篇》孟子答滕文公之問凡三章,皆尋常問答之言,非若《為國章》言分田制祿者可比,故於此章文備載而詳釋之,而其馀皆不載。

     “魯平公将出,嬖人臧倉者請曰:‘他日君出,則必命有司所之;今乘輿已駕矣,有司未知所之,敢請。

    ’公曰:‘将見孟子。

    ’曰:‘何哉!君所為輕身以先於匹夫者,以為賢乎?禮義由賢者出,而孟子之後喪逾前喪,君無見焉?’公曰:‘諾。

    ’樂正子入見,曰:“君奚為不見孟轲也?”曰:‘或告寡人曰“孟子之後喪逾前喪”,是以不往見也。

    ’曰:‘何哉?君所謂逾者,前以士,後以大夫,前以三鼎而後以五鼎與?’曰:‘否,謂棺椁衣衾之美也。

    ’曰:‘非所謂逾也,貧富不同也。

    ’樂正子見孟子曰:‘克告於君,君為來見也。

    嬖入行臧倉者沮君,君是以不果來也。

    ’曰:‘行或使之,止或尼之;行止,非人所能也。

    吾之不過魯侯,天也;臧氏之子焉能使予不遇哉!’”(并同上) △《梁惠篇》及時之先後序 按:《梁惠王》一篇;凡與時君問答之言皆以時之先後次之,則是至滕至魯皆孟子晚年事也。

    《兼金章》以在齊為“前日”,在宋、薛為“今日”,則是至宋至薛亦在孟子去齊後也。

    《滕文章》孟子在宋,《滕定章》孟子在鄒,皆滕文未即位時事,則是孟子去齊之後先至宋而後歸鄒,而後至滕也。

    故今以宋、鄒、滕、魯為次而并次之於去齊之後。

     △《魯平章》總結通篇之文 孟子曰:“吾之不遇魯侯,天也。

    ”此一語雖結此章之事而實總結通篇之文,言曆說時君而無所遇者皆天而已矣,正與《公孫醜篇》答充虞語,謂《天未欲平治天下》之意略同,故以此章殿此篇也。

     ○雜紀 “孟子居鄒,季任為任處守,以币交;受之而不報。

    處於ぶ陸,儲子為相,以币交;受之而不報。

    他日由鄒之任,見季子。

    由平陸之齊,不見儲子。

    ” “陳臻問曰:‘前日於齊,王饋兼金一百而不受。

    於宋,饋七十镒而受。

    於薛,饋五十镒而受。

    前日之不受是,則今日之受非也。

    今日之受是,則前日之不受非也。

    夫子必居一於此矣!’孟子曰:‘皆是也。

    當在宋也,予将有遠行,行者必以赆,辭曰“饋赆”,予何為不受!當在薛也,予有戒心,辭曰“聞戒,故為兵饋之”,予何為不受!若於齊,則未有處也。

    無處而饋之,是貨之也。

    焉有君子而可以貨取乎!’”(《孟子》) △孟子遊曆之先後 按:此二章取兩國或三國之事比而述之,固并可專系之於一時也,故并附紀於後。

    又按:季任之文在儲子前,則是至任在至齊前也;齊稱前日而宋、薛稱今日,則是至宋、薛在至齊後也。

    然則孟子去齊之後,先至宋、薛,然後至滕矣,故《膝文章》稱“過宋而見孟子”也。

    去宋、薛後,蓋嘗歸鄒,鄒、魯之當在此時,故《滕定章》稱“然友之鄒問於孟子”也。

    故今哄《兼金章》於《季任章》之後。

    孟子雖無與任、宋、薛之君問答之文,然即此二章求之,孟子遊曆之先後亦可概見矣。

     【附通論】“公系醜問曰:‘夫子加齊之卿相,得行道焉,雖由此霸王不異矣,如此則動心否乎?’孟子曰:‘否,我四十不動心。

    ’……‘敢問夫子惡乎長?’曰:‘我知言;我善養吾浩然之氣。

    ’‘敢問何謂浩然之氣?’曰:‘難言也!其為氣也,至大至剛,以直養而無害,則塞於天地之間。

    其為氣也,配義與道,無是餒也。

    是集義所生者,非義襲而取之也。

    行有不慊於心,則餒矣。

    ’我故曰‘告子未嘗知義’,以其外之也。

    必有事焉而勿正心,勿忘,勿助長也。

    無若宋人然。

    宋人有闵其苗之不長而揠之者,芒芒然歸,謂其人曰:‘今日病矣!予助苗長矣。

    ’其子趨而往視之,苗則槁矣。

    天下之不助苗長者寡矣──以為無益而舍之者,不耘苗者也;助之是者,揠苗者也,──非徒無益,而又害之。

    ‘何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