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下
關燈
小
中
大
○由宋歸鄒,之滕,至魯
“滕文公為世子,将之楚,過宋而見孟子。
孟子道性善,言必稱堯、舜。
世子自楚反,複見孟子。
孟子曰:世子疑吾言乎?夫道,一而已矣!……今滕絕長補短,将五十裡也,猶可以為善國。
《書》曰:‘若藥不瞑眩,厥疾不瘳。
’”(《孟子》) 此孟子去齊以後居宋時事,故次之於此。
【附錄】“孟子謂戴不勝曰:‘子欲子之王之善與?我明告子!……子謂薛居州善士也,使之居於王所。
在於王所者,長幼卑尊皆薛居州也,王誰與為不善!在王所者,長幼卑尊皆薛居州也,王誰與為不善!一薛居州,獨如宋王何!’” 孟子在宋不載有他事。
不勝,宋大夫也,故附錄此章於此。
萬章、盈之之間亦當在此時,可類推也。
“鄒與魯。
穆公問曰:‘吾有司死者三十三人,而民莫之死也。
誅之,則不可勝誅。
不誅,則疾視其長上之死而不救。
如之何則可也?’孟子對曰:‘兇年饑歲,君之民老弱轉乎溝壑,壯者散而之四方者,幾千人矣。
而君之倉廪實,府庫充,有司莫以告,是上慢而殘下也。
’曾子曰:‘戒之!戒之!出乎爾者,反乎爾者也。
夫民,今而後得反之也,君無尤焉。
君行仁政,斯民親其上,死其長矣。
’” 此孟子居鄒事,當在去宋之後,至膝之前。
但未知與然友之間孰為先後,姑次之於此。
△鄒有司猶為賢 此章發明上下之間出爾反爾之義最為深切,民之死與散也,有司不之恤也,曰非我也,歲也。
有司之死於魯也,民亦不之恤也,曰非我也,魯也。
曾子之言真千古之炯鑒,甚矣仁政之不可不行也!雖然,吾讀此章而歎鄒有司之猶為賢也。
何者?君之倉廪實,有司不之盜也;君之府庫充,有司不之竊也,賢何如之!有司之過,惟不告民隐耳;然較世之以民隐告於君,請君赈以錢粟,不以與民而但以飽己之貪橐者,其賢奚啻數倍!故曰鄒有司之猶為賢也。
是以孟子勸穆公以行仁政即可以緻親上死長之美。
若有司如後世之貧吏,雖君行仁政,惠斷不能及民,甚至仁政反為弊政者有之;勢必盡罷諸有司,别易以賢人,然後能施仁政於民。
以是知鄒有司之猶為賢也。
是以有司雖死於戰而國不危,及齊失國而鄒猶能自保也。
【附錄】“滕定公薨,世子謂然友曰:‘昔者孟子嘗與我言於宋,於心終不忘。
今也不幸,至於大故;吾欲使子問於孟子,然後行事。
’然友之鄒,問於孟子。
孟子曰:‘不亦善乎!親喪,固所自盡也。
’曾子曰:‘生,事之以禮,祭之以禮,可謂孝矣。
’諸侯之禮,吾未之學也。
雖然,吾嘗聞之矣:‘三年之喪,齊疏之服,饣千粥之食,自天子達於庶人,三代共之。
’然友反命,定為三年之喪。
父兄百官皆不欲,曰:‘吾宗國魯先君莫之行,吾先君亦莫之行也;至於子之身而反之,不可!’且志曰:‘喪祭從先祖。
’曰:‘吾有所愛之也。
’謂然友曰:‘吾他日未嘗學問好馳馬試劍,今也父兄百官不我足也,恐其不能盡於大事。
子為我問孟子。
’然友複之鄒問孟子。
孟子曰:‘然,不可以他求者也。
’孔子曰:‘君薨,聽於冢宰,ヱ粥,面深墨,即位而哭,百官有司莫敢不哀,先之也。
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
君子之德,風也;小人之德,草也。
草上之風必偃。
是在世子!’然友反命,世子曰:‘然,是誠在我!五月居廬,未有命戒,百官族人,可謂曰知。
及至葬,四方來觀之。
顔色之戚,哭泣之哀,吊者大悅。
’” 此與鄒、魯之未知孰為先後,姑附錄於此。
“滕文公問為國。
” △滕文公間在即位後 朱子謂“文公以禮聘孟子,故孟子至滕而文公問之”,然則此事當在文公即位以後。
孟子由鄒至滕,故《梁惠王下篇》文公三問皆《鄒與魯章》之後也。
孟子曰:“民事不可緩也。
《詩》曰:‘晝爾於茅;宵爾索。
亟其乘屋,其始播百!’民之為道也,有恒産者有恒心,無恒産者無恒心。
苟無恒心,放僻邪侈無不為已。
及陷乎罪,然後從而刑之,是罔民也。
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為也!” △先養後教 治國之事多端,要莫重於教養;然必先養然後能教,是以《虞書》命稷之文先於命契,故以農事為最急也。
“民事”,即農事也。
民莫衆於農,故以農事為民事。
引《七月》詩者,所以證其不可緩。
“無恒産”雲雲者,所以明其不可緩之故。
衣食不足,且将肆意妄行,陷於刑辟,況望其人倫明而小民親乎!故孟子之告齊、梁,亦於樹桑授田之後始繼之以庠序之教也。
故“民事不可緩”一句神氣已直注於“人倫明於上”二句,養之即所以為教之地,非分教養為二事也。
是故賢君必恭,儉──禮下,取於民有制。
陽貨曰:“為富不仁矣,為仁不富矣。
” △取民有制 “禮下”者,所以待臣;“取民有制”者,所以恤民;兼言之者,賢君於此二端不可偏廢者也。
下文但言有制不複言禮下者,“恭”者文公已能之,故孟子不必更告之也。
有制必先之以“儉”者,取民之多由於用度之奢,奢則不足於用,雖欲寡取之而不能也。
“取民有制”,一句乃一章之綱領。
自“夏後氏”以下至“雖周亦助”,詳言取民之制。
取民有制,然後能以庠序學校教民而使之明且親也。
引陽貨之言者,所以明取民之不可過也。
取民無制則富而不仁,取民有制則仁而不富;二者不可兼,故甯舍富而不可失仁也。
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
其實皆什一也。
徹者,徹也。
助者,藉也。
△鄉遂取民之制 此承上“取民有制”句遂言鄉遂取民之制也。
鄉遂者,君所自取於民者也,上下之情易通,故不患其法之弊也,惟患其取之多。
什一,則取之得其正矣;無論貢、助、徹,皆可行也。
龍子曰:“治地莫善於助,莫不善於貢。
貢者,校數歲之中以為常。
樂歲,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為虐,則寡取之;兇年,糞其田而不足,則必取盈焉。
為民父母,使民ツツ然将終歲勤動不得以養其父母,又稱貸而益之,使老稚轉乎溝壑,惡在其為民父母也!”夫世祿,滕固行之矣。
《詩》雲:“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惟助為有公田;由此觀之,雖周亦助也。
△都鄙取民之制 此因上言鄉遂取民之制遂言都鄙取民之制也。
都鄙者,卿大夫之有世祿采邑者所取於民者也,非惟患所取之多也,尤患其法之弊,故必用助然後得其平也。
使滕不行世祿,則助不助無大損益也。
世祿,滕固行之,安可以不用助;豈謂周人百畝而徹不用助乎?試觀《大田》之詩,周人世祿詩也,而雲“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徹則通力合作,計畝均分,安得有所謂公田者,惟助為有公田耳,然則雖周之世祿亦未嘗不用助也。
大抵龍子之言即為世祿而發,故引之以見都鄙之當用助也。
△鄉遂用徹,都鄙用助 朱子《集注》雲:“周時,一夫授田百畝。
鄉遂用貫法,十夫有溝;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耕則通力而作,收則計畝而分。
”餘按:謂鄉遂十夫有溝,是也,謂用貢法則不合;謂都鄙用助法,是也,謂通力而作,計畝而分,則混助於徹。
餘欲易其文雲:“鄉遂用徹法,耕則通力而作,收則計畝而分;都鄙用助法,中百畝為公田,外八區為私田。
”庶為分明易曉。
說已詳見《經界通考》中,茲不悉贅也。
設為庠序學校以教之。
庠者,養也。
校者,教也。
序者,射也。
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學則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倫也。
人倫明於上,小民親於下。
△教在人倫 取民有制則民有恒心矣,夫然後可以教,故繼
孟子道性善,言必稱堯、舜。
世子自楚反,複見孟子。
孟子曰:世子疑吾言乎?夫道,一而已矣!……今滕絕長補短,将五十裡也,猶可以為善國。
《書》曰:‘若藥不瞑眩,厥疾不瘳。
’”(《孟子》) 此孟子去齊以後居宋時事,故次之於此。
【附錄】“孟子謂戴不勝曰:‘子欲子之王之善與?我明告子!……子謂薛居州善士也,使之居於王所。
在於王所者,長幼卑尊皆薛居州也,王誰與為不善!在王所者,長幼卑尊皆薛居州也,王誰與為不善!一薛居州,獨如宋王何!’” 孟子在宋不載有他事。
不勝,宋大夫也,故附錄此章於此。
萬章、盈之之間亦當在此時,可類推也。
“鄒與魯。
穆公問曰:‘吾有司死者三十三人,而民莫之死也。
誅之,則不可勝誅。
不誅,則疾視其長上之死而不救。
如之何則可也?’孟子對曰:‘兇年饑歲,君之民老弱轉乎溝壑,壯者散而之四方者,幾千人矣。
而君之倉廪實,府庫充,有司莫以告,是上慢而殘下也。
’曾子曰:‘戒之!戒之!出乎爾者,反乎爾者也。
夫民,今而後得反之也,君無尤焉。
君行仁政,斯民親其上,死其長矣。
’” 此孟子居鄒事,當在去宋之後,至膝之前。
但未知與然友之間孰為先後,姑次之於此。
△鄒有司猶為賢 此章發明上下之間出爾反爾之義最為深切,民之死與散也,有司不之恤也,曰非我也,歲也。
有司之死於魯也,民亦不之恤也,曰非我也,魯也。
曾子之言真千古之炯鑒,甚矣仁政之不可不行也!雖然,吾讀此章而歎鄒有司之猶為賢也。
何者?君之倉廪實,有司不之盜也;君之府庫充,有司不之竊也,賢何如之!有司之過,惟不告民隐耳;然較世之以民隐告於君,請君赈以錢粟,不以與民而但以飽己之貪橐者,其賢奚啻數倍!故曰鄒有司之猶為賢也。
是以孟子勸穆公以行仁政即可以緻親上死長之美。
若有司如後世之貧吏,雖君行仁政,惠斷不能及民,甚至仁政反為弊政者有之;勢必盡罷諸有司,别易以賢人,然後能施仁政於民。
以是知鄒有司之猶為賢也。
是以有司雖死於戰而國不危,及齊失國而鄒猶能自保也。
【附錄】“滕定公薨,世子謂然友曰:‘昔者孟子嘗與我言於宋,於心終不忘。
今也不幸,至於大故;吾欲使子問於孟子,然後行事。
’然友之鄒,問於孟子。
孟子曰:‘不亦善乎!親喪,固所自盡也。
’曾子曰:‘生,事之以禮,祭之以禮,可謂孝矣。
’諸侯之禮,吾未之學也。
雖然,吾嘗聞之矣:‘三年之喪,齊疏之服,饣千粥之食,自天子達於庶人,三代共之。
’然友反命,定為三年之喪。
父兄百官皆不欲,曰:‘吾宗國魯先君莫之行,吾先君亦莫之行也;至於子之身而反之,不可!’且志曰:‘喪祭從先祖。
’曰:‘吾有所愛之也。
’謂然友曰:‘吾他日未嘗學問好馳馬試劍,今也父兄百官不我足也,恐其不能盡於大事。
子為我問孟子。
’然友複之鄒問孟子。
孟子曰:‘然,不可以他求者也。
’孔子曰:‘君薨,聽於冢宰,ヱ粥,面深墨,即位而哭,百官有司莫敢不哀,先之也。
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
君子之德,風也;小人之德,草也。
草上之風必偃。
是在世子!’然友反命,世子曰:‘然,是誠在我!五月居廬,未有命戒,百官族人,可謂曰知。
及至葬,四方來觀之。
顔色之戚,哭泣之哀,吊者大悅。
’” 此與鄒、魯之未知孰為先後,姑附錄於此。
“滕文公問為國。
” △滕文公間在即位後 朱子謂“文公以禮聘孟子,故孟子至滕而文公問之”,然則此事當在文公即位以後。
孟子由鄒至滕,故《梁惠王下篇》文公三問皆《鄒與魯章》之後也。
孟子曰:“民事不可緩也。
《詩》曰:‘晝爾於茅;宵爾索。
亟其乘屋,其始播百!’民之為道也,有恒産者有恒心,無恒産者無恒心。
苟無恒心,放僻邪侈無不為已。
及陷乎罪,然後從而刑之,是罔民也。
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為也!” △先養後教 治國之事多端,要莫重於教養;然必先養然後能教,是以《虞書》命稷之文先於命契,故以農事為最急也。
“民事”,即農事也。
民莫衆於農,故以農事為民事。
引《七月》詩者,所以證其不可緩。
“無恒産”雲雲者,所以明其不可緩之故。
衣食不足,且将肆意妄行,陷於刑辟,況望其人倫明而小民親乎!故孟子之告齊、梁,亦於樹桑授田之後始繼之以庠序之教也。
故“民事不可緩”一句神氣已直注於“人倫明於上”二句,養之即所以為教之地,非分教養為二事也。
是故賢君必恭,儉──禮下,取於民有制。
陽貨曰:“為富不仁矣,為仁不富矣。
” △取民有制 “禮下”者,所以待臣;“取民有制”者,所以恤民;兼言之者,賢君於此二端不可偏廢者也。
下文但言有制不複言禮下者,“恭”者文公已能之,故孟子不必更告之也。
有制必先之以“儉”者,取民之多由於用度之奢,奢則不足於用,雖欲寡取之而不能也。
“取民有制”,一句乃一章之綱領。
自“夏後氏”以下至“雖周亦助”,詳言取民之制。
取民有制,然後能以庠序學校教民而使之明且親也。
引陽貨之言者,所以明取民之不可過也。
取民無制則富而不仁,取民有制則仁而不富;二者不可兼,故甯舍富而不可失仁也。
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
其實皆什一也。
徹者,徹也。
助者,藉也。
△鄉遂取民之制 此承上“取民有制”句遂言鄉遂取民之制也。
鄉遂者,君所自取於民者也,上下之情易通,故不患其法之弊也,惟患其取之多。
什一,則取之得其正矣;無論貢、助、徹,皆可行也。
龍子曰:“治地莫善於助,莫不善於貢。
貢者,校數歲之中以為常。
樂歲,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為虐,則寡取之;兇年,糞其田而不足,則必取盈焉。
為民父母,使民ツツ然将終歲勤動不得以養其父母,又稱貸而益之,使老稚轉乎溝壑,惡在其為民父母也!”夫世祿,滕固行之矣。
《詩》雲:“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惟助為有公田;由此觀之,雖周亦助也。
△都鄙取民之制 此因上言鄉遂取民之制遂言都鄙取民之制也。
都鄙者,卿大夫之有世祿采邑者所取於民者也,非惟患所取之多也,尤患其法之弊,故必用助然後得其平也。
使滕不行世祿,則助不助無大損益也。
世祿,滕固行之,安可以不用助;豈謂周人百畝而徹不用助乎?試觀《大田》之詩,周人世祿詩也,而雲“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徹則通力合作,計畝均分,安得有所謂公田者,惟助為有公田耳,然則雖周之世祿亦未嘗不用助也。
大抵龍子之言即為世祿而發,故引之以見都鄙之當用助也。
△鄉遂用徹,都鄙用助 朱子《集注》雲:“周時,一夫授田百畝。
鄉遂用貫法,十夫有溝;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耕則通力而作,收則計畝而分。
”餘按:謂鄉遂十夫有溝,是也,謂用貢法則不合;謂都鄙用助法,是也,謂通力而作,計畝而分,則混助於徹。
餘欲易其文雲:“鄉遂用徹法,耕則通力而作,收則計畝而分;都鄙用助法,中百畝為公田,外八區為私田。
”庶為分明易曉。
說已詳見《經界通考》中,茲不悉贅也。
設為庠序學校以教之。
庠者,養也。
校者,教也。
序者,射也。
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學則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倫也。
人倫明於上,小民親於下。
△教在人倫 取民有制則民有恒心矣,夫然後可以教,故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