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八衛禁 凡一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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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度及私度者,各減人二等;餘畜,又減二等。
家畜相冒者,不坐。
【疏】議曰:家人不限良賤,但一家之人,相冒而度者,杖八十。
既無「各」字,〔一0〕被冒名者無罪。
若冒度、私度、越度,事由家長處分,家長雖不行,亦獨坐家長,此是「家人共犯,止坐尊長」之例。
「主司」,謂給過所曹司及關司,知冒度之情,各同度人之罪。
不知冒情,主司及關司俱不坐。
將馬越度、冒度、私度各減人二等者,越度杖一百,冒度、私度杖九十。
餘畜又減二等者,除馬之外,應請過所者,並為「餘畜」,越度杖八十,私度、冒度杖七十。
其家畜相冒者,謂毛色、齒歲不同,相冒並不得罪也。
84諸關、津度人,無故留難者,一日主司笞四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疏】議曰:關,謂判過所之處。
津,直度人,不判過所者。
依令:「各依先後而度。
」無故留難不度者,一日主司笞四十。
「主司」,謂關、津之司。
一日加一等,七日罪止杖一百。
此謂非公使之人。
若軍務急速而留難不度,緻稽廢者,自從所稽廢重論。
85諸私度有他罪重者,〔一一〕主司知情,以重者論;不知情者,依常律。
【疏】議曰:私度者,謂無過所,從關門私度,止徒一年。
或有避死罪逃亡,別犯徒以上罪,是名「有他罪重」。
關司知情者,以「故縱」罪論,各得所度人重罪。
「不知情者依常律」,謂不知罪人別犯之情者,依常律「不覺故縱」之法。
86諸領人兵度關,而別人妄隨度者,將領主司以關司論,關司不覺減將領者罪一等;知情者,各依故縱法。
有過所者,關司自依常律;將領主司知情減關司故縱罪一等,不知情者不坐。
【疏】議曰:準令:「兵馬出關者,依本司連寫敕符勘度。
入關者,據部領兵將文帳檢入。
」而別有人妄隨度者,罪在領兵官司,故雲「將領主司以關司論」。
知情與同罪,不覺減二等。
若知別有重罪,亦依重罪科之。
關司不覺者,謂關司承將領者文簿,不覺別人隨度者,減將領者罪一等,〔一二〕謂減度者罪三等。
「知情者各依故縱法」,稱「各」者,將領主司及關司俱得度人之罪。
有過所者,關司判度,自依常律,不減將領主司之罪。
若將領主司知情,減關司故縱罪一等;不知情者,不坐。
87諸齎禁物私度關者,坐贓論;贓輕者,從私造、私有法。
【疏】議曰:禁物者,謂禁兵器及諸禁物,並私家不應有者,私將度關,各計贓數,從「坐贓」科罪: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準贓輕者,從私造、私有法。
擅興律:「私有甲一領,弩三張,流二千裡。
矟一張,徒一年半。
私造者,各加一等。
」假令私將矟度關,平贓直絹三十疋,即從坐贓,科徒二年,不計矟為罪。
將甲一領度關,從私有法,流二千裡,即不計贓而斷。
若私家之物,禁約不合度關而私度者,減三等。
【疏】議曰:依關市令:「錦、綾、羅、縠、紬、綿、絹、絲、布、犛牛尾、真珠、金、銀、鐵,並不得度西邊、北邊諸關及至緣邊諸州興易。
」從錦、綾以下,並是私家應有。
若將度西邊、北邊諸關,計贓減坐贓罪三等。
其私家不應有,雖未度關,亦沒官。
私家應有之物,禁約不合度關,已下過所,關司捉獲者,其物沒官;若已度關及越度被人糾獲,三分其物,二分賞捉人,一分入官。
88諸越度緣邊關塞者,徒二年。
共化外人私相交易,若取與者,一尺徒二年半,三疋加一等,十五疋加役流; 【疏】議曰:緣邊關塞,以隔華、夷。
其有越度此關塞者,得徒二年。
以馬越度,準上條「減人二等」,合徒一年。
〔一三〕餘畜又減二等,杖九十。
但以緣邊關塞,越罪故重。
若從關門私度人、畜,各與餘關罪同。
若共化外蕃人私相交易,謂市買博易,或取蕃人之物及將物與蕃人,計贓一尺徒二年半,三疋加一等,十五疋加役流。
私與禁兵器者,絞;共為婚姻者,流二千裡。
未入、未成者,各減三等。
即因使私有交易者,準盜論。
【疏】議曰:越度緣邊關塞,將禁兵器私與化外人者,絞。
共為婚姻者,流二千裡。
其化外人越度入境,與化內交易,得罪並與化內人越度、交易同,仍奏聽敕。
出入國境,非公使者不合,故但雲「越度」,不言「私度」。
若私度交易,得罪皆同。
未入者,謂禁兵器未入,減死三等,得徒二年半。
未成者,謂婚姻未成,減流三等,得徒二年。
因使者,謂因公使入蕃,蕃人因使入國。
私有交易者,謂市買博易,各計贓,準盜論,罪止流三千裡。
若私與禁兵器及為婚
家畜相冒者,不坐。
【疏】議曰:家人不限良賤,但一家之人,相冒而度者,杖八十。
既無「各」字,〔一0〕被冒名者無罪。
若冒度、私度、越度,事由家長處分,家長雖不行,亦獨坐家長,此是「家人共犯,止坐尊長」之例。
「主司」,謂給過所曹司及關司,知冒度之情,各同度人之罪。
不知冒情,主司及關司俱不坐。
將馬越度、冒度、私度各減人二等者,越度杖一百,冒度、私度杖九十。
餘畜又減二等者,除馬之外,應請過所者,並為「餘畜」,越度杖八十,私度、冒度杖七十。
其家畜相冒者,謂毛色、齒歲不同,相冒並不得罪也。
84諸關、津度人,無故留難者,一日主司笞四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疏】議曰:關,謂判過所之處。
津,直度人,不判過所者。
依令:「各依先後而度。
」無故留難不度者,一日主司笞四十。
「主司」,謂關、津之司。
一日加一等,七日罪止杖一百。
此謂非公使之人。
若軍務急速而留難不度,緻稽廢者,自從所稽廢重論。
85諸私度有他罪重者,〔一一〕主司知情,以重者論;不知情者,依常律。
【疏】議曰:私度者,謂無過所,從關門私度,止徒一年。
或有避死罪逃亡,別犯徒以上罪,是名「有他罪重」。
關司知情者,以「故縱」罪論,各得所度人重罪。
「不知情者依常律」,謂不知罪人別犯之情者,依常律「不覺故縱」之法。
86諸領人兵度關,而別人妄隨度者,將領主司以關司論,關司不覺減將領者罪一等;知情者,各依故縱法。
有過所者,關司自依常律;將領主司知情減關司故縱罪一等,不知情者不坐。
【疏】議曰:準令:「兵馬出關者,依本司連寫敕符勘度。
入關者,據部領兵將文帳檢入。
」而別有人妄隨度者,罪在領兵官司,故雲「將領主司以關司論」。
知情與同罪,不覺減二等。
若知別有重罪,亦依重罪科之。
關司不覺者,謂關司承將領者文簿,不覺別人隨度者,減將領者罪一等,〔一二〕謂減度者罪三等。
「知情者各依故縱法」,稱「各」者,將領主司及關司俱得度人之罪。
有過所者,關司判度,自依常律,不減將領主司之罪。
若將領主司知情,減關司故縱罪一等;不知情者,不坐。
87諸齎禁物私度關者,坐贓論;贓輕者,從私造、私有法。
【疏】議曰:禁物者,謂禁兵器及諸禁物,並私家不應有者,私將度關,各計贓數,從「坐贓」科罪: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準贓輕者,從私造、私有法。
擅興律:「私有甲一領,弩三張,流二千裡。
矟一張,徒一年半。
私造者,各加一等。
」假令私將矟度關,平贓直絹三十疋,即從坐贓,科徒二年,不計矟為罪。
將甲一領度關,從私有法,流二千裡,即不計贓而斷。
若私家之物,禁約不合度關而私度者,減三等。
【疏】議曰:依關市令:「錦、綾、羅、縠、紬、綿、絹、絲、布、犛牛尾、真珠、金、銀、鐵,並不得度西邊、北邊諸關及至緣邊諸州興易。
」從錦、綾以下,並是私家應有。
若將度西邊、北邊諸關,計贓減坐贓罪三等。
其私家不應有,雖未度關,亦沒官。
私家應有之物,禁約不合度關,已下過所,關司捉獲者,其物沒官;若已度關及越度被人糾獲,三分其物,二分賞捉人,一分入官。
88諸越度緣邊關塞者,徒二年。
共化外人私相交易,若取與者,一尺徒二年半,三疋加一等,十五疋加役流; 【疏】議曰:緣邊關塞,以隔華、夷。
其有越度此關塞者,得徒二年。
以馬越度,準上條「減人二等」,合徒一年。
〔一三〕餘畜又減二等,杖九十。
但以緣邊關塞,越罪故重。
若從關門私度人、畜,各與餘關罪同。
若共化外蕃人私相交易,謂市買博易,或取蕃人之物及將物與蕃人,計贓一尺徒二年半,三疋加一等,十五疋加役流。
私與禁兵器者,絞;共為婚姻者,流二千裡。
未入、未成者,各減三等。
即因使私有交易者,準盜論。
【疏】議曰:越度緣邊關塞,將禁兵器私與化外人者,絞。
共為婚姻者,流二千裡。
其化外人越度入境,與化內交易,得罪並與化內人越度、交易同,仍奏聽敕。
出入國境,非公使者不合,故但雲「越度」,不言「私度」。
若私度交易,得罪皆同。
未入者,謂禁兵器未入,減死三等,得徒二年半。
未成者,謂婚姻未成,減流三等,得徒二年。
因使者,謂因公使入蕃,蕃人因使入國。
私有交易者,謂市買博易,各計贓,準盜論,罪止流三千裡。
若私與禁兵器及為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