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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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屠釣
武德二年正月二十四日詔。
自今以後。
每年正月九日。
及每月十齋日。
並不得行刑。
所在公私。
宜斷屠釣。
如意元年五月。
禁天下屠殺。
聖歷三年。
斷屠殺。
鳳閣舍人崔融議曰。
春生秋殺。
天之常道。
冬狩夏苗。
國之大事。
豺祭獸。
獺祭魚。
自然之理也。
一乾豆。
二賓客。
不易之義也。
上自天子。
下至庶人。
莫不揮其鸞刀。
烹之鶴鼎。
所以充庖廚。
故能幽明感通。
人祇輯穆。
百王千帝。
殊途同歸。
今若禁屠宰。
斷弋獵。
三驅莫行。
一切不許。
便恐違聖人之達訓。
紊明主之善經。
一不可也。
且如江南諸州。
乃以魚為命。
河西諸國。
以肉為齋。
一朝禁止。
倍生勞弊。
富者未革。
貧者難堪。
二不可也。
又如貧賤之流。
刲割為事。
家業儻失。
性命不全。
雖復日戮一人。
終慮未能總絕。
但益恐嚇。
唯長奸欺。
外有斷屠之名。
內誠鼓刀者眾。
勢利依倚。
請託紛紜。
三不可也。
雖好生惡殺。
是君子之用心。
而考古會今。
非國家之大體。
但使順月令。
奉天經。
造次合禮儀。
從容中刑典。
自然人得其性。
物遂其生。
何必改革。
方為盡善。
景龍元年。
遣使江淮。
分道贖生。
以所在官物充直。
中書舍人李乂上疏曰。
江南水鄉。
採捕為業。
魚鱉之利。
黎元所資。
雖雲雨之私。
有沾于末類。
而生成之惠。
未洽于平人。
何則。
江湖之饒。
生育無限。
府庫之用。
支供易殫。
費之若少。
則所濟何成。
用之儻多。
則常支有闕。
與其拯物。
豈若憂民。
且生鬻之徒。
惟利是視。
錢刀日至。
網罟年滋。
施之一朝。
營之百倍。
未若迴救贖之錢物。
減貧無之徭賦。
治國愛人。
其福勝彼。
景龍二年九月八日敕。
鳥雀昆蟲之屬。
不得擒捕。
以求贖生。
犯者先決三十。
宜令金吾及縣市司嚴加禁斷。
先天元年十二月敕。
禁人屠殺雞犬。
二年六月敕。
殺牛馬騾等。
犯者科罪。
不得官當蔭贖。
公私賤隸犯者。
先決杖六十。
然後科罪。
開元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敕。
諸州有廣造簺滬取魚。
並宜禁斷。
二十二年十月十三日敕。
每年正月七月十月三元日。
起十三日至十五日。
並宜禁斷宰殺漁獵。
二十三年八月十四日敕。
兩京五百裡內。
宜禁捕獵。
如犯者。
王公以下錄奏。
餘委所司。
量罪決責。
天寶五載七月二十三日。
河南道採訪使張倚奏。
諸州府今後應緣春秋二時私社。
望請不得宰殺。
如犯者請科違敕罪。
從之。
六載正月二十九日詔。
今屬陽和布氣。
蠢物懷生。
在於含養。
必期遂性。
其滎陽僕射陂。
陳留篷池。
自今以後。
特宜禁斷採捕。
仍改僕射陂為廣仁陂。
篷池為福源池。
七載五月十三日敕文。
自今以後。
天下每月十齋日。
不得輒有宰殺。
至德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敕。
三長齋月。
并十齋日。
並宜斷屠釣。
永為常式。
乾元元年四月二十二日敕。
每月十齋日。
及忌日。
並不得採捕屠宰。
仍永為式。
建中元年五月敕。
自今以後。
每年五月。
宜令天下州縣。
禁斷採捕弋獵。
仍令所在斷屠宰。
永為常式。
并委州府長吏。
嚴加捉搦。
其應合供陵廟。
並依常式。
貞元六年正月二十八日敕。
每年中和節。
及九月九日。
自今以後。
逼節放三日開屠。
開成二年八月敕。
慶成節。
宜令內外司及天下州府。
但以素食。
不用屠殺。
永為常式。
會昌四年四月。
中書門下奏。
正月五月九月斷屠。
伏以齋月斷屠。
出於釋氏。
緣國初風俗。
猶近梁陳。
卿相大臣。
頗遵此教。
又弛禁不一。
隻斷屠羊。
宰殺驢牛。
其數不少。
鼓刀者坐獲厚利。
糾察者皆受賄財。
比來人情。
共知此弊。
臣等商量。
正月一歲之首。
萬物生育之初。
請起元日斷三日。
每遇列聖忌日。
斷一日。
國家崇元祖之道。
竭嚴奉之誠。
既以廣闡其風。
即須參用其教。
仍望準開元二十二年十月二十日敕。
正月七月十月三元日。
各斷屠三日。
餘望並停。
緣斷屠日數既少。
法令所宜畫一。
望委禦史臺別條流聞奏。
從之。
大中二年二月制。
爰念農耕。
是資牛力。
絕其屠宰。
須峻科條。
天下諸州屠牛。
訪聞近日。
都不遵守。
自今以後。
切宜禁斷。
委所在州府長官。
并錄事參軍等。
嚴加捉搦。
如有牛主自殺牛。
并盜竊殺者。
宜準乾元元年二月五日敕。
先決六十。
然後準法科罪。
其本界官吏不鈐轄。
即委所在長吏。
節級重加科責。
庶令止絕。
五年正月敕。
畿甸及天下州。
應屠宰牛犢。
宜起大中五年正月一日後。
三年內不得屠宰。
仍切加禁斷。
如郊廟饗祀。
合用牛犢者。
即以諸畜代之。
其年五月敕。
壽昌節。
天下不得屠殺。
鹹通十一年六月赦文。
其京城久旱。
未降雨間。
宜權斷屠宰。
天祐元年九月敕。
乾和節。
文武百寮。
諸道進奏官。
準故事于寺觀設齋。
不得宰殺。
許設酒果脯醢。
左降官及流人 貞觀十四年正月二十三日制。
流罪三等。
不限以裡數。
量配邊要之州。
十五年四月敕。
犯反逆免死配流人。
六歲之後。
仍不聽仕。
垂拱四年十一月一日敕。
犯罪之色。
授以文武遠官。
年考未滿。
方便解退者。
宜令依舊重任。
續前考滿。
長壽三年五月三日敕。
貶降官並令于朝堂謝。
仍容三五日裝束。
至任日。
不
自今以後。
每年正月九日。
及每月十齋日。
並不得行刑。
所在公私。
宜斷屠釣。
如意元年五月。
禁天下屠殺。
聖歷三年。
斷屠殺。
鳳閣舍人崔融議曰。
春生秋殺。
天之常道。
冬狩夏苗。
國之大事。
豺祭獸。
獺祭魚。
自然之理也。
一乾豆。
二賓客。
不易之義也。
上自天子。
下至庶人。
莫不揮其鸞刀。
烹之鶴鼎。
所以充庖廚。
故能幽明感通。
人祇輯穆。
百王千帝。
殊途同歸。
今若禁屠宰。
斷弋獵。
三驅莫行。
一切不許。
便恐違聖人之達訓。
紊明主之善經。
一不可也。
且如江南諸州。
乃以魚為命。
河西諸國。
以肉為齋。
一朝禁止。
倍生勞弊。
富者未革。
貧者難堪。
二不可也。
又如貧賤之流。
刲割為事。
家業儻失。
性命不全。
雖復日戮一人。
終慮未能總絕。
但益恐嚇。
唯長奸欺。
外有斷屠之名。
內誠鼓刀者眾。
勢利依倚。
請託紛紜。
三不可也。
雖好生惡殺。
是君子之用心。
而考古會今。
非國家之大體。
但使順月令。
奉天經。
造次合禮儀。
從容中刑典。
自然人得其性。
物遂其生。
何必改革。
方為盡善。
景龍元年。
遣使江淮。
分道贖生。
以所在官物充直。
中書舍人李乂上疏曰。
江南水鄉。
採捕為業。
魚鱉之利。
黎元所資。
雖雲雨之私。
有沾于末類。
而生成之惠。
未洽于平人。
何則。
江湖之饒。
生育無限。
府庫之用。
支供易殫。
費之若少。
則所濟何成。
用之儻多。
則常支有闕。
與其拯物。
豈若憂民。
且生鬻之徒。
惟利是視。
錢刀日至。
網罟年滋。
施之一朝。
營之百倍。
未若迴救贖之錢物。
減貧無之徭賦。
治國愛人。
其福勝彼。
景龍二年九月八日敕。
鳥雀昆蟲之屬。
不得擒捕。
以求贖生。
犯者先決三十。
宜令金吾及縣市司嚴加禁斷。
先天元年十二月敕。
禁人屠殺雞犬。
二年六月敕。
殺牛馬騾等。
犯者科罪。
不得官當蔭贖。
公私賤隸犯者。
先決杖六十。
然後科罪。
開元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敕。
諸州有廣造簺滬取魚。
並宜禁斷。
二十二年十月十三日敕。
每年正月七月十月三元日。
起十三日至十五日。
並宜禁斷宰殺漁獵。
二十三年八月十四日敕。
兩京五百裡內。
宜禁捕獵。
如犯者。
王公以下錄奏。
餘委所司。
量罪決責。
天寶五載七月二十三日。
河南道採訪使張倚奏。
諸州府今後應緣春秋二時私社。
望請不得宰殺。
如犯者請科違敕罪。
從之。
六載正月二十九日詔。
今屬陽和布氣。
蠢物懷生。
在於含養。
必期遂性。
其滎陽僕射陂。
陳留篷池。
自今以後。
特宜禁斷採捕。
仍改僕射陂為廣仁陂。
篷池為福源池。
七載五月十三日敕文。
自今以後。
天下每月十齋日。
不得輒有宰殺。
至德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敕。
三長齋月。
并十齋日。
並宜斷屠釣。
永為常式。
乾元元年四月二十二日敕。
每月十齋日。
及忌日。
並不得採捕屠宰。
仍永為式。
建中元年五月敕。
自今以後。
每年五月。
宜令天下州縣。
禁斷採捕弋獵。
仍令所在斷屠宰。
永為常式。
并委州府長吏。
嚴加捉搦。
其應合供陵廟。
並依常式。
貞元六年正月二十八日敕。
每年中和節。
及九月九日。
自今以後。
逼節放三日開屠。
開成二年八月敕。
慶成節。
宜令內外司及天下州府。
但以素食。
不用屠殺。
永為常式。
會昌四年四月。
中書門下奏。
正月五月九月斷屠。
伏以齋月斷屠。
出於釋氏。
緣國初風俗。
猶近梁陳。
卿相大臣。
頗遵此教。
又弛禁不一。
隻斷屠羊。
宰殺驢牛。
其數不少。
鼓刀者坐獲厚利。
糾察者皆受賄財。
比來人情。
共知此弊。
臣等商量。
正月一歲之首。
萬物生育之初。
請起元日斷三日。
每遇列聖忌日。
斷一日。
國家崇元祖之道。
竭嚴奉之誠。
既以廣闡其風。
即須參用其教。
仍望準開元二十二年十月二十日敕。
正月七月十月三元日。
各斷屠三日。
餘望並停。
緣斷屠日數既少。
法令所宜畫一。
望委禦史臺別條流聞奏。
從之。
大中二年二月制。
爰念農耕。
是資牛力。
絕其屠宰。
須峻科條。
天下諸州屠牛。
訪聞近日。
都不遵守。
自今以後。
切宜禁斷。
委所在州府長官。
并錄事參軍等。
嚴加捉搦。
如有牛主自殺牛。
并盜竊殺者。
宜準乾元元年二月五日敕。
先決六十。
然後準法科罪。
其本界官吏不鈐轄。
即委所在長吏。
節級重加科責。
庶令止絕。
五年正月敕。
畿甸及天下州。
應屠宰牛犢。
宜起大中五年正月一日後。
三年內不得屠宰。
仍切加禁斷。
如郊廟饗祀。
合用牛犢者。
即以諸畜代之。
其年五月敕。
壽昌節。
天下不得屠殺。
鹹通十一年六月赦文。
其京城久旱。
未降雨間。
宜權斷屠宰。
天祐元年九月敕。
乾和節。
文武百寮。
諸道進奏官。
準故事于寺觀設齋。
不得宰殺。
許設酒果脯醢。
左降官及流人 貞觀十四年正月二十三日制。
流罪三等。
不限以裡數。
量配邊要之州。
十五年四月敕。
犯反逆免死配流人。
六歲之後。
仍不聽仕。
垂拱四年十一月一日敕。
犯罪之色。
授以文武遠官。
年考未滿。
方便解退者。
宜令依舊重任。
續前考滿。
長壽三年五月三日敕。
貶降官並令于朝堂謝。
仍容三五日裝束。
至任日。
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