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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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上慎恤
武德二年二月。
武功人嚴甘羅行劫。
為吏所拘。
高祖謂曰。
汝何為作賊。
甘羅言。
饑寒交切。
所以為盜。
高祖曰。
吾為汝君。
使汝窮乏。
吾罪也。
因命捨之。
貞觀二年十月三日。
殿中監盧寬。
持私藥入尚食廚。
所司議當重刑。
上曰。
秖是錯誤。
遂赦之。
三年三月五日。
大理少卿胡演。
進每月囚帳。
上覽焉。
問曰。
其閒罪。
亦有情或可矜。
何容皆以律斷。
對曰。
原情宥過。
非臣下所敢。
上謂侍臣。
古人曰。
鬻棺之家。
欲歲之疫。
非惡於人。
而利於棺。
故今之法司。
覆理一獄。
必求深刻。
欲成其考。
今作何法。
得使平允。
王珪奏曰。
但選良善平恕人。
斷獄允當者。
賞之。
即姦偽自息。
上曰。
古者斷獄。
必訊於三槐九棘之官。
今三公九卿。
即其職也。
自今天下大辟罪。
皆令中書門下四品已上。
及尚書議之。
至三月十七日。
大理引囚過次。
到岐州刺史鄭善果。
上謂胡演曰。
鄭善果等官位不卑。
縱令犯罪。
不可與諸囚同列。
自今三品已上犯罪。
不須將身過朝堂聽進止。
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制。
決罪人不得鞭背。
初。
太宗以暇日閱明堂孔穴圖。
見五臟之系。
鹹附于背。
乃嘆曰。
夫箠。
五刑之最輕者也。
豈容以最輕之刑。
而或緻之死。
古帝王不悟。
不亦悲夫。
即日遂下此詔。
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詔。
死刑雖令即決。
仍三覆奏。
在京五覆奏。
以決前一日三覆奏。
決日三覆奏。
惟犯惡逆者。
一覆奏。
著于令。
初。
河內人李好德。
風疾瞀亂。
有妖妄之言。
詔大理丞張蘊古按其事。
蘊古奏。
好德顛病有徵。
法不當坐。
治書侍禦史權萬紀。
劾蘊古貫屬相州。
好德兄厚德為其刺史。
情在阿縱。
遂斬于東市。
既而悔之。
遂有此詔。
至上元元年閏四月十九日赦文。
自今已後。
其犯極刑。
宜令本司。
依舊三覆。
其年十一月九日敕。
前敕在京決死囚日。
進蔬食。
自今已後。
決外州囚第三日。
亦進蔬食。
因謂三品已上曰。
今曹司未能奉法。
在下仍多犯罪。
數行刑戮。
使朕數食空飯。
公等豈不為媿。
宜各存心。
以盡匡救。
六年十二月十日。
親錄囚徒。
放死罪三百九十人。
歸于家。
令明年秋來就刑。
其後應期畢至。
詔悉原之。
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詔。
三品已上。
犯公罪流。
私罪徒。
送問皆不追身。
總章二年五月十一日。
上以常法外。
先決杖一百。
各緻殞斃。
乃下詔曰。
別令於律外決杖一百者。
前後總五十九條。
決杖既多。
或至於死。
其五十九條內。
有盜竊及蠹害尤甚者。
今後量留一十二條。
自餘四十七條。
並宜停。
開元十二年四月敕。
比來犯盜。
先決一百。
雖非死刑。
大半殞斃。
言念於此。
良用惻然。
今後抵罪人。
合杖敕杖。
並從寬。
決杖六十。
一房家口。
移隸磧西。
其嶺南人移隸安南。
江淮人移隸廣府。
劍南人移隸姚嶲州。
其磧西姚嶲安南人。
各依常式。
天寶元年二月二十一日敕。
官吏準律應枉法贓十五匹合絞者。
自今已後。
特宜加至二十四。
仍即編諸律。
著為不刊。
四年八月十二日敕。
刑之所設。
將以閑邪。
法不在嚴。
貴於知禁。
今後應犯徒罪者。
並量事宜。
配于諸軍效力。
貞元八年十一月敕。
比來所司斷罪。
拘守科條。
或至死刑。
猶先決杖。
處之極法。
更此傷殘。
惻隱之懷。
實所不忍。
自今已後。
罪之死者先決杖宜停。
十三年四月敕。
農事方興。
時雨猶少。
言念囚繫。
慮有滯冤。
京城百司及畿內。
有禁囚李士政等六人。
合處極法。
宜從寬典。
各決四十。
配流諸州。
其餘禁繫者。
委禦史臺與諸司計會。
敕到後五日內。
疏理訖聞奏。
元和四年二月敕。
自今已後。
在京諸司。
應決死囚。
不承正敕。
並不得行決。
如事跡兇險。
須速決遣。
并有特敕處分者。
亦宜令一度覆奏。
時。
右街功德使吐突承瓘牒京兆府。
稱奉敕令杖死殺人僧惠寂。
府司都不覆奏。
故有是詔。
八年九月詔書。
減死戍邊。
前代美政。
量其遠近。
宜有便宜。
自今已後。
兩京及關內。
河南。
河東。
河北。
淮南。
山南東西兩道。
州府犯罪繫囚。
除大逆及手殺人外。
其餘應入死罪。
並免死配流天德五城諸鎮。
有妻兒者。
亦任自隨。
又緣頃年已來。
所有配隸。
或非重辟。
便至遠遷。
有司上陳。
又煩年限。
今後如有輕犯。
更不得配流五城。
開成四年五月敕。
京城百司。
及府縣禁囚。
動經歲月。
推鞫未畢。
其有絕小事者。
經數箇月不速窮詰。
延至暑時。
蓋由官吏因循。
緻茲留獄。
炎蒸在候。
冤滯難堪。
宜付禦史臺。
委裴元裕選強明禦史三兩人。
各本司分閱文按。
據理疏決聞奏。
如官吏稽慢。
亦具名銜聞奏。
其年十月敕。
自今已後。
將敕決死囚。
不令覆奏者。
有司亦須準故事覆奏。
太和二年二月。
刑部奏。
伏準今年正月三日制。
刑獄之內。
官吏用情。
推斷不平。
因成冤濫者。
無問有贓無贓。
並不在原免之限。
又準律文。
出入人罪。
合當坐者。
不言有贓無贓。
今請準律科本罪。
不得原免。
敕旨。
依。
三年三月敕。
京畿之內。
萬類聚居。
觸刑章者。
多於天下。
加以百役牽應。
由斯緻咎。
若一一不恕。
則殺戮滋多。
應京畿內見禁囚犯。
死者降
武功人嚴甘羅行劫。
為吏所拘。
高祖謂曰。
汝何為作賊。
甘羅言。
饑寒交切。
所以為盜。
高祖曰。
吾為汝君。
使汝窮乏。
吾罪也。
因命捨之。
貞觀二年十月三日。
殿中監盧寬。
持私藥入尚食廚。
所司議當重刑。
上曰。
秖是錯誤。
遂赦之。
三年三月五日。
大理少卿胡演。
進每月囚帳。
上覽焉。
問曰。
其閒罪。
亦有情或可矜。
何容皆以律斷。
對曰。
原情宥過。
非臣下所敢。
上謂侍臣。
古人曰。
鬻棺之家。
欲歲之疫。
非惡於人。
而利於棺。
故今之法司。
覆理一獄。
必求深刻。
欲成其考。
今作何法。
得使平允。
王珪奏曰。
但選良善平恕人。
斷獄允當者。
賞之。
即姦偽自息。
上曰。
古者斷獄。
必訊於三槐九棘之官。
今三公九卿。
即其職也。
自今天下大辟罪。
皆令中書門下四品已上。
及尚書議之。
至三月十七日。
大理引囚過次。
到岐州刺史鄭善果。
上謂胡演曰。
鄭善果等官位不卑。
縱令犯罪。
不可與諸囚同列。
自今三品已上犯罪。
不須將身過朝堂聽進止。
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制。
決罪人不得鞭背。
初。
太宗以暇日閱明堂孔穴圖。
見五臟之系。
鹹附于背。
乃嘆曰。
夫箠。
五刑之最輕者也。
豈容以最輕之刑。
而或緻之死。
古帝王不悟。
不亦悲夫。
即日遂下此詔。
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詔。
死刑雖令即決。
仍三覆奏。
在京五覆奏。
以決前一日三覆奏。
決日三覆奏。
惟犯惡逆者。
一覆奏。
著于令。
初。
河內人李好德。
風疾瞀亂。
有妖妄之言。
詔大理丞張蘊古按其事。
蘊古奏。
好德顛病有徵。
法不當坐。
治書侍禦史權萬紀。
劾蘊古貫屬相州。
好德兄厚德為其刺史。
情在阿縱。
遂斬于東市。
既而悔之。
遂有此詔。
至上元元年閏四月十九日赦文。
自今已後。
其犯極刑。
宜令本司。
依舊三覆。
其年十一月九日敕。
前敕在京決死囚日。
進蔬食。
自今已後。
決外州囚第三日。
亦進蔬食。
因謂三品已上曰。
今曹司未能奉法。
在下仍多犯罪。
數行刑戮。
使朕數食空飯。
公等豈不為媿。
宜各存心。
以盡匡救。
六年十二月十日。
親錄囚徒。
放死罪三百九十人。
歸于家。
令明年秋來就刑。
其後應期畢至。
詔悉原之。
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詔。
三品已上。
犯公罪流。
私罪徒。
送問皆不追身。
總章二年五月十一日。
上以常法外。
先決杖一百。
各緻殞斃。
乃下詔曰。
別令於律外決杖一百者。
前後總五十九條。
決杖既多。
或至於死。
其五十九條內。
有盜竊及蠹害尤甚者。
今後量留一十二條。
自餘四十七條。
並宜停。
開元十二年四月敕。
比來犯盜。
先決一百。
雖非死刑。
大半殞斃。
言念於此。
良用惻然。
今後抵罪人。
合杖敕杖。
並從寬。
決杖六十。
一房家口。
移隸磧西。
其嶺南人移隸安南。
江淮人移隸廣府。
劍南人移隸姚嶲州。
其磧西姚嶲安南人。
各依常式。
天寶元年二月二十一日敕。
官吏準律應枉法贓十五匹合絞者。
自今已後。
特宜加至二十四。
仍即編諸律。
著為不刊。
四年八月十二日敕。
刑之所設。
將以閑邪。
法不在嚴。
貴於知禁。
今後應犯徒罪者。
並量事宜。
配于諸軍效力。
貞元八年十一月敕。
比來所司斷罪。
拘守科條。
或至死刑。
猶先決杖。
處之極法。
更此傷殘。
惻隱之懷。
實所不忍。
自今已後。
罪之死者先決杖宜停。
十三年四月敕。
農事方興。
時雨猶少。
言念囚繫。
慮有滯冤。
京城百司及畿內。
有禁囚李士政等六人。
合處極法。
宜從寬典。
各決四十。
配流諸州。
其餘禁繫者。
委禦史臺與諸司計會。
敕到後五日內。
疏理訖聞奏。
元和四年二月敕。
自今已後。
在京諸司。
應決死囚。
不承正敕。
並不得行決。
如事跡兇險。
須速決遣。
并有特敕處分者。
亦宜令一度覆奏。
時。
右街功德使吐突承瓘牒京兆府。
稱奉敕令杖死殺人僧惠寂。
府司都不覆奏。
故有是詔。
八年九月詔書。
減死戍邊。
前代美政。
量其遠近。
宜有便宜。
自今已後。
兩京及關內。
河南。
河東。
河北。
淮南。
山南東西兩道。
州府犯罪繫囚。
除大逆及手殺人外。
其餘應入死罪。
並免死配流天德五城諸鎮。
有妻兒者。
亦任自隨。
又緣頃年已來。
所有配隸。
或非重辟。
便至遠遷。
有司上陳。
又煩年限。
今後如有輕犯。
更不得配流五城。
開成四年五月敕。
京城百司。
及府縣禁囚。
動經歲月。
推鞫未畢。
其有絕小事者。
經數箇月不速窮詰。
延至暑時。
蓋由官吏因循。
緻茲留獄。
炎蒸在候。
冤滯難堪。
宜付禦史臺。
委裴元裕選強明禦史三兩人。
各本司分閱文按。
據理疏決聞奏。
如官吏稽慢。
亦具名銜聞奏。
其年十月敕。
自今已後。
將敕決死囚。
不令覆奏者。
有司亦須準故事覆奏。
太和二年二月。
刑部奏。
伏準今年正月三日制。
刑獄之內。
官吏用情。
推斷不平。
因成冤濫者。
無問有贓無贓。
並不在原免之限。
又準律文。
出入人罪。
合當坐者。
不言有贓無贓。
今請準律科本罪。
不得原免。
敕旨。
依。
三年三月敕。
京畿之內。
萬類聚居。
觸刑章者。
多於天下。
加以百役牽應。
由斯緻咎。
若一一不恕。
則殺戮滋多。
應京畿內見禁囚犯。
死者降